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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药庆卫恶人先告状(五)
昨下午匆匆抛出<<质疑:华商报道的不客观之处>>感觉报道的文字丶现场摄象及图片用新闻界行话说导向有点"不对头"。所谓图文并茂的意思我理解为直观的图与文组合的互补意在为读者客观看待"新闻事件",从而导向真善美使人们将自已的主观看法与行为融汇于情丶理丶法的统一中的思维定势去看待社会与处理各自面临的"事件"。以药家鑫案而言他该不该伏法既有所谓"人性"的不该杀之说,更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呼吁,两种对立的看法孰是孰非在于各自主张是否与中国不废除死刑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因此我们说药家鑫最终伏法是平民大众真善美与法律统一的结果,也正是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结果的"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两条腿走路方是常人步向目标的常理的使然。国家和谐如此,况乎媒体客观性的"导向"更不例外!
<<华商报>>药家鑫案受害者亲属到药家"索要赔款"与人民日报谈“20万赠款”仅"赔款"与"赠款"仅一字之差"导向"却泾渭分明在于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事实又是怎样的即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反观"赔款"与"赠款"之说的事实是被害人家属"不要带血的钱"合法权利主张,亦即法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唯被害人主张要还是不要,任何人无权干涉并说三道四,还因为两个原因使被害人家属及其公民代理人"不要带血的钱":一是,逆中国不废除死刑法律规定反而动之的"废除死刑"所谓理念的甚嚣尘上;二是并不十分清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与药家鑫最终伏法与否无关。加之药家鑫父药庆卫128天漠视被害人家属的"不见面丶不道谦丶一切等法院"作为下的"高昂的头",于是两个家庭各死一人的悲剧先后"共鸣"了!这种共鸣的区别在于先死的是无辜惨死,后死的是以身伏法,无被害人先死之因,会有后死者的伏法吗?没办法这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生命权不得被剥夺法规定的使然,怎一个"一命抵一命"了得?! 众所周知,二十万元被退回的事实是药家鑫最终伏法前的最高法核准死刑期间发生的事,而这正是药庆卫面对法律尊严不得不低下他那"高昂的头"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之举,可惜为时晚矣...但药庆卫其行为属性不失为"赔款"。药家鑫伏法前后,据媒体报道药家鑫留下三条遗愿:(1)临终欲捐献眼角膜; (2)让其父母看望张妙的父母和孩子;(3) “我们也会把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因为这是药家鑫最后的愿望,做父母的一定会去完成。”遗愿(1)被其父拒绝;遗愿(2)用张显的话说,至今也没有看到药父去看望他们。此时的"赔款"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正是人民日报所言的“20万赠款”属性。莫非<<华商报>>不清楚同是二十万元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事情的变化,这个同是女人婚前叫姑娘婚后称媳妇的常理区别?这就是舆论导向决策人主观的故意,即:逆中国不废除死刑法律规定反而动之的"废除死刑"理念作用下的唯恐天下不乱!
看<<华商报>>【视频:药家鑫案受害者亲属到药家索要赔款现场失控】今日上午,药家鑫案受害者亲属及张显到药家索要赔款,该案遇害者张妙丈夫王辉受到现场人们的指责,情绪失控挥拳打人,现场过于混乱而失控。之前,药家鑫父亲“曾将20万元送到张妙丈夫家,意图求得对药家鑫的轻判”,但遭拒绝。http://t.cn/zOzu0aE 人们不禁要问:
<1>所谓"索要赔款,该案遇害者张妙丈夫王辉受到现场人们的指责..."的"现场人们",如果我说是有人预先组织的<<华商报>>当时何言以对?
<2>既然是"受害者亲属及张显到药家索要赔款"怎么出现了个壮汉秃头肥耳戴眼镜的马延明,他是姓药,还是药家的什么人,如果说是"仇人见面分外眼红"也应是打药庆卫,可老药躲那儿去了?
<3>王辉打人"现场人们"的指责怎么能分得清谁是谁,结果警方"控制"了打人的王辉,没打人的张显也被"控制"的马延明之说为何与"索要赔款"得以"配偶"是怎么回事?
