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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永岩:金龙鱼“镣铐门”的要害是外国资本专政

吕永岩 · 2011-10-16 · 来源:吕永岩新浪博客
转基因主粮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吕永岩按:郭成林揭露“金龙鱼”一案疑点重重。本来声誉侵权不应动用警力,但深圳警方动用了警力;原告金龙鱼不应干涉办案,但金龙鱼从一开始就干涉了办案;郭成林不应被戴脚镣,但法院开庭时给其戴了脚镣。如此等等。明显表现出外国资本在左右中国法律,在践踏中国人权,在以镣铐强逼中国人食用转基因。其要害是外国资本专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郭成林揭露“金龙鱼”转基因油的危害,揭露转基因大豆进口对中国非转基因大豆造成的冲击,这是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合法做法。“金龙鱼”作为外资企业,理应遵守中国法律,尤其是“宪法”这个根本大法。但是,金龙鱼却利用种种手段,动用警力对质疑其产品的中国公民进行拘禁,对中国公民的合法做法采取专政手段,这是严重违背“宪法”的行为,是对中国“宪法”的公然践踏,是对和谐社会的公然嘲讽,是对公开、公平、公正的反动,其要害是违背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的赤裸裸的外国资本专政。中国人民有理由对此表示严重抗议和严厉谴责!“金龙鱼”一案无论法院最终怎样判决,人民的判决已经很清楚了。那就是违法的不是郭成林,而是“金龙鱼”,是“金龙鱼”非法串通的相关人员!深圳作为历史上改革开放的前沿,绝不可以开外国资本专政的先河。此先河一开,必然动摇中国根本大法“宪法”的地位,动摇基本国体,动摇和谐社会的根基,必然祸及国家稳定和民族振兴大业。中国人民是绝不能答应的。我们衷心希望深圳市人大、广东省人大、全国人大关注金龙鱼“镣铐门”所彰显的外国资本专政的巨大危害,必须依照人民意愿,及时给予制止并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宪法”的尊严,维护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附:
    深圳警方抓捕郭成林,名誉纠纷动用警力失公允!
   郭成林在网络上写了批转基因食用油的帖子,金龙鱼公司以名誉侵权案起诉了郭成林。这本来是个民事纠纷案件,应当由法院按正常审理案件流程来处理。可是,深圳警方却动用警力,抓捕了郭成林。郭成林被带上手铐在深圳出庭应诉。
    我们先不谈金龙鱼转基因是非问题,就谈谈深圳警方在未审判前抓捕郭成林有什么法律依据?在郭成林案中,深圳警方未审先抓人,明显没按法律办事。
    第一,名誉侵权案只是民事纠纷,并不是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并没有激化矛盾的迹象时动用警力,这就违反了公安部最近发出的规定精神。公安部要求警方对房屋拆迁等民事纠纷严禁动用警力。怎么能对名誉纠纷动用警力?深圳警方不把公安部规定放在眼里,这是十分严重的问题!
    第二,警方是国家的专政工具,不是金龙鱼的保安,只能按国家的法律办事,而不能按任何企业和个人的无理要求行事。金龙鱼要起诉郭侵权,应当由金龙鱼自己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发传票给郭成林,郭到庭应诉,而不能由警方按金龙鱼的要求抓人!只有法院判了郭有罪时才能按法院判决抓人,何况郭案不一定成立!
    第三,名誉侵权案只要有人起诉,就抓被告,那么全国这样搞,岂不乱了套!名誉侵权案属于民事庭审判的范围,全国在市场经济中这类纠纷是经常发生的,是对社会没有普遍危害的案件,是非论定也很复杂。而深圳警方在这类案件中不适当的动用警力,如果各地这样搞,会到处抓无辜的人,未审判就抓,这绝对是严重的大问题!
    深圳警方办理此案似有程序违法之嫌。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警察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先行抓捕显失公允。假如李举报金龙鱼违法,警方能否对金龙鱼的法人代表实施抓捕?显然不能。在这里深圳警方充当了某个强势组织或集团的工具,属于违法行为。公安部,广-东-警方应当立即制止乱用警力抓人的严-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严肃性,并应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附文:

     媒体惊爆:金龙鱼曾私下告诉公安机关如何办案!

