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庆祝121周年
——简议当前国有企业的命运
丁冰
今天同志们欢聚一堂,隆重举行纪念121周年大会,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毛泽东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伟大的哲学家、经济学家、历史学家和文采飞扬的诗人与书法大师;同时他还是忘我无私的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和军事天才;他在长期革命实践中创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化的第一个伟大理论成果——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他的人格,他的文韬武略,熠熠生辉,光照千秋。正如美国著名学者莫里斯·迈斯纳斯评价毛泽东时说的那样:“放眼天下非凡之人,纵然有他一样的才识,不一定有他一样的功绩,纵然有他一样的功绩,不一定有他一样的高尚;纵然有他一样的高尚,不一定有他一样的爱百姓。所以毛泽东是一位集大家于一生的全才领袖。”
毛泽东同志是我国最伟大的民族英雄。他的盖世功绩和光辉形象,在华夏文明史上可以说是前无古人,至今也无与伦比。他领导中国人民不仅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创立了新中国;而且建立起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在短短的20几年里,就把一个“一穷二白”的弱国建成为基本上具有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的社会主义强国。其中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就是一项值得大书特书的巨大成就。据统计资料显示:到1980年,总计在我国工农业总产值中,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比重已占到95.3%,其中国营经济占60.3% [1],成了国民经济中最大的组成部分,被誉为共和国的长子和顶梁柱,从而为我国以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为宗旨的改革开放事业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物质基础。
改革开放的30多年间,在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指引下,经过广大劳动群众的奋发努力,我国经济已取得了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地位的巨大成就,是值得高兴和自豪的。然而不幸的是,我国经济在此快速发展的同时,却又受到新自由主义私有化思潮的严重影响和干扰,使得全国广大劳动群众经过千幸万苦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国有企业和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被削弱或丧失[2],以致使我国陷入严重的两极分化和腐败盛行等层出不穷的问题的困境。
好在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已作出了要依法治国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同时还明确要求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毛主席说: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当务之急,就是要以宪法为准绳来检查我国现行的某些国企改革举措是否与宪法一致。现行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然而据媒体报道,目前某些国企改革举措或正准备出台的方案,却与以上宪法规定相矛盾,即在公有经济主体地位已明显削弱或丧失的情况下,还在继续朝着削弱公有经济的方向发展。如有的省已制定在竞争性领域的国企,不再设定国有持股比例限制,鼓励企业充分进行市场化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这实际就是要使竞争性领域里的国企全盘私有化;有的还提出对具有保障性功能领域,其中包括许多本应由国家掌控经营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甚至有关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和支柱产业与关键领域,也要实行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鼓励私人资本进入并确保其获得利润;本月16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尽管从技术层面上对各产业、行业的结构和现状作出了应有的的分析,但对于最重要的涉及社会主义本质、前途、命运的经济关系,即所有制结构方面却只字未提。这与过去有很大区别,是否意味着宪法规定的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已不在某些决策层的视线之内了。所有这些现象,都不能不使人们担心四中全会决定的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要求能否贯彻;三中全会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的精神能否落实,也是值得全国人大、全国人民认真思考的问题。(2014年12月22日在北大各网站联合举办的纪念121周年大会上的发言)
【注释】:
[1] 马洪主编:《现代中国经济事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出版,第67页。
[2] 详见国家统计局2009年12月25日公布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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