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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克思市场价值理论的不同解释

孟捷 · 2008-10-2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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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克思市场价值理论的不同解释  

 

 

孟捷

 

   

马克思的两种市场价值理论   

在《资本论》里,特别是在第三卷第十章,马克思为我们留下了至少两种市场价值的理论。第一种理论可以称作“由生产的标准技术条件决定的市场价值理论”,譬如,在第三卷第十章马克思说,“市场价值,一方面,应看作是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另一方面,又应看作是在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1] 这个规定与第一卷开篇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定是相一致的。按照这个观点,商品的供求条件的变化对市场价值的确定没有重大的影响,只是造成市场价格围绕市场价值这个中心而波动。  

第二种理论可以称作“由供求条件决定的市场价值理论”,鲁宾把这种理论称作“市场价值的经济概念”。按照这个理论,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条件的变化,对市场价值的确定有直接的影响。在第一卷第三章讨论货币和商品的形式变换W-G-W的时候,马克思就已经谈到了这个理论。假定有一个织麻布者,生产出为社会需要的麻布,这些麻布能吸引多少货币呢?马克思写道:“当然,答案已经由商品的价格即价值量的指数预示了。……假定他(织麻布者)耗费在他的产品上的只是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商品的价格只是物化在商品中的社会劳动量的名称。但是,织麻布业的以往可靠的生产条件,没有经过我们这位的许可而在他的背后发生了变化。同样多的劳动时间,昨天还确实是生产一码麻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今天就不是了。货币所有者会非常热心地用我们这位朋友的各个竞争者定出的价格来说明这一点。真是不幸,世上竟有很多织麻布者。最后,假定市场上的每一块麻布都只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这样,这些麻布的总数仍然可能包含耗费过多的劳动时间。如果市场不能以每码2先令的正常价格吞下麻布的总量,这就证明,在全部社会劳动时间中,以织麻布的形式耗费的时间太多了。其结果就像每一个织布者花在他个人的产品上的时间都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样。”[2]  

在这里,“每一码(麻布)的价值是耗费在麻布总量上的社会劳动量的一部分的化身”[3], 这个社会劳动量所带来的使用价值量,有可能在现行价格下过剩。这样一来,每一码麻布的价值量,或生产每一码麻布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适应。  

在《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进一步发挥了这些观点。在地租篇的一个地方,他提出了著名的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4] 上述这两种关于市场价值的观点显然是有区别的,马克思本人并没有恰当地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这为日后旷日持久的争论播下了种子。不过,在《资本论》第三卷刚刚发表的时候,这种矛盾并没有立即被感觉到。当庞巴维克发起对劳动价值论的批判时,并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与庞氏展开论战的希法亭也是如此,希法亭当时写道:

“经验能帮助我确定的,是为生产一种具体产品所需要的劳动的具体支出。这个具体劳动在多大程度上是社会必要劳动,也就是说,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价值的形成,要在下述条件下才能决定,也就是说,我需要知道生产率的实际平均水平、这一生产力所要求的强度,还需要知道社会需要多大数量的这种产品。而这意味着,我们在向个人询问社会执行的职能。因为社会是唯一有能力计算价格水平的会计,而且社会为此目的所使用的方法是竞争的方法。在市场的自由竞争中,社会把一种产品的所有生产者所耗费的具体劳动当作一个整体,而且社会只偿付那些其耗费是社会必要耗费的劳动,因此正是社会表明了,具体劳动在多大程度上真正参与了价值形成和价格的确定。而‘劳动券’和‘构成价值’的乌托邦则是建立在下述幻想的基础上:理论上的衡量尺度同时直接就是实际中的衡量尺度。与这种观念相适应的是把价值理论看作获得一张价目表的手段,这张价目表越稳定越公平越好,而不是把价值理论看作‘发现现代社会运动规律的工具’。” [5]

