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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工商总局同期非公经济数据为何矛盾?

夏小林 · 2015-04-2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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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本文2015年2月初完成,基本观点已发表。目前,有关方面仍在使用含大量水分的个体私营企业户数统计数据判断形势、评估政策。这对实事求是地调整稳增长政策不利。现将全文发 表供读者参考。】

  同是2013年末关于个体户、私营企业的户数,主要由国家统计局完成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数据与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却差别甚巨。怎么看,其政策含义是什么,关系到决策部门能 否实事求是地判断形势、总结经验、调整政策、规划未来。

  一、数据矛盾:由来及原因

  2014年12月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三经普”)主要数据公报。其第一号公报显示:按照2013年12月31日的时点和“单位存在,而且正在经营”的统计口径, 全国二、三产业的私营企业为560.4万户,个体户为3279.1万户。

  同期,国家工商总局按照“有照即单位”统计口径发布的非公市场主体发展数据是:2013年末,私营企业1253.9 万户,个体工商户4436.3 万户。

  两相比较,国家工商总局的私营企业户数比“三经普”的多出693.5万户,而个体户也多出1157.2万户(见图1),分别是“三经普”有关数据的约2.2倍和1.4倍。而在早年进行的两次全国经 济普查中,也发生过类似的数据矛盾。如2004年“一经普”一号公报发表的私营企业户数是198.2万户,比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的同期私营企业户数少204.2万户;个体户是3921.6万户,比国家 工商总局统计的同期个体户多1571.1万户。2008年“二经普”一号公报发表的私营企业户数是359.6万户,个体户是2873.7万户,分别比国家工商总局的同期相关数据少297.8万户、43.6万户 。

 

  以上这些同期数据之间存在的明显矛盾说明了什么呢?

  比如,是不是“三经普”等统计范围只是全国的二、三产业,而国家工商总局统计范围却覆盖了一、二、三产业造成的呢?不是。因为,近些年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第一,只有2.5%的 私营企业在第一产业,分布在二、三产业的私营企业户数高达97.5%。第二,只有1.7%的个体户在第一产业,分布在二、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高达98.%。 这就是说,在个体私营企业的产业分 布中,其进入第一产业的部分非常微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根本不足以造成“三经普”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数据之间的巨大反差。

  再比如,是两次统计活动存在明显时差造成的吗?也不是。在2014年12月16日有关“三经普”的新闻发布会上,有中新社的记者提问,“据我们所知,国家工商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企业主体 的数据和普查的数据并不完全一致,请问数据不一致原因是什么?”对此,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回答道,“时点不同,当然单位就不同。”确实,工商总局发布的2014年10月或11月的市场主体 数据,是不能与“三经普”以“2013年12月31日作为普查时点数”取得的数据相比较的。

  既然如此,那么,同是2013年末统计的数据之所以差别明显,就主要是由于统计口径不一样形成的了。国家统计局负责人的回答是,如果排除时差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统计标准 或者口径不一致。经济普查的单位标准是什么?单位存在,而且正在经营。工商部门的单位标准是什么?有照即单位。”

  二、矛盾数据的决策效应:误导或帮助?

  由上发生的问题是,两种口径下产生的数据,哪一种更能够如实反映经济运行、增长和就业的实况,且能够成为检验政策效果的标准,并成为制定下一步政策的依据呢?

  或者说,两种不同的数据,哪一种更能发挥帮助或误导决策的功能呢?

  显然,科学地说来,能够帮助决策者的应该是“三经普”的统计口径及数据,而非国家工商总局那种“有照即单位”的口径。因为,“三经普”提供的数据如实反映出“单位存在,而且正在 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主体们(及其他经济性质的市场主体)的实况。

  而在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口径和相应数据中,则可以包括大量“有照”却无“经营”活动的个体私营企业。这类有名无实的“市场主体”确实不能反映实际经济活动的状况,充其量只能反映 经济中存在的无活动部分,或称不健康的部分。例如,在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口径中,就可以包括“每天近百人坐等开门”的“上海大妈自贸区团购(的)壳公司”, 及各色各样“皮包公司 ”、“僵尸公司”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那些并无经营活动的新注册市场主体。显然,这些各色各样空壳公司的增多与增加就业、提高居民收入是无关的,多是市场经济中的“负能量” 。如果把大量增加的这类企业的视为经济增长、就业增加和改革政策的成果,则可能误导政策制定和舆论。

  因为,如果将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口径的个体私营企业数据与“三经普”口径的有关数据并列,用前者的数据减后者的数据,那些“有照即单位”却没有“经营”的个体私营企业还真不少:其 中个体户有1157.2万户,私营企业有693.5万户,分别占国家工商总局口径统计的个体户总量的26.1%、私营企业总量55.3%。总计它们则达1850.7万户之巨。

  由此进一步推论,如果真将无“经营”活动的它们视同于那些经营中的市场主体,那么,结果如下:

  第一,从就业角度看,假设2013年这些个体私营单位的平均就业人员为3人,就意味着它们为5552.1万人提供了有收入的就业,且反映了经济的活跃程度。但这显然虚无缥缈的事情。

  第二,如果将这些“水分”市场主体在国家工商局数据中的占比,导入2014年新增个体私营企业户数,那么,其中可能也就有26.1%和55.3%的增长“水分”。当然,实际上两年之间的情况不 可能完全一样,但基本结论应该的八九不离十的:虚假成分比较多!

