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西不应蹚这趟浑水
——兼与陈大律师商榷
北部湾的风
2009年陈有西在李庄一案成名。此后三年之间,陈有西从一个普通律师一举成为著名公知。虽然他作为自由派人物,但是我对他的看法还是有保留的,因为,一,他有时候也说公道话,二,他没有完全为“死磕”而“死磕”,三,在某些案件审判结果出来之前,他没有像某些法痞讼棍那样通过煽动舆论干扰办案。
比如,他曾经在《共识网》上发表题为《改革最大的威胁,来自极左派和极右派》的文章,认为:
改革最大的威胁来自于极左势力,他们反对一切改革甚至主张回到WG。对改革的第二大威胁,来自于激进的极右派,他们不是在推船,而是在拆船,不是在补船,而是希望船早点沉掉。”
有人希望他大发议论去影响贵阳小河案的审理和判决,他说不到二审终审,不去谈论贵阳小河案,结果被死磕派律师认为他是“智识局限与退而求安的保守。”有人还撰写文章批评他有“绥靖思想”。
当李天一的案件还在审判过程中,立场对立的双方分别想通过舆论影响审判结果的时候,他保持了相对冷静和中立的态度。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他曾经因为在公众场合与司马南合影被自由派骂成叛徒。
而这一次,他发表题为《警惕对任某强等人的政治诽谤!》的文章,义无反顾地为任某强站台。行文风格与以往大相径庭,莫非也是跟据称有人冒充龙应台反驳周小平一样,有人冒他的名写文章?
文章全文如下:
党不是一成不变的,党也不是不能批评的,党的领䄂更不是不能批评的。
中共90多年,阶级基础和执政基础已经发生根本性改变,历届中共中央全会的一系列《决定》中,公有制已经改为多种所有制并存;《宪法》中已经明确取消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按劳分配早已经变成按资分配为主。
开明党员随着这些决定的变化,与时俱进,顽固保守的左棍党员,仇视这种改革开放,竭力诋毁这35年的全党的共识和进步。
因此,这不是保党与反党之争,而是党内愚昧和开明之争,落后与进步之争,过去与未来之争。如果《红旗文稿》这种所谓的原教旨主义极左马屁党棍得势,GCD将走向死亡,被人民彻底抛弃。
而任某强们,才代表了中共当前真正的先进力量,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力量,是中共真正的希望。
陈有西还说:“任某强是一名真正的优秀党员,一万个伪装爱国贼和舔菊小丑,抵不过一个任大炮的铮铮直言。中共里面有更多这样坚持原则、不趋炎附势的真正的人,这个党才有未来。”
本人一般都是尽量不往恶意方面猜测别人的,对于陈有西的有些看起来自相矛盾的做法,我一直宁可认为他比其他人客观,但是有人在我的文章后面跟帖认为,其实他跟贺某方等是一类货色,只不过他更加善于伪装。对此,我仍然是不以为然,认为他好像没有必要长期潜伏。
任某强跳出来以后,继蔡教授以后,他好像是第二个为任某强洗地的名人,蔡教授还大量引经据典,假装讲道理,而陈有西这篇文章纯粹是抒情骂街喊口号,跟其他网络混混的跟帖没什么差别,跟他以往的行文风格大相径庭,真的怀疑这是自由派继去年的“851大笑话”和据称今年有人冒充龙应台以后开的又一个国际玩笑。
闲话少说,话归正传。
他的文章题目是《警惕对任某强等人的政治诽谤!》。作为一个法律人,首先他就用词非常不当了。
什么叫“政治诽谤”?咱们先从诽谤这个概念的解释入手。
百度对诽谤的定义是:说人坏话,诋毁和破坏他人名誉。诽是背地议论,谤是公开指责。
而(刑法第246条)对诽谤罪的定义是: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查询了一下,并没有政治诽谤这个概念,这么说来,是陈大律师是采用了“政治”+“诽谤”的合成方法造出来的一个偏正结构的词语?意思是,在政治领域里的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任某强的人格,破坏任某强的名誉。
首先,是“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吗?到目前为止任某强并没有像据说龙应台的辟谣那样声明这微博不是他写的,莫非陈有西知道谁写的,那么他首先应该指出来,还任某强清白。如果不是“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那么“诽谤”又从何说起?莫非别人对任某强的批评和反驳就叫“诽谤”? 陈有西的文章开宗明义:“党的领䄂更不是不能批评的。”也就是说,党的领袖也可以批评,唯独任志强不能批评,一批评就是诽谤?任某强可以凌驾于所有人之上,享有法律、政治方面的豁免权?
陈有西在《改革最大的威胁,来自极左派和极右派》的文章,中认为:“对改革的第二大威胁,来自于激进的极右派,他们不是在推船,而是在拆船,不是在补船,而是希望船早点沉掉。”
而任某强2013年1月6日在北大光华学院的一场演讲中说:“中国的现状情况下,我们惟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在座的各位,你们努力地站起来,把我们面前的墙推倒,建立我们社会民主制度。”
有意思的是,一个批评“沉船”,一个号召“推墙”,从现在中国网络上的意义看,“沉船”和“推墙”的意思是一样的,虽然陈有西的文章并不是以任某强的“推墙”号召为特定的批评目标,但是“推墙”说是自然落入陈有西的批评范围的,不知道现在陈有西是否坚持原来的观点,如果不坚持,这算不算政治上的两面派?如果坚持,你的话用于任某强身上的时候,算不算对任某强的“诽谤”?
