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
第二十四章 巴黎之“县区”与“区团”
我们已经看见,从1789年最初几个月起,革命是如何的因民众之骚乱而起。然而,单是一些这样大大小小的取得胜利的骚乱,还不足以促成革命。在骚乱之后,对于制度上须得有些新的事情做,此制度须建立一些新的生活方式。
法国人民似乎很了解这种需要,自最初第一次骚乱以后介绍法国生命中来的新物件,便是人民公社。中央政府是后来的东西;革命之起始时是创设公社,——在很大的范围内实行自治——我们可以看见革命是由于这种制度,而得到极大的权力。
事实上在各乡村中,竭力主张要废除封建负担而规定不去缴付的,是农民公社;从领主手中把昔日本属于公社共有的土地夺回,反抗贵族,和僧侣斗争,保护爱国者及后来的无裤党(sans-culottes,“无裤”一词是贵族骂他们的话。——译者注),逮捕回国的逋臣们,及阻止国王之出走,这都是农民公社做的事情。
在城市中,便是城市公社去将全部生活方式改造,自己取得任命裁判官的权,依照自己的提议来变更税款的分派法,以及后来在革命发展时,做了急进派的工具来反抗王权,王党的阴谋,以及德人之入侵。又后来在共和国第二年,担任均分财富工作的,也是城市公社。
我们知道,打倒国王,在8月10日以后成为革命之实在的中心和实在的力量的,就是巴黎公社,公社存在多久,革命的力量即能维持多久。
故此,革命的灵魂就是在这些公社里,如果没有这些散布于全国的中心,革命决没有力量去推倒旧统治,赶走德人,以及使法国更生。
然而,我们不要误认那时的公社便是近代的地方自治组织,在近代的组织中,选举时很热狂的几天过了之后,公民便把他们的事业,很自然地托付了行政机关,自己再不去参与。盛行于我们现代之代议政治之愚蠢的信托制,在大革命的时代还没有。从民众运动中而发生出来的公社,并不和人民分开。有它那“县区”,“区团”,及“部区”做居间,形成民众管理制的许多机关,因而使公社仍是人民的公社,因而造成这些组织之革命势力。
各“县区”及“区团”之组织与生活,其最著名的要算巴黎,(注1)所以我们要来谈谈巴黎城市:如果我们能更详细地知道巴黎“区团”的生命,便很能了解各省无数的公社之生命。
(注1):1790年之市制法通过了以后,“各县区”统称“各区团”。
从革命的最初期起,尤其是从1789年7月最初几天有许多事变激起巴黎之叛乱以来,那时的人民,就凭着他们革命组织之特出的才能,已经在组织着准备斗争,——他们要去维持这斗争,并且立即觉得这斗争是非常重要的。
巴黎城市为着选举的缘故,分成了六十县区,它们是进行初选来选出选举人。选举人一选出之后,这些县区便应消灭;但是他们仍依着他们自己的原意,保存这些县区并且组成为永久的市行政机关,去行使各种任务与职权,这些任务与职权在昔是属于警察的,或属于法庭的,或是属于旧统治下政府之各部的。
这些县区是这样地成为不可少的了,同时,巴黎当7月14日前正在沸腾的时候,县区便开始使人民武装起来,其行动有如独立机关;因之,由有势力的资产阶级在市政厅所组织的常设委员会,就不得不召集各县区来达成谅解。各县区已证明了自己的能力,表示了一个伟大的活动,于人民之武装时,于国民护卫军之组织时,而尤其是在使首都能驱逐一个从凡尔赛而来的攻击时。
在攻巴士底狱以后,我们看见这些县区的行动,已如同是公认的自治行政机关。各县区都任命它的市民委员会,其中有十六至二十四个委员,来处理各区的事件。然而据拉哥罗瓦(Sigismond Lacroix)在他的《大革命期中巴黎公社之行动》(Actes de la Commune de Paris pendant la Révolution)第一卷中说,各县区的组织,各依着各的意思。在它们之组织间,甚至有很大的差异。有一区,“预见到国民议会将来关于司法组织之决议,便任命了治安与仲裁裁判所之人员”。但求他们彼此公共了解起见,“它们组织有中央通信局,由各特派代表会集来交换消息”。组成公社之第一步,是这样从下层往上形成的,是由各县区机关之联合而成的,它是在这样的革命方法中由民众的意思而建立的。8月10日之革命的公社就是从这时之胚种中出现,尤其是在1789年12月以后,当各县区之代表们在主教院中要来组成一个中央委员会时。(注2)
