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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还是不杀,这是个问题!

艾祖鸿 · 2011-07-17 · 来源:选举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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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的7月7日,经媒体炒作鼓动,网民一片喊杀声中,高法“从善如流”,核准了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的死刑,公众为此狂欢;今年6月7日,同样是媒体的炒作鼓动,在网民杀与不杀的吵闹声中,高法“尊重民意”,核准了钢琴专业学生药家鑫的死刑,喊杀的网民,再次狂欢,喊刀下留人者,伤心郁闷。日前,媒体与网民高度一致,可调谓同仇敌忾,国人皆曰必杀的强奸、杀二人之恶魔李昌奎,却因云南高院为避免“公众狂欢”,改判死缓免杀,全国民众、舆论一片哗然。老夫也感到很茫然:杀,还是不杀,真是个问题。

  还是先让我们晒晒这三起轰动全国的案情吧: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

  再看药家鑫案,法院认定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又持刀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仅因交通肇事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其自首成立,(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拒绝),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昌奎因恋爱纠纷,强奸后残忍地杀死被害人,更为恶劣是杀害被害人的弟弟,一个刚满三岁小孩的犯罪事实,认为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重大、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昌奎的认定为“被告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常言道: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这三个被告人罪重罪轻,该杀还是不该杀,是不是昭然若揭?不得不引起民众对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深思:

  一、审判委员会是否应该握有生杀大权?

  依据规定,如李昌奎案之类判处死刑等重大疑难案件,都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并不是审判该案件的合议庭法官审理后合议结果。审判委员会是以院长同时也是党组书记为首的、各庭庭长为委员的凌驾合议庭之上的最高审判权力组织,以中国特色的民主集中制形成决议,合议庭必须服从,并依决议依葫芦画瓢,反向寻找判决的理由依据——法理型的法官往往感到非常屈辱!

  司法实践证明,积弊日深:一、违背审判公开、直接审理原则。判决结果是委员们封闭式会议秘密确定的; 二、回避制度对审委会委员形同虚设,即使是委员是被告人直系亲属或仇人,是不是回避,全凭其良心。三、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开庭审理为过场,审案法官跑龙套。四、案件对错集体负责即无人负责,无法进行错案追究。

  或许有人要问,既然如此,为何保留至今并不断强化之?一是有利于司法讲政治、审判讲政治,强化党对审判领导;二是有利于贯彻党的意志、国家意志、人民意志(非民众意志)、领导意志等等于具体案件的判决之中;三是有助于制约特立独行,只讲法理不讲党性的法官特别是学者型法官,排斥其理念于判决书之外;四是法院行政主导审判,方便快捷的实现审判交易,贪脏枉法、徇私舞弊无形。不断暴露的院长副院长,因此而腐败下台的根源之所在。

  如何媒体去采访李昌奎案之合议庭法官,判决书真的是其真知灼见?如果有司查阅合议庭合议结论,会是如此判决结果?说不定该判决就是某领导心血来潮、一言九鼎使然。

  二、是否应该倡导遵循先例?

  西周即运用判例法审理案件,所谓“议事以制,不以刑辟”,即选择以往的判例作为现时审判的依据,不预先制定成文法典;秦朝的“廷行事”就是法庭成例;汉朝的“决事比”就是判例,是正式的法律形式之一。新政权成立之初,即摒弃古法,反对英美之判例法,奉行老大哥的模式,实行成文法。但由于成文法往往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两高为此制定大量的司法解释补充之,效果不佳,法学界日益觉得判例之优越性,鼓吹推行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力证引进判例制度有助于公正和效率,有助于汇集了精英法官的智慧与经验,有助于促进全国司法的统一。但同时论证,不得各级法院各行其是,包括高院。判例必须最高法院统一发布,才能作为遵循的先例。受到两高分别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确认与支持。

  李昌奎强奸杀人案,二审改判获死缓后。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说“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大概的意思,就是这个案例将会成为范例,为后来同样的案件作范本——真让人胆战心惊!如此恶魔尚可留下狗命,后来者必有恃无恐,足以暗示同事之间上下级之间、邻里之间只要有纠纷,或有意制造纠纷之后,择机将同事、上下级、邻里家人残忍地杀伤、杀死。不仅是社会善良民众的最大威胁,同样也是对当权者人身威胁哟——因拆迁纠纷而刺杀区长于办公室之嫌疑犯也能免死,可以大胆自首了!

  若能遵循先例,既然文强该杀,特别是药家鑫杀一人,也有自首与赔偿情节不足以免死,李昌奎强奸一人杀二人,数罪并罚,岂会以贯彻少杀、慎杀原则为名,免死之?

