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会二重性理论和社会主义改革开放
实践推动理论发展,实践又需要理论指导。我国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开始了我国从传统社会主义向新形态社会主义转型。它是我国历史也是世界历史上一次全新而伟大的社会变革,目前已正处在变革的关键时期。同时,十九世纪四十年代起,我国就逐步融入到世界体系之中,其发展变化又受到世界历史发展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因此,如何站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整体和长河的高度,深刻地认识和把握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这是现时代给我们提出的重大课题。科学地认识和把握人类历史的发展,包括我国当前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其唯物史观为指导。本文拟根据和接着马克思唯物史观方面的探索和结论及实践的启示,初步提出一种新理论,并由此来审视和探讨我国当前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方位和历史使命等问题,以求朗阔思维,从总体上去认识、把握和推动我国当前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大家知道,依据马克思的文本去理解马克思主义是把握马克思主义的一条科学途径。在马克思的文本解读中,已有专家学者把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定位为:马克思唯物史观建构(以前的哲学建构与经济发展的历史批判有机结合)的最重要也是最终的理论逻辑完成的文本。(参见张一兵《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认识论和历史批判理论》载《哲学研究》1999年第10期)在这个文本中,马克思强调了关于认识社会经济等现象的二重性理论和方法,并通过发现劳动二重性而由此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实质。在这个文本中,他提出了融人的发展三类形态、所有制形式发展三大阶段、社会经济形式发展三形态为一体的关于社会发展“三形态”理论的总体框架,并强调社会发展“三形态”在整个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性。在这个文本产生前后的其他文本中,马克思还提出了流传较广的社会发展“五形态”说。到马克思晚年,随着他理论研究重心向文化人类学的转向,在他的《历史学笔记》中,他再次探讨了社会进化的基本形态问题,主要是社会进化的“三形态”问题和“五形态”上的跨越问题。根据上述马克思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迹象,结合我们每个人在认识人类历史发展时和现实实际生活中经常感觉到的,不同性质的社会既有根本上的不同又有人类活动趋同性的体认,结合当今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在发展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当然其基础和性质不同)等实践,我们完全可以从马克思的研究中总结和提升出一种新理论:社会二重性理论,即社会具有二重性:“社会类形态”性和“社会质形态”性,社会发展是社会类形态发展和社会质形态发展二重过程的有机的多样性统一。社会二重性和社会二重发展过程,是由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根本规律所决定的。
社会二重性——社会类形态性和社会质形态性,从根本上讲,它是由主要决定社会发展的生产方式的两个方面——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社会类形态性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直接决定和引导的。生产力是指物质生产过程中人们征服和改造自然,获取物质资料的物质力量。它标志着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一个“自然人化”和“人化自然”的同一,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是人的“类的”根本表现。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物质过程,尽管其发展过程中有飞跃,但它仍是一个自然连续的客观过程,它具有自己发展的“刚性”和不可替代性。因而,由生产力的发展直接决定和引导的人类社会的某重发展也就必然具有类形态性。事实上,也正因为存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类形态性,才存在人类共同体活动的互通、借鉴和传承。马克思关于社会发展的经济形式和人的发展等相对应的“三形态”正是由生产力发展三大阶段的三大水平直接决定和引导的。又如马克思对古代社会在类形态性方面的精辟概括:“这些古老的社会生产机体比资产阶级的社会生产机体简单明了得多。但它们或者以个人尚未成熟,尚未脱掉同其他人的自然血缘联系的脐带为基础,或者以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为基础。它们存在的条件是:劳动生产力处于低级发展阶段,与此相适应,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内部的关系,即他们彼此之间以及他们同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很狭隘的。”(《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6页)同时,从历史事实上看,古代的东方国家和西欧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形式——农业模式与农商模式,也直接决定和引导了它们的社会关系、政治和文化表现形态上的重要特点。社会质形态性则是直接由(与生产力发展存有“多元对应”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所决定的。生产关系是指物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关系,其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状况,直接决定着人的类本质的实现样式,直接决定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和形态,从而直接决定着该社会的性质。这正是唯物史观基本原理所揭示的。社会质形态划分的客观依据就是占统治地位的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
社会具有二重性,社会发展也就必然呈现为二重发展过程的统一。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如他总是在不同意义(或说二重意义)上论述社会发展的“三形态”与“五形态”,我们从中可以进而引出:社会发展是社会类形态发展过程和社会质形态发展过程的统一,马克思阐述的社会发展经济形式和人的发展等相对应的“三形态”过程,正是社会类形态发展总过程的表现,马克思阐述的社会发展“五形态”过程,就是社会质形态发展过程的表现。同时,从马克思的论述和历史事实上看,对于某些国家和民族来说,其社会质形态发展又不是完全经过“五形态”。这也就是说,社会质形态发展过程是多样的。并且,社会二重发展过程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变化,是仍然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规律所决定的。当然,从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社会主义社会(包括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而着重指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低级阶段),在他那里是把它作为统一的共产主义社会而与社会发展“三形态”的最后形态相统一的。今天,实践的发展已大大超越了马克思的这种预见。不过,今天我们仍可以根据马克思创立的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对实践的新发展给予科学地解答。根据唯物史观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原理,我们可以认定,在社会生产力极大发展,从而社会产品极大丰富,劳动不再是谋生手段,不必要实行按劳分配等条件达到以前,即使由发达资本主义发展到社会主义,即使建立了发达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也不可能出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实现完全的自由自觉自愿地结合,劳动者的劳动还不可能是直接的社会劳动,因而还存在个别局部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还必然存在并采取竞争性的商品(市场)经济形式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自主和法治的经济,没有商品(市场)经济的充分而完善的发展,就不可能建立起高度而完善的社会民主和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向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阶段过度。由此可以肯定,由资本主义(包括发达资本主义)而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低级阶段),还必然是与社会发展“三形态”(不含所有制形式发展三大阶段)的第二形态相统一的。
综上所述,再结合马克思和恩格斯其他有关论述,如他们对国家存亡问题的论述,今天,我们可以完整地把人类社会发展整个过程从总体上概括为这样:由生产方式的发展最终决定的人类社会发展是社会类形态发展和社会质形态发展二重过程的有机的多样性统一。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是,由生产力发展直接决定和引导的,随着社会基本矛盾发展而来的,社会类形态发展必然是这样三大阶段或形态的依次更替和转型。第一大阶段或形态的基本特征是:社会生产力发展一直处于低级阶段,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政社合一,民主转向集权,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狭隘的、地域性的、以人的依赖性(人直接依赖于人)为特征的,信仰本位的文化意识。第二大阶段或形态的基本特征是:社会生产力有较大发展而又发展不足,劳动仍是谋生手段,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市场)经济占统治地位,国家与社会相分离和社会自组织与民主法治相结合,对外关系的自主化与开放化、国际化、全球化,物的依赖基础上以人的独立性为特征的主体关系,科学本位的文化意识。所谓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等都是这一大阶段或形态的部分表征。人类目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就处在这个阶段。未来第三大阶段或形态的基本特征是:社会生产力有极大发展,社会产品极大丰富,劳动不再是谋生手段而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和享乐,实行产品经济,社会自治,国家消亡,所有人都获得自由而全面发展,世界大同,审美本位的文化意识。另一方面是,随着社会基本矛盾发展而来的,其中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起直接决定作用的,社会质形态的发展,它的主流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依次更替和转型;它的支流是:某些国家和民族由原始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之间的某些社会质形态的混合与跨越。又因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形式,所以社会质形态发展过程不得脱离相应的社会类形态发展过程,社会类形态发展过程又必然以社会质形态发展过程为其发展道路和实现形式。社会二重发展过程是有机的多样性统一: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古老社会质形态必然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及其基础上以人的依赖性等为特征的第一大社会类形态相统一;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社会质形态必然与商品(市场)经济占统治地位,民主法治,物的依赖基础上人的独立性等为特征的第二大社会类形态相统一;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必然与生产力极大发展和产品经济,社会自治,国家消亡,世界大同,所有人都获得自由而全面发展等为特征的第三大社会类形态相统一。
