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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

宋月红 · 2014-10-29 ·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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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高度评价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科学设计和规划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体蓝图,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些重要论述,是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与把握,特别是全会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与作用,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遵循。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劳动者这一人民的主体与基础来说,毛泽东曾在阅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发表谈话指出,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就没有保证。然而,只有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才真正享有这些权利和更广泛的权利。人民当家作主,是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发展、现实写照和价值追求,并由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并给予保障。在人民当家作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问题上,人民当家作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方向与内涵,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实现方式和手段。没有人民当家作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维护和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根本在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并通过社会主义法治,以法的形式更好反映人民意志,更好保障人民权益。社会主义法治,遵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适应社会发展要求,贯彻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志,并为人民所需要的良法和善治。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具有主体与客体相统一的基本内涵和意义。一是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者,一切通过人民、依靠人民;二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国家和社会的命脉所系,一切为了人民、服务人民。二者相互联系、不可或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科学揭示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一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法则。然而,人类社会自政党产生以来,只有马克思主义政党才具有这种理论自觉和实践自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的重要思想基础与实践源泉,也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和执政方向之所在。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并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具体化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表现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和群众工作,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进行国家和社会的管理与建设。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将永葆先进性,并不断巩固和增强执政地位与执政基础。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首要的问题是什么是人民。人民的内涵与外延,是具体的和历史的,而非空泛和抽象的,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虽然有所不同,但全体劳动者、建设者和爱国者始终是稳定的主体和基础。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人民”作为一种范畴,是对一切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者的总称,也是对一切背离历史发展方向与潮流、阻碍人类社会进步和开历史倒车者的排斥与拒绝。对于这一范畴,不能割裂地认识,也不能以偏概全地使用。分不清什么是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将是一句空话,甚至迷失方向、误入歧途。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核心在于根据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多方面的,是不断发展的,也是存在复杂矛盾关系的,但在根本上则是一致的,通过协商和统筹,是能够统一的。它总是指大众的和集体的,而非少数人的、宗派的;总是指根本的,而非表层的、现象的;也总是指长远的,而非眼前的。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和首创精神,并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全面反映人民的意志。在思想观念复杂、利益分化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不能以少数人甚至个别人的、片面的和狭隘的所谓利益和意志,掩盖、代替和损害人民的整体的、根本的和长远的利益和意志。这既有对人民的大仁政与小仁政之分别,又有对人民民主与对敌对势力专政之分野。否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也将是一句空话。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础与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唯有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才能不断向前发展。否则,离开或违背推动这一事业发展的主体及其利益与意志,这一事业是不可能成功的,更不可能在与资本主义的较量和斗争中发挥其社会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甚至会发生对社会性质的扭曲与变质。作为这一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来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及其历史经验的总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的法的形式,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法的形态。它在国家形态上充分保障和促进人民当家作主,在国家和社会发展进步上充分彰显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的主体地位,在人的全面发展上充分规定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的具体落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的不受侵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其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鲜明内涵与特征。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之源、法治之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理念,其他法的规定性由此发端。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为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体系中,需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同时,在此基础之上,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贯彻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之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基本政治原则与要求,也是其不同于西方“宪政”的重要法源。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人民当家作主也必将更加广泛和深入推进。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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