在这段话里,两种市场价值理论相安无事地并存着。这段评论展示了希法亭在理论上的正确本能,因为在他看来,以上两个因素显然在竞争中共同决定着商品价值的形成。  

历史上围绕市场价值理论的争论,最早发生在上个世纪二十年代的德国和苏联。活跃于20世纪20年代的苏维埃经济学家鲁宾(I.I. Rubin)的著作反映了这场争论,鲁宾对争论双方的立场做了这样的概括:“社会必要劳动的‘经济学’概念在于,……商品的价值不仅取决于生产率(它表现为在给定的平均技术条件下生产一种商品所必须的劳动量),而且取决于社会需要或需求。这个概念的对手(即那些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技术’决定的人)则反对道,需求的变化,如果没有伴随着生产率和生产技术的变化,只能带来市场价格对市场价值的暂时的偏离,而不会给平均价格带来长期的永久的变化,也就是说,不会带来价值本身的变化。”[6]  

此后,在马克思主义者中间一直存在着这两种对立的态度,而且,后一种态度可以说在传统上具有更大的影响,日本学者伊藤诚(Makoto Itoh)曾恰当地指出了个中原因之所在:“如果供给和需求的比率决定市场价值的水平,那么价值由生产这种商品的内含的抽象劳动量所决定这一点,就会受到损害,而且这样做类似于边际主义以供给和需求决定价格的理论。为了避免这一立场,多数马克思主义者在传统上偏爱马克思对市场价值的第一种定义,把市场价值理解为由生产一种给定商品在技术上所需要的平均劳动时间所决定的。”[7]   

斯蒂德曼的观点,正是建立在第一种定义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部门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是给定的,市场价值就是一个确定的量。不过,要注意的是,即便根据这种解释,市场价值也并不是预先给定的,这是因为市场价值不是在唯一一种给定的技术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一个既定的部门内存在着技术和生产率不同的企业,它们各自所生产的商品有着不同的个别价值,这些个别价值通过市场竞争转化为市场价值。  

尽管在《资本论》里留下了多处关于第二种市场价值理论的提示(在下文中,“市场价值的第二种理论”和“市场价值的经济概念”是在意义相同的意义上使用的),在集中讨论市场价值的第三卷第十章,马克思却主要按照第一种理论的方向发展了市场价值理论。为了便于讨论,马克思把每个生产部门的企业被分为三类,即在高于平均生产条件的生产条件下进行生产的企业,在平均生产条件下进行生产的企业,以及在低于平均生产条件的生产条件下进行生产的企业。由哪种生产条件决定市场价值,取决于在三种条件下生产的产量在总产量中的比重,并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供求条件的对比。譬如,如果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占据多数,市场价值就由最好的技术条件来调节。如果不是这样,如果此时中等或劣等生产条件调节市场价值,那么拥有最好生产条件的企业就会获得超额利润,其产量会大量扩张(按照假设,这类企业的数量在部门中也占据着多数),并导致市场出现过度需求,使市场价格与生产率高的企业的价值相适应。类似的推论也适用于相反的情形,即中等或劣等生产条件的企业在市场占据主导地位。  

鲁宾以及后来的罗斯多尔斯基主张在这个意义上解释马克思的市场价值理论。罗斯多尔斯基说:“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市场价值只能在由三种生产类型中的某一种所决定的生产条件(从而也是由个别价值决定)的限度内运动。”而且,“如果由于市场的变动,大多数商品按照高于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出售,或者相反,按照低于在较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的价值出售,市场价格就会在实际上偏离市场价值。”[8]  

