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看新闻说要废除几个罪名死刑时,当时就觉得有点不对劲。在看了观察网一遍介绍文章(http://www.guancha.cn/LinShuYou/2014_10_28_280487.shtml)暨《废除9个,还有多少罪名可以判死刑?》后知道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共9个罪名。同时也知道了另有46个罪名是有最高刑为死刑的。
本人不明白的是,一个罪名是否需要判死刑,应该且也只能根据此罪名的危害性等自身要素来核定,而不可能以其它罪名是否死刑为主要判断依据之一的。即本批次是准备废除9个罪名死刑,另有46个罪名为死刑,但如果另有96罪名为死刑的话是否一定要再从中挑出部分罪名加以废除死刑?而如果另有4个罪名是死刑的话,是否这几个就不能废除死刑甚至再找一批罪名增判死刑?
换名话说,本次废除的死刑除与现时社会和时代以及自身危害性关系密切外,还与其它死刑有必然关系吗?中央是不是内部有什么废除死刑的考核阶段性指示在那(类似交警罚款指标,限期破案指标什么的),或者西方给过类似指标,以至必须废除部分死刑罪名?
如果实质上为了废除死刑而废除死刑,这其实是中国法律人的“耻辱”!因为他们没有真正的思想,本质唯国际接轨而已。这种人有少部分够用就行,再多一个都是浪费,不然越多越反动越是灾难。
我最耽心的是中国的这些法律专家们,为了他们所研究的法律上的“圆满”可以“自圆其说”,而两耳不问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主要将西方法律换个包装就可以实现正义公平,友邦也不会惊诧。世上名利双收的事还有比这更轻松的吗,不是迂腐的百无一用书呆子就是中国带路党!
对于这9个罪名,本人认为其中的6个罪名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在现时国情下可以也应该废除死刑;集资诈骗罪可以废除死刑,因为在中国还未搞清何为“集资”的情况下,不轻言死刑为佳;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这2个罪名绝不可废除死刑!
另外我很奇怪的是,政府本次连组织与强迫卖淫这两个罪名都准备废除死刑,为何当时不连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一起废除死刑?因为这三者之间逻辑关系太明显了,同时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甚至与本次拟废的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相比危害性都不在一个等级。估计下批废死指标中会出现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一罪名罢。
个人认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这2个罪名废除死刑,则意味着:
1、无论政府和法律专家们是故意还是无意,其本质都是中国开始色情业正式合法化的关键动作之一!
2、正式开启中国色情业涉“法”上的轻罪化与无罪化及其对应的轻处罚与无处罚趋势!
3、为中国涉“色”黑社会大规模崛起清除最关键障碍。组织和强迫卖淫是此类黑社会赖以产生、发展的基本方法和根本保证。同时这两罪所管的也基本都是此类“组织”中的主导与主力,是真正罪大恶及的吸血鬼!他们以后因为不用死,其它就都没啥好怕的,一且介有可能。你懂的!
