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守平等原则则损害司法公正 |
2011年07月04日 09:31:39 来源: 华龙网 |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被奸杀,不幸的是,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也被同一凶手——同村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法院对李昌奎依法处以极刑,然而,云南省高级法院却以自首悔罪为由改判死缓。 根据《刑法》,有悔罪表现的刑事被告人,在量刑时可免除或减轻刑事处罚。而李昌奎有自首情节,并如实交代罪行,还积极赔偿被害人……这就是云南省高级法院改判死缓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然而,据媒体称,李昌奎是在出逃四天后才自首的,且赔偿也并非自愿履行,同时,赔偿的仅仅是丧葬费。若属实,上诉理由便值得斟酌。更为重要的是,李昌奎同时残害两条生命,法院认为,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如此严重的后果,如此残暴的行为,若不判极刑,法 律尊严何在,司法公正何在? 如果云南省高院的裁判公正,那么,药家鑫就死得很冤。因为药家鑫也有自首情节,并有忏悔的悔罪表现,其辩护律师称愿意赔偿受害人张妙的家属。特别关键的是,药家鑫的行为乃至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远没李昌奎残暴和严重,而左右量刑的重要根据,就在于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原副庭长潘华山尽管只杀死一人,也被杭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药家鑫也只是杀死一人,同样被处死刑。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司法公正。尽管李昌奎自首并变卖物品赔偿了很少的费用,但认真理解《刑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其残暴的罪行和特别严重的后果,真的能减轻刑事制裁吗?同样,仅杀害一人的药家鑫,能在天堂瞑目吗?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我们的宽容限度也在放宽,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绝对不能违背,司法公正与否,它就是评判依据之一。虽然我国没有实行西方的判例制,但同案不同判就背离了平等原则,直接损害了司法公正。因此,呼吁处死李昌奎并非不宽容,并非以暴制暴的同态报复,而是平等原则要求必须依法度量,否则司法公正又将打折扣,民意会是什么样的感受? (文/坚守良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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