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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改革必须依宪办事,不能违背宪法

周新城 · 2014-12-24 ·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四中全会与依法治国 收藏( 评论() 字体: / /

  

  2014 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一个宪法日。习近平同志在这一天特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率。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1)中央提出要“塑造共同的宪法信仰”、“为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保驾护航。”

  谈到改革,我们应该明确提出,改革必须于法有据,首先要依宪办事,不能违背宪法。三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深化改革,核心是经济改革。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这是深化改革的根本保证。改革必须按照法律办事,依法改革,而不能违背法律,尤其不能违背《宪法》。有人提出,历史上改革就是违反宪法的,不违反宪法就不能改革,先改革,然后修改宪法,我们的改革就是这样过来的。在改革开放初期,确实有过这样的现象。那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尚在探索过程中,许多制度还没有确定下来。现在就不同了。经过30多年的改革,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已经确立起来,而且已经定型了,这些基本制度必须坚持,这是不改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过多长时间也不改的。改革只是从具体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完善这些基本制度,而不是推翻基本制度。动摇了基本制度,改革就成了改旗易帜,就走了邪路了。我们强调制度自信,就是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正确的,能够保证我们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我们把这些基本制度写进了宪法,目的就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这些基本制度。

  就经济问题而言,《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的规定,维护和加强基本经济制度,是全体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所有国家机关应尽的职责。经济改革必须落实宪法第六条。应该旗帜鲜明地提出,一切改革措施都必须为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服务,有助于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而不能违背第六条的规定,削弱、破环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改革的底线,越出这个底线,改革就犯了颠覆性错误。

  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规定为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不是某些人拍脑袋主观地想出来的,它是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经过艰苦探索(其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误的教训)才得出的科学的成果,来之不易。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经受住了实践的检验。实践证明,它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和时代要求,能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对此,我们应该倍加珍惜。它是对几十年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经验的总结,我们必须把它作为今后所有经济工作和经济改革的基本准则,严格遵守它,绝不能违背它。

  必须指出,私有化是违反宪法的,因为它否定了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公有制,否定了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显然违反了宪法第六条的规定。一切私有化的言论和行动都必须制止和批评,这是宪法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和义务。然而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在舆论宣传上和在实际改革工作中,私有化却往往屡见不鲜。我们的意识形态领域是混乱的,一些应该统一思想认识的最基本的问题,都受到挑战。宪法的神圣性遭到一些人的蔑视。出现这样一种不正常的现象:违反宪法的言论例如私有化的主张,屡屡见诸报刊,而且连篇累牍,理直气壮,一度还几乎成为舆论的主流,而捍卫宪法的言论例如捍卫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要求发展国有经济,反而被当作“左”而遭到非议,是非不分了。这是极不正常的。宪法第六条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本来是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的道理,但遭到一些学者的反对。他们集中攻击公有制,把公有制妖魔化,鼓吹什么公有制产权不明晰,效率低下,与民争利等等。他们搬出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来证明公有制是行不通的,说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公有制违反人的本性,因而注定要失败的,这就是张五常所说的“中国大陆的共产经验一败涂地”的依据。他们认为,符合人的自私本性的私有制是永恒的,不可能消灭的,《共产党宣言》强调的消灭私有制,乃是空想。改革的唯一出路是私有化,“人间正道私有化”。一股私有化的歪风在舆论界刮起来了,把人门的思想搞乱了。其实这种主张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尽管论者言之凿凿,但运用马克思主义来分析一下,漏洞百出,很容易驳倒),而且拿宪法来衡量一下,事情就很清楚:私有化的主张是错误的,是违反宪法的言论,应该受到追究。扭转私有化这种违反宪法的舆论是当务之急。

  私有化不仅见诸言论,而且体现在改革实践中了。我国长期存在一种“两张皮”的现象:在意识形态领域,强调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要求划清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界线,划清基本经济制度与私有化的界限,绝不搞私有化;但一到实际经济工作中,一到制定改革方案时,就把马克思主义置诸脑后,完全按照新自由主义来安排,朝着彻底私有化、彻底市场化的路子来设计制度。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一个经济领导部门同世界银行共同制定的2030年前的改革方案。这个方案,公然要求仿照美国,把国有经济的比重降到10%以下,理由是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实行私有化,国有经济必须退出竞争性领域,把国有经济的比重降下来。这个改革方案通篇都是怎样发展私营经济,完全不讲如何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种鼓吹私有化的改革方案,出自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经济领导机关之手,令人不可思议!真不知道他们贯彻的是哪家中央的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中央的精神,还是美国的“华盛顿共识”的精神。至于在实际工作中,借国有企业改革之机,大量出卖国有企业,仿佛只有出卖国有企业才是改革,卖光了,改革才是彻底的(有名的“诸城经验”就是如此,那里的市委书记是出了名的“陈卖光”)。而且是半卖半送,明卖实送,把国有企业改革当作是盗窃国有资产的饕餮大餐,这种现象一度也是屡见不鲜的。这种私有化行为引起了群众的极大的不满,所以,习近平在2014年两会期间强调:“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

