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坚决维护自己的国家,绝对不允许自己的国家被侵略、被分裂、被解体、被他国控制,丧失独立和主权。所以每一个国家通过宪法,通过立法打击叛国活动,惩办叛国者,要求本国公民爱国,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保卫本国的国家安全。对于爱国和反叛国,美国、俄罗斯等多国有相应的法律。美国2001年颁布实行《美国爱国法案》,俄罗斯国家杜马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叛国罪修正案”。在世界大国、强国中唯有中国没有《爱国和反叛国法》。
由于宪法中取消了打击叛国活动,惩办叛国者的规定,由于《刑法》中没有叛国罪,由于国家没有《爱国和反叛国法》,由于一些具有卖国、汉奸思想的人成了当权派,一些极端亲美、亲西方的人成了知识精英,于是,在中国,危害中国国家利益的言论能肆无忌惮地在网络媒体甚至官方报刊堂而皇之地刊登,而政府、执政党往往听之任之,不加干预。
中国部分政治右派、一些具有汉奸思想的人,为了帮助他国,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为了保护汉奸买办,而积极地宣扬卖国,攻击爱国主义、民族主义。他们把对卖国贼的谴责污蔑为极左和文革余孽,尤其在言论比较自由的网络上,卖国思想、汉奸思想的泛滥。
反对爱国,叫嚣卖国最嚣张的是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著名政治右派、公共知识分子茅于轼,他除了叫嚷:“我们要旗帜鲜明地抵制坑害百姓的爱国主义”,还旗帜鲜明地为汉奸、卖国贼喊冤表功:“卖国并不是什么严重的错误,出卖人民才是严重的错误。”汪精卫等汉奸“并不是为了自己升官发财,而是为了减轻人民的痛苦,作为抵挡日本人对中国人的欺压的缓冲器。这样的汉奸非但没有错,而且是真正的英雄”……。对于外国侵占中国领土,他说:领土毫无意义,“或者这块土地的百姓归属别人管理后,生活反而提高了,自由反而扩大了,那么这种领土主权的转移,不但不必反对,还值得欢迎”。茅于轼公然主张中国人去纪念残酷屠杀中国人民的日本法西斯侵略者,叫嚣:“我们……应该纪念战败国(指日本)的阵亡将士”。最为奇怪的是,在政治右派这个小圈子里,茅于轼被推崇为政治领袖、思想导师。正因为茅于轼不遗余力地鼓吹爱国有罪,卖国有功,鼓吹汉奸卖国贼是英雄,美国在2012年奖赏了他一枚“米尔顿·弗里德曼自由奖”奖章。美国奖励茅于轼,是因为他的言行符合美国削弱中国的国家利益。在政治右派中发表汉奸言论的还有多人。在中秋节之际,香港有名反共、反毛分子武宜三写了《中秋夜感言我只有诅咒》。武宜三公然说:对中国“这样的国家,我只有诅咒——让它早些灭亡吧!”流亡海外的政治异议人士、作家廖亦武在最近的一次公开演讲中大讲,中国统一之恶,分裂之好,宣称:中国“这个帝国必须分裂”。在美国的民运大佬杨建利鼓吹中国应该实行邦联制。邦联制是要把中国分成几个国家,再联合成一个邦联。八九六si的学生领袖王丹为了得到台湾民进党政府的资助,公开表示支持台独。08宪章的、组织者刘晓波有要西方国家殖民中国三百年的名言。另一个八九六si的学生领袖柴铃到今天还抱怨当年美国政府为什么不派美军占领中国。海外民运大佬陈破空写书,盼望美军侵略中国。六si后被开除党籍的前中共高官鲍彤反对爱国,主张不爱国。老右派严家伟指责、嘲讽志愿军战士张泽石为什么不在中美朝鲜战争中叛国投敌,投降美军。
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文章指出:人民日报社主任编辑马立诚叫嚣“爱国就是祸国”;清华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庞中英研究出“学习日本,让美国保护中国”、“国家可以不要,人权高于主权”的成果;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朱峰认为:“中国必须改变联俄抗美企图,主动向美投降……,以降低美国敌意”;中国人大教授时殷弘放言:“解除中国核武装,以取信美国”、“中国不应该发展航母远程导弹等攻击性武器”;中小学教材编写组组长余桂园宣扬:“岳飞根本不是中华民族英雄”、“为了日中关系,我同意删除狼牙山五壮士”……。如果文章所指属实,问题就太严重了。因为上述一些知识精英,并非反共、反毛分子,并非政治右派,他们很多还受到中共、政府的重用,这些人也攻击爱国主义,也不反对叛国,说明中国太缺少维护国家主权、独立的氛围了,民族自豪感、向心力松懈。只有到了国家解体、分裂的边缘才会出现这种现象。因此,立法《爱国和反叛国法》有重要的现时意义,中国应该立即制定和实行《爱国和反叛国法》。
《爱国和反叛国法》应该有如下内容:
1、在《宪法》中要有打击叛国活动,惩办叛国者的规定,要有公民有忠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的规定,要有公民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职责的规定,要有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的规定。