按照这个解释,供求因素对市场价值的影响被局限在一个限度内,也就是说,供求可以使市场价值在最坏或最好的生产条件间变动,但只要超出这个范围,供求就只影响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的偏离。这种偏离被看作是由过度供给或过度需求所引起的,而市场价值的确定预先假定了正常的供求形势,假定了特定技术条件居主导地位下的市场均衡。鲁宾认为,马克思严格区分了下述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生产率最高的那一类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占据多数,市场价值也由这一类企业的个别价值所决定。另一种情形是,市场价值在正常条件下由该部门的平均价值所决定,但是由于过度供给,市场价格低于(笔者按:原文为“高于”,应有误)市场价值,并且这个市场价格是由生产率最高的那一类企业的个别价值所决定的。在第一种情形下,产品按照生产率较高的企业的个别价值出售,意味着市场处于正常状态,在该部门与别的部门之间存在着均衡。而在第二种情形下,虽然产品也是按照生产率较高的企业的个别价值来出售,但这是由市场上不正常的过度供给所引起的,并且会不可避免地造成该部门生产的减少,也就是说,此时在社会生产各个部门之间不存在均衡。在第一种情形下,商品按照市场价值出售,在第二种情形下,市场价格偏离了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市场价值。[9]  

因此,在鲁宾看来,市场价值的确定总是和再生产均衡联系在一起的,他写道:“市场价值是与理论上界定的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均衡状态相适应的。如果商品按照市场价值出售,均衡就得到维持。或者说,该部门的生产就不会不顾其他部门而扩张或收缩。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均衡,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之间的协调,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的一致——所有这些因素都是相互密切联系和共存的。”[10]   

鲁宾对“市场价值的经济概念”的批判  

鲁宾把第二种市场价值理论称作“市场价值的经济概念”,并对其展开了细致的批判。他从这个理论所注重的需求(demand)概念着手,对需求概念做了特殊的规定,把对商品的需求看作仅仅决定于该商品的价值。  

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马克思曾经提到,需求取决于该商品本身的价格,或者说与价格成反比。鲁宾深入地讨论这一点,他说:“需求只有相对于一个给定的价格才是确定的量。”“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一般而言社会需要、有购买力的社会需要、或相应的需求,并不代表固定的、可以准确规定的量。一种特定的需求量是由一种给定价格所决定的。”[11]  

鲁宾设计了一个商品的需求表,在这个表中,有无数价格分别与其需求量一一对应。鲁宾认为,在这些由价格和需求量构成的组合中,只有一对是长期稳定的均衡组合(即均衡价格与均衡需求量)。他提出,如果给定对该产品的社会需要(social needs)和现有人口的收入水平,均衡价格将确定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均衡需求量,而不是相反。这里的“均衡价格”指的是由市场价值决定的价格。鲁宾写道:“倘若我们假设一个既定的需要水平和既定的人口所有的收入水平,那么技术的状况决定了产品的价值,而价值又进而决定了正常的需求量,以及相应的供给量。”[12] 实际的市场价格和需求量将围绕着这对均衡组合而波动;如果市场价格低于市场价值或均衡价格的水平,就会迫使这个部门减少产量,资本就会流到其他部门;反之,就会出现相反的调整过程。因此,与市场价值和均衡产量偏离的价格和产量,不会维持长久。值得指出的是,鲁宾还明确承认,“均衡价格”和 “均衡数量”的概念来自马歇尔。[13]   

在鲁宾那里,劳动生产率的水平决定了商品价值,单个商品的价值(或均衡价格)决定了需求量,需求量又决定了供给即产量。[14] 这个逻辑顺序包含着以下假设:劳动生产率通过改变均衡价格而改变需求量,而需求调节着产量。而在马克思那里,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不仅会引起需求的变化,而且同时带来供给即产量的变化。马克思强调,劳动生产率在引起商品价值(在货币价值不变时也就是价格)下降的时候,还引起使用价值量的增长。这两个过程是由同一个原因引起的并行的过程,是推动资本积累过程中的矛盾发展的动力。  