(注2):大多数的区团之集会是在教堂里面。它的委员会及学校所驻在的房屋,多半以前是属于僧侣及各寺院派的房屋。主教院是各区团代表之集中会集处。
此后丹东,马拉以及其他许多人,其所以能够激起巴黎的民众,而使之具有革命精神,并且其所能使民众习于不须国民代表之命令即可行动,而试行日后之所谓直接的自治政治,凡此都是由于这些“县区”而来的。
在攻巴士底狱之后,各县区立即命令它们的议员,和巴黎市长贝雷商议,准备着一个市政组织的计划,此组织后来须屈服于各县区之下。但正在等着这个计划的时候,各县区因其必要上,进而扩大了它们职务的范围。
国民议会开始讨论市政组织法的时候,进行得异常迟缓。据拉哥罗瓦说:“经过了两个月,还在写新市政计划第一款。”这样的迟缓自然要引起各县区的怀疑;从这时起,在巴黎民众之一部分及其公社之市议会方面,就发生了相当的敌意,而日益趋于明显。还有一桩重要事情要注意的,当市自治政府要取得合法的形式之时,各县区竭力在维持它们自己的独立性。它们要有行动之统一,可是这一点并非屈服于中央委员会,却是一种联盟的结合。
拉哥罗瓦说:“各县区之心理状态……系由两方面表现出来,一是公社统一之很强烈的情操,一是趋向于直接自治政治之一样强烈的倾向。巴黎不是要成为一个六十共和国的联盟,彼此有地域上的划分。公社是各被联合的县区之联结体。……没有地方可找到一个简单的例来证明各县区可与其他的县区分离而独自生存。……和这个毫无问题的原则相并行的,还另有一个原则,……就是公社之立法与行政,在极可能的范围内,是为自己的,是直接的。用代议士的政府须降至最低限度;凡是公社所能直接去做的事,就用不着任何居间物,及任何代表制,而必得由公社去做;否则就由各代表去做,这些代表,只占着一个特别委员会的地位,其活动要受那些委托人之当然管理。……公社之立法及行政之最后权是属于各县区的,——是属于市民的,他们在各县区的大会中集合起来。”
由此我们可看见后来英国高德文(W. Godwin)所表现的无政府主义之原则,从1789年起就已开始;而这些原则之来源,并不靠理论上之思索,——却是发生于法国大革命之事实。
还有一个惊人的事实被拉哥罗瓦所指示出来,就是各县区知道它们自己和市政机关的区别是在什么地方,以及怎样防止市政机关来侵犯它们的权限。1789年11月30日布里索提出了一个巴黎市宪法的计划,要调处国民会议及由代表会议所选出的委员会(即巴黎公社之常设委员会,创设于1789年7月12日),各县区立即起而反对。各县区若不直接批准,什么事情也不能做;布里索的计划便不得不放弃。后来到1790年4月,当国民会员开始讨论市制法的时候,它就必得于下列两个提案中采择其一:由各县区代表组织一个自由而不依法律的会议,会集于主教院中,此提案为大多数县区所采用而经贝雷之签署;另一即为公社之合法的市议会,这提案仅为少数县区所赞成。国民会议就采择了第一个提案,不须说,各县区所做的事件,并不限于市政事件。他们时常参与当时之大政治问题。国王之否决权,强行委托,救贫,犹太人问题,“银马克”问题——这些都在各县区讨论。至于“银马克”问题,它们依着它们自己的提议,互相召集起来讨论,而任命一个委员会。拉哥罗瓦说,“它们通过它们自己的决议案,而不管公社之正式代表;它们于1790年2月8日向国民会议提出第一次巴黎公社各区团之请愿书。这便是各县区之一己的示威,离开一切的正式代表机关而独立,拥护罗伯斯庇尔在国民会议中动议反对‘银马克’”。
