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编者按:何谓“法学山头主义”、“法学院所山头主义”?文章开篇分析了这些现象及其分别对当前中国法学的危害。继而着重对后者(其中的“法学院山头主义”)的表现及危害予以分析。并以自身在法学院近二十年的耳闻目睹,细数了“法学院山头主义”的“十宗罪”。最后从五个方面分析此种“法学院山头主义”的危害,并指出“'山头主义'是当前法学院发展之大害,必须尽早除去,方才利于法学院、法学及法治的健康发展。”
内容概览:
虽然有许多“法学院所山头主义”在进行权力斗争时,假借了学术之名,有与“法学山头主义”相互结合的趋向或形式,但其实质仍是“挂羊头卖狗肉”,获取不当物质、精神和政治利益是其不变宗旨。
当前这些法学院中的“山大王”的所作所为不仅严重背离了他们口口声称的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而且其中的一些行为还涉嫌违法犯罪。
那种靠权力催熟的学术不是真学术,靠逢迎拍马和私下利益交换获取的成果也不是真成果,反而还使他们无法从内心深处养成尊重、珍爱学术与真理的正常心态。
“山头主义”是当前法学院发展之大害,必须尽早除去,方才利于法学院、法学及法治的健康发展。
“山头主义”,顾名思义,就是以某个强人为首,占据某块地盘,树起一面大旗,啸聚一帮喽啰,勾结五湖四海的狐朋狗友和游手好闲之徒,排斥、打压异己力量和正义之士。不知何时,此种江湖上的“山头主义”蔓延到法学界,形成一个个大小不一的“法学山头”。每一个“山头”上无不赫然屹立着某个“法学大腕”或“小腕”,或占据某个研究领域甚至是整个学科,相互引用、吹捧和进行其他学术利益交换活动,排斥和打压与之相左的法学派别;或占据某个法学科研院所,对外只许与自己有学缘关系或愿意归顺自己的法律人进入该院所,或明或暗地拒斥与自己没有学缘关系或不愿归顺自己的法律人进入该院所,对内则冷淡、打压和边缘化异己,千方百计将那些有学术潜力、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的异己和正义之士排挤出去。
上述“法学山头主义”和“法学院所山头主义”都给当前中国法学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很大危害。例如,在当前,“法学山头主义”热衷于炮制那些“假大空”的学术范式、理论或思想,然后通过召开某某学术著作或理论发布会、出钱让出版商给自己的著作搞二版和三版直至N版、授意他人引用自己的论著或跟自己假争鸣和假商榷等形式,扩大此种“假大空”的法学理论的影响力,人为地制造“学术高地”和学术泡沫。而“法学院所山头主义”则孜孜于在院所内部搞权力斗争,以夺取院内最高领导权为终极目标,千方百计使自己或自己的代理人进入院所领导人行列,扩大本派在院所领导班子中的比例,同时又想方设法将异己领导人拉下台。一时间,一些法学院所被此种“山头主义”搞得四分五裂、乌烟瘴气,不时传出某某“法学大腕”或“法学明星”因不堪冷遇、排挤或不满某某搞“山头主义”,或者因权力斗争失利而出走的“法学八卦”。
但是比较而言,“法学山头主义”至少还在表面上讲学术,致力于所谓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争风”,而多数“法学院所山头主义”则干脆撕下了假学术的面纱,大搞内部权力斗争,因而其危害相比前者要大得多。虽然有许多“法学院所山头主义”在进行权力斗争时,假借了学术之名,有与“法学山头主义”相互结合的趋向或形式,但其实质仍是“挂羊头卖狗肉”,获取不当物质、精神和政治利益是其不变宗旨。故此,笔者下文着重对后者(具体的讲是其中的“法学院山头主义”)的表现及危害予以分析,以引起国内法学院领导层的重视。
笔者在法学院摸爬滚打了近二十年,耳闻目睹“法学院山头主义”之弊害,故一向深恶痛绝之。以笔者所见,在法学院里,这些“山大王”的“山头主义”计有如下“十宗罪”:
第一,一心夺取党政大权,在院内大搞权力斗争和派系倾轧,并在校领导班子中找靠山、傍大腕,使院内与校内的权力斗争联结成错综复杂的格局。
第二,全力夺取人事、财务大权,只许与自己有学缘关系或愿意归顺本派的人进入该院,只给本派成员以发展机会。
第三,一门心思发展自己所在的学科,忽视和冷淡其他学科的发展,导致学科之间的发展严重不平衡。
第四,只为自己和本派成员谋取获奖、课题申请、论文发表、著作出版和出境出国访学等方面的学术利益,削弱、打压与自己相左派系在这些方面的学术利益,罔顾其他持中间立场的法学民主、正义之士的学术利益。
第五,利用手中的规章制定权,根据本派的学术成果,炮制对本派有利的奖惩条例。一些“山大王”根据本派成员在当年或今后三五年内可能获得的学术成果,为本派量身订做奖惩条例。
第六,在职称和硕导、博导评审上,千方百计给本派成员“开绿灯”,想方设法给相左派系成员设置障碍。
第七,自评自审,以课题、获奖的形式私分学校下拨的科研经费。例如,发布各种经费可观的重大校级或院级课题,然后请熟识的校外专家评审,或者干脆抛开外审,由本派成员评审,本派中标。
第八,利用手中的财务和外事大权,贿赂评奖单位、课题发布方和刊物编辑,安排本派成员获取奖项、课题和论文发表机会。
第九,在对外交往的各种场合中,吹捧本派成员,贬低相左派系成员,冷淡、嘲讽和边缘化那些持中间立场的民主、正义之士。
第十,严厉惩罚本派中胆敢揭露自己个人隐私和不法勾当的“叛徒”,把他们打翻在地,然后踏上一脚,教他们永世不得翻身。
很显然,当前这些法学院中的“山大王”的所作所为不仅严重背离了他们口口声称的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而且其中的一些行为还涉嫌违法犯罪。因此,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一些“法学山大王”不仅不带头守法,反而带头违法。此种“法学院山头主义”的危害有如下五个方面:首先,不利于法学院的均衡、健康发展,人为地制造了各种畸形的“巨无霸式”的法学学科,而一旦该派在权力斗争中失利,其数量庞大的派系成员何去何从,将成为牵制该院发展的巨大负累。其次,不利于法学的健康发展,易于产生法学的虚假繁荣和滋生学术腐败链。再次,不利于公平对待那些长期被打压的派系成员和法学民主、正义之士,使他们丧失了大好的发展机会,浪费了宝贵的青春年华。复次,不利于得势派系成员学术和心理上的健康发展,长期受宠固然可以加快他们在学术上的发展步伐,但是那种靠权力催熟的学术不是真学术,靠逢迎拍马和私下利益交换获取的成果也不是真成果,反而还使他们无法从内心深处养成尊重、珍爱学术与真理的正常心态。最后,不利于对青年学子进行健康的法律和心理教育,见惯了院内权力斗争的他们在走向社会后,很可能迅速将在院内学到的斗争技巧运用到人际交往中。一些有政治背景的法科学生甚至可能将院内权术与官场权术结合起来,更加狂妄、隐蔽地耍权术、搞阴谋,拉帮结派、打压异己,谋取非法政治、经济和精神利益。
综上所述,“山头主义”是当前法学院发展之大害,必须尽早除去,方才利于法学院、法学及法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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