十四十五世纪,随着西欧国家的新航路开辟和殖民扩张,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兴起,西方社会开始了向工业社会和资本主义发展,也开始了人类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经过资产阶级的“三大革命”,伴随十八世纪中期第一次产业革命发生发展,资本主义制度由欧美扩展到大洋洲、东亚等几十个国家,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取得了世界性胜利,欧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因此率先实现了社会类形态发展和社会质形态发展的新转型。随着十九世纪后期第二次产业革命发生发展,资本主义获得了较充分的发展,到二十世纪初,它已形成了无孔不入的世界体系。在资本主义获得较充分发展的同时,也充分暴露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固有矛盾和历史局限性。到二十世纪上半期,在资本主义世界矛盾两次激化(两次世界大战)的时候,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薄弱而矛盾尖锐的某些环节——某些工业化早期的,资本主义因素有一定发展的国家和地区,首先突破了资本主义的局限,相继诞生了十多个社会主义国家,又开辟了社会质形态的更高级转型。早期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及其在两次世界大战中的胜利和发展,初步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显示了资本主义发展前途,也促使资本主义不可能照旧生存下去。“二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对其社会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和方面进行了局部改良。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大发展,它们在二十世纪后期又获得了新的大发展,并大大推进了人类社会类形态发展,使人类社会发展进入到信息化和更加深入的全球化时代。当前,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世界体系中还占居着明显优势地位。
早期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是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但又因为它们诞生在大都没有基本实现向第二大社会类形态转变而带有鲜明的古代传统社会特征的落后国家和地区,于是带来了人类社会二重发展过程的巨大反差——先进而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并存。为了生存下去,早期社会主义国家自然采取了传统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带有鲜明自然经济特色的计划经济,政社合一,高度集权。历史发展事实表明,采取传统模式是这些早期社会主义国家初期发展的有效形式,它巩固和加快了这些早期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并形成了一个举足轻重的社会主义世界,由此带来了较长时期的世界和平。随着早期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的较大发展,它们必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基本实现向第二大社会类形态转型,并相应地实现传统社会主义(实质上是过渡形态社会主义)向新形态社会主义(正式形态社会主义)转变——社会主义社会质形态与第二大社会类形态的有机统一。这是人类社会二重发展过程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国家就进入到这种转型探索之中,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多个早期社会主义国家改革浪潮的再度兴起和深入发展,说明这些早期社会主义国家已普遍发展到转型时期。令人遗憾的是: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国家的转型探索并未成功,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社会主义改革,因其实施方式过激,混淆社会二重性区别,没有找到正确的前进出路,加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施的和平演变,终于导致这些国家走上了右倾机会主义道路,使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遭遇到空前的挫折。
在我国,自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以来,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入侵,我国社会便开始了向近代工业社会和资本主义发展,开始了我国社会类形态发展和社会质形态发展的双重转型。晚清当权者的几次变革、维新运动和辛亥革命是其性质和程度不同的几次社会激列式转型尝试。到二十世纪中期,我国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市场)经济及资本主义因素都有一定的发展。但当时社会发展整体状况还十分落后,社会双重转型都远未实现,还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当时各种社会矛盾尖锐,无产阶级成熟起来了,又是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薄弱环节。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革命,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社会,自然也采取了传统模式,从而在我国历史上实现了社会质形态的超越和转型,并大大促进了我国社会向前发展。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文化大革命”的出现,说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出现了严重失误,也充分暴露了传统模式的弊端,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痛定思痛,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工作重点转移,并举起了改革开放的大旗,再次接续着我国近代以来的社会类形态转型。可见,我国当前的改革开放是我国社会二重发展过程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我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从一开始就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全部工作的重点和中心,确立了改革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和方面的方针,逐步形成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在渐进地改革中,还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目标,实施了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各方面改革和正确的发展战略,社会主义市场经体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加入了世贸组织,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从而促进了我国二十多年的大发展,使我国社会真正突破了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也进入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阶段。现在又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目标。但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城乡二元结构还存在,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农村地区,带有鲜明传统特征的小农业还占据着主体地位,社会民主和法治建设等还未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整个社会向第二大社会类形态转型还未实现。
根据社会二重性理论和世界历史及我国社会发展状况,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方位就是,它正处在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社会质形态与第二大社会类形态(包括信息化、全球化)相互结合、相互改造和相互提升阶段,或者说它正处在传统社会主义向新形态(正式形态)社会主义转型和进步阶段。我国当前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方位决定了我国当前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前途和使命。它的发展前途是:转向新形态(正式形态)社会主义进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它的历史使命是:在社会主义社会质形态条件下,实现和提升我国近代以来就开始的由第一大社会类形态向第二大社会类形态的转型和进步,或者说就是实现我国从传统社会主义向新形态(正式形态)社会主义转型和发展,或者用当前流行话说,就是基本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现代化。