<4>王辉为何打人,谁先动手打人为何不是药宅内而是住宅外的院内?不妨看看<<反击:王辉实施正当防卫打倒了行凶的马秃>>http://t.cn/ zOZApjr 还有另说呢!
<5>再看<<西安日报>>记者李明摄拍的辅题<无钱看病要赠与发生冲突,张显围观打酱油遭群众轰赶>主题<<张妙家人先拒后索>>的所谓"闹剧收场"(四版)深度报道,好一场西奴"废除死刑"理念逆中国不废除死刑法律规定反而动之的<<强强联手扼杀大众民主的兰和现象>>药家鑫案第三季又拉开了没有硝烟的战争! 来吧,手握媒体大权的精英"舌头"们,张显有感谢互联网之说,我们将战斗在互联网上迎接党的十八大,与桃花岛老人60年前的"伟光正"丶"专制"下的药家鑫案是"临门的最后一脚"之说试比高! - (星期四 2012年2月9日上午 11: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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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人民日报谈“索要20万赠款”:望药案再没有“如果”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ed9eaf0102dww0.html
2.《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探秘药庆卫恶人先告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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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马延明如下表态(见附):证实了我<<探秘药庆卫恶人先告状>>之见,而且左证了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一案自雁塔法院"依法"立案以来,那些别有用心者所谓"捐杀"药家鑫的谣言,意在否定三级法院法杀药家鑫认定的"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源自"兰和现象"密谋后而由其干将之马延明开诚布公了<<翻案不得人心...>>,不知西安雁塔法院名誉侵权案择日宣判还等何时?!
- 北京晨报马延明声称:
- 尽管药庆卫没有出现在赠款冲突中,但向马延明提出想听听药庆卫声音的采访请求仍然很多。马延明昨日说,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原本心脏有问题的药庆卫又出现面瘫征兆,后来愈加严重,时常会流口水,妻子也患上严重的抑郁症。目前药庆卫的身体、精神状况确实无法面对媒体。
- “张显博客上的‘说明’我看了,他无法面对关于捐款去向的质问。”马延明说,据他了解,对张家的社会捐款超过百万元,但由谁保管、具体支配情况都没有公开。
- 感谢马延明如下表态(见附):证实了我<<探秘药庆卫恶人先告状>>之见,而且左证了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一案自雁塔法院"依法"立案以来,那些别有用心者所谓"捐杀"药家鑫的谣言,意在否定三级法院法杀药家鑫认定的"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源自"兰和现象"密谋后而由其干将之马延明开诚布公了<<翻案不得人心...>>,不知西安雁塔法院名誉侵权案择日宣判还等何时?!
马延明指责说,“张显在两个死者家庭间挑起争斗,为名誉权案解套,渔翁得利。”冲突当日,他称对张显未受处理的决定不满,原本打算向警方提起复议,但昨日“因事情太多”并未办理。
针对张家要药庆卫不兑现20万就删除相关微博的要求,马延明说,“不会删,它是药庆卫对整个过程的一个记录。”马延明说,药庆卫的态度没有改变,“不管捐款用在哪儿了,张平选如果能证明捐款确实用完了,药家还会提供帮助,药庆卫说他活一天就会帮一天,前提是张家对虚假言辞要予以澄清。”
综上述,我鼓励法盲的马延明,尽管在偷换概念的逻辑混乱中自鸣得意中声称与捐款毫无法律依据和关系,而"据他了解,对张家的社会捐款超过百万元,但由谁保管、具体支配情况都没有公开。" 与其代理的"名誉权案"法律关系何在?!马延明要"追究"到法院告嘛,在此自曝玉照是否有点儿风马牛不相及的"猴急"呢...!?
(星期五 2012年2月10日下午 12:04:07)***************************************************************
附:
1.北京晨报<<张妙亲属被指获赠百万社会捐款未公开具体去向>>
http://news.qq.com/a/20120210/000141.htm?pgv_ref=aio2012&ptlang=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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