  

  我国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私有化问题,说明尽管基本经济制度写进了宪法,不等于能贯彻落实。我们在强调依法治国的时候,必须看到,法是由人制定的,要人去落实、执行。不要迷信法。所以,一定意义上,从理论上讲清楚第六条为什么这样规定,批判各种各样的私有化言论,分清是非,更为重要些。只有弄懂了我们建立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依据,才能自觉地捍卫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抵制各种私有化的观点和行为。这是理论工的任务。

  基本经济制度说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马克思主义是十分重视所有制问题的。所有制是全部经济关系的基础,它决定了一种社会制度的性质。一切革命的目的都是为了改变所有制。恩格斯总结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指出“迄今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它们如果不侵犯另一种所有制,便不能保护这一种所有制。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是牺牲封建的所有制以拯救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的确,一切所谓政治革命,从头一个起到末一个止,都是为了保护一种财产而实行的,都是通过没收(或者也叫作盗窃)另一种财产而进行的。”(2)

  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强调,所有制问题是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3)“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4)“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实行彻底的决裂”。(5)他们在考察、研究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获得解放的途径时,始终把所有制问题放到首位。

  我们党在全国解放、国民经济得到恢复以后,就及时地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即“一化三改”,到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又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调整了所有制结构,克服了单一公有制的缺点,提出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十五大把这种所有制结构规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并把它写进了宪法。

  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的原理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具体国情相结合确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论断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伟大成果,也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背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有制。

  我们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并不是出于主观的臆想,也不是像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出于某种善良的愿望,而是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生产力是生产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的社会形式。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在生产力的影响下形成和改变的,它必须与生产力的性质相适应。一定的生产力总是要求有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而一定的生产关系只有依赖一定的生产力的状况才能建立起来。马克思指出:“人们在发展生产力时,即在生活时,也发展着一定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的性质必然随着这些生产力的改变和发展而改变。”(6)人们在物质生产中采用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并不是人们主观的选择,而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客观地决定。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融合成为社会的生产过程,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各种生产密切联系、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和调节国民经济。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的,生产经营是由资本家自行决定的,以他的意愿为转移,社会产品也归资本家个人所有。于是,生产形式就与占有形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生产形式起来反抗占有形式,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使占有形式适应生产形式,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客观要求,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公有制、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的,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正是依据这一规律,马克思恩格斯才提出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他们理解的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但是有一点是不会变的,即它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的,也就是说,它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点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7)

  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

  我们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时间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现代化。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还需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从我国上述实际情况出发,邓小平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认为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但不可能搞得那么纯,只要公有制占主体就可以了。他指出:“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8)

  这样,我国的所有制格局,除了作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以外,还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经济和外资独营经济等等,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20多年所有制形式过于单一的局面。

  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都应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只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没有发生变化,我们就不能改变这个基本经济制度,既不能搞单一公有制,也不能搞私有化。

  

  那么,我们的改革应该怎样贯彻落实宪法第六条,即怎样为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服务呢?

  第一,就经济发展来说,改革必须有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因为,无论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在当前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都是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多方面需要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只发展某一种所有制经济,排斥另一种所有制经济。从原则上说,没有“国退民进”、“国进民退”这一类问题,“国”与“民”都要“进”。[ 严格说来,我不大赞成“国进民退”、“国退民进”这种提法,因为“国”与“民”没有明确的界定。“国进民退”、“国退民进”,实际上说的是公有制经济同私有制经济关系的变化。]前一段时间,由于受新自由主义的影响,有人一提改革,脑子里想的就是如何发展私营经济,好像发展国有经济就不是改革的内容。这种理解显然是片面的。改革既要有利于发展私营经济,更要有利于发展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

