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刑讯逼供。
如果不是逼供,而只是想打他,看他不顺眼,于是就打着玩,这是算不上违反规定的。但绝对不能打死。网络上民意汹涌的所谓事件,什么“猫猫”、“开水”、“上厕所”之类,都是因为人死了。谁见过被打得鼻青脸肿就得到广泛同情,打人者就被激烈声讨的?没有一个。
打人需要技巧。将人打得鼻青脸肿,在技术层面上已经属于末流。本人从事打人工作多年,那真是摸爬滚打,所以在这方面深有心得。本想出本专著,后来听说“打人教材”的事情曝光后,有些不利影响,于是就取消了这样的念头。
无论什么理由也不可以打人,这差不多是可以确定的。其不仅被社会公众认可的,而且也被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或公开的言论认可。但不打人总有些不便于开展工作。坏人做了坏事儿,给他找个小姐,按摩按摩,难道他就会认罪?坏人做了坏事儿,不打都不肯认罪,那么好人没做坏事,他又怎么肯认罪?所以吗,有些肢体接触虽然违反规定,也是无奈之举,还是希望公众谅解。
本人自信,打人技巧不属于本人独到的学识。各有关单位应当都有一些高手,既打了人,还让外人看不出来。但打人技巧毕竟是一门比较难以达到炉火纯青地步的学问,加之相关人员学习起来不够重视,不够认真,所以真正熟练掌握的人才并不多。因此,打人隐蔽性不够的问题还是广泛存在着。被打的鼻青脸肿的人经常出现,这当然没什么大问题,原因前面已经讲过。
由于打人者素质参差不齐,所有还时不时地有被打死的。这就比较麻烦,容易引起居心不良之媒体的关注。某些单位在这种时候又容易着忙,慌不择路地弄出什么“猫猫”及“跳楼”之类的理由,最后被质问得灰头土脸。这都是学习不够深入的表现。
其实,一旦出现不慎把人打死的情况,就应该说那个人是小偷或强盗或强奸犯。争议必然会有,但对是否是小偷、强盗、强奸犯的争议对于当事单位的压力要比对是否把人打死的争议的压力小得多。毕竟,在不少人的心里,打死这种人还不是那么不可接受的。
本人的道行还可以吧?做个某部门的长官没问题吧?如果读者认同,请给予支持,本人谢了。若是本人如愿,将来打你的时候,一定让人下手轻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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