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邮件介绍了今日人民日报报道《“常回家看看”入法后首案判决》,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后,有了法院判决:子女至少要保证两个月一次看望父母;每年的重大传统节日如元旦、端午、重阳、中秋等必须至少看望两次,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国内网友问我,在美国看国内那法规和执行,看法是什么?答:荒唐。若中国立法机关还有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的常识,就应该立即废除那个荒唐的“父母看望法”。本文不做面面俱到的讨论(否则,更显得那法规 很荒唐),而就很明显的可行性问题来说说,如下:
规定两个月必须看望父母一次,如此:
[1] 全国高等院校的所有师生就都可能犯法了:一个学期要连续三个月左右或更长时间,如此,全国师生都必须每两个月而中断学习一次、以便去看望父母,否则就是犯法了。全国师生看望父母的时间必须全国统一,否则,不同师生不同时间中断学习去看望父母,那课程怎么按时进行?为保证课程如期完成,全国全体师生都必须在同一时间看望父母、以便保证即便中断学习、也是集中于某几天或某个星期的中断,免得今天某些师生去看望父母、明天又是另一些师生去看望父母、造成每个月或每个星期都可能发生课程中断而造成整个学期学业中断。
草算一下:全国高等院校师生每两个月要旅行一次,就算平均每人每次花费500元(远不止这数目),一年人均至少就是3000元;如此,每年里,全国仅高校师生看望父母的费用支付总数就是上亿或上十亿元计。嘿嘿,旅游公司要发大财了吧?那立法背后有没有金钱利益驱使呢?
[2] 全国军队和公安等部门的人员绝大多数都可能犯法。譬如:那些部门人员中,至少刚入门的是一年内因训练转正等而难以离开单位的;就是提干后,多数也是一年一次探亲假,即他们不能每两个月看望父母一次。按照新规定,为两个月看望一次父母,全国的军人公安及其各级领导都必须每两个月离开值勤岗位一次,否则犯法。如此,国防和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该怎么安排才能有效地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
为回避,军队公安类型的部门的大多数人员都是与家乡异地的。如此,几百万人或上千万人,人均一次旅行1000元、一年就是6000元,全国仅军人公安人员的看望父母旅行费就至少要上亿元来计算的开支。问问:那钱谁来出呢?是国防公安的公务开支吗?若要军人或公安人员自己出钱,嘿嘿,他们当中有多少人能支付得起呢?
若高等院校师生和军人公安人员例外而可以不遵守那法规,嘿嘿,那就有几亿人可以不遵守那个法规,如此,那法规还有什么意义?
[3]打工族多数可能违法。譬如,一对在深圳打工的“90后”夫妇,有父母四人分别在上海和北京,他们的父母又有祖父母八人分别在新疆和云南。如此一来,那对“90后”夫妇每两个月就要看望12个人即6个家庭、就要每年旅行六次、且每次看望都要跑遍全国了;就算每地每次看望只要一天,那往返旅行至少也要12天,即每年因看望父母就得离开工作岗位72天。那还是父母没离异的;若是离异的,旅行次数和时间就可能加倍。如此,他们的公司或机构的业务日程该怎么安排?还有,如今,年轻人成家立业要买房买车,嘿嘿,那已经让他们的财政负担过重了,如今再加上个跑遍各地旅行去看望父母的费用,他们吃得消吗?
国家统计说,农民工(或进城的农民人口)大约5亿人(没核实数字。这里仅为举例看看图景),他们看望父母的一次旅行费用只算100元吧,那全国农民工每两个月看望父母一次的总费用是多少?少说也是500亿元/次 x 6次 = 3000亿元吧。如前说,旅游公司要海量赚钱啦。
更辛苦的还有孕妇。通常怀孕要九个月左右吧;按照看望法规定,那孕妇在怀孕期间至少要看望父母四次。怀孕到七、八个月的时候,全国许多女性都必须挺着大肚子去看望父母,那是个什么景象?若因旅行折腾而流产了,而她们的旅行是被迫而不是自愿的,如此,谁来负责赔偿她们的 生命损失和医疗费用?要孕妇们自己支付吗?