4、中国色情业从业人员和运作模式关健性质转变的开始。现时中国半公开的色情业对其从业人员还可以用“自由、贫穷、自愿”等来掩饰,而以后“非自由、非贫穷、非自愿”从业人员将会成为真正主流,当然这一切仍将在贫穷、自由、人权等伟大政治正确下实现。
5、中国政府及主流精英们对性观念、个人自由等理解的本质性思维观念变化。只有性及其主要派生行为不成个事时,卖淫只是个人自由与经济问题时,由此产生的罪其性质才不可能太大。
刑罚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对智力、组织化、门槛要求高的犯罪的定罪与处罚上。像偷盗、抢劫等是人都可能犯的罪在定罪与处罚上相对高点人们难有异义。但对俗称的老板、白领、能人、干部等干的事情定罪与处罚上的区别实是中国与西方社会性质的关健。西方这类犯罪的定罪与处罚整体是偏低的,因为那个社会本质上是他们的,自己对自己还能真下狠手?说句体处话,为何西方“民主”选举中赞助等软钱难禁?那是因为现时情况下,他们在投票权、贿选、选举舞弊等硬手段上难以下手的情况下,只能在提名权、竞选、后台等方面发力。这也美国法院最终裁定个人、团体等向政党提供资金之类支持不再受到限制的根本原因所在,因为“资本”总要为照顾自己的“家业”而铺好路的。基于此,其它西方国家也会逐渐公开或默认这种勾结的。故西方此类问题最终是无解的!是老百姓必须承受的“恶”。
中国卖淫之类色情业近年各类专家和能人们要求合法化的呼声此起彼伏,国内国外说客盈门,政府实已到了无底气应对的程度。全面打击自己无能;禁止又无效;同意合法化罢仅前辈坟前就说不过去;虽然修改理论从来不是问题同时专家们也早就准备好了,但自个打脸现在仅剩下的点脸面还真不能这么快下手;鸵鸟政策却又不能永远;合法化虽然老百姓反对无效嘴上也说不出什么,但难保不会就此记下“恨”,万一那天算总帐呢;不说世界现状只英国连卖淫都可以算GDP了,我们老不做点什么西方不认可改革开放咋办?一个市场经济地位认可问题已经挂在那里了,惹再加上改革与开放认可再成为一个问题的话事情可就大了。精英左右为难,真纠结!
如何才能即得好名声又有实在好处呢?这立牌坊与当XX,是需要策略的,向日本香港学习先进经验是必不可少的。
我不止一次的在不同文章中看到过介绍(具体名字记不得了,当时也没做记录。非本人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大意是:日本香港的卖淫行为其实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人家法律很健全并不承认色情业的许多做为。反而我们自己在许多方面法律不健全。当然由于对方国家社会在人权保护、民主、自由等方面的优势政府不能干预太多。
中国政府和社会精英其实也用不着太纠结,卖淫、色情合不合法不是问题,毕竟骨气又不能变钱,我们色情不合法一共才几年呀,时间上来说真的不值得一提况且还是在极端条件下才做得到。有经济才能有未来为了国家没有什么不好意思的,上流要上不去的话下流还不容易吗?国家不要制订长远具体的涉色政策,以免以后改动受限,只要不影响当前面子上要办的事情够用就行,多了就是画蛇添足了。只要在主要涉“色”法律方面无罪、低罪、轻罚,最关键的是我们的法律依然不会为卖淫、色情行为合法背书的,但只要实务性和操作类法律方面除“色”就可以做到!
前两年法院不是有一个判决,大概是“波”什么不能算是卖淫吧,具体忘记了。还有其它类似很多,其实这是一个好的开始,以后还有很多也可以照此精神办理。产业、学术、教育、媒体等应该教育国人不能总是动不动就戴着“有色”眼镜看问题,多理性点、眼界开阔点、务实点比较好。即便真有涉“色”事情,那也要在操作及实务上打死不往上面靠,统统大事化小或归于普通问题和其它问题来处理。要做到真给你根棍子,但你永远也无法真打下去!采取“挂在牛头充炭值”的策略,有处罚但那绝不是你真想要的处罚来应对。这样才能各方都得利,至于有不同意的,少数服从多数要他顾全大局就行了。
现在美国人一有点爆炸、枪击之类的事情,普通刑事案件?你有足够证据吗?没有至少200%的把握就要向恐怖行为上靠。至于白人警察公然枪杀黑人青年,那是普通问题在没有打算查清之前各位稍安勿躁要有足够耐心,种族岐视那是朝鲜邪恶轴心之类说的,不就死个黑人吗用得着挖那么深吗,想成为美国朋友的就应该把这个词先忘掉。