     金龙鱼“转基因”危机

     来源:中国企业报| :记者何芳

     转基因食品的争议从未停止,此刻上演地愈加激烈。

     2010年6月3日,因撰写《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并公开在网络发表,声称揭露金龙鱼转基因大豆危害,郭成林身穿囚服、戴着手铐脚镣出现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3审判庭,这也是国内首起因发表反对转基因食品博文而被逮捕拘禁的案例。

     转基因食品的危害问题备受争议尚无定论,但一篇博文,让身陷囹圄,被拘留长达7个月之久。

     祸起博客

     去年9月,郭成林在其个人博客、天涯等网站发表文章。2010年10月23日,郭成林在首都机场落地就被深圳和北京警方联手拘捕,罪名是他在天涯论坛发表网帖《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里称金龙鱼油“使你不能生育后代,它能让我们的后代断子绝孙”,严重损害了金龙鱼油的商业信誉。

     自2010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至2011年6月3日开庭审判,郭成林已整整拘禁达7个月之久,截止记者发稿时,他仍被拘留在深圳南山看守所等待法院宣判结果。

     据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称:2010年8月,郭成林所就职的北京赞伯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伯公司)与山东鲁花集团签订了《营销策划咨询协议》,鲁花集团委托赞伯公司进行鲁花坚果调和油营销整合服务,并支付180万元人民币劳务费。赞伯公司指派其营销总监、现在的被告人郭成林负责此项目,郭成林根据鲁花方面的介绍,提炼出鲁花的主要竞争对手金龙鱼存在转基因产品影响生育能力、采用化学浸出法提炼残留有致癌物质、摧毁中国大豆产业链等缺点,撰写了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的文章,于2010年9月15日发表于天涯、搜狐等网站论坛及其个人QQ博客,点击率超过80万,致使金龙鱼所属的南海油脂(赤湾)有限公司损失达58万元人民币。

     【如果损失国家的钱,58亿又当如何?580亿又如何?——本版主按】

     受害方律师表示,国内转基因食品企业并非金龙鱼一家,而《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一文,全文只提到金龙鱼一个名字,针对性和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其自辩难以自圆其说。

     由于被告人目前仍被刑拘在南山看守所无法接触外界,记者联系了其辩护律师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主任康晓岳,他对公诉方的意见并不认同,认为其委托人郭成林完全是出于个人的忧国忧民情结发表的自由言论,而绝非公诉方及受害方南海油脂(赤湾)有限公司所指控的是受赞伯公司工作委派替金龙鱼的市场竞争对手鲁花集团做的恶意攻击和诋毁,康认为其委托人郭成林只是赞伯公司的一名员工,假设郭成林是出于公司行为而做的恶意诋毁,那么受害方(南海油脂公司)应该控告的是赞伯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而不仅是郭成林个人,现在只有郭成林个人站上了被告席,因此称郭成林是出于公司行为的恶意攻击理由很牵强。

     康晓岳表示,受害方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郭成林是受他人利益驱使而为。记者拨通受害方代理律师电话,对方表示其所代理公司没有发话,因此不便做任何回复。

     公正之嫌

     康晓岳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地揭露了审判程序中一个很明显且令人匪夷所思的问题:该案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不需要戴手铐脚镣出庭,只有在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况下才佩戴刑具,但被告人郭成林却在4个小时的开庭审判中自始至终没有被卸下刑具,这是他20多年的律师生涯中头一次遇见,并认为完全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第六条第三款“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时:对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涉及重大案件被告人的开庭,可以根据安全需要使用戒具”的规定,显得极不人道。

     同时,康晓岳还给记者出示了一份疑是金龙鱼所属公司南海油脂(赤湾)有限公司(落款公章为“南海油脂公司”)写给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的“关于网络论坛损害‘金龙鱼’商业信誉的进一步情况汇报”的书函信件,在该信件里南海油脂公司明确提出了该如何保全证据以及给南山公安机关提供一些办理此案的建议。康晓岳认为,任何公司都不可以或者能够给司法机关提供办案意见,公司无权干预司法机关如何办案,然而南海油脂公司却私信授意和指引南山公安机关如何进行有效办案,让人在揣度其可见一斑的关系之余,【也】对公平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记者就被告方委托律师所提供的有关南海油脂公司写给南山公安机关的授意办案建议信件是否属实之事,试图通过受害方代理律师向公司传达采访要求时,受害方代理律师答应传达,但截止记者发稿时止,并未收到南海油脂公司的任何回复,对方选择缄默。