陈有西说:“党不是一成不变的,党也不是不能批评的,党的领䄂更不是不能批评的。”
请问陈有西,你认为党变成什么样了呢?贺某方曾经狂言要把中G改造成为社会民主党,不知道你的这个“不是一成不变”跟他是否是一个意思?
陈有西说:“中共90多年,阶级基础和执政基础已经发生根本性改变,历届中共中央全会的一系列《决定》中,公有制已经改为多种所有制并存;《宪法》中已经明确取消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按劳分配早巳经变成按资分配为主。
首先请陈有西说说看,中G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基础”已经发生了哪些“根本性改变”?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的说法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请问陈大律师,你所说的“按劳分配早巳经变成按资分配为主。”是宪法哪一条规定的?作为律师,连宪法条文你都能够随口伪造?还有什么你们做不出?难怪不允许别人批评任某强了!
陈有西说:开明党员随着这些决定的变化,与时俱进,顽固保守的左棍党员,仇视这种改革开放,竭力诋毁这35年的全党的共识和进步。
在这段话中,陈大律师不仅把自己的水平降到只是会扣帽子骂街的网络小混混的水平,而且还采用了某些人的无中生有的惯用手法。请问陈大律师,无论是千龙网和是中青网等的批评任某强的文章,里面哪些内容是属于“仇视这种改革开放,竭力诋毁这35年的全党的共识和进步”的?作为堂堂的大律师,难道不懂得讲话要以事实为依据的道理吗?如果那些文章没有这些内容的话,你这算不算“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算不算“政治诽谤”甚至是诽谤罪?
陈有西说:“因此,这不是保党与反党之争,而是党内愚昧和开明之争,落后与进步之争,过去与未来之争。如果《红旗文稿》这种所谓的原教旨主义极左马屁党棍得势,GCD将走向死亡,被人民彻底抛弃。”
真不敢相信这些话出于一个著名大律师的口中,再次强烈要求陈有西本人证实这是不是他本人所写的,如果真是的话,连陈有西都变成只是会扣帽子骂街的泼妇的话,邪路派真的是穷途末路了。他所说的这“是党内愚昧和开明之争,落后与进步之争,过去与未来之争”的说法没有错,只不过绝大多数党员和某些“党员”的定义标准不同而已。至于所谓“走向死亡,被人民彻底抛弃。”非常可笑,跟吓唬小孩子似的,请问陈大律师,你认为你和任某强代表哪一部分“人民”呢?
陈有西说:而任某强们,才代表了中共当前真正的先进力量,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力量,是中共真正的希望。
看到这句话,我几乎笑喷了,连老夫一介草根,都知道要用事实来证明观点,而你一个堂堂大律师,跟那些网络水军、小混混一样,只是会用自己的观点证明自己的的观点,真的是黔驴技穷了吗?你能够哪怕进行一点点论证吗?让人们知道任某强们怎么就成为了“中共当前真正的先进力量,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力量,是中共真正的希望。”好吗?顺便请教你一下,美国的共和党和民主党,哪一个是“真正的先进力量”和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力量”?你这种辩护,非常苍白无力知道吗?你以为給他贴金就可以让他具有批评的豁免权了吗?除了仅仅是起到站队表忠心的作用以外,真的是还比不上蔡教授的洗地文章的欺骗效果好。
陈有西还说:“任志强是一名真正的优秀党员,一万个伪装爱国贼和舔菊小丑,抵不过一个任大炮的铮铮直言。中G里面有更多这样坚持原则、不趋炎附势的真正的人,这个党才有未来。”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党内无派,千奇百怪。蔡教授和陈大律师出于站队、抱团的需要,再肉麻吹捧任某强也一点不奇怪,他们没有提前对任某强总统山呼万岁已经够低调的了。毕竟现在吹牛不收税,拍马也不收税不是?但在对任某强问题的争论中与爱国与否没有半点关系的情况下陈大律师大骂爱国贼已属莫名其妙,而且这个“爱国賊”还是伪装的,谁装?不爱国的人装爱国?装贼?另外,“舔菊小丑”究竟是法律概念还是政治术语?至于某些人心目中的所谓“未来”恰恰在大多数党员心目中是“绝路”,不信咱们就在全党了解一下看看!这一点咱们就不跟陈大律师费口舌了,毕竟道不同。但是作为一个著名律师,在这种公众场合对问题的严肃讨论中,连“舔菊”都出来了,你平时就是这样办案的?你这样下流,庸俗,你家里人知道吗?你的律师同事知道吗?或者这根本就是你们所谓的精英的本质的真实暴露?
真的希望这是别人假冒陈有西的杰作,因为某些人为达目的已经不择手段了。如果真的是其本人,他的确不应该蹚这趟浑水,不但对为任某强洗地无补,恐怕反而连自己也被带沟里去了。
不知道陈大律师有没有胆量回答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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