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应对媒体反复宣称“错打”和“误会”否则构成对制度的诽谤
如果社会主义制度不完善,不合理,是可以对之进行批评的,例如刑法的哪一条不合理,宪法的哪一条不合理,或者就是某人认为不合理吧,都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
但是如果制度是合理的,正确的,却无中生有地对制度进行诽谤和攻击,尤其是以公安的身份公开在媒体上进行这样的宣传,却也是违法的行为。这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诽谤和攻击,如是来自于司法机关,将误导广大的群众,让他们的头脑中产生不正确的法制观念,也给海外敌对势力的和演宣传提供依据,对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定性造成危害,导致官民进一步对立,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六个便衣警察殴打一上访群众,这本身是违法违纪行为,不管这个上访群众是谁,都是这样的定性才对。因此对违法者进行法律上的惩罚,对于被殴打者进行赔礼道歉并给以足够的经济赔偿,是正确的处理办法。而公安机关在公开对媒体宣传的时候,也是不论这个被殴打的人是谁,都要承认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违法违纪,这样的宣传才是正确的。
但是现在我们看到,公安机关面对媒体,反复的宣传口径就是“错打”,“误会”,我认为这构成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诽谤和攻击。
“错打”和“误会”在法律上是有专门的定义的。因此,当你宣传说错打或者误会的时候,就必须将那个专门的定义,或者根据某本法律上的教科书主业说明,或者根据公安机关已经下发的某个执行文件来说明。
如果错打和误会在法律上是可能的,则必然有对“正打”和“不误会”的正确的法律条文和解释。也就是说,必然存在一种文件上的说明,某个上访者挨了警察一顿揍,却属于“正打”,属于“不误会”。
尤其是,我国的各种法律文件,公安部门下达的各种执行文件,命令文件中,有没有任何条款说明了对领导干部的亲属除外?声称“错打”和“误会”的警方发言人,必须出示这样的文件来说明自己的这个术语的使用的正确性。
否则的话,如果明明没有这样的文件,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说是对领导干部的亲属就有专门的照顾,而公安机关的对媒体的发言人还反复宣传“错打”,“误会”,这就是反复向社会公众暗示我国的法律是对领导干部的亲属有照顾的,是专门有命令要对领导干部的亲属网开一面的。这就构成对制度的诽谤。
如果确实存在命令或者要求,对上访人员中的某种情况要进行殴打,那么,执行者虽然有罪,但是,制定命令者更有罪,因为这样的命令严重违反宪法的精神。因此,光公布打人者的姓名是不够的,要公布制定命令者的姓名,并将之绳之以法。
如果这个命令确实明文规定了领导干部的家属不能够打,这个时候说“错打”和“误会”才是合理的。如果这个命令没有这么规定,那就不能够到处宣传“错打”和“误会”,那是对全国人民进行封建思想的教育,也是对命令的诽谤。
如果根本不存在这样的命令也不存在这样的法律条文,说警察能够殴打上访人员,则公安机关对外反复声称“错打”和“误会”就构成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诽谤。
此外,一些评论对于广大的网友也形成诽谤,就是说因为领导干部的亲属所以吸引眼球,一般的人则不吸引。这是不对的,不符合事实。事实上邓玉娇案就吸引了大量的眼球,因此,广大的网友是公正的。对于什么事情能够吸引他们的眼球,自有它的道理,没有人打算趋炎附势。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