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举报亲身经历(80)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博客中国》等公众媒体,一年来你们顶着恶毒的谩骂和《律师函》“起诉”的巨大压力,坚定不移地维护弱势一方“说话的权利”,让百姓看到了希望。
还要感谢对本博一直予以高度关注的广大网友,尤其是本地区网友!你们的仗义执言和关注、点击,是本博取之不尽的强大动力。希望你们继续睁开“雪亮的眼睛”,关注我国的法治进程,共同推动建设一个真正稳定和谐的、人性化的社会。
其次要通报给大家的是,在你们的大力支持下,2010年岁末之际,经过漫长的诉讼,尤其是在博主致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时永才院长的信公开之后,全国首例克扣党委书记工资案终于有了初步进展。
编号为“(2010)扬邗民初字第0818号”的《判决书》一审判决:
一、被告单方面调整原告岗位,降低原告的工资,既未与原告协商,也未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故被告单方降低原告的工资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原告是依据《劳动法》第38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与被告终止劳动关系。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09年6月至10月工作期间被克扣的工资。
三、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合同为原合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原合同期满后一个月,至合同解除之日的原合同双倍工资。
……
以上判决,不外乎博主在《司法魔术看点》中提示的四点。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
法院长达13页的《判决书》兜了好大一圈,但在这些几近透明的焦点上,无机可乘。
这充分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动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二、公开就有希望,关注便是力量!
然而在媒体聚集和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无空子可钻的情况下,法院却使用了更隐蔽、更狡猾,同时也更龌龊的手段,在原告工作年限的认定和赔偿额的具体计算上做足了文章,别出心裁地为被告开脱。
基于以上显著特点,这份编号为:“(2010)扬邗民初字第0818号”的《判决书》,完全有资格作为司法腐败的黑标本,浸泡在福尔马林溶液中,供广大网友尤其是司法和新闻界的网友“共欣赏”。
接下来博主将把这份《判决书》原封不动公示在网上,并层层剥去其美丽的画皮,暴光其骇人听闻的丑恶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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