鲁宾在均衡价格和需求量之间建立的因果关系,还以下述假设为前提:即假定社会对某种商品的需要和既定人口的购买力都不变,对一种产品的需求量取决于该产品的价格,并当这一价格变化时需求量才发生变化。值得注意的是,鲁宾在概念上区分了对某种产品的社会需要(social needs)和需求(demand),所谓需求指的是能在市场上找到买者的商品量,更进一步说,需求的正常水平取决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对于需要的概念,鲁宾则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只是强调需要可因经济以外的外生原因而变动,譬如,天气变化可以导致对棉布的需求发生变化。[15] 正是由于他把需求和需要在概念上严格地区分开来,才得以把需求定义为由商品的单位价值量所规定的、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买主的商品量;需求变化的原因也被归于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这样一来,他就把需求变成了完全依从于价格变化的从属变量。下面的分析将指出,需求并不只是产品价格的函数,对需求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是资本家阶级的积累活动。由于这个积累的规模是无法预先确定的,全社会的有效需求也是不确定的。如果按照鲁宾的主张,这种有效需求取决于商品的单位价值,而价值又取决于某个部门既定的技术水平,那么需求至少在理论上是可以预先确定的。这显然不符合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  

在鲁宾看来,以供求关系解释市场价值的错误在于,即便生产率没有变化,市场价值也可能因需求的改变而变化。按照鲁宾的假设,在生产的技术水平和产品价值没有改变的情况下,需求的长期变化只能来自于两种原因,要么是人口的购买力发生变化,要么是对该商品的需要出于社会或自然原因而发生了变化。我们看到,这两者一开始被鲁宾假设是不变的。如果考虑它们的变化,在鲁宾看来,第一,产品的价值也不会发生改变,所改变的只是均衡产量。鲁宾写道:“倘若生产的技术条件不改变,需求的增加或减少不会引起价值的升降,只会引起一个部门产量的增减。” [16] 第二,这两者的变化都被归于生产力的改变,因此归根结底需求的变化是生产力变化的函数。在鲁宾看来,这种解释维护了“马克思的基本思想:经济发展是由生产条件、由生产力发展的结构和水平所决定的。”为了说明由社会原因引起的需要的变化归根结底取决于生产力,鲁宾甚至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成功的禁酒宣传减少了对酒精饮料的需求;它们的价格暂时降低到价值以下,结果也减少了酒厂的生产。我们故意选择了一个例子,在这个例子里,生产的下降是由具有意识形态性质而非社会性质的原因所引起的。显然,反饮酒宣传的成功是由不同社会集团的经济、社会、文化和道德水平带来的,而这一水平的变化是与之相关的一系列复杂的社会条件的结果。这些社会条件归根结底可以由社会的生产活动的发展来解释。”[17] 这些观点剥夺了非经济领域的任何自主的变化,把鲁宾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庸俗化理解暴露无遗。  

市场价值是隶属于均衡的概念吗?  

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鲁宾还从方法论上概括了以供求关系决定市场价值的理论的“弱点”。在他看来,首先,第二种理论混淆了市场上的正常状态和非正常状态,混淆了不同部门之间均衡的规律和这种均衡崩溃的特例,均衡的这种崩溃只是暂时的。  

第二,这样一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就被破坏了,因为这个概念假设了给定的生产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均衡的存在。  

第三,第二种理论忽视了市场价格偏离市场价值的机制,每当市场出现不正常状况时,产品可以以任何价格来销售,他们不正确地理解这一点,把在这种状况下销售的价格当作与价值相符的价格。他们混淆了价格和价值。  

第四,他们切断了社会必要劳动概念和生产力概念之间的联系,在第二种理论看来,即便生产力没有相应的变化,社会必要劳动也能发生改变。[18]  

这些批评的核心(第一点和第二点),是把价值概念看作隶属于均衡的概念,在鲁宾看来,只有在均衡条件下,运用价值概念才是有意义的。[19] 在鲁宾的分析中始终包含着这样的假定,即把均衡看作资本主义经济的主导趋势,价值概念则是用来说明这种均衡的、比较静态的概念。这些假定与其说符合马克思的思想,不如说更贴近于新古典经济学。我们提到,他曾有意识地把市场价值与马歇尔的均衡价格相类比。市场价值究竟是不是均衡概念?劳动价值论是不是一种一般均衡理论的组成部分?在我们看来,这是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问题。这是因为,除了鲁宾,一些晚近的解释者(如森岛通夫)更明确地把马克思的经济学看作新古典式的一般均衡理论。

