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的全国两会,明天就要全部结束了。相信许多网民对于温总理例行记者招待会的关心,很可能要被明天进行表决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给吸引过去。因为在这个草案中,我们既看到“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总则,又看到“秘密拘捕”被写入第73条。在这一虚一实的人权待遇之间,我们非常担心自己是否还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所谓第73条,内容大体是: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这就意味着在某些冤案最终被昭雪之前,你是否真正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都不重要,关键是公安机关就已经可以在不通知你家属的情况下,先将你秘密拘捕。至于在秘密拘捕期间你会有什么样的结果或者下场,只有等到一切水落石出方能搞清楚。而在这个期间内你究竟会遭遇些什么,只有你自己或者你的鬼魂才能知道。这样的规定固然有利于迅速有效地打击相关犯罪,但其负面作用在监督不被人所信任的情况下,其实大家怎样去想像都不会过分。
现在这第73条尚未通过也不会很快生效,所以我们还可以赶紧发表反对意见。但如果这第73条生效了你还要对相关主体七嘴八舌说三道四,很可能这73条就恭候着你的大驾。因为人家运用这第73条只需要认为你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就可以,等到你好不容易被证明自己其实用不上这第73条的时候,除了相当艰难的国家赔偿之外,不知你又能够挽回些什么!
假如这第73条明天真的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们确实必须不要过于天真地仰望“尊重和保障人权”,而要实实在在地担心自己会不会踩到第73条的实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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