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应当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与不满12岁幼女发生关系一律为强奸。旨在强调“依法严惩”性侵幼女。这一条款对于限制“嫖宿幼女罪”的滥用,具有重要的指标意义,合乎民心。
但从司法角度看,它并未废除“嫖宿幼女罪”。这不是最高法等部门宿意想留下尾巴,而是“立法或废法的权限”不在它们,而在全国人大。
但若是全国人大不很快从立法上废除“嫖幼罪”,那到确实对真正贯彻“意见”很不利。它仍然会是性侵幼女的犯罪分子动用金钱与个人关系,将本是“强奸幼女”瞒天过海地被判为“嫖宿幼女”,即成为这部分权贵的免死金牌,会是本应从重判决的能钻法律空子弄个从轻发落。
“嫖幼罪”可以说是一个“恶法”, 从1997年刑法修改时新增这一罪名后的社会效果来看,增设罪名并非是起到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表面上看来这一增设罪名起刑点从3年提高到了5年,但不是以强奸罪入罪的话,其实罪犯要承担的责任相对是非常少的,从恶性强奸幼女变成了一个嫖宿行为,判刑最多也就是5到15年,而不是一概依据1979年刑法第139条处理: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均以强奸论处, 从重处罚的会上升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此外,如果按照嫖宿幼女罪很难主张索赔。特别是在这十多年来, 拜金主义和腐败现象成为公害的社会背景下, 性侵幼女案件急剧大幅上升, 一些人以金钱财物为诱饵或者交换条件,对幼女进行奸淫,贫困山区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校园儿童等成了犯罪分子的重点“涉猎区”,一些人甚至于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少数官员和教师、校长都染指犯罪。弄得中青年家有女童的家长提心吊胆过日子,出事以后痛不欲生,受害儿童客观上更背负了“准妓女”的隐性恶名,终生身心受到伤害。
我们注意到“嫖幼罪”虽说是一个“恶法”,但并非人人喊打。它能出炉就说明很多问题, 出炉后一些权威法学专家立马解释该法对于一些性成熟比较早的女孩,她也有“性处置权”, 嫖宿幼女是个“非暴力”的犯罪, 这样立法,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咳! 这不就忽略了幼女的少不更事? 忽略了现实中知情不报,宁愿当好好先生,甚或有意包庇? 这不就给有的幼女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从事卖淫活动留下了空间?这不,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这份专门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于是那些有权有钱有背景的犯罪者都就向“奸淫幼女一人一次”上靠了。这就跟贪官们把千百万的贪污受贿金额,都向“不明财产”上靠是一个理儿。
综上所述,当我们对最高法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欢呼的时候,对这姗姗来迟的对幼女的“最高限度保护”、对性侵幼女的“最低限度容忍”赞美的时候,还需呼吁和敦促全国人大很快从立法上废除“嫖幼罪”,为真正贯彻“意见”扫除掣肘和障碍,以刑罚必定性坚决制止"性侵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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