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指的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它通常被当作刑法学上的用词,事实上,它活跃于法律所及一切领域、疆界。
法益有大小,当两者相遇时,小的法益必须让位于大的法益。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反转基因食物义士郭成林提起公诉,则是场赤裸裸地用小法益对抗大法益的,公然蔑视法律与人民群体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郭成林是因根据鲁花方面的介绍,提炼出鲁花的主要竞争对手金龙鱼存在转基因产品影响生育能力、采用化学浸出法提炼残留有致癌物质、摧毁中国大豆产业链等缺点,撰写了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的文章,于2010年9月15日发表于天涯、搜狐等网站论坛及其个人QQ博客,点击率超过80万,给金龙鱼造成所谓达58万元人民币损失,在2010年10月23日被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犯罪刑拘,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此案的本质,就是企业的“商业信誉”法益,可否对抗“公共安全”这个法益,公共安全、人民大众的生命安全,甚至民族的存亡,是否应该受制于企业的经营利益。
我认为,根据中国的法律,任何企业的商业利益,必须让位于,受制于公共安全、民族存亡这个大的法益。也就是说:
一、郭成林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之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该法。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因此,郭成林在合法的媒体上披露自己对某个公开的,对不特定人销售的食物安全隐患的认识和担忧,完全是合法行为。从法益上,任何企业无权以商业声誉、经营利益受损为名,对抗这样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产品质量法》,以及产品责任的规定,应该承担无害说明与举证责任的,是产品的厂家,而不是举报人、质疑人。
二、深圳南山区检察院在进行一场不可能的诉讼。
除了上述第一条的理由外,公诉人根本不能证实:
1、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无害。
2、被郭成林指控的食品所有环节不涉及转基因因素。
3、通过现在食品安全检测就等于该食品不存在对人类危害的未知隐患。
4、郭成林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授权公民的监督、质疑行为。
三、郭成林的行为,与被指控企业所称的“商业信誉”法益受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假若深圳南山区检察院能够对上述二的待证事项能够举证,那么,举证责任,也应该是由被郭成林指控的企业进行。而且,假若它真的能够完成举证,在全国、全地球人对转基因作物、食品忧心忡忡的大环境下,它所获取的商业信誉,以及商业利益,将会是巨大的!但假若它举证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它根本上就是应该被立即取缔的有害产品,也即是说,它本就不存在法益!
我希望深圳南山区检察院能够向自己的同行,重庆市检察院的同行学习:
1、立即撤销对郭成林公诉。
2、向深圳市质量监督机构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它们对被指控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跟踪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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