[4] 驻外使馆或企业的中国公民、多数可能落入违法的境地。譬如,按照那法规要求,他们把必须每两个月回国看望父母一次,如此,他们的工作业务怎么安排?不同级别的官员的待遇不同,那费用支出也不同。譬如,驻美大使员回国看父母,坐飞机是经济舱、公务舱、或是头等舱?参赞或大使一类的官员,一次往返旅行费用约上万元吧?那一年至少就是六万元。他们的旅行费用谁来出?若用公费,那算不算“公费旅游”呢?若不用公费而由个人支付,那么,他们的工资收入能支付得起每年六万的旅行费用吗?
还有几十万留学生,他们也得每两个月回国看望父母一次,以免因违法而受到惩罚。可是,谁来给他们支付旅行费用?他们当中多数人能自己支付?他们不得不中断学习,如何补课和谁来支付补课的学费生活费?不能补课而造成学业损失了,谁来承担责任?
[5] 不少家庭可能集体违法。譬如,有些家庭因不和、代沟、风俗习惯、个人意愿等等问题或考虑,子女和父母之间需要保持一定距离或需要足够长时间内停止往来、以便减少或避免摩擦冲突及其可能带来的损害或损失。而按照“看望父母法”的规定,他们必须每两个月往来一次了;如此,磨擦或冲突带来的损害损失,谁来承担责任和作出赔偿?那损失损害是立法机关强迫而造成的,如此,按照民法关于损失和赔偿等条款,那就应该由立法机关来负责和赔偿那些家庭蒙受的损害和损失。国家做了那个预算吗?没做,那法规如何落实?
法规规定的重大节日看望父母两次或一次的法规,还可能破坏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甚至带来民族冲突。譬如,那法规判决规定“每年的重大传统节日如元旦、端午、重阳、中秋等必须至少看望两次,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然而,有些少数民族有自己的风俗节日、不过或并不以那些汉族风俗为“重大节日”。如此,看望父母法的规定不是要强迫少数民族破坏他们自己的风俗习惯吗?那种强迫是不是涉嫌民族歧视呢?
[6] 党史和国史要重写了。譬如,领导干部忘我工作、有的是一辈子都难有看望父母的机会,他们的自我牺牲精神得到民众的赞扬。譬如,历史记载把大禹几过家门而不入、作为为民执政的典范而记载。按照新规定的“看望父母法”,那些领导干部和历史人物的忘我工作精神,就都是犯法的精神了,都应该予以否定了,哈!
许多例子都可以说明,那个“看望父母法”的可行性是大有问题的,也可以说那是个荒唐的法规。颁布一个很明显是不能有效实行的法规,无疑,将给立法机关和国家管理的信用带来损害。说老实话,本人周围的老美们看了相关英文报道,多数反应是感到可悲又可笑:中国立法就那水平?所以,且不必去考虑“看望父母法”将给中国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原本没有的严重问题和严重骚扰,而仅为维护中国立法机关和国家管理的信用,本人也要提个建议:立即废除“看望父母法”的条款、特别要废除每两个月看望父母一次那类几乎就是无法有效实行的条款。
补充:人民日报报道说,瑞典等国家也有同样的“看望父母法”条款云云。那不符合事实。本人同事朋友就有瑞典人,他们每年只是圣诞节和新年回家看望父母、而不是每两个月看望一次。本人一位老美朋友的儿子和儿媳妇都是瑞典国籍并在瑞典过日子,但数年里只来过美国一次看望父母;多数时候,都是那老美朋友夫妇于夏天去瑞典度假和看望他们的儿子儿媳妇、做个全家聚会。就是说,瑞典早就有了“保护老人法”了,但没有子女必须每两个月看望父母一次的条款规定。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