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这9个罪名分别是: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币罪;4、伪造假币罪;5、集资诈骗罪;6、组织卖淫罪;7、强迫卖淫罪;8、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9、战时造谣惑众罪。这个消息一经披露,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极大的争议,那么这些罪到底该不该取消死刑?取消的依据又何在?
众所周知,刑罚更多的是一种威慑力量,从而使得很多人不敢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因为一旦犯罪不得不要因此付出极为昂贵的犯罪成本。因此,法律规定死刑存在,并不代表就真的要杀谁,换句话来说,如果谁都不犯罪,那么法律其实就是一个形式而已。例如中国一直有个说法叫“杀人偿命”,但是你如果不杀人,谁会让你偿命呢?但如果你一旦杀人或者有杀人的念头,你就必须掂量乃至承担这偿命的后果。
法律之所以是神圣的,首先在于它是公平公正,能够彰显正义的。罪刑相当是法律特别是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也就是说一个人犯了多大的罪,就要承担多大的后果。厘清了这点,我们再来看拟取消的9项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
为了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来逐一说明一下这9项罪名的危害性,现将其归为四类:
一、包括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材料罪。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到底哪些人会犯这样的罪。除了社会上一些黑恶势力,当前最可能犯这两种罪的毫无疑问是那些恐怖分子和分裂分子,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有两个人甲和乙,甲走私了武器、弹药并卖给乙,结果乙用从甲那买来的武器,弹药实施了恐怖犯罪活动,那么毫无疑问,乙是恐怖分子,如无意外情况,应该是死刑,那么甲的罪过真的比乙小吗?
如果有人要杀人,但苦于没有杀人的道具,这时候如果有人递给他一把刀从而让其实施了杀人的罪行,递刀的人罪过比杀人的要小?一把刀尚且如此,更别说核材料这些听着就让人不寒而栗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材料了,如果一旦落入恐怖分子手里,其危害真的是无法想象。
二、包括3、走私假币罪;4、伪造假币罪;5、集资诈骗罪。
毫无疑问,这几项都是涉及金融犯罪的。对于金融,我是一知半解,但就从这几项罪名的字面意思,我多少也能感受到一点这几项罪名的危害性。例如集资诈骗,集资诈骗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有多大?特别是那种诈骗金额数以亿计的案例,可以让多少人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那些因为钱被骗跳楼的,上吊的,如果对集资诈骗的人“人文关怀”,这些人的冤魂如何安息?如果说一个人故意杀人用刀将别人砍死,毫无疑问,适用死刑,而集资诈骗这种可以让几十、几百甚至更多的人家破人亡,为何反而不适用死刑呢?
三、包括6、组织卖淫罪;7、强迫卖淫罪。
因为社会两极分化严重,不排除有些女人为了生计自愿卖淫,这本不是一个文明社会该发生的事,但是事实上,这样的悲剧基本每天都在上演。但是组织卖淫则给那些本来可能只是有这方面想法却未必会有实际行动的女人提供了方便,换句话来说,如果不是有人组织卖淫,那些女的很可能最后未必会走上卖淫这条路。至于强迫卖淫,性质就更为恶劣,之所以更恶劣在于前者那些卖淫的女人可能还是出于自愿,强迫他人卖淫甚至比强奸更恶劣,而且更有一些为了强迫女人卖淫而进行威胁恐吓、毒打、甚至故意让女人吸食毒品让其上瘾堕落从而不得不卖淫之类的,而且被强迫卖淫的女人很可能是被诱骗或者绑架而来的,而这样的女人最终要么自暴自弃,要么会选择轻生,这样的社会危害程度,这样的罪大恶极,不比强奸犯罪过更大?难道一定要用刀子白刀子进红刀子出才叫杀人?
四、包括8、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9、战时造谣惑众罪。
不知道拟定这个草案的人是不是都是世外高人,其生活环境是完全与世隔绝的,难道他们就真的没听过今天喧嚣在网络上的“带路党”的说法吗?现在还是和平年代,就已经隐约出现了“谣翻中国”的危险,一个秦火火就能造那么多荒唐而恶毒的谣言,让高铁和红十字会等承受了几乎难以承受的代价,可见现在是非但不能放松对谣言的打击,而更应该加大对谣言惩处力度的时候,为何有人却要将“战时造谣惑众罪”取消死刑呢?
虽然说谣言止于智者,但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分辨谣言的,尤其在战时,更难免会谣言满天飞,人心惶惶,严重扰乱人们的思想,这个时候,本应是对谣言零容忍的时候,为何反而突然对那些人“人文关怀”起来了呢?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些罪名的死刑显然不应该更不能取消的,因为没有任何取消的依据和理由。当然了,以上这些罪名也只是“拟取消”死刑,未必代表最终会被通过,而且就算通过了,这些罪也依然还是重罪,只是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这些罪的犯罪成本而已。但是不管结果如何,我想这个草案的提出过程肯定与“群众路线”无关,因为很显然,这个草案是违背人民利益,严重脱离“群众路线”的结果,而“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人民接受党的领导,衷心拥护党,是因为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要保证这个一致性,就必须始终贯彻“群众路线”,加强党群关系的建设,而不是违背人民利益,对黑恶势力等“人文关怀”。
不管什么法律,都是有其阶级性的,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一部法典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在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个人民当家作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法律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那么谁是人民呢?毛主席曾给过这样的定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团体,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反之则是人民的敌人。这个定义今天依然适用,而从这个草案一出来就受到那些否定社会主义道路,鼓吹资本主义道路的“宪政派”的热烈欢迎并欢呼这是“文明”的胜利就可以看出,这个草案是符合恐怖分子、黑恶势力、“带路党”的利益的,然而这真的是文明的进步吗?不,非但不是,而是彻彻底底文明的倒退,是礼崩乐坏的前奏。
依法治国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从阶级产生以来,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是有法律的。但法律必须要明确“为什么人”的问题。简单的来说,法律是保护好人,惩治坏人的,如果有一部保护坏人,惩治好人的法律,这样的法律贯彻下去也算“依法治国”?所以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必须保证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权在人民手里,只有这样,“依法治国”才不是一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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