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的一篇采访,被冠以《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借以解释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里说到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第一个原则就是党的领导之“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
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其实也是在打破一直以来由党内党外由自由派公知们制造的一种看似将“党对法的领导权”逼进逻辑死胡同的思维方式,王振民干脆甩开了这样一种思维定势,你们给我下了套子,但我却要踩在套子上面前行。
国家治理权,不是纯粹的逻辑推演,而是历史现实和现实的现实以及未来的现实,所以,我个人亦赞赏这种打破式的思维逻辑,既然自由派公知们布下的“党大还是法大”的圈套本身就是忽悠大众的,不妨咱也用另一种干脆将这个圈套踩在脚下的方式也忽悠他们一下下。
不过,我亦以为,关于“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虽然用命名为“伪命题”就看似可以甩得远远了,但这不代表这个问题消失了,它依然还存在着,依然会影响一部分人,依然在某个圈子里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也依然需要来做出回答。
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是这样讲的: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这段话虽然进一步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讲得非常清楚,而且理直气壮,当仁不让,但关于党本身,我觉得仍然有所欠缺,需要更加讲明。
即如何保证党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可以长久地具有这个领导者的资格,应该做出具体的讲明,应该有具体的实施,我以为,那就是要整党和定期整党,以及其他一系列旨在保持党的本色的措施。
首先,党员犯法,要受到党章和法律的双重惩治,这并不是未来的规划,而是早已实施多年的中国政治和社会情状,只是四中全会对此实际上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其次,党是抽像的,但党员是具体的,即使是党的最高领导者作为一名党员也是具体的,依四中全会,中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但没有规定某个或所有党员永远对依法治国有领导权,所以,必须在抽像的党和具体而党员之间言明关系,党领导依法治国,不等于某个党员可以领导依法治国,党的长久,也不等于党员身份可以长久--所以,为此,为了坚持抽象的党的长久领导,必须对具体的党员的资质做出更多的限制。
再次,国家对公民的直接管理用的是宪法法律,而党对党员的直接管理用的是党章,国家作为是一种极其复杂的利益群体的存在,可以不带有任何政治色彩,而党是作为一种带有鲜明政治色彩的群体的存在,不可能离开政治色彩,如果党失去了它最起码的政治色彩,也就失去了党的本质,也就失去了作为执政党的资格,也就丧失了依法治国领导者的资格,所以,必须拿出更有效的办法使党可以长青地保持政治属性和政治本色。
再再次,除了党章,定期的制度性的整理党务和整治党员素质,即整党和周期性的整党,历史经验证明,是使党可以保持其政治属性和政治本色的最有效办法,也是可以使党长期保持依法治国领导者的资格。
整党,和制度性地定期整党,就是本文写作的核心。
再再再次,党员,是否需要作为一个个体的永久身份,我觉得到现在中国的具体情境下,这也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以前的观念是,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人数越多越好,但现在中国共产党党员已超过8000万,其人数甚至超过全世界多个国家人口的数量,但从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实践看,党在人数上的急遽增加并没有带来党的品质的迅速提高--从现实的情况看,这种品质可以毫不客气地说,是在下降中。
所以,未来,我认为应把如何提高党员的素质作为一个比党员人数更为重要的目标。
关于此,还有一个建议,即人为地限制中共党员人数,可通过整党的一系列手段,限制和裁减党员的人数,以提高党员的成色;同时,还可以改变基本上已经既成的“党员终身制”,定期审查,这亦是对中共现有党员人数进行有效限制的方法之一,明确废除一朝入党,终身党员的旧制,通过整党和定期整党,剔除不合格者,亦可以保持党员的成色。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大法,执政党是这个基本大法的掌舵者,它的品质、能力和眼界,关系着这个国家十多亿人民的福祇,我们可以也应该从中国既已形成60多年的国家现实,来有效地改进国家的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历史已经证明,这亦是让这个国家和民族一天天进步的成本最低收获最大的途径,但同时,作为宪法的主要领导者和执行者,同样要制度性的建立起一套在现实的横向时空里互相约束,和在历史的纵向时空里互相消长的制度,而且这种制度我认为未来应写进中共的党章里:
即整党,及定期整党。
至于如何整,和由哪些力量参与来整,则是另一套话题了。
(注:本人非党员,也与法界无关,纯自带干粮瞎操心,若您觉得说得有道理,请党员同志们给打赏个五毛)
附文: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现在市面上有一种看法,说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难以兼容,甚至相互排斥。结果,有人就直接把这个主观的假设当成了客观的前提,紧接着就抛出这么个问题:到底党大法大?党与法产生矛盾,如果听党的,法律就得退让,那依法治国不就成了一句空话?
今天正哥哥带您听听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是怎么说的,为您戳破“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
记者:现在有种观点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您怎么看?
王振民: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是错误的。我国法律本身就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法律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加以明确的执政党的政策,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和基础。
过去,党的政策形成以后,一般无需法律化就可以直接执行,这既不利于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也不利于党的政策的执行。因为党的政策未经法律化,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近年来,党的执政方式的一大转变就是凡属重大的政策都要法律化,通过立法机关变成国家的法律。法治正在成为党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因此,党的政策与法律本身不应该有矛盾。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就是在执行党的相关政策。通过立法程序,由人民选出的代表反映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把人民的意志与党的意志融合在一起,通过法律的载体表达出来,从而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记者:如何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王振民:任何国家法治的确立都不是在一盘散沙的状态下随随便便建立起来的,而是必须有坚定有力的集中统一领导和部署。法治是人类为了征服自己,由人类自己立法进行自我管理,这远比征服自然困难得多。特别是约束公共权力,非有高度的觉悟、顽强的毅力和坚强的意志难以成其事。
迄今为止,尚未有法治成功的国家是在群龙无首、四分五裂的状态下实现法治的。恰恰相反,就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这些国家的法治之所以能够最终确立,都是自上而下、从官到民表现出对法治执着的追求,付出巨大的努力。在中国这样拥有13亿人口、情况极其复杂的大国建设法治,更需要有自上而下坚强统一的领导,要有统一的意志,坚决果断一体推行。正是基于这样的情况,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记者:如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王振民:执政党要改变对国家的领导方式,善于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来领导国家。党领导人民立法,党自己也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自1982年党的十二大以来确立的一项重要政治原则,载入了宪法、党章和党的其他重要文件。现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实行法治,努力把国家引导到法治的轨道上,而且最重要的是,党把自己的权力放到法律法规的笼子里边,保证不滥用权力,这样就不会再出现超越法律、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宪法和党章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同时要求一切政党和个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党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这就科学地处理了党和法律的关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党的领导决定依法治国成败,决定中华民族的兴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二者必须结合。没有党的领导,中国势必陷于天下大乱;没有依法治国,中华民族难以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支配,党的领导也必将大打折扣。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缺一不可,二者必须也是能够相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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