现在,有人把专政与法治对立起来,指搞专政就不能搞法治,搞法治就不能搞专政。意图借中国建设法治国家之机,否定人民民主专政的合理性或合法性。对此,青衫老祖完全不能苟同。因为,这完全把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硬生生撤在一起,在策略上叫做偷梁换柱。
专政是什么,应当属于政权的性质范畴,专与分对立,所谓专政,实际也就是“独裁”,不准别人分权。人民民主专政,也就是由人民通过民主的方式“独裁”,不向专政对象分权。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专政有两种,一种是剥削阶级专政,包括地主阶级专政和资产阶级专政;一种的人民大众的专政,实际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们国家,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毛主席的创举,也是中国的创举。根据毛主席的解释,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剥削阶级或敌人实行专政。而人民这个概念是十分广泛的,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和爱国的民族资产阶级以及广大爱国人士。因此,在社会主义中国,实行民主的是其中很大的一部分,实行专政的则是其中极小极小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中国作出一个很重要的判断,那就是,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存在。这就决定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更小了,不是一个阶级,而是个别敌对分子。包括具有剥削阶级思想的腐败分子、仇恨社会主义制度的极端分子、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捣乱分子、伤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分子。对于这些人实行专政,理所应当。
因此,青衫老祖始终认为,人民民主专政是好东西,比资产阶级专政先进多了。资产阶级专政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而人民民主专政则是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才是名副其实的民主政治制度。
法治是什么?法治与人治对立,是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方略,也或者叫专政的实现形式。法治本身是没有阶级属性的,封建地主阶级可以用,资产阶级可以用,无产阶级同样可以用。所以,美国是讲法治的,德国是讲法治的,中国同样也是讲法治的。
为什么一定要通过法治实现人民民主专政?法是什么?法就是标准、规则、准则。因为中国已经不存在一个能够作为专政对象的剥削阶级,而只是存在个别敌对分子。而这些敌对分子藏在哪里,干了些什么,是没有标签的。如何识别他们呢?如何界定他们呢?法治是唯一出路。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带头遵守法律,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结合起来,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唯一正确的道路。否则,谁是敌对分子不是靠法律判定,而是靠拍脑袋,那就是人治,那就十分危险。文革的一大教训就是法治崩坏,谁都可以以“革命者”自居把他不喜欢的人定性为“反革命”,结果是阶级斗争无限扩大化、绝对化,最终演化成一场是非错乱的政治动乱。因此也可以说,没有法治,就没有人民民主专政。
说到人民民主专政,又不能不联想到另外一个词,也就是阶级斗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就是阶级统治或阶级斗争的工具。青衫老祖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定义是科学的,经得起历史和实践考验的。国家与阶级社会是相伴而生的。只要存在阶级社会,存在阶级斗争,就存在国家,国家也就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我国作为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是不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呢?当然是。只不过,有一点必须讲清楚,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在我国已经不存在。这一判断没有过时,更没有错。在改革开放中诞生的中国本土的资本家(私营企业主),他们绝大多数也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是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需要实行民主的一部分,既不是阶级斗争的对象,更不是专政的对象。新时期的阶级斗争是人民大众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斗争,是对国际敌对势力的斗争,是对企图把中国引向邪路的部分人的思想斗争。不能搞阶级斗争熄灭论,也不能搞阶级斗争为纲论。我们必须始终坚持这样的判断: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一定的历史时期还存在,有时还很激烈。否则,就不是一个清醒的马克思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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