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8事件,日军侵占东北开始,到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为止的14年中国抗日战争中,中国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军民伤亡人3500万人,经济损失5000亿美元。抗日战争异常艰苦,除了日本的强大,中国的贫弱以外,出现大量叛国者(俗称汉奸)帮助日本侵略军,与中国军队作战,杀害抗日军民是重要因素。在抗日战争中,出现了两个伪政权:在南京的以国民党副总裁汪精卫为首的伪民国政府,在东北的以前清皇帝爱新觉罗·溥仪为皇帝的伪满洲国政府。在沦陷区有几十万伪政权的党政人员,还有一两百万伪军。(光八路军、新四军消灭的伪军就达118万人)而这些伪军主要由国民党军队投降组成。1945年,在华投降的日军有120万人,也就是说,汉奸要比日本侵略者多一到两倍。如果没有这么多汉奸,中国抗日战争的胜利要容易得多。汉奸至少直接屠杀了一、二千万中国军民,汉奸(叛国者)是国家的罪人,是民族的罪人。建国以后,仍然有叛国者不断出现,一些中国人背叛国家,做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事情。
作为一个国家,必须打击一切叛国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并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共政府对叛国活动和叛国者坚决予以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三个宪法都明确规定要镇压叛国活动,惩办卖国贼。在《1954年宪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在《1975年宪法》第十四条: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1978年宪法》第十八条: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但是令人非常不解的是1982年宪法竟然取消了镇压叛国活动,惩办卖国贼的规定。《1982年宪法》的这一修改,似乎是因为叛国者和叛国行为已经很少了,再在宪法中规定没有意义了,甚至会是对国家的发展,对外开放有妨碍。
自从中国对世界打开国门以来,中国人大量接受外来文化,与外国交往大量增加,在中国人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崇洋媚外者,其中少数人甚至堕落成为了叛国者和具有叛国思想的人。某些外国在中国寻找代表他们利益的代理人。海外反华势力想渗透、遏制、搞乱、分裂、颠覆中国,他们在中国,在外国的中国人中间,投入了巨额资金,进行了非常频繁的活动,其中包括发现、培养、收买、扶植效忠于他们国家,背叛中国的人。中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叛国分子、叛国活动,内外勾结从事出卖中国国家利益,贬低中国,抹黑中国历史。为汉奸张目的言论,攻击、嘲讽爱国主义(民族主义),宣传卖国、不爱国的言论甚嚣尘上。这些都是在摧毁中国人的民族自豪感,削弱中国的国家凝聚力,企图搞乱中国,搞垮中国,严重地威胁中国的国家安全。修宪三十二年事实证明,将宪法“镇压叛国活动,惩办卖国贼”的规定取消是完全错误的。
依据现实和长远的需要,《中国宪法》应该立即恢复以前宪法打击叛国活动,惩办叛国者的规定。这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更何况是正在崛起的,又被某些外国竭力遏制的世界大国----中国,不坚决打击叛国活动,惩办叛国者行吗?绝对不行!
现行《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但是,仍然有不明确、不突出的地方。应该强调,忠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义务,所以建议修改宪法,将“忠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得背叛国家,叛国者应该被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写入《宪法》。
在中国确实存在极少数人反对忠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应该要求这些人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该在《国籍法》中规定,拒绝遵守忠诚国家的公民义务的人,可以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又没有国家愿意接受为该国国民的,为无国籍人士。无国籍人士是不会被以叛国罪处罚,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也不能参加政治活动,进行政治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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