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丁冰: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热烈庆祝即将到来的第一个国家宪法日
今年10月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专门研究法治建设的中央全会,并作出了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决定,因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中树起一座新的里程碑,是完全出乎我意料的一次十分振奋人心的重要会议。因为它所作出的“决定”,不仅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规定了正确方向和完备而丰富的内涵,而且彻底否定了多年来某些公知“精英”为迎合国内外敌对势力“和平演变”中国的需要,在追求所谓“法治国家”的口号下,极力鼓吹西方资产阶级的所谓普世价值、宪政民主、议会制等谬论,从而也就有助于彻底粉碎他们企图否定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幻想。
“决定”首先正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特别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就与资产阶级的以所谓“普世价值”为指导的企图摆脱党领导的宪政、议会制、民主、法治划清了界限 。
“决定”还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同时针对以往某些领导人在某些问题上把宪法当作摆设,有法不依的缺陷,还强调完善贯彻落实宪法的监督机制,明确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还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精神,面对当前实际存在的一些有关问题,究竟应如何处理?有的同志提出首先要解决好违宪问题。这我很赞成。但任务又总是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我认为,当务之急,首先要考查的是,关于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是否有违宪的问题。因为生产资料制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党的执政之基,劳动人民的安身立命之所,在当前,坚持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乃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命线。然而现实情况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截至2008年在二、三产业中,公有经济大约只占三分之一。这说明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已严重削弱或丧失了。不仅如此,间题还在于,在这严峻的背景下,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当局还迫不及待地出台新36条、新20条,鼓励私企、外企进入国企所掌控的有关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和支柱产业与关键领域,实际是强制已为数不多的、本应由国有经济掌控的部门和领域要人为地给私企、外企让出发展空间。这既违反了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原则,又进一步损害了国企的健康发展,更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由上看出,作为新36条、新20条与宪法第六、七条是有矛盾的。因此建议:按照“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议人大常委会考虑对这两条例予审查,看是否有违宪之嫌。 (2014年11月30日在座谈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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