社会现代化是随着是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根据社会二重性理论,社会现代化必然具有二重性,所以在我国当前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我们应充分吸取他国社会类形态方面发展的积极成果,又必须明确社会主义社会质形态与其他社会质形态的根本区别,防止和平演变。同时,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任何事物既有一定的存在内容,又有一定的存在形式,它是内容和形式的辩证统一,所以对社会现代化也应从其内容和形式——这里主要是指体制两个方面去把握。纵观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我们可以发现,社会近现代化的内容是不断丰富和进步的,而社会近现代化体制却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和相对稳定性。社会近现代化体制的一般特征是:市场经济,国家与社会相分离和社会自组织与民主法治相结合,对外关系上的自主化与开放化、国际化、全球化,加上后来普遍强调的国家宏观调节。同时,从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中我们还可以发现,一个国家的发展不应当长期采取改革(变革)的形式进行,相应地而存在在社会近现代化发展达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通过改革(变革),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基本建立起有利于社会近现代化内容发展和程度提高的社会近现代化体制的国家。我国社会现代化水平已达到一定程度——中级阶段,根据社会近现代化发展内容和体制两个方面不完全同步的特点,我国当前改革开放的历史使命就应该确定为:通过改革开放,建立起新形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法治,社会自组织与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对外关系上自主化与开放化、国际化、全球化相结合的体制。新形态社会主义社会现代化体制的基本建立,也就是我国改革开放特殊历史使命(对国内而言)的完成。我们应率先完成改革开放的历史使命。
建立新形态社会主义社会现代化体制,基础在于建立起新形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在于建立起新形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政治体制。我国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重点都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其开放化、全球化上,实践中也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基础和主体——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上还有待作进一步的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其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也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一种类型和形式。我们在认识前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几种私有制的时候,都是把其生产资料所有或占有主体状况和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者的权利地位状况及这两个方面相结合状况综合起来而得到把握并区别开来的。而现在我们在认识和改革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时候,只顾及或强调公有资产的所有或占有主体关系(产权制度)一个方面,却不去深究与公有资产相结合的劳动者的权利地位状况及公有资产与劳动者相结合状况的社会主义特点,或者是基本上把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劳动者当作雇佣劳动者或名义上的主人。如此改革所得的市场经济体制,很难说它是新形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处于关键地位的新形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政治体制的形成上,我们对现行政治体制的下端(如政府和司法机关等自身)进行了显著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对它的上端(如党政结构和政权结构)的改革还没有取得突破。因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还有待突出和加深加快。总之,在我国建立起新形态社会主义社会现代化体制,需要我们在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闯过“两道关口”:一、解决好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相互结合、相互改造问题,防止非公有制经济在事实上跃升到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地位。二、解决好共产党领导与建设人民民主国家和法治国家的相互结合、相互改造问题,坚持、改革和巩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就需要我们有驾驭资本主义社会创造的社会类形态性成果,社会主义社会质形态与资本主义社会质形态的根本区别,及在实践中开拓创新的高超智慧。
二 跨越城乡二元结构出路
——合规模下乡发展 推进“三农”革命
“三农”发展严重滞后、城乡二元结构不断固化的问题,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我们不仅丧失过解决这个问题的历史机遇,相反却出现了城市化过程中的“逆淘汰”现象。当前,中央已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并指出我国现在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从国际上看,科技革命正迅速发展,世界经济正在发生又一次重大调整和深刻变革。可以说现在是解决好我国“三农”发展严重滞后、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的最佳时机。当然,能否由此尽快和彻底解决好这个问题,还取决于我们的决心胆识和政策取向。对此,本文拟提出“合规模下乡发展、推进‘三农’革命”的新思路。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我国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加入了世贸组织,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都上了一个大台阶。国民经济发展进入到第二次重化工业(如住宅、汽车等产业)扩张期和高科技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起步期,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达到小康。200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13万亿元,占全球GDP的4%,二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85%以上,财政收入达2.6万亿元,居民储蓄讲万亿元,外汇储备超过六千亿美元。但城市化率仅达40%,分散的手工式的小生产还在农村占居主体地位,城乡发展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还较大。可见,我国需要并且目前已具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经济条件和实力。另一方面,纵观一些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历程,从产业发展上讲,他们一般经历了以轻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阶段,到以重化工业(资本密集型产业)为主阶段,再到以家电、汽车和微电子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阶段。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高科技信息化产业大发展及其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已成为产业和生产力发展的新的制高点。相应地,国家之间的产业转移也在较大规模的发生。从工农和城乡关系上看,他们一般经历了工业化和城市化,到工业扩散(转移)化和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再到工农和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化的发展。目前,一些发达国家正进入到高科技信息化产业广泛发展时期,农业现代化也早已赶上时代的发展,城市化率超过80%,大部分市民生活在中小城镇,其中一半以上又生活在5万至10万人口的小市镇。根据我国实际和一些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并根据当代大中城市的聚约发展再不便利于大规模吸纳大多数农民,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已打破生产要素只有在较大空间里高度集中才可能产生较高聚集效应的地域限制,从而使大中城市不再是唯一先进的科教和工业基地等条件下,我们今天应该而且能够把我国改变“三农”发展严重滞后,由城乡二元结构转变到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从其过去主要表现为一个自发的发展过程改造成主要表现为一个自觉的发展过程。也就是说,今天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上完全可以实施积极主动的合理而成规模的下乡发展战略,去积极地改造和促进“三农”发展。可以说它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政策的一种深化和具体化,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一种形式。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我国“三农”的发展也取得了重大成就。以农地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度的实行和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曾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产品等农村经济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以良种、化肥、农药为代表的农业技术革命的发生,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的较快发展,农民外出打工浪潮的兴起,小城镇的较快发展,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村民自治的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的普及等极大地改变了“三农”的面貌,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在某些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农民生活在走向小康。