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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江春: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并不矛盾

玖江春 · 2014-10-3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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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强调依法治国是在共产党领导下,让人民当家作主的依法治国。四中全会粉碎了西奴走狗、汉奸国贼、贪官污吏、右派精英妄图取消党对法治的领导的痴心妄想。这无疑是件大好亊,本该是万民欢呼,齐声叫好。然而四中全会备受冷落,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更令左右两派质疑:左派认为,不能用所谓的法治取消共产党的领导;右派认为,如果真心讲法治,就把共产党至于法律监督之下。无论左派还是右派,都是对共产党这三个字来的。

  其实,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并不矛盾。

  有的人为了讨好,也说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不矛盾,他们讨好的解释是,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相铺相成的。这是大错特错的。

  其实,解答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弄明白什么是党的领导,什么是依法治国,就一目了然了。

  一、政党是“人”

  人类自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就产生了政党。尽管一个国家内存在多个政党,如果按阶级划分只有两类:代表无产阶级的政党和代表资产阶级的政党。即使是社会主义民主典范的毛泽东时代,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同时,也存在代表各方利益的其它政党——这就是民主党派。否则我们不会在宪法中承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政党对国家的影响力度与政党领导地位(执政)有绝对关系。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政党居于领导地位,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资产阶级政党居于领导地位。各自的政党都在为各自的阶级服务,这是不言而喻的。无产阶级执政党为自己的执政目标提出自己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资产阶级执政党参加竞选时也要提出自己的施政纲领和目标。

  这说明,政党是“人”,是一群活生生的人。是本国不同诉求的一群精英组成的,代表自己利益的领导集团。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如此;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也是如此。执政党的目标就是领导这个国家的走向,主宰这个国家的命运。历史上,欧洲、米国等资产阶级政党将国家领上了资本主义道路;苏俄、中国的无产阶级政党将国家领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德国、日本军阀集团将国家领上了法西斯道路。这就是“党的领导”的结果。

  二、法律是“物”。

  什么是法律?

  中国的古人说:“法者,治之具也。”

  马克思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

  现代的法律定义是: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从这三个说法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共同点,即:法律是工具。

  什么是工具?钳子、扳手……都是工具。

  法律就是用来“修理”社会毛病的工具。社会的各个运行机构出毛病了,用法律这个工具来修理、完善;这个工具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刑法部门修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毛病。民商法则修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出现的毛病。

  法律是工具,也就物——是使用物。是由一堆毫无生命的文字组成的特殊“物”。这个“物”是人为了人类自身的需要而制造出来的,这个“物”反过来要为制造它的人服务。如果这个世界没有了人类,这个“物”——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如果让这些“物”发挥作用,得需要人来激活。就如同我们需要激活某些电脑软件一样。

  三、依法治国是“人”使用“物”的主观能动行为。

  既然法律是“物”,是工具,我们就不能强加给法律主观能动性。我们能说用钳子、扳手管理机械吗?一部正常运转的机器,是靠人来管理的,绝不是钳子、扳手管理的。钳子、扳手是干什么的?一旦机器发生了故障,用钳子、扳手来修理,这就是工具的作用。这点恐怕没有人有异议。

  应该严肃的指出:“依法治国”是一个断章取义的口号。为什么说断章取义?因为这句话缺了一个主体,即:“谁”依法治国?那么,谁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治”者:权力也。也就是说,只有手中握有权利的人才能用法律治国,别人是不能治国的。老百姓能“依法治国”吗?不能。老百姓只能“守法爱国”。

  什么是“治”? 治:1、管理、惩办……等意思。2、旧称地方政府所在地,如府治、治所等。从这两个解释中不难看出,“治”与权力是紧密相连的。

  从法律定义上也更说明了权利主导一切:立法机关是有权力的机关;司法机关是有权力的机关;执法机关还是有权力的机关。依法治国是与权力紧密相连的,没有了权利的保障,依法治国即不复存在。

  在当今的世界,军事政变屡屡发生,在政变发生的日子里,被称为“神圣”的法律哪里去了?这时候的人们不需要法律,法律的沉浮也不是人们关心的,人们关心的是自己能不能在军事政变中能够幸存的活下来。军事政变者更不需要法律,法律的条文上明明白白的雕刻着军事政变的违法性。然而,书上的法律条文没有政变军人手中的枪杆子更具有“约束力”,枪杆子战胜了法律条文。

  在足球竞赛中,比赛规则就是“足球法”。 普通的球员只能遵守比赛规则,有权力的裁判员才是真正的执法者。向球员亮黄牌、亮红牌的不都是裁判员吗?

  所有这些现象说明了什么?法律是掌权者手中的“利器”——工具。

  法律精英们竟然忽悠老百姓!告诉老百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试想,当手中握有权力的城管向没有权力的街头小贩施威的时候,小贩手举一本法律书籍就能保护自己的利益了吗?动迁户遇上开发商野蛮拆迁的时候,动迁户手举一本法律大典就能保护自己的利益了吗?