  第二,就不同所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来说,改革必须要有利于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只是起辅助作用。哪种所有制占主体地位,哪种所有制处于辅助地位,这个问题不能忽视,更不能颠倒,因为它涉及我国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

  邓小平多次强调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重要性。他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我国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但他始终坚持,我国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点丝毫不能动摇。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9)这是他一贯的思想,例如他在另一个地方讲:“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10)他明确指出:我们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11)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只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邓小平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看作是我国社会能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原则问题,这是有道理的。从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人类社会一直是几种经济成分并存的,都不是单一所有制的社会。那么,怎么判断一种社会的性质呢?当社会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时候,社会的性质就取决于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的性质,也就是看哪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正如毛泽东指出的:“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12)而事物的性质也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的。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不仅有资产阶级私有制,而且还有大量的小农经济以及少量的地主经济,之所以这个社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原因就在于资产阶级私有制占主体地位,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仅有公有制经济,还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正是由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受到公有制的制约和规定,所以,尽管还有非公有制经济,甚至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还相当大,这个社会从根本性质上说,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当然这个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大合格”。

  有人提出,公有制与私有制应该并起并坐,“不要分老大老二”。且不说这在客观上是做不到的,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情况下,不同所有制总有“主体”与“补充”之分;从政治上讲,这等于说要放弃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这种话出自经济工作领导机关的负责干部之口,岂不荒唐!可以说,越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越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这是关乎我国社会性质的大问题。

  应该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同它们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区分开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不管是什么所有制的企业,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市场规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一视同仁。竞争没有例外,不能对某种所有制实行一种规则,对另一种所有制实行另一种规则。但是,谈到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所有制的地位总是不一样的,总是有一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形式则处于补充地位,不可能“不分老大老二”。在所有制结构中区分“主体”与“补充”是十分重要的,它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性质。

  第三,就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来说,改革必须有利于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它对整个国民经济保持控制力和影响力,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决定性标志之一。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包括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起鼓励、支持和引导作用,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关键内容。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公有制为主体就成为一句空话,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就难以存在。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恰恰在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上,学术界存在激烈的争论,要不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成为围绕基本经济制度的斗争的核心。一些“著名经济学家”集中力量攻击国有经济,竭力把它妖魔化,把它称之为“权贵资本主义”,甚至蔑称为“怪胎”,非欲置之死地不可。吴敬琏就是一个典型,他对国有经济是最反感的了,只要还有一点点国有经济,他就认为改革不彻底。他的本事还在于,公然造谣说邓小平就不赞成要国有经济。他在2013年10月16日接受凤凰网记者采访时说,“社会主义与否跟国有不国有没什么关系。为此我去查过《邓小平文选》,《邓小平文选》里就没有国有这个词。” 然而我们随便翻一下《邓小平文选》、《邓小平年谱》,就可以看到他是在信口开河。类似的舆论一度沸沸扬扬,仿佛国有经济是一种“祸害”、“累赘”,必须甩掉。闹得人们不知所措。

  应该指出,通过没收资产阶级私有制建立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途径。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革命,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然后“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13)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是我们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建设小康社会的支柱,调控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对于通过否定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来架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而改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种种言论,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进行批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国有经济为主导,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会垮塌的。

  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关系还有另一个方面,即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必须全面理解如何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现在有一种倾向,对非公有制经济只讲鼓励、支持,而不讲引导。这是不全面的。问题在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鼓励和支持它们发展;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是私有制,它的主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存在雇佣和剥削关系,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这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有矛盾的,因而必须加以引导,以便使它的发展能够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不仅要鼓励、支持,更要注意引导的道理。正确对待和处理非公有制经济作用的两重性,是一项重要而又复杂的任务。如果只讲鼓励、支持,忽视引导,会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的矛盾激化,从而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不是危言耸听,现实生活中已经有所表现,不能不警惕。

  进一步的问题是,谁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呢?除了政治上党和人民政府进行有效的工作外,从经济上说,就要靠国有经济来执行这一职能了。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无法实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全会明确规定“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同时“从多个层面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改革措施。”(14)这就全面地规定了我国改革对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任务。

  就经济改革来说,依宪改革,关键是要落实宪法第六条的规定,即通过改革,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实现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高举宪法的旗帜,捍卫宪法第六条,坚决反对私有化,才能保证我们的经济改革沿着正确方向发展,而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是著名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注释

  (1)《人民日报》2014年12月4日。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1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07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36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8)《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9)《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0)《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2)《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20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4)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见《人民日报》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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