  问题来了。如果以国家工商总局口径下产生的饱含“非经营”个体私营企业的数据为依据,去判断经济增长、就业和收入增长等情况,去评价政府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及相关简政放权、开 放市场准入、推动民间投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稳增长、促就业等政策的成效,可靠吗? “君子慎始,差若毫厘,谬以千里。”“君子慎始”,即执政者需掌握真实情况之所谓也。决策者 要慎防“灯下黑”。

  三、政策性建议

  (一)近期有关方面要慎用国家工商总局“有照即单位”口径下取得的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等的统计数据。

  (二)有关方面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修正国家工商总局“有照即单位”口径下取得数据的方法及数据本身的偏差度,使其更为接近经济运行实况,以提高其决策参考价值。当下,新年伊始, “两会”在即,尤要防止国家工商总局“有照即单位”口径下取得的市场主体(如个体私营企业)数据对判断经济形势、制定政策的误导作用,不可因其数据比较漂亮而盲目乐观,误判形势 和有关政策效果,到时候却可能因为经济总体情况突变而措手不及。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情况的月度、年度报告,均受制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做不到“三经普”那种相对精准的统计水准。政府应该组织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方面, 参考历次“经普”的方法、数据,及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会、税务部门等通过各自渠道掌握的有关个体私营企业数据, 对关于个体私营经济“有照即 单位”的统计方法及由此获得的数据进行相应的调整,尽可能地修正其偏差,尽量剔除“有照即单位”方式下产生的虚幻的大量“市场主体”,使关于个体私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统计数据与 真实的经济运行过程更相吻合,为科学决策提供实实在在的基础性支持。

  一位统计专家认为,“应该使一个比较快速的大量的数据和一个长期精细数据结合分析。这是现在的趋势。”换句话说,就是我们应当使国家工商总局较快速得到的大量非公单位等市场主体 数据和“三经普”等较长期,且精细的数据相结合,在此基础上来分析、判断经济形势和制定有关政策。类似工作以前也发生过。如2008年全国GDP总量就曾依据“二经普”的结果进行过“修 订”。

  为此,需要有关方面专门研究此事,统筹设立一个研究改革非公有制经济等市场主体(包括国企、外企等)发展数据、统计方法和发布方式的小组,负责制定解决该问题的科学方案。原国家 发改委主任曾在2009年9月指出,“非公经济创造生产总值占GDP60%左右”。 今天这个占比似乎应再多一点了。“新常态”的国民经济中这么一个大“半壁江山”问题,决策部门不尽量弄清 楚有关数据,可以吗?

  (三)退而求其次的选择是,国家工商总局注明每期“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报告”关于取得市场主体数据的方法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如果有关方面一时间做不到关于市场主体统计方法和数据处理方式的改革,那么,退而求其次的建议是,国家工商总局每次发布月度、年度“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报告”时,学习国家统计局发 布月度、年度“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报告的方式,也在各个报告后面安排有关附注,说明其统计方法、范围、指标的具体内容等,并加入正确解读有关数据的方法(如标明其与全国经济 普查使用口径、数据的区别,及对这种差别的政策性解读等),避免因其数据偏高引起某些部门的盲目乐观,并进而产生政策、宣传上的误导或自相矛盾。

  注释

  1、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三次经济普查办公室:《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马建堂等就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答记者问》。

  2、 人民网记者吴曼琳报道:《工商总局:2013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稳中有进》。

  3、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等发布《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中华全国工商联黄孟复主编:《中国民营经济发 展报告NO.6(2008-2009)》,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003页表1。

  4、中华全国工商联黄孟复主编:《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NO.9(2011-2012)》,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006页表6,第034页图3。

  《马建堂等就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答记者问》。

  5、见注3。当然,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全国市场主体报告”中,关于市场主体的分类与“三经普”也不一样。以国家工商总局《2013 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报告》为例,其中列举的市场主 体仅有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同年“三经普”的一号公报中,则有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等。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也可能包括了一些私人控股公司。由此看来,“三经普”中统计的私营企业应当多一点。但是,也就是多一点而已矣 。因为,“三经普”一号公报中,这两种公司共有161.7万户,就是将它们完全视为私营企业也不能解释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的私营企业户数比“三经普”多出693.5万户的数据矛盾。

  6、第一财经日报:《投2万预期半年翻倍 上海大妈自贸区团购壳公司》。

  7、在这些单位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会、税务部门关于非公经济等市场主体的数据,都是来自其劳动执法检查、纳税实况和去逐门逐户发展工会会员而得来的,其与统计局为主开 展的“三经普”方式比较接近。据的了解,这些部门掌握的非公有经济市场主体的户数,都是明显少于工商总局的。

  8、中新网:《统计局:2008年修订后全国GDP总量为31.4万亿》。

  9、中新网报道:《发改委主任:非公经济创造生产总值占GDP6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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