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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某雪事件“情况通报”的解读与质疑

刘昌松 · 2024-12-23 · 来源:慕公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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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样解决舆情,让人感到“不解决问题而解决提出问题的人”,对政府公信力的损害是不是太大了?!

  12月22日中午,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分局、西湖区南浦街道办事处联合发布情况通报:李某雪被北京安定医院3名精神科专家鉴定为强迫性障碍、人格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鉴于李某雪当前的病情状况,12月22日街道社区依法依规将其送诊(详细内容见下方图片)。

图片

  下面解读一下该通报透露出的讯息:

  (1)对李某雪进行司法精神鉴定,是李某雪自己写申请要求的,原因是她意识到了侮辱、诽谤他人存在治安违法,应该是担心受到治安拘留等处罚,期待鉴定出自己有精神病,可以据此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又让人感到同她之前的行为相矛盾,因为她自称自行鉴定过没有精神病,她还一直抱怨法院审理她与省精神病医院的纠纷案不做司法精神鉴定,她应该不希望鉴定出她有精神问题才对。

  (2)到北京委托精神病专家进行鉴定,也是她自己提出来的,她在申请中要求聘请北京权威机构对自己的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北京安定医院自然是精神病方面权威机构了,连两个方面的鉴定范围“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也是李某雪自己圈定的,她这么专业了。这似乎在说,即使结果不利也是李某雪自找的,怨不得别人。

  (3)精神病专家具有权威性;现场对李某雪本人进行面诊达1小时10分钟,并全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又连夜在派出所对李某雪父亲就李某雪平时的精神状况进行了整整1小时的问询,8天以后出具鉴定结果。如此说明的意图应该是,鉴定结果不容质疑。

  (4)李某雪被鉴定为患有强迫性障碍、人格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法律意义应是,李某雪实施侮辱、诽谤湖南网民罗某某的行为时有精神障碍,但尚未达到严重精神障碍(已成精神病)、影响其责任能力的的程度,尚不能作为减轻、免除其责任的理由。

  结合之前李某雪事件的相关情况,现对情况通报和李某雪事件本身,提出以下几点质疑:

  (1)强迫性障碍、人格障碍只是一般精神问题,不是精神病(我国目前有9000万人、已接近1亿人患有一般精神障碍)。有强迫性反复洗手、强迫性反复关门等现象者,都属于强迫性障碍患者。有难以适应社会环境,很容易同他人出现人际关系紧张者,都属于人格障碍患者,严重的就业都困难。

  我要是去北京安定医院就诊,十有八九会诊断为焦虑症之精神障碍,因为我忧患这忧患那。这个鉴定意见可以部分帮助理解李某雪一直不接受同省精神病医院的和解,坚持让法院判其败诉的那股倔劲。这样说来,“坚持要说法的秋菊们”都有被诊断为强迫性障碍的可能。其实,李某雪的这个精神鉴定结果没有多少法律意义,李某雪不能用它来减轻自己的责任,有关单位也不能拿它来强制将其送医。

  (2)通报称,“街道社区依法依规将其送诊”。“街道社区”,到底是街道还是社区,含混不清。街道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法律没有赋予其强制送医的职责。“依法依规”,到底依哪条法哪个规,也语焉不详。“将其送诊”,不是已经诊断清楚了吗,更是词不达意。

  按理北京专家的鉴定已经作出权威诊断,不需要再送医院“诊”断了,通报应是表达强制送院治疗出现笔误。依《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只有“有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之严重精神障碍者,才可由患者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没有街道)办理住院手续,即强制住院治疗,公安机关也可以协助。但这里“他人的安全”是指人身安全,亦即,至少有使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威胁的危险。而本案中李某雪只存在网络直播中对邻省网民罗某某涉嫌侮辱、诽谤的行为,不涉及到危害罗某某人身安全方面的情形,街道社区如何能将其强制送诊?而且是昨天才出鉴定结果,今天就迫不及待地送诊呢?

  (3)如果警方前面已经调查清楚,李某雪构成网络侮辱、诽谤罗某某,只等精神鉴定意见即可作出治安处罚决定,那现在鉴定意见已有,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即可,有何必要强制送医呢?而且,送哪个医院也未通报,李某雪曾要求省精神病医院承诺永不收治她,估计这次不会再送该院了。但无论哪家精神病医院收治,也得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强制送院的条件吧,难道不怕重蹈省精神病医院的覆辙吗?

  我真担心,当地政府这次又把“有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错误地理解为“有危害他人的行为或危险”,请神容易送神难啊!

  (4)李某雪事件发酵这久,网民似乎也弄明白了问题症结:2年前江西省精神病院收治李某雪,未取得她的近亲属同意是关键。因为警方当时即使怀疑李某雪有精神病,她至多只有伤害自身的行为或危险,而没有伤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依《精神卫生法》,这种情形必须经其近亲属同意才能收治。现在法院审理李某雪与省精神病医院的纠纷案,即使鉴定李某雪当时疑似精神病,也不符合收治条件,医院依然存在医疗过错,因为民法典第1222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诊疗程序规范的行为,即推定医院有过错。

  我一直想不明白:省精神病医院不是神,犯错在所难免,为何诉讼2年多,法院就不敢作出判决呢,哪怕判省精神病医院败诉又有何不可呢?无非还涉及到当时警方强制送医可能违法,警方再高姿态一点,承担自己的失职责任,同省精神病一起赔偿李某雪的损失,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不是很好解决嘛。现在这样解决舆情,让人感到“不解决问题而解决提出问题的人”,对政府公信力的损害是不是太大了?!

  顺便提一下,这次北京安定医院的精神病专家对李某雪作出的鉴定,是针对她涉嫌侮辱、诽谤罗某某时的精神状态,而不是针对她2年前被强制送医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论不能用于证明2年前省精神病医院医疗的,李某雪确是一名真正的精神障碍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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