本次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废除死刑后,色情业、黑社会、学术界、法律界在深刻学习理解领悟后,以后猥亵、强奸之类最差也是普通案件与“组织”绝对不能再有任何关系。只是这强迫卖淫罪想不明白,虽然从没打算拿出几百万几千万去强迫女孩卖淫,从来都是以暴力、胁迫、拘禁、性奴等非自愿方式去强迫,现在即然这些行为政府和精英认为还不够严重,以后同行和有胆有权有势的人都学这一行“生意”可不好做呀。
几千年来,性在中国都是首先意味着责任,历史上绝大多数国人从来都不认为是可以随便发生的。现在政府与世界接轨性首先代表的是个人自由。本质上是因为对性的定位出现根本性改变,即当性本身不再算个事的时候由此而出的组织和强迫卖淫罪自然也就认为危害性降低不值得动死刑。卖淫与务工都一样,所谓的性工也,这些才是这两个罪名去死化的真正原因,对同一类事情出现了根本性观念改变。这是这种改变主要是国家上层与精英们的变化,对绝大多数普通老百姓来说还远处于要学习改变的状况,今后我想也注定无法适应。
中国的刑罚降低处罚等级看来是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的趋势。只是世界的实践有多少能证明废死有正能量?中国及世界各国的监狱是实施刑罚的主体单位,但是他们早已没有正向改造职能,里面有的只是拉帮结派,权钱交易等现象。听不少人说监狱实在是比外面社会更黑,所谓改造“人”纯属扯淡!但是虽着监狱人权保护力度的铁定提高,坐监对犯罪人员的威慑在降低中。世界许多国家的犯罪猖獗不能简单的都归于贫富差距大、经济停滞或衰退解释,由于法律威慑性和刚性不足,即使犯罪分子都绳之依法也不足以使人畏惧法律。坐监之人其实害怕的一是由于里面黑暗进去又受欺负之类,二是对有才有钱有权之类能人,对其信用损害和入监造成的各种机会损失,如高薪拿不到,生意不能正常打理,投资与创业不能正常进行,关系不能维护与开拓等等。作为对比,这些也正是那些有能之人百般反对死刑的原因,只要还活着就有活动与翻盘的机会,可一旦死了可就一了百了了。
社会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必然对应一定程度的定罪及其刑罚。虽然不同的国家各有一定程度的不同,但太超前或滞后也绝对有害。高明与开明只可能体现在与你自身相适应的罪名与刑罚之上。不然将使犯罪更容易发生外还降低严格执法实际意义,浪费执法资源,变相提高守法成本。发达国家由于实力与积累丰厚,容错能力强受得了甚至暂时表现不出多大问题,但第三世界国家就不一样了,许多国家的刑罚问题通过多方面表现出来使各种问题交织更难处理。同时必使私刑变得日益盛行,因为指望公家有些犯罪即便有幸执行也变得意义不大,不如私刑更能体现正义公平。某些黑社会、军阀割据为何能在一些地区取得事实执法权,除公家各种无能外,与其刑罚力度高、震慑作用大得到受害人认可不无关系。
人类从受害者各自制定程度不同的惩罚到国家统一惩罚标准是一个巨大进步,但现在各国不顾国情与自身发展不同情况而从理想主义出发一味降低处罚力度,以后终将使受害人认为自已再次受到伤害从而不同程度重新起用私刑。如果真那样将即是对国家统一处罚的娇正与私刑的一次升华,也是对国家滥用垄断定罪与其惩罚权力的无奈自发抵抗。
另外罪犯因为死刑原因而使犯罪变本加厉,或者执法不严等情况本就是伪问题,不值一驳。
无论如何,刑罚这遍文章太大,无论什么社会,轻视自“我”最终也只能失去自“我”,他绝不仅仅是法律的事情,更不能任由各种所谓专家垄断行之。
定罪与其刑罚这对老百姓来说可算是天大的事情之一了,注定是中国法律法治阶级性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必须得到老百性的共识与支持不可。不然不要告诉我你是在为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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