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龄:昆明官员艳照事件,警方违法办案意欲何为
据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办通报,昆明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昆明发改委官员艳照”事件中的成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500元。(8月13日中国广播网)
报道称,经昆明警方调查,“昆明发改委官员艳照”事件为有预谋的利用互联网色情勾引实施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4名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昆明市发改委工作人员成某既是敲诈勒索案件的受害者,也是聚众淫乱的参与者。据通报,目前已经查明案情,公安机关依法已对成某等5人做出处理,具体如下:
成某(男,38岁)、朱某(女,31岁)、谭某(男,36岁)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69条之规定,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500元。
陈某(女,41岁)、宋某(男,42岁)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
这个通报告诉我们,本案中五个人的“聚众淫乱”行为被昆明警方违法草草了结了。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有关解释,本律中的“众”是指3人或3人以上,本案中聚集了3男2女共5人,聚众是板上钉钉铁定的事。聚众的所为是淫乱,有录相资料为证,也是板上钉钉铁定的事。昆明警方也认定了这五个人的聚众淫乱是板上钉钉的事。
那么,怎样来处理这个聚众淫乱案件呢?毫无疑问,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五人中的首要者,不需要补充其他证据,就可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追究刑责(当然,如有必也应该进一步深查);对于其他非首要分子,则应进一步深查,弄清他们是一次还是多次,如参加多次,则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椐陈、宋二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情况进行分析,这个团伙用类似的方式敲诈勒索可能不只这一次了。如果仅只这一次,敲诈勒索又好像并未得逞(警方未通报具体案情),那是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因为刑法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起罪点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由此可见,在处理这个5人聚众淫乱案中,昆明警方完全违背了刑法三0一条的规定。一是自作主张,放弃了对此案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追究,二是玩忽职守,放弃了对此案的非首要分子的进一步深查,使其中有可能触犯了刑律的犯罪嫌疑人逃避了罪责。
那么,昆明警方为什么要这样做呢?是他们不懂法吗?当然不可能。他们是知法犯法。其目的无非是:
一、为官长讳。涉案的成某好歹也是发改委的一个副处,多少也得给人家一点面子吧。拘留15天后,官还是可以照当的。犯罪判刑,那就是一撸到底的事了。所以,有网友就把这事和去年的马教授聚众淫乱的事联到一起来说话,认为,是教授,就犯聚众淫乱罪,是官员,就没犯聚众淫乱罪。此说虽然偏颇,但不让人们这样联想显然又是不可能的。
二、向刑法的“聚众淫乱罪”发起公开挑战。我们还记得,去年两会期间,所谓的性学专家李银河就曾托代表上了一个《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的提案。提案虽被搁置,但由于李及其同道的大肆鼓噪,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成都发改委官员艳照事件被曝后,李又不失时机的于8月11日对此案作了一个点评,再次鼓吹她的性活动非罪化,认为“聚众淫乱罪”违反了宪法,“用刑法惩罚3P违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为中国法律蒙羞”。14日通报的昆明警方对此案的处理与李银河的指点正好相符。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昆明警方此举是配合国内性自由化思潮而有意向法律发起的一次挑战。
无论是出于第一种目的还是第二种目的,昆明警方此举都是违法的,客观上起到了削弱法律权威纵容犯罪的作用。
为此,我认为,有关部门应责成昆明警方对此案依法作出重新处理。人民也有权要求他们对此案作出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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