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产业化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三个法律问题
转基因产业化推广无论包装了怎样的科学外衣,有关争议无论怎样解决,都必须确保消费者的决定权、知情权、选择权,及反对转基因产业化的权利(包括宪法赋予的一切民主权利),而且都不能剥夺消费者吃天然食品天经地义的权利。
对于消费者权益来说,存在三个一般性的法律问题:
一.举证责任
是转基因推手们强行向亿万人民推广那些在自然界根本不存在的怪胎当作主粮,而不是老百姓非要他们不吃转基因,因此举证责任全在转基因推行一方。这个严肃重大的举证责任是因其涉及巨大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的身份而产生,且不能回避的。
他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用足够严谨而充分的科学实验数据去驳倒全球大量证实转基因食品危害健康的确凿事实和研究报告,及所有对转基因食品的质疑。以对事实视而不见、污蔑诋毁、吹毛求疵来否定事实是没用的,需要拿出真正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去证明这些事实是假的,错的。
他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以充分严谨的实验数据无懈可击的去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的绝对安全,并且这种安全是永久性的而非一时的。以缺乏充分有效的事实证据的‘权威’认证当作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证据是悖理的,与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绝对长久安全所必须的足够充分而有效的证据要求相去甚远。这是对十几亿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极端蔑视。
二.转基因推手必须以其人身健康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担保
——即以事实证明其内心真的认为转基因食品安全
在全球存在大量证实转基因食品危害健康的证据的情况下,转基因推手必须以可被核查证实的方式长期食用转基因主粮——即以其人身健康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担保,方才能证明其内心真的认为转基因食品安全,否则在法律上就有为谋财害命进行欺诈的故意,不仅不能有法律认可的资格推广转基因,而且还应为其谋财害命的故意受到公诉。
三.剥夺天下人不吃转基因的选择权就是剥夺其生存权,此灭绝人类之罪应制定相关法律进行追究。
大自然留给生命的有机食物全部都是其活力足以繁衍后代的物种,不能繁衍后代的全部自然淘汰,这是大自然维护生物活力的一种天然秩序,同时也是大自然保护每一物种不受其它物种致病病毒侵害的天然屏障。(现已发现转基因作物中携带有能使动植物都致病的超级病毒,说明这道天然的生命保护屏障已遭破坏。)
因此,吃天然食品,是所有生灵天经地义的天赋之权。对于人类,则是最基本的生存权。
而现在转基因推手们已将几乎所有食物种类和主要林木,及一些中草药都转了基因,“‘十二五’期间,国家对转基因品种的研发支持是300个亿,而常规育种只有1.8个亿。”相差竟达166倍。仅此即可见以转基因全面取代天然物种之意图。
这已经不只是在推广转基因了,而是为了谋取转基因私利而剥夺天下苍生不吃转基因食品的权利,即剥夺人民的生存权。
如果转基因推手们既不能履行其第一项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转基因食品的绝对安全,也不能履行其第二项责任证明其内心是真的认为转基因食品安全;并且还要以转基因取代几乎所有天然物种,则其不仅应承担故意谋财害命的法律责任,而且还应承担蓄意灭绝人类的法律责任(应为此设立专门法律)。
杨芳洲 杨松
201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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