但时至今日,随着农村某些制度体制和政策的长期固化及“三农”以外的原因,使得“三农”的发展并没有完全跟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发展。当前,“三农”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已被广泛揭示。如现行农村集体所有的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地制度和分散的手工式的小生产与现代化大农业和大市场发展之间的基本矛盾已日益突出,农地产权主体及权能不规范,生产要素难有较大流动和优化组合,农民的职业分化、竞争和素质难有较大程度提高,离农人口“两栖化”,农业付业化,农村工业小散化、乡土化,基础设置和经济技术装备水平难有大面积发展和提高,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及小城镇的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难有较大改观。特别地,随着农业税费取消,农村集体的“经济与财政空白”甚至可能的“政治空白”等新老问题的产生和存在,其解决的经济出路在于:让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其中最主要的是土地)产权流动起来更好地参与经济运营而获得收益。可现行的农地制度等却不利于开辟新路。这些都说明,在现行农村基本制度体制和政策基础上发展“三农”,难以根本和从速解决“三农”发展中的基本矛盾等,难以让“三农”茁壮成长而改变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势下,主要靠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等“三农”以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减免农业税等,虽然可以促进“三农”发展,但仍然难以带来“三农”持续、高速、大面积发展,难以改变“三农”发展所处的被动地位,难以使“三农”发展跟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难以让“三农”较好地迎接时代(如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因为经济发展归根到底要通过内在的经营主体更新改造和创新扩张而实现,“输血”不能代替“造血”。时不我待,现在到了必须对“三农”进行又一次根本改革(革命)的时候了。其实,这也是众多学者和实际工的共识。
由上可知,“合规模下乡发展、推进‘三农’革命”的思路是必要的。当然,它也将是可行的。“合规模下乡发展”,简单地说:就是在合理(即统筹城乡发展和不损伤城市发展)基础上,运用政策的引导、优惠、补贴、奖励等,通过市场机制和国家调控,规范与推动成规模的科技、教育、投资、工业、人才、服务等下乡(即下到县级及其以下乡村发展规划中的小市镇)发展;它不仅包括传统产业下乡发展,也包括现代新兴产业下乡发展,还包括国外转移而来的产业下乡发展。因为从现实上看,我国大中专教育、重要科研机构大都集中在大中城市,与农村资源和农产品相关的大部分加工业也主要集中在远离农村的城市,城市产业小而全、大而全,投资和人才等重复、浪费、闲置,不能充分尽其才尽其用等现象还是相当程度的存在着的。我国正在成为世界制造业基地和中心,国际制造业向我国转移已比较明显。再看着前述现代发达信息网络技术条件下经济与产业发展的新特点。它们都说明,实行“合规模下乡发展”战略是可行的。例如,在县乡发展规划中的小市镇广泛开办与“三农”发展相关的大中专学校和重要科研机构的分校分点或分支机构,把与农村资源和农产品相关的加工业的大部分转移到乡下发展,把那些适合或便利于在农村发展的产业也转移到乡下发展,在乡下大力发展为“三农”服务的现代新兴产业,优惠鼓励外资下乡发展,实行强有力的鼓励人才(如众多难就业的大学生)下乡发展政策等等。这样的“合规模下乡发展”,可以说是对我国现存城乡经济社会产业结构进行调整的大手笔,它不仅可以减轻城市发展上不合理的负担,而且能大大促进“三农”发展,还有利于充分挖掘与展示城乡各自的比较优势,从而大大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整体的发展。其实,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周围、一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其原有农村迅速发展起来,有的还变成较大城市的过程,实际上走的就是“合规模下乡发展”路径。现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也具有这重含义。
“推进‘三农’革命”,概括地说:就是积极创造条件,先后在不同地区全面实施,以农村科教文化事业较快发展为先导,以农村二三产业大发展及其相对集中为支柱,以根本改革现行农地经营等制度体制和建立规模化、企业化、机器化、科技化、信息化、产业化、市场化(全球化)等现代农业为基础,以与自然和人文及国家整个城镇体系相协调的农村城镇化(可统一为小城市、镇和大庄湾及工作点的三极半的居住模式)为依托,以乡(镇)村党政和村民自治体制改革及民主法治建设为保证,以降低或拆除农民进城“门坎”(如不合理的户籍制度)创造农民进城就业条件和奖励、补贴、保护农民进城政策实施而有利于减少农民(现已有一亿多农民离农打工),及健全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农业(资源和农产品)保护体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保障的“六位一体”的“三农”改革和发展。“三农”革命前期有两个重点:一是保证农村二三产业的大发展及其相对集中。二是根本改革现行农地经营等制度体制和建构新型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第二个重点是这次“三农”革命的核心和根本标志。在第一个重点上,随着城市等二三产业较大规模下乡发展,加上农村原发展着的二三产业,加上与新型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村城镇化相伴而生的产业,加上由此而兴盛的产业(如需要大力发展的农用工业),必将带来农村二三产业的大发展及其改造提升。这样,不仅为农村城镇化奠定良好的产业基础,而且又可以转移和解决相当数量的农民的出路、就业和生活。我们应尽一切可能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和相对集中。在第二个重点上,农村集体所有的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地制度已存续二十多年,它是现行农村制度体制和政策的核心,它体现了我国农村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曾是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尊重农民民主权利的一种有效形式。改革现行农地制度,创新新型农地制度,必须是对现行农地制度的“扬弃”,并要适应现代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还要保证农村和农民的稳定。因而,我们提出的合理的改革方案的要点是:①由国家等多方注资,折股或租赁或补偿买断现行农地家庭承包经营权。②在较大农地规模基础上集合组建股份民主公司(及其企业集团)。③农地集体所有权等产权(股权或租权),由乡(镇)村两级联合组织的、政资分开的、其主要成员选免与考评需经多数集体所有者同意与认可的专司机构或组织代表和托管,或可委托相应地社会化组织机构代表和托管,并允许其市场化经营。④定期落实产权收益(股息分红或租金),集体产权收益再用于集体的发展,其中相当一部分收益必须以转入其集体所有者的社会保障帐户等形式为其集体所有者享有。⑤在改革前几年,要对农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户实行劳动优惠,如允许农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户在其转让的公司中享有一定的基本劳动定额的优先满足权,以保证农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户的基本劳动收入和生活。这样的改革方案,特别是其股份民主公司(即以经营者为中心、股东主导和劳动者联合主导结合的现代企业)形式,既遵循了改革的市场化和社会主义方向,让农民享受到改革成果收益,保障了农民在经济(企业)生活中的权和利,让农民仍然拥有地权,又因为初期所建立的股份民主公司必然是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并在产业发展上得到进一步开发、有利于发展现代大农业的企业,而再解决相当数量的农民的出路、就业和生活。由此可见,合理而根本改革现行农村某些基本制度体制和政策(已出现多处相应试点),“推进‘三农’革命”,以适应现代化大农业和大市场发展的需要,是能够促进“三农”快速和大面积发展的,并迎接时代(如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挑战的,是可以安定民心、稳定农民——解决绝大部分农民的出路、就业和生活的。我们应大胆推进,有大作为。
综上所述,“合规模下乡发展、推进‘三农’革命”,这两个方面是紧密相联的。它是通过“两条腿”走路而解决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的全新思路,它不同于国外历史上自然形成的“一条腿”(城市与工业)拉(推)动“三农”发展的旧思路。可以说这种新思路是尽快解决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的根本出路。从另一方面看,我国经济发展历程告诉我们,消费需求的不断扩张对国民经济高速稳定发展具有最终决定作用,“三农”发展严重滞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不可能持续高涨。在我十三亿人口八亿农民的大国里,若能同时推进合规模下乡发展和“三农”革命,大大促进“三农”的发展,促使“三农”发展跟上整个国民经济和时代的的发展,必将创造出非常广阔的国内消费需求和消费市场,从而极大地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现代化发展。再者,我国当前城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实力并不亚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美日欧及其后的东亚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实力,他们那时就能抓住历史机遇,超越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化,我国今天就更应该抓住历史机遇,统筹城乡发展,在大力发展城市、保持城市先进性的同时,再大胆推进合规模下乡发展和“三农”革命,以便尽早尽快地跨越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实现我国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化。总之,没有大胆识,就不可能有大作为,也不可能带来大发展。
三 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新结合
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由传统公有(包括国有)经济,向适应现实生产力和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所有制经济转变,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主要内容。在第一个转变上,我们已获得了广泛的共识,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第二个转变上,我们也获得了突破,形成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认识上还存在一些分歧,实践中发生的一些不良现象也令众人感到惊讶。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特别是在第二个转变上)已进入关键时期,因而很有必要结合日益深入地改革开放实践,对公有制(包括其国有制)的涵义,它们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包括其国有制)的本质区别,公有制(特别是其国有制)怎样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公有制(特别是其国有制)企业是否高效等基本问题进行更深入地探讨。如果我们不能对这些基本问题作出完整而科学地解答,并获得广泛的共识,那么将难以真正消除疑虑,澄清认识,统一思想,保证改革开放健康发展。
