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为国,正其纲纪,治其法度(宋·苏辙《新论下》)。法治中国不是抽象的“宪政”或抽象的“依宪行政”,而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的社会系统工程;法治中国的本质是实现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充分的自由、实质的民主、真正的平等,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不是西方的特产,而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法治中国”不是某个学者、政治家的心血来潮标新立异,不是照搬照套西方政治理念、模仿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产物,也不是民主社会主义的内容,而是建构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的多元化监督、从根本上防治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腐败、使共产党保持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拥护与长期执政的政治保证,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内在环节。党建与法制的关系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的“党要管党”,最根本的是使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但使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而且要使党的各级组织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所以法治就是共产党执政条件下的最大政治;那种把法治与政治分离开来乃至对立起来的说法和做法,表面上是为共产党留下在法治边缘乃至凌驾法律之上执政的弹性空间,为党在执政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错误搬台阶留面子,实际上是扩大错误、使法治后退、激化官民对立,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作为社会系统工程的社会主义法治与人民民主专政也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所谓司法腐败,本质上就是按丛林法则办案,按对强者有利的原则办案;在官民对立、强弱对立、富贫对立中,法院以“保驾护航”为名坚定地站在官、强、富一边。这不但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而且违背了人民民主专政原则;之所以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就是因为违背了人民民主专政原则。因为造成官民对立、强弱对立、富贫对立的根本原因,是官欺民、强凌弱、富不仁。
最近在美国发生的多起以法治为名的种族歧视、漠视人权事件,也说明了所谓司法公正,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真正的法治,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没有人民民主专政就没有真正的法治。我国多年来推行的司法保驾护航与维稳政策与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人民民主专政是本质上对立的。
人民民主专政是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是共产党得以执政的民意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与灵魂;从人民民主专政到法治中国是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实践、从理念到实际的层层递进关系。法治中国是人类民主理想和民主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真正的、完全的、完善的、严格意义上的人民民主专政。
当然目前我国的法制并不完善,但绝不能因为一句“任重而道远”而使实现完善法制的目标遥遥无期。路在脚下;“法治中国”的系统完整性、工程可操作性使建设我国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任重道不远。西方法制不是法制的代名词,西方法制的缺陷不是法制本身的缺陷;正好像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代名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不是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一样。西方法制和法制不能划等号,西方法制不适合中国不等于法制不适合中国,建设法治中国不等于照搬照套西方司法体制。
毛泽东在1940年就指出:“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反动派的专政。”十八大报告与修改通过的党章一方面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们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要求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活动”,这也实际上已经把“人民民主专政”与“依法治国”概念统一了起来。从以前的党章规定共产党自觉遵守宪法,到这次党章规定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说明这个统一是个历史过程。“人民民主专政”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的“法治中国”概念有着深刻内涵,产生有其历史的必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长期以来在“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民主”口号下人民民主权利无法真正得到实现的现实反思的成果,也是18大党章的逻辑结论。
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不同,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行政”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是不同的概念。从内涵上,社会主义“依法行政”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的扬弃。我们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既是因为我们的理论、道路、制度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因为我们的理论、道路、制度是建立在对西方理论、道路、制度的扬弃——取长补短的基础上。没有这种扬弃——取长补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们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只能是一种“理论自大、道路自大、制度自大”,而且是盲目的自高自大。
长期以来我国之所以使人民民主专政与法制脱节,在强调人民民主专政的同时使法制成为一纸空文,就是因为没有“法治中国”这个概念。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没有法治中国就没有真正的人民民主专政,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民主。如果说,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那么法治中国就是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经验的总结。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对称的,二者都是资本主义发展到社会主义的结果。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在于有比资本主义更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与更完善的市场经济;而把更完善的法制与更完善的市场经济统一起来的,是共产党和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政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所以,如果说社会主义法制是比资本主义司法体制更高级更先进更完善的法治,那么人民民主专政就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主体内容。如果我们透过名词看概念、透过现象看本质,那么人民民主专政就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和目标,社会主义法制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展开和具体表现,也是把人民民主专政落到实处的具体措施、手段和途径。人民民主专政本身需要通过制度、体制设计更加具体,但具体的方向、目标依然是依法执政。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就是通过科学的制度、体制的设计与建构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道路和途径。
社会主义依法行政与人民民主专政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我们国家过去的阶级斗争扩大化、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严重的无视人权、侵犯人权、以权代法、司法腐败现象,既不符合社会主义依法行政的要求,也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特征。那种打着“人民民主专政”的旗号,干着违背宪法的勾当,错不在人民民主专政本身,而在于人民民主专政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把人民民主专政真正落到实处靠的就是社会主义法制。如果我们在理论上把社会主义法制和人民民主专政对立起来,把社会主义依法行政和资产阶级宪政划等号,那就刚好为敌视人民民主专政的西方自由主义者把违背宪法的账算到人民民主专政头上提供了口实,同时使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失去明确的目标和方向而误入歧途。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形成,都是我们党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听取人民意见、反映人民愿望、汲取人民智慧的结果,都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都是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这一核心理念的。所以与人民民主专政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法治中国,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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