     可以重新评价

     公诉方和受害方控告认为,金龙鱼油曾成为28届、29届两届奥运会的合作伙伴,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各项指标要求,铅汞残留等指标均低于国家规定的上限,郭成林发布的网帖文章里所列举的诸如“金龙鱼大豆油是化学浸出法,这种工艺的优点是出油率高,企业能降低成本,缺点是产生两种物质,铅汞残留和反式脂肪酸……”、“使你不能生育后代,它能让我们的后代断子绝孙”等等,属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

     一直从事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及其转基因饲料、转基因食品危害学术研究的中国灾害防御协会陈一文教授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认定郭成林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谣言、危言耸听甚至恶意诋毁,受害方南海油脂公司必须提供科学证据证明一个事实,那就是金龙鱼油所采用的原料——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加工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及其豆粕副产品,对人体健康无任何危害。

     陈一文还表示,国内外许多学者检测研究证明,而且孟山都公司自己也承认,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含有相当高的有毒草甘膦残留量以及有毒AMPA(草甘膦代谢物)残留物。

     卫生部2001年《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陈一文认为,文件写的是“潜在性健康危害”并非“健康危害”,因此他认为,任何消费者或个人都有权对金龙鱼转基因大豆油因转基因大豆所含的多种有毒害化学物质,可能对人体存在“潜在性健康危害”而提出自己的看法与质疑。

     “按照法规规定,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科学认识可以发生改变、也可以对其质疑。我们对转基因大豆等食品全都可以进行重新评价,而不是利用法律进行打击报复。”陈一文说。

     (金龙鱼“转基因”危机 2011年06月10日01:17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何芳)

律师解读微博造谣警方不介入:名誉侵权属民事案件





2011年09月20日 14:26
来源:法制晚报


在微博上引起哗然的“教授潜规则女研究生”事件被证实为造谣事件。原发帖人“韩冰”也承认这是一起炒作事件,并向中国地质大学和网友道歉。

在发帖人澄清事情真相之后,仍有不少网友提出疑问,为什么事情刚发生时警方并未介入调查,网友呼吁司法机关对造谣生事者予以严惩。

今天上午,记者采访了法律专业人士,对此事件进行解读。

●核心事情

造谣者承认截图内容造假

9月16日下午,名为“巴黎诱惑花园”的网友发微博,自称是北京某大学地质系2009届研究生韩冰,称中秋前系里曾组织到某地进行地质考察活动。

在她上传的与导师叶教授的微博私信截图中,叶教授以论文要挟潜规则韩冰。

这些截图被转发10余万次,最终在网友传播当中,“北京某大学地质系”变成了“中国地质大学”。前日,“韩冰”删除微博,并发布新微博承认此事确是炒作策划,截图内容为假,并向地质大学和网友道歉。

校方暂不追究造谣者法律责任

而经中国地质大学调查,该校仅有一名叶姓教授,并且是女性,爆料帖照片中所谓的“叶教授”不是该校老师。

校方表示,这是学校首次遇到因网络谣言而名誉受损的情况,搜集证据比较困难,校方暂时没有对造谣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打算。但校方同时表示,任何个人和团体在网上发表消息时,都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是否构成诽谤罪?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同武律师表示,首先,诽谤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团体、组织不能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其次,即使从名誉侵权的民事范畴来说,发帖人本身并未指出是地大,而从网友们在传播中传成地大。

倘若地大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也只能起诉最先把“北京某大学”说成是“中国地质大学”的那位网友。

“韩冰”为了炒作而策划该事件,违背了互联网约定俗成的公德和发帖规则,但未构成诽谤罪。

退一步说,诽谤罪是适用“告诉才处理”原则的,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解读●

警方为什么没有介入调查?

高同武律师也表示,“韩冰”的行为并未构成违法犯罪,所以调查无从谈起。此外,名誉侵权属民事范畴,警方不会直接介入调查。

一名长期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民警告诉记者,此事尚属民事案件,不构成刑事案件。而且,这类案件一般情况下也是“告诉才处理”的。

“除非是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的,警方才能主动调查。”这位民警说。

造谣者

会受到惩处吗?

高律师表示,此事涉及地大的名誉受损,严格按照法律来讲,将“北京某大学地质系”变成了“中国地质大学”的那个人应当承担对地大名誉侵权的责任。

“发帖人的主观动机是为了博取众人关注,而且并未涉及具体的侵害对象,只能说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高律师说,“在郭美美事件中,大家都从道德上予以谴责,她个人也未受法律的惩处。”

文/记者 池海波 实习生 刘汨 金龙鱼鈥溋皖砻赔澋囊κ峭夤时咀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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