在《资本论》里,马克思的确频繁地使用过均衡(中译文一般译为平衡)这一术语。但是他对均衡概念的理解和运用,与新古典经济学截然不同。对新古典经济学而言,均衡是整个经济应该趋向的一种状态;作为经济理论中的隐喻(metaphor),它暗示了新古典经济学家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内在稳定性的信仰。而在马克思看来,均衡的实现是偶然的,他甚至曾这样说:“供求实际上从来不会一致;如果它们达到一致,那也只是偶然现象,所以在科学上等于零,可以看作没有发生过的事情。” [20] 在他那里,均衡和非均衡是用于解释经济演化过程的分析工具,在概念上具有某种互补性,在下面这段话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点:

“在(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中,保持比例数或比例的铁的规律使一定数量的工人从事一定的职能;而在商品生产者及其生产资料在社会不同劳动部门中的分配上,偶然性和任意性发挥着自己的杂乱无章的作用。诚然,不同的生产领域经常力求保持平衡,一方面因为,每一个商品生产者都必须生产一种使用价值,即满足一种特殊的社会需要,而这种需要的范围在量上是不同的,一种内在联系把各种不同的需要量连接成一个自然的体系;另一方面因为,商品的价值规律决定社会在它所支配的全部劳动时间中能够用多少时间去生产每一种特殊商品。但是不同生产领域的这种保持平衡的经常趋势,只不过是对这种平衡经常遭到破坏的一种反作用。”[21]   

这种“保持平衡的经常趋势”与“平衡经常遭到破坏的”反趋势,是一对具有互补性的矛盾,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论及商品交换过程中的矛盾的时候,曾有过如下方法论的说明,他说:“商品的发展并没有扬弃这些矛盾,而是创造了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一般说来,这就是解决实际矛盾的方法。例如,一个物体不断落向另一个物体而又不断离开这一物体,这是一个矛盾。椭圆便是这个矛盾借以实现和解决的运动形式之一。”[22] 在马克思经济学中,上述矛盾的互补性,还意味着它们可以相互转化,譬如,危机(这是非均衡的表现形式)便是均衡的瞬间恢复。  

纳尔森和温特是演化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他们曾正确地指出:自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所关注的首要问题是,由各种分散决策所产生的经济活动,如何形成了整个经济中的秩序。[23] 对于演化经济学来说,秩序并不等于均衡,秩序毋宁说存在于均衡和非均衡的互补性之中。以研究长波理论而知名的弗里曼和卢科,也在方法论上论述了与此相关的问题,他们使用了“协调”这一概念(coordination),指出:“协调概念解释了,为什么存在着非均衡过程,以及非均衡过程为什么会受到约束;……为什么结构性的不稳定性持续地存在着,但又不会驱使整个系统朝向爆炸性毁灭。”另一方面:“存在着协调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就存在着和谐或均衡,不管均衡在意识形态的意义上指的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般特征,或者在其精确意义上指的是市场体系所具有的持久的动态稳定性特征。” 两位还写道:“马克思已经预见到‘资本主义作为整体’的协调过程的重要性,并把协调解释为各种基本趋势和反趋势——也就是冲突——的结果。”[24]   

劳动价值论作为马克思经济学的基石,旨在分析社会劳动的自组织过程,而不应成为某种一般均衡理论的工具。[25] 从这一点着眼,鲁宾对马克思市场价值理论的解释其缺陷是明显的,它完全忽视了市场价值确定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丢失了劳动价值论在分析上的一个重要维度。在下一节里,我们还将联系再生产图式对此做进一步分析,这里仅限于指出,将市场价值隶属于静态均衡条件的做法,和马克思的下述思想是直接相冲突的,——马克思曾把资本规定为“处于运动过程中的价值”[26],这个提法表明,价值确定是一个历经历史时间的动态过程,隶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各种矛盾。与价值的动态确定过程相伴随的是社会资本的价值革命,这种价值革命赋予个别资本的价值决定以不确定性,马克思就这种不确定性写道:  

