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新浪网转发了一条令人震惊的信息:新华社中国网事以“上海拟立法规定改革创新要‘宽容失败’”为题报道,记者仇逸、叶锋从上海市人大获悉,上海市政府已提请市人大审议《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对按规定程序决策、实施改革创新,而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牟取私利的,在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不予追究行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如果情况属实,此动向是特别值得注意的。这是在于:
按照这种“宽容改革失败论”,显然对于造成两极分化和导致产生新资产阶级这种重大失败;对于导致公有制丧失主体地位这种颠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犯罪行为;对于明知会打水漂却还去大量购买包括“两房”债券在内的美国债券等类卖国行为;对于在私有制已占主体地位的情况下仍要进一步瓜分国企的疯狂行为等等,统统都应当“宽容”而不容许依法追究责任。
按照这种“宽容改革失败论”,显然对于那种打着改革的旗号使私人资本特别是外资大举进入金融、能源、铁路等领域以控制中国经济命脉的主张;那种照搬西方市场化模式,搞小政府、大社会的主张;那种妄图通过搞西方国家那种资本主导的城镇化,使国有土地这一块最大的公有资产进一步私有化、外资化的主张;那种强调在中国处理同帝国主义国家的关系时应实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方针的主张,统统都应当“宽容”而决不容许发表不同意见,更不要说抵制。
更严重的是,这一根本违反党章、宪法的“决定”,共产党市委领导下的政府,竟敢提请人大立法。而且,这种事情恰恰在当前全国上下正围绕上述问题进行错综复杂斗争的重要时刻发生,无疑有特殊意义。所以这种倾向和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纠正、处置,反而得到鼓励、推广,危险性自然特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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