2、在《刑法》中增设“叛国罪”,以打击中国公民的投敌叛国行为,惩罚的叛国者(汉奸)。叛国罪由两部分组成:“叛国罪”、“煽动叛国罪”。
“叛国罪”规定:在外国侵略中国战争时,叛国投敌,为侵略者工作,参加伪政权、伪军事组织,帮忙侵略军进攻中国军队、屠杀中国民众,损毁中国财物,在思想、文化、教育、文艺等领域为外国侵略服务的为叛国罪。在非外国侵略中国战争时,帮助外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为外国反华势力工作的,国家政权人员、军人等叛逃外国的,为外国搞垮中国、搞乱中国进行破坏、暴乱的,为外国兼并中国某一地区进行活动的,为外国刺探中国机密、为外国做间谍的,向外国泄露国家机密的,鼓吹卖国、鼓动叛国投敌的,损毁中国荣誉、形象的为叛国罪。
“煽动叛国罪”是指对外发表言论、文章,在公开场合演讲,宣传叛国投敌,卖国、中国灭亡、分裂,鼓动外国侵略中国,宣传中国应该被外国殖民,对中国、中华民族进行谩骂污辱、诋毁攻击,为历史上的外国侵略中国说好,为汉奸翻案、评功摆好等。
对于触犯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窃取国家秘密罪、资敌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如果涉及叛国,应加判“叛国罪”。
3、在《国籍法》中要规定:如果中国公民拒绝忠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该要求这些人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对叛国者应该被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对爱国、反叛国做出更具体的规定:
《爱国和反叛国法》应该要求政府、政党、组织、学校、个人等宣传爱国主义,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要中国公民养成尊重中国国家的意识和习惯。对国旗、国徽,国歌等这些国家的标志、象征要在相关法律中做出规定,要尊敬国旗、国徽,国歌,严格禁止对它们进行污辱。要有忠诚于中国的誓言,外国公民入籍要求进行忠诚中国宣誓,对学生要定期进行忠诚中国宣誓,对国家主席、政府负责人、议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军人、司法人员、公职人员等就职时要进行忠诚中国宣誓。
有些人宣传,美国等西方国家从来不对公民进行爱国宣传和爱国主义教育。这是不对的。在美国,学校被要求进行爱国主义的教育,学生从小就要面对国旗进行忠诚于美国的宣誓。宣誓的誓言是:我宣誓忠于美国国旗及其所代表的共和国,一个国民与国家不可分割,为了所有人的自由和公正。
很多国家都担心公职人员对国家的忠诚,所以在宪法、法律规定中对他们的国籍、直系亲属的国籍等提出要求。例如:美国宪法对总统的要求是:是美国公民,并出生于美国,在美国居住14年以上。美国宪法制定于二百多年前,后来很多国家的宪法、法律对总统、议员、政府官员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也应该有这样的要求。《爱国和反叛国法》应该对国家主席、政府负责人、议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军人、司法人员、公职人员、政党领导人提出不同要求。对他们的要求应该比普通公民的要求高。应该要求他们具有中国国籍,不得秘密拥有外国国籍,不得有双重国籍,不得曾经加入外国国籍,可以曾经拥有外国绿卡,但不得仍然拥有外国绿卡;要求配偶、子女不能有外国国籍,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长期在外国居住。不得在外国拥有大量财产、存款。可以曾经在外国留学、工作、居住,但不得在外国政府、军队、情报机关等工作过。对曾经得到的经济资助,不得是外国官方资金、反华的政治资金。对居住多少年的要求,应排除被迫政治流亡。特别要求不得有不爱国、叛国的言行。要求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需要。我们大家都反感裸官,但应该知道裸官对中国国家利益、国家安全构成重大危险。
《爱国和反叛国法》应该明确规定:中国公民、组织、新闻媒体、出版物等不得宣传卖国思想、汉奸思想;不得鼓动叛国投敌;不准给历史上的汉奸翻案,评功摆好;不准为侵略者侵略中国说好;不准宣扬分裂中国、殖民中国、中国灭亡;不得攻击爱国活动,污蔑爱国行为和爱国军民;不准诋毁抗击外国侵略战争和民族救亡运动;不得辱骂中华民族,不得诋毁中国的声誉,不得侮辱中国标志和象征。
在《爱国和反叛国法》执行中要防止犯扩大化的错误:
对于只是不爱国,并没有违法行动,未造成危害中国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后果的,不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公开表露,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是否叛国要看是否危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危害中国民众,损害中国声誉,造成中国财产损失。如果是,就是叛国,不是,就不是叛国。
以下情况不应说成是叛国:
1、不应把过洋节、信洋教,思想亲美、亲西方,使用外国商品等说成是叛国;
2、不应把移民、获得绿卡、放弃中国国籍加入外国国籍,向国外转移合法个人财产说成是叛国;
3、不应把出国留学、经商、打工、旅游、探亲访友、与外国进行合作、交往说成是叛国;
4、不应把与执政党、与政府不同的涉及中外的政治思想、学术思想说成是叛国;(比如,在学术上认为钓鱼岛是日本的,这是允许的。)
5、不应把实事求是地批评中国、认为外国比中国好的言论说成是叛国;
6、不应把亲美、亲西方说成是叛国;
7、不应把批评执政党、政府、党和国家领导人说成是叛国。
有上述行为的,也不一定不爱国。
指责他人卖国,是叛国者(汉奸)必须有事实根据,有有效证据,不能以支言片语,加以歪曲、夸大、缩小来认定,总之,要在道理上站住脚。不能因为有了《爱国和反叛国法》,就可以对有可能涉及叛国嫌疑的人,编造谎言、谣言,任意诬蔑、诽谤。如果没有真凭实据,指责他人叛国,就是违法犯罪。
《爱国和反叛国法》应该明确规定,不得以爱国、反叛国的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要防止极端爱国主义、极端民族主义的言行。极端爱国主义、极端民族主义的言行不是真正的爱国,他们打击的也不是真正的卖国活动和叛国者。极端爱国主义者往往采取暴力行动,采取侮辱、谩骂和打砸抢烧等行为。他们对所有不同意他们主张的中国人进行攻击,随意指责他人卖国,是汉奸。他们对外国人、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外资企业进行攻击。要求抵制外国商品,并动手打砸抢烧外国商品。他们鼓吹反美、反日情绪,鼓吹种族主义、法西斯主义,散布排外思想、搞种族歧视思想,宣扬民族仇恨、国家仇恨。他们甚至鼓吹战争,要灭亡他国、杀害他国人民。(比如,要搞“东京大屠杀”)在文化大革命中火烧英国领事馆,1999年北约轰炸中国大使馆后,打砸美国大使馆,2013年反日游行中的过激行为都是极端爱国主义、极端民族主义的表现。近年来,一些报刊、书籍宣扬极端爱国主义、极端民族主义,鼓动反美、反日情绪,是不对的。极端爱国主义、极端民族主义不利于中国,损毁中国声誉,使中国在国际上陷于孤立,也是毒害中国人民的。我们强调爱国、反叛国,但绝不搞极端爱国主义、极端民族主义。
对《爱国和反叛国法》的执行,要分清“犯罪”、“违法”、“违规”、“思想错误”的界限,要认清性质,区别处理。比如,对公开表露出来的思想错误应采取批评、教育的方法,对公开的言论,一般只进行批判、谴责,不做其他处理。对违规,要实行纪律处罚,对于公职人员等要行政处理。对违法,要进行行政、司法处罚,包括拘留、罚金、短时间限制言行等。对犯罪则要追究刑事责任。有人不爱国,只要是思想上的,没有行动,也没有到处宣传,应不涉及犯罪、违法、违规。但是,如果有行动,比如拒绝服兵役,就涉嫌违法,如果公开宣传不爱国的思想也涉嫌违法。对于具有亲美、亲西方的思想的人,只要不反中(国),也不涉嫌犯罪、违法、违规。反中就是逢中必反,就是反华。只有汉奸才会反华。总之,对思想不会处罚,对公开的言行就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对于日记、个人笔记、私人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私下会晤等的言论、图像,只要是个人对个人,个人对少数人的,不追究法律责任。但两种情况要追究法律责任:一、造成接受者叛国投敌的后果;二、将日记、个人笔记、私人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私下会晤向多人公开,向社会公开。
中国会出现五种身份的人:中国公民、双重国籍公民、(中国早晚要与世界其他大国一样实行双重国籍制)取得外国绿卡的中国公民、(多数是积极要求加入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士、(这种人很少,但会有)外国公民。《爱国和反叛国法》对他们中间哪些人有效?对占绝大多数的中国公民有效,对无国籍人士、外国公民无效。对于取得外国绿卡的中国公民,对于双重国籍的公民有效。入籍外国的前中国公民,对于他们入籍前的言行有效。对无国籍人士、外国公民虽然不能依据《爱国和反叛国法》追究法律责任,但是,他们在中国是不允许参加政治活动、政治宣传的,参加了,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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