“资本主义生产只有在资本价值增殖时,也就是在它作为独立价值完成它的循环过程时,因而只有在价值革命按某种方式得到克服和抵销时,才能够存在和继续存在。……如果社会资本的价值发生价值革命,他个人的资本就可能受到这一革命的损害而归于灭亡,因为它已经不能适应这个价值运动的条件。价值革命越是尖锐,越是频繁,独立价值的那种自动的、以天然的自然过程的威力来发生作用的运动,就越是和资本家个人的先见和打算背道而驰,正常的生产过程就越是屈服于不正常的投机,单个资本的存在就越是要冒巨大的风险。”[27]  

曼德尔也指出,由不间断的技术变革所带来的价值革命可以推论:“投入层次上的价值并不能自动地决定产出层次上的价值。只在一定的时间间隔以后,才能表明‘投入’的一个部分是否已被浪费。”[28] 这段话不仅解释了什么是价值确定的动态性,还揭露了以代数学的方式计算商品价值在方法论上的失误,这种方法假设投入的价值和产出的价值是一致的,抽象了价值确定中的动态性,也就是说,抽象了价值作为运动的“实体-主体”在时间中所经历的变化。[29]  

显然,价值作为静态均衡概念,与这种不断经历价值革命的运动是格格不入的。马克思绝非要用价值或市场价值概念说明某种先验的均衡,如果价值是隶属于均衡条件的比较静态概念,我们就难以设想价值作为实体-主体在时间中的不可逆运动。  

鲁宾在强调市场均衡与价值确定之间的联系的时候,暗含了一点,即把劳动价值论看作解释商品绝对价格水平的理论。这种理解的确可以在《资本论》的个别段落里找到支持。[30] 但在别的地方,马克思曾明确地表示,解释商品的绝对价格水平在理论上只是次要的问题,他更关注于用劳动价值论来说明商品价格的长期运动,他说:“不同商品的价格不管最初用什么方式来互相确定或调节,它们的变动总是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减少了,价格就会降低;如果增加了,价格就会提高。”[31]   

希法亭在回应庞巴维克对劳动价值论的批判时,更加明确而深刻地阐述了这个问题。他写道:“马克思不是把价值理论看作确定价格的手段,而是把它看作发现资本主义社会的运动规律的工具。经验教给我们,绝对价格水平是这个运动的出发点,但是,对别的问题来说,这个价格的绝对高度只具有次要的意义,我们所关注的只是研究其运动的规律。……价值规律向我们揭示的是,归根结底,生产力的发展控制了价格的运动,我们有可能把握这些变化的规律;并且,由于所有的经济现象都通过价格的变化而使自己表现出来,进而就可能达到对所有经济现象的理解。”[32]   

如果希法亭的这个阐释是正确的,如果劳动价值论是为了解释劳动生产率的变动与商品交换价值变动之间的长期联系,均衡条件对于市场价值规定就未必是不可或缺的。相反,劳动价值论是一个动态经济理论的组成部分,它被用来解释生产活动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如何通过交换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鲁宾本人这一点也曾有着深刻的理解,他写道:“由于他们(按:指商品生产者)依靠劳动产品在交换中相互联系,他们在其生产过程中、在其劳动活动中也是相互联系的,因为在直接生产过程中,他们必须考虑到市场上可推测的条件。通过交换和商品的价值,某些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活动影响着其他人的劳动活动,并引起确定的改变。另一方面,这些改变也影响着这些劳动活动本身。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之间互相进行着适应性调节。而这种调节只有当一个领域通过市场上的价格运动影响到另一领域时才是可能的,而价格的运动取决于‘价值规律’。……价值是传送带(transmission belt),它把社会一个领域的生产过程的运动传送到另一领域,使社会成为调节着的整体。”[33]   

