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检察院对金龙鱼案要慎重考量
关于郭成林犯损害商业声誉罪案的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日已经开庭审理。我认为深圳市中院在这个案件上,欠考量。它应该发回重审才是对的。一开始,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1)589号起诉书指控郭成林犯损害商业声誉罪,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刑初字791号刑事判决书判郭成林犯损害商业声誉罪,都是不当的。我没有看到二审是否判决,如果没有,这对于国家、人民和深圳市法院等等有关部门和人,都是幸事。因为事情还可以挽回。我这个认识对不对呢?请听我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规定指出“【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为什么要引用这一条?因为这是立法、自然也是执法的根本宗旨。而一些法官办案时,往往注意具体的程序、事实和刑律条文,缺乏指导思想,忘记了根本宗旨。
就本案来说,当(估计是)南海油脂公司举报郭成林的《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文犯损害商业声誉,检察院很可能没有注意,此案首先涉及“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问题,而不只是一庄是否“损害商业声誉”的犯罪行为。南山区检察院和法院都忽略了这个根本问题。如果他们认识到这个问题,就会进一步了解到金龙鱼的安全性问题,而这个问题,国际上都在置疑,不仅是应该基层的两院,就是国家职能部门也难以判定,就是说,检察院和法院在技术上,均无能力作出判决。所以,南山区检察院和法院受理此案,都是很不慎重的。
关于金龙鱼涉及“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问题,陈有文先生提供了翔实的大量的材料,不需要我在这里说明了。法院不妨咨询他,他是一个很热心转基因问题的人,而且绝无政治意图。当然,你们也不妨请中央农业部和食品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总之,你们不是这方面的专家,不要对你们不了解的问题随便独自作出判决。你们这个判决,有可能被国际引用,作为转基因食品在中国是法定安全食品的案例。你们对国家、民族承担得起这样大的责任吗?
本文请好心人转与深圳市中院,如何判决,这是法院的权力。
此外,我看了(2011)深南法刑初字791号刑事判决书,除了上述根本大问题外,尚有许多事情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甚至谁是真正的被告人都没有搞清楚。这里就暂时不一一提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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