公有制本质是怎样的?对此,经济理论界已有多种解释。而改革开放前我们所及的公有制,大致有三种历史条件下的如下几种:一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界说的公有制,即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32页),或利用公有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形式(《马恩选集》第4卷第170页),和合作社所有制。二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全民(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三是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存在)条件下的工人自治的社会所有制。对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公有制的界说,大家的理解各不相同。既然大家对公有制的认识还难以统一,那么我们就只好从实际出发,根据后两种历史条件下公有制发展的历史事实来理解和把握公有制。经过深入地考察,我们发现,在第二种历史条件下,人们主要是从资产的所有关系(物权)的意义上去理解和把握公有制的(即斯大林模式—我们至今还在坚持的模式),与之相应的是广大劳动者经济上的民主权利被淡化,无保障。在第三种历史条件下,他们主要是从资产的所有关系基础上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状况——劳动者的经济权利地位(人权)的意义上去理解和把握公有制的(即铁托模式)。从“物权”(物至人)意义上理解公有制和从“人权”(人至物)意义上理解公有制,实际上说的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是互为一体而辩证统一的。只有把这两个方面的理解结合起来,才可能给公有制以科学地解释。我国与之相关的教科书都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或部分劳动群众所有的所有制,在公有制条件下,广大劳动群众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由此,我们完全可以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科学而简洁地概括为:资产公有,劳动群众主导的所有制。同时,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所有制关系本质上反映的是一个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所以我们还可以得出:公有制的本质就是劳动群众主导,公有制经济本质上就是民主经济。资产公有,劳动群众主导——人人所有,人人主导;人人主导,人人所有的公有制涵义,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公有制的界说,也正是前东欧国家正常状态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改革的方向。也只有如此理解公有制,才能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制,资本主义经济(其本质是资本家主导和雇佣经济)从根本上区别开来,才能真正理解资本主义社会那些非自然人控制的法人企业(包括其国有企业和公众公司)的资本主义性质。
资产公有,劳动群众主导的公有制究竟是否科学,还要看它能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关于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及发展趋势,已被大家所认识,主要是:产权多元,自主平等,竞争选择,开放统一,要求广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完善的市场体系,强有力地宏观调控等。考察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工人自治的社会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历史事实,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因为工人自治的社会所有制本质上是一种完全意义的企业集体所有制,不同的企业集体,就是一个不同的产权主体,又是一个自主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主体,其四十多年的历史发展证明,它与市场经济是完全相融的。同时,又由于工人自治的社会所有制企业是“两权合一”的企业,它既不利于以产权为纽带壮大公有制企业,又难以以产权为依托实现公有制经济的宏观协调与统一,特别是因为他们没有实行全民(国家)所有制而又弱化国家经济职能,所以整个社会经济民主过头,相对集中和宏观调控无力,工人自治的社会所有制难以完全适应发达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改革通过实行政企分开,两权分离——先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后来是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股份化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所有,分级代表,政资分开,并大力开拓市场,从而初步实现了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并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大发展。总结中外实践经验,结合公有制(特别是其国有制)的特点——全体公有者不可能永恒地全部参与所公有资产的生产经营,也不可能全部成为高效直接的产权主体,科学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在公有制形式上,首先必须实行全民所有制形式(这也合恩格斯的意思),其次才是采取集体所有制等形式。在实现方式上,必须实行“两个分离制约”。第一个分离制约是“公有主体分离制约”,也就是实行全体公有者与其所有权(产权)代理者相分离,部分公有者——企业劳动者联合主导与其产权代理者主导(简称产权主导)相制约。每个公有企业劳动者联合主导的存在是产权主导的基础,没有每个公有企业劳动者联合主导的存在和制约,产权主导就会脱离劳动者和公有性。而没有产权主导,公有制就难以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也没有公有经济的协调统一和宏观调控的更好依托。“公有主体分离制约”是公有经济的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当科学的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权委托给国家直接行使即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形式。当然也可以采取其他全国性社会管理中心所有制形式。经过“公有主体分离制约”,不同的科学集体所有制企业,就是一个不同的自主平等的产权主体。即使是全民(国家)所有制,因为可实行国家所有,分级代表,政资分开,也会出现其不同的直接产权主体。因而公有制自然产权主体的多元是可能的、存在的。第二个分离制约是“两权分离制约”,即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制约。因为法人产权的性质主要是由占其产权构成主体或控制(包括绝对控制和相对控制)地位的自然产权主体的性质所决定,随着“两权分离”的实行,既能使同一公有制自然产权主体的多元成为现实,又必然带来同一公有制形式的自然产权形态与其法人产权形态的区别,及其法人产权的多元化,从而为公有的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建立健全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总之,经过“两个分离制约”后的科学公有制必然出现,产权主体多元,不同企业的自主平等,及其在市场上的竞争选择和流动变幻,并能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强有力宏观调控的形成奠定良好的基础。因而,科学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能够结合的,是完全相融的。二者的结合必然带来,每个公有企业劳动者联合主导,及其通过产权而相互交融,交相主导,及其通过产权而实现公有经济的协调统一和宏观调控。这种局面也就是资产公有,劳动群众主导的科学公有制的实现图景。不仅如此,我们还可由此合逻辑的推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是劳动群众主导(通过产权)广泛而深入地发展,当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市场经济退出历史舞台,产权主导消失,劳动群众主导将取得完全和普遍的统治地位(当然它也会存在新形式的协调统一),那时可能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可见,经过“两个分离制约”的科学公有制还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现实的公有(包括其国有)经济改革的大方向就应是:发展民主经济和产权改革相结合。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可以定义为民主劳动的市场经济。