还有一桩更有趣的事情,从这时起各省已开始和巴黎公社会商关于一切的事件。因此,这便形成了法国各城各村之直接连结,而和国民议会不生关系,像这样直接的和自发的行动,到后来更表现得明显,而使革命具有不可抗之力量。
各县区之得表现它们的势力,以及证明它们的组织能力,特别是在那件极重大事件上面——即教会财产之整理。国民会议在公文上已经决定了没收教会财产而将其发卖,以济国家;但它并无实在办法来施行这条法律。在这时机,巴黎各县区便愿出而做居间人,以从事于财产之购买;并且邀请全国各自治团体来取一致行动。如此他们便找到了一个实在的方法行使这条法律。
《公社之行动》的编辑者,曾很充分地叙述过这些县区怎样地使议会将这种事件付托给他们:“用这伟大的人格——巴黎公社来说话来行动的是谁?”拉哥罗瓦这样地发问。他又答道:“首先由市务局而产生这个观念;其次是赞成这个观念的各县区,它们赞成了之后,即代替事务局来处理这事件,因此,它们便与国家,即国民议会,来直接交涉和处理,最后并直接实行购买,不顾形式上的法令,只要得到最高会议的同意。”
更有趣味的事即是各县区来处理这事件时,丝毫不顾旧日的公社代表会议,因为它已无力担负这严重的工作;市务局曾两次想来干预,都被它们挡驾。拉哥罗瓦说:“各县区为着这个特殊目的,要来组织一个特殊慎重的会议,由六十个代表组成,再由此六十代表中推出十二人来组织一个小小的执行会。”
由这样的行动——无疑,现代的自由论者也会一样地去做——巴黎各县区定下了一个新的,自由的,社会的组织之基础。(注3)
(注3):拉哥罗瓦在他的《公社之行动》的第四卷绪论中,对于这事件说得很详尽。我在此地不能不引几行关于“巴黎六十区团之代表向国民会议所提出的请愿书,用公社的名义,来获得国家的财产”。当市议会要代替各区团来处理此变卖事件时,各区团起而抗议,并对于人民代表制表示下列之正确的观念:“这种财产之获得,是公社自身所完成的,现在公社为着这一桩事情,任命了一个特别委员团去专门处理,难道说比交给普通代表们去处理,还更不合法吗?……倘若推举人在席,则代表的权限就停止了,像这样的原则难道说你们也不承认吗?”这样有理由有真理的话,不幸为现代的政治诳言所掩没了。
我们是这样看见的,当反动于1790年渐渐得势时,而巴黎各县区在革命进程上的力量也日见强固。当国民议会正在一步一步地摧毁王权时,各县区及以后巴黎的各“区团”也在民众中间,渐渐扩张它们权力的范围。他们这样地就定下了8月10日的革命公社之基础,并且在同时把巴黎及各省联络起来。
拉哥罗瓦说:“地方自治的历史是在正式的会议以外的。 在政治及行政两方面,公社政治上及行政上的生活之最重要的制度之得以完全,全是由于各县区:国民财产之取得及发卖,是由于各县区之特别委员而做居间人,才得进行;国民联合之得以成立,也是由于各县区派出受特殊委托的代表之会集。……7月14日之联合也是各县区之单独而直接的事业。”在最后一情况中,它们对于这事件之居间物是各区团之代表会议,就由这代表会议,决定了一个联合的合同。
大家常常说:国民会议是代表法国国民之统一。然而当联合之祭日这一委托提出后,据米施勒(Michelet)说,那班政治家看见法国各地的人民都赶到巴黎来赴这祭日,巴黎公社拥入国民议会来要求承认这个纪念节,不由得大吃一惊。米施勒又说:“不管它愿与不愿,国民议会非承认不可。”
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此运动最先是由确定巴黎之粮食供给(布涉和罗克斯也曾经说过),以及抵御外兵攻入之恐怖而起的;这便是说,此运动一半是地方行政活动上之结果,而在巴黎之各区团中,又有全国联合之性质,在此联合中,法国各地之城镇及军队之各联队都参与了。为着巴黎各部分之独立性而创设的区团,这样地变为了全国民之联合的统一之工具。
第二十五章 新市制法下的巴黎之各区团