  猎物们遇上手持猎枪的狩猎者,它们怎么拿起武器保护自己?武器不在猎物的手中,在狩猎者的手里呢。

  我认为有一句话说的最经典:“法律若在天使的手里,就是一部良法;法律若在魔鬼的手里,就是一部恶法。”事实就是这样的,这才是真理。

  老百姓赞扬包公,祈盼包公,这说明了什么?法律工具只有掌握在“包青天”这样的人手中,老百姓才得以伸冤。实际上还是归结在法律究竟应该掌握在谁的手中的问题。

  其实,也不必祈盼包拯这位有学历的龙图阁大学士掌管法律。如果是一点儿文化也没有的“张飞”“李逵”“鲁智深”来掌管法律,社会就会变得清清朗朗的。“张飞”“李逵”“鲁智深”甚至不使用法律这个武器,他们仅以“是非”“善恶”的标准来判断事实就行了。

  说来说去还是人治。只不过治国的人使用的治国工具不同罢了,或者使用道德标准这个工具;或者使用法律标准这个工具;或者使用别的什么标准为工具,穆斯林国家就使用《古兰经》作为裁判标准。

  四、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

  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明确指出:领导中国民主主义革命和中国社会主义革命这样两个伟大的革命到达彻底的完成,除了中国共产党之外,是没有任何一个别的政党(不论是资产阶级的政党或小资产阶级的政党)能够担负的。而中国共产党则从自己建党的一天起,就把这样的两重任务放在自己的双肩之上了。1945年4月,在党的七大的政治报告中,毛泽东进一步指出:三次革命的经验,尤其是抗日战争的经验,给了我们和中国人民这样一种信心: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努力,没有中国共产党做中国人民的中流砥柱,中国的独立和解放是不可能的,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近代化也是不可能的。毛泽东在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开幕词中,在提出我们的总任务是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的同时,提出了“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重要论断。此后,他又多次强调“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没有这样一个核心,社会主义事业就不能胜利。”

  所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是国家、民族的大事业,而法律仅仅管理社会上的具体人和事儿(也就是个案)。因此,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的含义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利用法律工具对社会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很显然,“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不在同一个层次上。用“党”和“法律”来说事就是故意搅浑水,制造矛盾,蒙蔽不明真相的人民。

  五、人民期待中国共产党利用法律武器依法治国。

  既然法律是人类为了自己的需要而制造出来的工具,当然还得由人来使用。所以,我们希望共产党利用法律工具依法治国,简单的说就是利用法律有效的管理公共事务。

  我们不否认,改革开放30多年,国家的决策出现了很多的问题——甚至是不得人心的问题,比如:国家管理部门出现的大老虎;社会道德滑坡;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私有化问题、下岗失业问题、教育问题、医疗问题、养老问题;由于强拆迁,强占土地引发的血案等等。这都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违宪问题。但是,这是掌握国家法律的人出了问题,而不是法律出了问题。这只能靠从严治党来解决,比如:纯洁党的队伍,将那些假党员清除出党。比如:共产党员们尤其是掌握决策权的共产党员们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指导思想。

  如果权力机关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依法治国当然大得人心。如果权力机关不为人民着想,依法治国就是一个欺骗性的口号。是利用法律这个工具为人民服务?还是利用法律这个武器欺压人民?这才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我们期待新班子大有作为——大有作为无非四个字:护土;安民。

  不失寸土;人民安居乐业就是国家兴旺发达的标志;也是共产党成功的标志。

  如果有一天中国出现了另一类群体事件——人民自发的上街游行,集会,发自内心的高呼“共产党万岁”了,那就不必在南来北往东去西行的列车上涂写“和谐”了,也不必拿着话筒到处讨要“幸福”了——那是真正和谐幸福的时代。我们期待那个时代的到来!

  顺便提出一条建议:将“陪审团制度”纳入国家司法改革内容。

  过去几年,法律精英们对米国的民主情有独钟,对米国的法律制度羡慕不已。不过,米国等西方国家有一个最民主的法律制度他们不仅不宣扬而且避而不谈,十分忌讳,十分诡异,这就是陪审团制度。

  什么是陪审团?陪审团就是法院审理案件时,用以认定事实或被告是否有罪的团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目前在司法制度中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有美国、英国和香港……等。

  陪审团组成人员叫陪审员,由有权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在本辖区范围内的成年人中随机选出。所有的成年公民都有可能被选为陪审员。

  对陪审员的条件要求是有限制的:警察、军人,教授,市(省)长,法学系的学生……简单一句话:与权力和法律沾边的人不能做陪审员。

  那么,陪审团是干什么的?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院的首要工作,在采用陪审团的审判制度里,由普通民众所组成的陪审团就是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的团体。

  陪审团认定的案件事实结果在英美法系称为verdict,意思是:陪审团的认定结果仅仅具有事实认定之效果而不是正式判决。法官会根据陪审团认定的结果,参照法律作出判决(sentence):如果陪审团的表决认为被告无罪,法官决不能判处被告有罪和徒刑,对于陪审团的决定也不能上诉(有新的证据除外)。如果陪审团表决认为被告有罪,判处刑罚的决定则由法官做出。

  所以,陪审团制度是:陪审团定罪(或者认定事实),法官量刑(或者判决)。

  陪审团制度优点是:其一,与权力和法律沾边的人不得做陪审员;其二,决定案件性质的不是法官,而是普通民众所组成的陪审团。

  这样的判决结果更容易让人民接受,同时也限制了滥用法律的权力。我认为陪审团制度是最民主的司法方式。

  而今迈步重头越(340554831)

  玖江春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367249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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