具体地说,科学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首位的就是,科学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主体—现代企业制度的相结合,并促进生产力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结合现代企业(以公司制企业为典型)的一般特征(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已有概括),经过“两个分离制约”的科学公有制企业,其基本制度构成主要包括:一、企业产权制度。企业产权制度就是企业客体要素组织制度。企业产权制度建设内容主要有三大方面:①产权明晰化,即“两权分离”,公有产权主体的规范到位。②产权多元化(股份化)和少数独资企业法人化公司化。③产权开放(流动)化。在公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开放化中,完全可以有非公有产权加入(当然这是支流),也可大力发展和实现象基金和专业类社会化公有性机构持控投。二、企业劳动制度。企业劳动制度就是企业主体要素组织制度。它包括我们常说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组织人事制度等。科学公有制企业劳动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①劳动的性质方面。由科学公有制的本质所决定,它的劳动必然是联合自主劳动。在联合自主劳动条件下,全体企业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都是企业的主人,任何成员的劳动、任职和流动等都遵循企业全体成员共同制定或通过认可的规章制度(含处罚制度),并具有相对安全感。②劳动的组织运行方面。也应大力开拓和完善市场体系与制度,按双向自主和市场化原则运行。两方面的结合就是,实行以规范企业一般成员和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义务和流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化的、全员劳动合同聘用聘任制。三、企业治理结构。其核心是企业权力运行及对应责任制度。由公有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制度所决定,它的治理结构一般由三个系统组成:①出资所有者系统,也就是企业股东会及监事会,它们是企业外部权力和监督机构。②企业劳动者联合主导系统,即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它的日常理事会,它们是企业内部权力监督机构。③企业经营管理系统,即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它们是企业运营的决策和组织执行机构。三类机构之间,权责分明(外部权力监督机构地位一般高于内部权力监督机构),相商相制,企业整个运作以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活动为中心而展开。另外,也存在一个起保证监督协调作用的党组织。四、企业分配制度。由科学公有制的本质和它的劳动制度所决定,它的分配制度本质上就是按劳分配。虽然也可存在非按劳分配,但它必须体现全体劳动者的意志。按劳分配,也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它本身就是激励与约束的匹配。而传统的按劳分配形式并没有充分体现出它的这种意义。今天,我们应重新认识劳动的形式及其特点,如可从与市场变化相联的远近和复杂程度相结合上去认识劳动特点。应深刻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方式与途径等,应大力创新按劳分配形式,积极开创以浮动性、风险性、长期性为主要特征的按劳分配形式,如对企业重要经营者可实行滚动年薪制等。五、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企业运营和管理问题,主要是一个生产力发展范畴的问题,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借鉴他人经验,并积极开拓创新。当然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目的还是有别于私有制企业目的的。公有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这五大方面,是相互联系,互为一体。对基本具有之五大制度特征的科学公有制企业,若主要从其产权构成等意义上进行分类,则大致可分为四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法人单独或共同控制企业、社会公有主体单独或共同控制企业、社会公众公有企业(即资产共有,劳动者联合主导的企业)。象这样的科学公有制企业,它既可以充分吸收资本私有(公司制)企业的成功经验和长处,又能充分显示出自己的制度优势——公有制优越的根本所在,那就是它能够实现“最大动力”(可真正调动全体企业成员的主人翁积极性,可充分挖掘和发挥人力资源优势)与“最大监督力”(全体企业成员监督)的结合,从而能更快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由此科学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就可以确认为“股份民主公司”。由此我们还可以得出,社会主义国有制企业是否有活力,其根本原因并不在于产权的国有性,况且我们还在实行政资分开,并努力实现国有产权管理的社会市场化运作,所以我们就不能因产权的国有性而局限国有经济的发展空间。
科学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科学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发展宏观要求的相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要求主要是:要有前瞻性,避免盲目性,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优化资源整体配置,避免资源浪费,努力保持宏观经济的协调与安全,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益,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整体生产力发展。由此可见,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宏观要求相适应的问题,主要就是一个公有经济的宏观布局和结构问题,而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公有经济的宏观自调控能力。在公有经济的宏观自调控能力方面,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国家,因在公有制采取形式和实现方式上存在严重缺失,公有经济的宏观自调控能力较弱,最终导致国家经济宏观失控而又难以根治。在我国,建国以来实行了全民(国家)所有制,借助国家力量,我们对公有经济的宏观布局和结构实施了有力有效调控。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大大提高了,有力地促进了公有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并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国有经济宏观自调控体制(即围绕国有资产管理而建构的体制)。根据十六大报告,它可简单概括为:国家所有,分级代表,政资分开,上级监导,权责专司,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或经营权)相分离等。尽管在国有资产经营的方式和形式上,在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对其下级的监控上,在国资管理运行的社会市场化等方面有待继续创新和完善,但它已能够充分运用资本力量和同时借助国家力量实施有力有效调控。对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可通过其产权代理的社会化,并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调节而实现与整个公有经济的协凋统一。因而总体上讲公有经济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要求是能够相适应的。在具体的公有经济(特别是其国有经济)的布局结构上,从我国现实来看,因适应现实生产力和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向市场经济转型需要,调动各方积极性需要,国有资本有限性和其价值追求最大化等原因,我国传统公有经济早已和正在经历一个结构重组和开放的过程,通过其结构重组和开放已推动了我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今后,在国有经济宏观自调控主体的调控下,我们若能从公有资产的社会占有状况和控制力,社会经济中权和利运行的主流态势,绝大多数公众劳动和生活所处社会经济关系等方面去全面规范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充分发挥公有经济的制度优势,从力求对各重要的行业、领域和企业的控制和调节上去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并积极实施对其他公有经济的引导、规范和调节,就一定能够更好地实现公有经济在布局结构上与市场经济发展宏观要求的相适应。
综上所述,科学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能够完全相结合的,并将改造和丰富市场经济的内涵,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它必将是高效的,有广泛发展前途的。因而,在公有经济(包括其国有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方向上也就不存在无为的问题。根据我们对公有制(国有制)及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等基本问题的认识,我们认为,现实中我国国有经济改革开放的大思路是科学的,产权改革的大趋势不可逆转。但它也存在明显的缺失,主要就是,没有明确发展民主经济(包括劳资合作的民营经济)的改革方向,让国有经济(公有经济)的阵地等丢失过多。
四 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和法治国家的深结合
建设发达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是社会主义社会政治活动文明的主要标志,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建设的主要目标。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我国现行的政治法律制度,如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政治协商制,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等,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这些,与新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建成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我们还必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建设,使政治建设赶上经济建设,并实现政治现代化。而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建设中,如何实现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和法治国家的三结合,就是一个紧迫而关键的历史课题,它关系到我国政治体制转型的性质和成败。