我们现代人已习于中央政治的观念,觉得这种对于中央政府的屈服是当然的;在1790年所流行的公社的独立——光叫做“自治权”还不够——之观念,在我们现代倒觉得是生疏了。佛伯尔(M. L. Foubert)对于1790年5月21日国民会议所定的市制组织计划所说的话,是很不错的;他说“这个计划之实行在今日看来,是个革命的行动,甚至是无政府的——这些观念已经改变了如此之多”;他还说,巴黎人当时对于这市制法还不满意,他们自1789年7月14日以来,他们的“各县区”,就已有了很大的独立性。
国家对于权力之严格分划,在今日看来,是异常重要;但在当时的巴黎人,甚至国民会议的立法者,觉得这个问题不值得讨论,而是侵犯自由。即如蒲鲁东(Proudhon),他说“公社便是一切或全无”,巴黎各县区只晓得公社即是一切。他们说:“一公社是居住于一自然界中财产共同所有者及同等居民之社会,它有集合的权力,正如市民的权力一般。”他们依据着这个定义,主张巴黎公社和一切市民一般,“有自由,财产,安全,以及抵御压迫之权利,因之即有全权去处理它的财产,以及保证此财产之管理,个人之安全,警务,军队——一切”。在事实上,公社在本地域中是最高的:我要补述的唯一条件,即公社具有实在的自由。
而且,1790年5月之市制法序言的第三部分,建立了一个我们现代难于了解的原则,但在当时却很能领会。此原则是关于权力之直接行使,而不要居间物。这叙言上边说:“巴黎公社,凭借着它的自由,握有一切的权利与权力,常可直接行使——尽量地直接行使,尽量地少用代表制。”
据这些话看来,就无异乎说:巴黎公社不是一个被统治的国家,却是人民直接去管理他们自己——在可能的范围以内,免除居间物,免除主人。
及于巴黎居民之全部最高权力,是区团之大会,而不是被选出的市议会。如果对于一般的问题,各区团决定了服从大多数区团之决议时:在这个时候,各区团并不会因此抛弃了那种由于自由契约同盟之联合而发生的权利;也不会抛弃了为着左右邻区决议起见,而使各区互相参照的那种权利,以及各种方法使各区团趋于一致的那种权利。
各区团大会之“永久性”,——即依区中各员之要求或讨论大会之任何事件,而在任何时候都有召集大会之可能性,——它们说,这可在政治方面去训练公民,以便有必须选举时,能以“正确的认识,去选举那些有热情有能力的人”。
它们主张永久之区团——常常集会——为使行政趋于诚实与灵便之唯一方法。
末了,佛伯尔也说过,不信任也激动了各区团:对于全部行政权之不信任。“有行政权的人,因为他们是权力之受托者,自然要滥用。”“这是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意见,”佛伯尔又说——这也是我的意见!
这个观念所给与革命的力量,很容易知道,如果它与其他力量联结则其力量更大,这也是佛伯尔说过的。他又说:“革命运动之反对集权制,与反对独裁制是一样的。”法国人民从革命之初期起似乎就已知道他们担负的变化极大的工作,不是用立宪或中央集权的方法所可完成的;必定要由地方的权力去做,他们所必要取得的自由才能使之实现。
也许他们也想到,解放,自由之取得,必得从各村各城起始。唯有这样,才容易来限制王权。
国民会议明明想来减削各县区的权力,要将各县区来放在市政府管辖之下,这市政府是由国民的代表去统治的。所以1790年5月27日6月27日的市制法要这样来压迫各县区。它想要断绝革命的来源,因此便介绍一条新法律,将巴黎从新分为四十八区——只有自动的公民,才能参与新“区”之选举人会议及行政会议。而且,这法律特别留意于限制各区之团职务,规定在这些会议中,“除选举及市民宣誓之管理外,不得再有其他事件”。但这规定没有遵守。一年以前已把这土地犁好了,现在“各区团”要继续的事情,是“各县区”已经做过的。总之,市制法不得不承认各区团之有行政权力,这是各县区业已取得了的。故此,我们看见在这新法律之下,也有和各县区同样的十六名委员选举出来,不仅享有警务及司法权,并且受各省行政之委托,而可“执行各区团税额之派摊”。即令宪法议会废止这“永久性”,——即各区团不用特别召集而可以随时集会之权——可是倘有五十个自动的公民之要求,它也不得不承认他有召集大会的权利。(注1)
