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晚上,我在微博上说:“就对受害者的伤害而言,同样是强奸,妓女和良家妇女的程度当然不同,只要是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当然会对强奸妓女的从轻,而对强奸良家妇女的从重。这事儿居然也有争议,我朝还有道德和廉耻吗?”
在网上引起很多人批评,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的批评主要来自以前的朋友——我无法断定他们现在还是否认为我依然是朋友,有些已经不是批评,而是人身攻击了。所以,我在此略作回应。
强奸是不是犯罪?当然是,这没有问题。强奸妓女和强奸良家妇女一样,都是强奸,这是定性的问题,这点没有分歧。但是有些人认为,我的意思是强奸妓女无罪,这是误会,我不是这个意思。
那么分歧在哪里呢?
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并不是统一的,而是有分别的。比如强奸,按照现行法律,最高刑是死刑,最低刑是有期徒刑10年。同样是强奸,从轻可以判10年有期徒刑,从重可以判死刑,这就是法律上说的量刑,是法律常识。
法院究竟怎么判,究竟是从重,还是从轻,重要重到什么程度,轻要轻到什么程度,当然就要看细节。这其中,犯罪嫌疑人的动机、犯罪情节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当然也是。具体到强奸案来说,妓女和普通的良家妇女有区别,这是非常自然而合理的事情,也就是平常说的法治不光看法律规定,也要讲“天理、人情”。
分歧就在这里。有人认为,不管是什么人,就是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同罪同罚。这么讲,原则上当然没错,但是忽略了细节和一些更重要的问题,尤其是这次批评我的人争议比较多的,妓女和普通人是不是就不能平等了?
妓女有没有人权?当然有。但是妓女是不是和其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利,毫无差别?我认为,这是我和批评我的人最关键的分歧所在。
我认为这是有差别的。正如陈果说的,如果强奸妓女和强奸良家妇女同罪同罚,这是对良家妇女不公平。到目前为止,卖淫在我朝仍然是非法的。妓女从事的是败坏社会道德风气的职业,是违法的,本来就是社会共同体的破坏者。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既然选择了破坏社会共同体的职业,就已经部分地(注意,是部分,不是全部)放弃了维护社会共同体的义务,当然同时也就意味着自动放弃了一部分权利。
所以,法律对她们的权利的保护当然不如对普通人的保护严格。如果法律不加分别地同等保护妓女和普通的良家妇女的权利,对妓女是公平了,但对普通人,对良家妇女,就不公平了。而且,如果同等保护,这就意味着法律默许了妓女卖淫,也就是卖淫合法化。
有人说,这是歧视妓女。问题是,为什么不能歧视妓女,妓女难道不应该被歧视,反倒应该熟视无睹地把他们看作和农民工、上班族一样的职业?这不就是鼓吹卖淫合法化的人的观点吗?
对妓女当然要歧视,而且必须歧视,只有歧视妓女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才能有正确的三观。一个不歧视妓女的社会就是笑贫不笑娼的,是异化的社会,变态的社会。
妓女是一个社会的负面现象,这点我想没有太多分歧,那么要改变,当然要改变她们的生存环境,改变现在社会上流行的笑贫不笑娼的意识,保持舆论的批判态势,让她们知道这种不劳而获的生活方式是可耻的,进而帮助她们及早上岸,自食其力。如果盲目地鼓吹平等,要求法律平等地保护妓女的权利,这无异于鼓励年轻姑娘走上这条路。反正都是赚钱,卖淫既省力气,来钱又快,何乐而不为呢?
对有些正义感、道德感爆棚的人来说,一提到妓女,就马上认为妓女也是被压迫被侮辱的社会弱势群体。这种联想在20年前也许没有问题,但现在出没在酒吧、夜总会之类场所的卖淫女,绝不是被迫,而是想不劳而获。在她们眼里,卖淫不可耻,可耻的是没钱,卖淫不仅要比在工厂打工挣钱来钱快,而且更体面,更高端更大气更上档次。左派自以为跟她们站在一边,殊不知她们根本不认为跟你们站在一边,她们认为她们站在钱和权贵一边。
当然,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有这种观念,也不是她们个人的错,是社会大环境如此,是资本主义社会的错。即使社会大环境不好,也不意味着他她们除了卖淫就别无选择。为这种价值观辩护,为这种生活方式辩护,为这种从业者争平等,不是在帮她们,而是在害她们,看起来无比正义,绝对政治正确,实际上是有意无意地在和这种不正常的社会环境一起推着他们往邪路上走,是在为资本主义社会充当辩护士。
也正是因此,在1949年建国后,新生的人民共和国立刻宣布禁止娼妓,一方面取缔妓院,一方面对妓女进行教育,通过宣传教育使她们知道自己之前从事的职业是可耻的,同时给她们培训劳动技能,将她们变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所以,歧视妓女并不是歧视个体,而是为了最终消灭妓女这种现象。同样的女性,如果做妓女,就要歧视,上岸了就不歧视。这就是我原本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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