建设发达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实现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和法治国家的三结合,必须深入地探讨民主和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特点,必须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社会主义是由资本主义发展而来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和法治建设已非常发达,第一批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实践还比较短,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教训极为深刻。总结中外历史和现实民主和法治建设的探索、经验和教训,我们可以归纳出如下一些基本结论(五、八两点为笔者己见):一、所谓民主,就是指民众的权利,民众的统治,其本质是主权在民。因为任何民众都生活在具体的社会之中,一般都是在国家政权(后来又通过政党)的组织下进行的,所以民主一般可分为:公民民主(人权),社会各界各组织民主,党政关系和国家政权体制民主三大层次的民主。公民民主(人权)的扩大和保障,是民主化的基础;国家政权体制民主是民主化的核心。民主化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保护少数原则、程序原则、选举制、任期(限任)制等。二、所谓法治,就是指法的治理与秩序,主要是指权力和权利及其主体活动受到法律的制约、保障和规范的一种治理与秩序。其核心是:国家权力(最高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公民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法治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法律至上、人权保障、法律完备统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职业化、司法独立、程序正当等。三、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没有国家民主化不可能有国家法治化,没有国家法治化也不可能有国家民主化。四、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又是可分的,它是动态的统一。在近现代民主和法治社会里,国家权力一般是由代议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国家元首等分权制约而组织运行的。分权制约是现代民主和法治国家建构的核心原则;党政关系分明—代议民主—司法独立,是现代民主和法治国家建构的三大关键环节。五、所谓民主国家,就是指公民与代议会能够通过选举等多种途径经常或定期自主有力并有序影响、制约、甚至左右国家治理和治理者的国家。所谓法治国家,就是指国家权力(最高权力)和公民权利、社会权利受到法律的制约、保障和规范,社会各主要方面或领域依法有序运行,违法(违宪)行为都受到独立公正的司法制裁的国家。六、民主和法治是随着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而发展的,它们与社会和国家的发展程度,矛盾存在状况,主体觉醒程度等相关联,与各国国情相适应。生产社会化和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它们存在和发展的坚实基础。公民的参与状况体现着民主和法治发展的广度,权力制约状况体现着民主和法治发展的深度。七、民主和法治是具体社会和国家的民主法治,具体的社会和国家制度、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发展程度、国内外环境等不同,民主法治的本质、形式及其特点必然有所不同。其中,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资本主义民主法治是现代民主法治的两大基本类型,二者的基础、本质(或称国体)、形式(或称政体)等根本不同。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作用于国体,并具有广泛地适应性。八、由社会发展规律所决定,第一批社会主义国家大都诞生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社会现代化远未实现的国度里,因而社会主义事业一般是在统一的工人阶级政党(马列主义政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并且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直至其取得世界性优势以前,仍应由统一的工人阶级政党来领导。由此,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和法治的发展,必须与其历史条件,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状况,所面临的国内外环境等国情相适应,特别是必须与工人阶级政党的统一领导及其安全相促进。
在社会主义历史上,由历史条件所决定,第一批社会主义国家建国初期一般都采取党政合一、政社合一的传统形式,后来虽有改变,但至今还没有建立起一个成熟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因而,如何建成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实现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和法治国家的三结合,还是有待我们开拓的一个全新领域。所谓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法治,本质上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当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和安全以后,根据民主法治发展的规律,适应国家民主化和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如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要求就是:国家政权机关能够自主和承担责任,结合我国(也包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经验与教训,我们认为,要建成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必须实现两大突破和创新。一是根本转变共产党旧式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或执政)方式,实行“党政间接结合”。二是根本转变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体制上旧式的组织原则,实行“权力分离制约制”。党的领导体制,也就是如何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领导的体制。因为领导问题的核心是政权问题,所以党的领导的基本形式就是党政结合,否则就谈不上党的领导。党政结合有“党政直接结合”和“党政间接结合”两种。“党政直接结合”,有时也 称党政合一,就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的行政化领导等。我国现行的党政关系,主要是由革命时期党的直接领导需要和后来在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下演变而来的,改革开放以来,党政关系虽然有很大的改善,但至今基本上还局限在党政直接结合的范围。如至今党政职能及其组织活动界限不清,很多属于国家政权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人和事还在由党组织和党内专职领导人决策与分管,发文与施令等。“党政直接结合”,正如党的十三大报告所指,使党处在政务运作的第一线,容易成为矛盾的一方面,甚至处在矛盾的焦点上,不利于党的领导和安全及党自身建设。实行“党政直接结合”,难以落实国家政权机关的自主和责任承担,不利于国家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体制的组织,一般主要依据的是:“议行合一”或者“民主集中制”,我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或者“民主集中制”,它们强调行政权、司法权等统一(或从属)于人民代议会,人民代议会由人民选举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它们的优点是:避免因“三权分立”带来的无谓矛盾,又能为人民(间接)行使其民主权利提供切实的制度保障。它们的不足是:不能为人民对整个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拥有直接的民主权利提供制度解释,又难以突出和完善国家权力的分离制约等,从而难以为发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建立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民主集中制”作为共产党等一个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建构原则是优越的,而作为庞大复杂的国家政权体系的组织原则是不合适的。根据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真正的人民主权,兼及“议行合一”或“民主集中制”与资本主义国家分权制约的各自优点,我们认为,把“权力分离制约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体的主要组织原则也就是历史的必然。所谓“权力分离制约制”,其基本涵义就是:实行人民主权与其日常主权(由人民代议会行使)的分离制约,人民主权(主要指其日常主权但又不仅仅指其日常主权)与其领导和行政权、司法权等分离制约。可见,“权力分离制约制”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和制衡制。
坚持共产党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保证。根本转变共产党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既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能否建成,又关系到共产党的领导及其安全,因而共产党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的根本转变就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前提和关键。根本转变共产党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就是要实行“党政间接结合”。所谓“党政间接结合”,其基本涵义有二:一是,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职能和组织活动方式等要分开、要分明。党是政治组织,它与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党与国家政权机关之间不是隶属关系,党组织和非国务工作党员的活动必须与政权机关的职能职权活动明确分开,主要活动在政权运作后台,不得直接或非法决定政权机关的人和事。要实现国家政权机关的自主和责任承担。二是,要经过(或围着)政权机制运作,使党的主张和部分党员(特别是党组织的负责人)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国家重要干部,要实现党与国家政权机关在职能和干部等方面的结合,从而使党的领导职能转化为国家领导权。在“党政间接结合”条件下,共产党的直接而具体的领导职能和领导权必须由细到纲,由笼统到明晰,由非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根据共产党领袖人物的论述和党的十六大报告,结合领导的实质在于执政,我们认为,共产党的直接而具体的领导职能和领导权可基本上概括为四大方面:一、立法建制建议权和立法建制原则与大政方针的协商与决策权。二、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同意和监督管理权。三、掌控行政权,即以推荐本党成员出任政府首长等政府重要组成人员人选,组阁行政,提出政府重要工作意见,指导和监督政府工作,审核政府是否贯彻落实党的大政方针等方式掌控行政权。四、(通过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人出任国家元首等职务)行使宣传、协调、安全和国家基本制度保障方面的职权。如思想文化发展及宣传教育的指导和监督权、协商、协调各方、召集相关会议、听取意见权、调解分歧权、同意公决权、武装力量领导权、政策试行权、国家干部试用权和停职权、法案、基本制度、国家机密、大政方向等问题的否议否决权、国家紧急状态(较大范围)和非常(战争)状态的处置权等。在“党政间接结合”条件下,党的新领导方式就应是:经过政权机制运作,使党的主张和部分党员(特别是党组织负责人)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国家重要干部,通过宣传教育(德治或礼治),法律制度规范实施(法治),党组织和党员的模范带动作用,特别是通过担负国务工作的党员贯彻执行党的决议等途径而实现领导的方式。如“党政间接结合”条件下,党对人民代议会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就转变为主要通过规范的立法建制和干部监管及协调保障等途径或方式而实现。随着党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的根本转变,适应国家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需要,我们必须在新的条件下,重新认识党的(直接和间接)责任及其责任承担主体、对象、方式等,进一步改革、完善和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和执政能力。