  三、是否应设立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就是通过民众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保障公民自由。作为社会公众代表的陪审员参与诉讼活动,与职业法官分享了司法权,且人多面广的陪审员最不容易滥用权力和腐败的。他们分享司法权,从而使司法权内部实现了一部分司法权对另一部分即职业法官的权力制约,是权力制约权力。从而有效防止司法的独断与专横,保障公民的自由、民主。陪审团组成民众性、组成人数的民众性、裁判的民众性,同时具有提升审判公信力的司法功能

  我国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未规定民众可分享。虽然创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形同虚设,一是参与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人数固定且少而精;二是没有实质上的裁决权(当然法官也没有);三是来源于不具有代表性;四是被法院同化而沦为附庸或稻草人。假如,李昌奎案有十二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理,结果会如何?同样的判决结果,公众的反映会如此强烈?当然,法官不能独立审案,陪审团对法官没有制约,裁决要服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空有陪审团也是枉然。

  四、法院权力是否应有制约

  孟德斯鸠说:权力本身就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天生就有被滥用的危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的制约才能抑制腐败。自从那位基层法官喷出“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狂言后,法院不受制约的权力,方为公众所认识。云南高院就敢于置全国公众的质疑与愤怒不顾,坚持一条道走到黑。也敢于蔑视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明知有两种例外情形不适用于从轻: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明知以自首与积极赔偿不能作为免死判决理由。但其胆敢公然违背,说明其不受或不惧甚至是高法的制约。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下级法院审判规范与统一法律适用,缺乏制约机制,把“司法权”简单理解为命令、管理、组织和行动的权力,落实在财权、人权、物权的掌控上。即高法对于下级法院的制约权力错位了!放弃对案件审判权的监督与制约。面对公众的强烈抗议,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本院院长发现确有错误,正当程序是启动再审纠正之。或者由本院院长或上一级法院,宣布复查结果,维护判决权威,平息网民的愤怒。当事法院副院长出面调侃式的解释,多余且不合法。

  在制度设计上,对法院监督很广泛,分有权监督:党的监督、人大监督、系统内部监督、检察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但现实中,就如李昌奎案,有权监督往往沉默,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社会监督只能穷叫唤,苍白无力,于事无补。

  五、大法官是否需要法的精神。

  《法官法》将法院干部定位为法官,并进行了分级。民众不清楚,习惯将各级法院的院长,称作大法官。大法官集法院行政权审判权于一身,人财物统管。但现行的体制,决定了大法官的权力与素质不成比例,混同于行政官员。任命大法官主要的看其行政级别,而不管其是否具有司法资格、是否是审判员,是否具备一个基本的法官素质。因此导致名不符实,越往上越糟糕。

  大法官从行政调配选任的,造成许多大法官并没有宪法至上法制至上的精神,没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职业积累;没有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的法律思维能力;没有以公正为核心的法官道德 ;没有法官领袖必备性格气质、应具有友爱、沉稳、耐心、节制、乐观、俭朴、谨慎,以及社会公众的尊重和信赖的人格魅力。大法官以行政管理方式指挥法官审判,以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等非法理性思想指导法官办案。可能是一个优秀的行政首长,但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官。看看田副院长对公众质疑所作的高论,可窥一斑。忽右忽左,忽轻忽重的判决,可以理解。

  美国遴选法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正直品行;2、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以及在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能力;3、应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4、应具备一些基本的司法品行,包括基于常识的判断力、同情心机智和理解力等;5、勤勉守时,并具有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6、应是一个廉洁奉公的人,并热心公共实业。如果我们的大法官具备上述条件,或因国情、特色只具备其一、二、三,断不会作出曲解法律让公众愤怒的免死了判决。

  刑罚的目的是什么?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尚未犯罪的人畏惧刑罚而放弃实施犯罪。使已犯罪之人畏惧刑罚放弃重新犯罪。刑罚就是要让所有人都畏惧之而作好人。云南高院对强奸一人,杀二人之恶魔判处免死的刑罚,是让罪犯畏惧、还是让民众畏惧?还是鼓励或暗示效尤者?假如被害人是田院长的亲属子女,其还会面对公众质疑,巧如舌簧的狡辩?!

  李昌奎免死案判决将载入史册,是错案的典范还是慎杀的典范,让民众永久评说,让后任大法官永久评判。恶魔一日不死,民愤一日不平。善良的民众请相信,被害姐弟如窦娥之冲天冤气,定会震天动地,惊醒云南高院现任、后任院长或惊动高法大法官,启动再审的。法制的春天来临之时,就是恶魔伏法之日。

  附记:发稿时欣闻云南高院决定再审此案,期待再审会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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