(注1):各区团在革命之第一年时,得到了很多的权力,丹东很知道这些权利非保护不可;所以,由各区团代表在主教院所建立的巴黎公社之一般统治权(这一半由于丹东的力量,于1790年4月7日由四十区团所采用),便将公社之总议会废除了。把一切决定都交给各区团会集之市民,而各区团保持其永久之权利。反之,康多塞(Condorcet)在其“市制计划”中,还主张代议政治,公社是它所选出的总议会之一员,总议会握有一切权利(见拉哥罗瓦著《公社之行动》第二编,第一卷,12页)。
这就很够了,公民们决不会失却利用它的机会。例如,新市政府就职不到一月后,丹东及贝雷便依照四十八区团中四十三区团之意见,跑到国民会议去,要求立即罢免这些员役而在国民裁判之前审问。
各区团之最高权力并没有丝毫损害。他们虽然由法律规定而将它剥夺,但他们仍保全了它,而且堂皇地表现了出来。在事实上,它无所谓请愿,只有行动,那便是一切。此外,各区团既负有种种职务,遂成为异常重要,国民议会须听从各区团而且殷勤地去答复。
1789年市制法有一款,规定市政机关“凡关于由一般行政之委托可以处理的一切职权,都必得从属于各省及各县的行政之下”,但是这一款的结果也是一样无效。各区团,巴黎公社,以及各省公社都不采纳。它们视若无睹,而去维持它们的独立。
大概说来,各区团已渐渐地代替了昔日的“县区”,而成为革命原动之中心;当法国在1790年及1791年反动时代中,它们的活动驰放了,但是我们往后可以看见,在1792年激起了巴黎而准备着8月10日之革命公社的,仍是靠着这些区团。
凭着1790年5月21日所订的法律,各区团能任命十六名委员而组织市民委员会,这些委员会起首只握有警务权;后来向各方面去扩张他们的职权,终大革命时代而未曾间断。因此,到1790年9月,议会不得不承认各区团有任命治安的裁判官,助手,以及仲裁官等权;这些权利在司特勒斯堡各区团于1789年8月取得了。各区团拥有此种权力,一直到1793年12月4日革命的雅各宾政府建立时才废止。
在另一方面,各区团之市民委员会,于1790年末,经一次激烈斗争后,始握得处理慈善局事务之权,并且有极重要之权去监督并组织救济物之分配,代替了旧统治时之慈善工来实行救贫工作,其进行完全在各区团的指导之下。区团后来在一方面展开许多可注意的活动。它们渐次地从事于供给军队中之衣服与靴鞋。它们很好地组织了磨粉厂及他项事业,在1793年时,凡是久居于这区团中的公民,无论男女,到区工厂去是一定有工作的。从这初步的企图,后来发生了有力量的组织,在共和国第二年(1793—1794年)时,各区团便欲全部取得军队衣服的制造及供给。
1848年时各大城市人民所要求的“工作权”,不过是大革命时代巴黎所存在的事实之回想而已。但在1792—1793年的当时,这种情形,却是由下组织的,并不是由上而来的:这就是说,不是如1848年之路易•布兰,维达尔及其他许多当权的人,从3月至6月只坐在卢森堡(Luxembourg)打算着这么做。(注2)
(注2):我们一定要用“打算”这一个词,因为在1848年除谈话与讨论外,再没有做一点事情。
还有比这样更好的事情。各区团在革命时代,不仅是管理面包之供给与发卖,用法律去规定必需物品之价值与最高限度价格之实行;并且去耕种巴黎之荒芜了的土地,用市场园艺来增加农产。
这在革命时之只想到枪弹堡垒的人看来似乎是无用;但是这很影响于劳动者日常生活之细微末节处,因而使巴黎各区团发展了它们的政治权力及革命原动力。
但是我们不要来预言。让我们来看看事实的进程。我们谈到8月10日的公社时,便该再回来头看看巴黎的各区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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