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体制建构上,根据“权力分离制约制”,结合我国国情(保留现行国家政权机关基架),我们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治协商制度,可把它们整合重构为新型的、开放的、带元首制特点的人民代议制民主政体(当然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民主政体)。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点所在。首先,根据人民主权与其日常主权的分离制约,将现行的人大和政协两会同时存在和召开的惯例都提升到制度层次,明确人大和政协共同为日常的人民主权机关和国家权力(立法)机关。其代表委员都不同程度地通过竞争机制和形式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议员议会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都实行任期制。应扩大、落实和保障人大和政协职权(自主权),丰富其职权行使形式,并可广泛借鉴西方议会活动的有益经验。在两会制中,人大为人民代议会上院,它可享有立法建制、干部选免、大政审定和监督等主要权力。政协为人民代议会下院,可享有参政、议政、协商、监督等广泛权力。两会之间的分歧一般由协商或调解解决,也可提请公决。应落实和保障议会的人民性,这是它与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制度的本质区别。如应立法保障普通平民群众当选议员占各会议员总数的过半数,议员议会与人民群众联系渠道畅通,议员要服从和服务于选民或选举单位,听取选民或选举单位意见,向选民或选举单位汇报工作,受选民或选举单位评议监督制约。此外选民还拥有广泛的直接民主权利。如公民倡议权,对合法的公民倡议人民代议会等国家机关必须接纳和研究解决。当然,同时也要求扩大和保障议员权利,提高议员待遇,议员(特别是议会常委会议员)也必须有较高的素质。另外,议会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接纳党的建议和决策,人大和政协主职领导人一般应由(不兼任党内职务的)共产党员参选和出任。党员议员应努力实现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不得公开或投票反对党的有关决策。人民代议会实行两院制,顺应现代发达民主和法治国家的主流。尽管其表象上存在国家权力的分割和低效率问题,但作为日常的人民主权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它不同于行政机关等,其开放化、民主化、科学化追求应居首位,同时也不应从静态上夸大其权力上的分割和低效率,更何况还有共产党的协调,所以人民代议会实行两院制利大于弊。
其次,根据人民主权(主要指其日常主权但又不仅仅指其日常主权)与其行政权、司法权等的分离制约,其他国家机关(如政府法院检察院)一般由人民代议会(经政协协商由人大选举)组成,政府首长等也可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都不同程度的引入竞争机制和形式。它们都对人民代议会和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其重要决策和人事及工作不被议会认可,必须变通或重新处理,改组或辞职。它们的任期与权力机关相同。其中,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人选由政府首长(在党的干部推荐或同意基础上)提名或认可,执政方案由政府(在党的大政方针等基础上)自主拟定,任何一个政府重要领导人连续任职都不得超过两届。同时,政府若认为自己的意见是正确的而得不到人民代议会的支持,可提请公决。但一届政府只拥有两次公决权,政府在任何一次公决中失败,政府首长等必须辞职。司法机关也拥有合法合宪问题的司法审查权和公决权。这样的国家政权运行机制,既能保证行政权、司法权等统一于人民主权和人民代议会上,又能增强行政、司法等机关的权威,为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法律至上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再次,根据人民主权(及其日常主权)与其领导权(最高领导权)的分离制约,在国家政权机关系列新设一个(地方)总督职位和分别以国家主席、地方总督为首的国家综合协调治理委员会。各级综合协调治理委员会的常任委员由该级共产党组织的相应负责人出任,非常任委员由该级国家政权机关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国家主席和地方总督分别由共产党的该级委员会民主选举和限任的第一领导人当任(经议会协商通过,无重要违法行为不被否决或免撤)。他们分别根据该级共产党组织和议会或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如下职权:一、向议会或其常委会提出,并颁布与议会或其常委会协商的国务指南,以实施、转达、解释共产党的决策。二、提名政府首长人选,提出政府重要工作意见,指导和监督政府工作,审查政府重要决策和人事任免。三、行使宣传、协调、安全和国家基本制度保障方面的职权,具体由该级综合协调治理委员会承办。四、国家主席还公布议会通过的法律、条约、重要协定、政府人事任免、战争与和平问题决定、国家授予的荣誉称号、统率武装力量、从事国务活动、接受外国使节、宣布紧急状态或战争状态等。这种体制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当然,相应地必须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它涉及到党政关系和国家政权组织体制,涉及到法律产生运行各环节,特别是立法、行政、司法、全民法治意识等环节。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建设成就为起点,借鉴发达法治国家成功经验,适应我国国情和参与全球化(如加入世贸组织)等需要,一些学者和法律工对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弊端作了充分的揭示,也提出了比较成熟的改革设想。总体说来,我国现行的党政关系和国家政权组织体制,行政法制体制,司法体制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之间协调统一机制,如党对法律运行中的某些直接干预(对违法者的处理有时要向党组织和党的领导人请示与获准),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分散的行政法制运行机制,独立性中立性不足的、自身本来特色不突出的、权威小的司法等情形,就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国家建设需要。我们认为,经过本文前述党政关系和国家政权组织体制上的两大突破和创新,能够在最高层次上为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良好的体制保障。除此之外,归纳一些学者和法律工的设想(参合笔者的见解),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重要方面去努力。在立法上,现行立法权限划分还较合理,但仍需根据新的变化进一步完善。还应大力创制、修改和完备法律,特别是宪法。在行政法治建设上,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规范政府权力,使政府变成有限、透明、责任、服务政府。应适当集中并规范行政执法,可撤除行政复议制度,要把大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促使政府成为法治政府。在司法建设上,可在最高法院设立由多方面人士组成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并赋予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等相应地司法审查权,或设立专门的司法审查机关机构。要让司法机关的人财物进入基本与地方脱钩,所需经费(含工资待遇)由省级(省级和跨省的由中央)单列预算和保证,司法官由共产党组织从社会法律职业工联合会等组织的推荐中提名,由省级(省级和跨省的由中央)权力机关选举和任命,也可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对司法官特设保障条款。如对司法官改行常任制(终身制)与定期(如10年)异地轮换制的结合,除其有重要违纪违法、失
职、渎职、一届任期无所作为、晋升、正常轮换、自愿流动等法定事由,不被免撤和调动。同时实行高素质的任职资格条件、专职、适当高薪和人身安全等保障制度。可根据实际需要新成立跨行政区的专门司法机关。在基本保留现行公、检、法之间制约配合机制等自己的成功经验和特色的同时,参照发达法治国家的有益经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司法系统内部体制和运行机制。当然,司法改革中仍应坚持和进一步完善各级司法机关向同级等所在地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等制度。要建立健全司法机关内外责任明晰和分担制度。总之,要适应时代和国情及实施中发展变化的需要,不断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综上所述,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和法治国家必将真结合。实现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和法治国家的三结合,建设发达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亦即宪政国家),需要解放思想,大胆突破,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逐步扩大和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社会民主权利,包括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民主权利,适当扩大民主党派的权利,加强多党合作制建设,并树立与现代民主和法治相适应的新观念。不搞政治和意识形态多元化,不让外国插手,避免和根除反对派组织及其活动的存在,保持社会大局稳定。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民主(特别是代议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人民性和共产党领导,保证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重新制定或修改宪法法律等法治途径,有序推进,敢于实践,迅速搭架,逐步完善,以促进和保证经济和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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