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是以法律形式对私有制的肯定和巩固
: 田嘉力
有消息说,在10月25日至28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万众瞩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经第四次审议最终获得了表决通过。作为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一次重大的制度突破;同时,它又是一部民生大法,涉及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障,它的施行无疑将对每个人的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在一片赞扬声中,我们不妨从“国际”的视角看看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有资料表明,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将近150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实力和文化背景等不同,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时间有先有后和有长有短。因此,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政策取向、制度设计、项目多寡、具体标准及实施办法等方面既有共同点,也有差异之处。从社会保障的主要方面进行分析和综合,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大致可以分为救助型、保险型、福利型、国家保障型和自助型等五种模式。
与我们关系最密切的当属“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两者的基本要点分别开列如下:
【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
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工业化取得一定成效,经济有雄厚基础的情况下实行的。其目标是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的失业、年老、伤残以及由于婚姻关系、生育或死亡而需要特别支出的情况下,得到经济补偿和保障。它起源于德国,随后为西欧、美国、日本所仿效。
这种保障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政府通过有关社会保障的立法,作为实施的依据。2、这种保险为强制性保险,个人交纳社会保障费,企业主为雇员缴社会保障金,各国政府以不同标准拨款资助。公民只在履行交费义务取得享受权利后,才能依法领取各种社会保障津贴。对公民来说,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3、保障的覆盖面大,几乎包容了社会全体成员。4、保险的项目有多有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们生、老、病、死、失业、伤残的后顾之忧。5、资金来源多元化。有利于形成保障基金,增强社会保障的经济后盾。
【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是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国家保障性质。其宗旨是“最充分地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国家把社会保障作为解决劳动的社会经济问题的杠杆之一。原苏联是这一类型的首创与代表。中国也曾经实行过这种办法。
这种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是:1、国家宪法把社会保障确定为发展中的国家制度,公民所享有的保障权利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的,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在整个国家国民经济范围内实行管理取得的。2、社会保障支出全部由政府和企业承担,个人不交纳保障费。其传统观念认为国家已经事先对社会保障费用作预留和扣除。3、工会组织保障事业的决策与管理,一方面劳动者通过人民代表机构对社会保障施加影响,另一方面,工会从基层工会到中央理事会,都参加实施社会保障。4、保障对象为全体公民。宪法规定,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对无劳动能力的一切社会成员提供物质保障。保障的经济来源靠全社会的公共资金无偿提供。http://www.51sheb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244
由上可知,“社会保险法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一次重大的制度突破”的本质含义就是:由“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彻底的、公开的转变为“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并由法律形式加以肯定和巩固。它彻底的颠覆了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关于“公民所享有的保障权利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的”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全部由政府和企业承担,个人不交纳保障费”这些基本原则。这是放弃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必然结果。
如果说在1993年实行养老金统筹时,以及在那前后实行的以产业化为基本特点的医疗改革,还只是为了适应生产资料私有化的局部的“试水”,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和制度,还只是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的“摸石头”,那么,到了现在,以《社会保险法》为标志,就是公开的为生产资料私有制找到了“重大的制度突破”。事实上,在1993年养老统筹的时候,就是由“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向“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转变的开始,只不过,那时候没有获得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也没有取得法律上的认可。现在的《社会保险法》就是对始于1993年的那个转变的“追认”。终于完成了法律程序,从法律上取得了“通行证”。其意义非同小可。
“主流”们认为,《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一次重大的制度突破”,又是“一部民生大法,涉及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障”,可是站在普通百姓的立场上,却看出其三大特点:
第一,“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其中的要害是“多层次”。第二,“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第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其中第二条所谓的“多缴多得、少缴少得”,赤裸裸的把社会保障变成了做生意,是继医疗产业化、教育产业化、住房产业化之后,把社会保障全部归为产业化的宣言书。而第一条和第三条,则联合起来为退休双轨制、医疗双轨制、住房双轨制等形形色色的“双轨制”提供法律依据。其“封建特色的资本主义性质”已经不说自明。
据介绍,世界上最先实行“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是前苏联,中国也曾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部分的实行过(因为农民是排除在外的,没有工作单位的人是排除在外的,所以说是“部分地实行过”)。现在苏联已经解体,中国也已经以法律形式明确抛弃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可是世界上仍然有国家在坚持着,比如朝鲜,比如古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再过几十年,再过几百年,人们回过头来看这一切,想必非常有趣。本文算是立此存照,历史会做出结论的。
新闻链接:http://www.chinanews.com.cn/fz/2010/10-30/2623448.shtml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