如果说鲁宾的理解有什么不足的话,那便在于,他倾向于把各种变化及其相互联系理解为空间上并存的、共时性的联系,而不是历时性的联系。价值作为“传送带”,不仅仅把变化从社会经济的一个领域传送到另一个领域,而且使现在的变化影响到过去和将来。  

日本宇野学派对市场价值的重建  

在结束这一节之前,我们还想介绍一下日本宇野学派(Uno School)的市场价值理论。这一方面是因为,和鲁宾不同,宇野学派试图按照第二种市场价值理论的方向协调马克思的两种市场价值理论。另一方面,在下面的第三节里,我们还将涉及宇野学派的观点。[34]   

宇野学派关于市场价值的理论可以说是自相矛盾的,一方面,它力图按“市场价值的经济概念”的方向发展马克思的市场价值理论,另一方面,市场价值与市场供求均衡条件又是联系在一起的。具体来说,按照伊藤诚的介绍,宇野学派的理论包括如下有特色的内容:  

第一,宇野学派强调,市场价值不是由某种既存的技术条件所决定的,市场价值的确定要与市场的动态过程相联系,动态的市场竞争是市场价值以及与其相应的生产的标准技术条件的发现过程。[35] 我们知道,根据鲁宾和罗斯多尔斯基的观点,市场价值最终取决于一个部门内产量占多数的某种既定的技术条件,而宇野学派则力图摆脱这一束缚,——在动态的市场竞争中所发现的标准的技术条件不一定就是该部门内既存的某一种技术条件。正是基于这一点,宇野理论更容易与新李嘉图主义划清界限,伊藤诚就此写道:“新李嘉图主义者片面地强调生产的技术条件作为价格的决定因素,忽略了市场竞争的作用,”正是动态的市场竞争发现了起调节作用的生产条件。[36]   

第二,决定着一个部门内市场价值的具有代表性的生产条件,不仅要通过资本在部门内的无序竞争才能确定下来,部门间竞争也对市场价值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宇野理论认为,市场价值的确定和生产价格的确定,并不是分别独立进行的过程,两者统一在“市场生产价格”的形成过程中,而且,部门内竞争从一开始就应看作是生产价格理论的一部分。显然,这些观点是对马克思的修正,马克思在逻辑上把部门内竞争和部门间竞争严格区分了开来,只有部门内竞争形成市场价值,而部门间竞争形成生产价格。宇野理论不仅把两种竞争统一在一起,而且把市场价值理论和生产价格理论在逻辑叙述上一前一后的关系颠倒了过来,用伊藤诚的话说:“比较而言,对于把价值规律发展为资本主义社会再生产的规律来说,生产价格理论比市场价值理论更为重要。” “市场价值理论应该置于生产价格理论之后来讨论,并且应该被当作生产价格理论的内在组成部分。”[37]  

可是另一方面,按照宇野的观点,市场价值仍然隶属于供求均衡条件。宇野写道:“市场价值作为市场价格的引力中心,是在供给和需求均衡的基础上被决定的。这意味着,当市场价格高过这个中心时,一个商品的供给就会因为对它的需求而增加,情况相反时则减少。这样,一个商品的市场价值就决定于下述生产条件,在这个生产条件下,商品的供给条件针对着波动的需求得到了调整。”[38]   

一旦把供求均衡条件与市场价值的确定联系在一起,以“供求关系”解释市场价值的尝试必然走向自我否定。这是因为,正如鲁宾所指出的,长期而稳定的市场供求均衡是以再生产均衡为基础的,这种再生产均衡又建立在既定的生产条件的基础上。虽然这种生产条件要通过竞争才能确定下来,但无论如何它已经是一个部门中起调节作用的生产条件,或者说,在这种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产品占整个部门的大多数。这样一来,宇野学派和鲁宾的观点在这个问题上就没有本质区别,我们对鲁宾的批判,也适用于日本的宇野学派。  

关于市场价值的进一步重建  

这一节将探讨如何进一步重建马克思的市场价值理论,也就是说,把市场价值作为解释资本主义再生产中的动态非均衡和不确定性的理论工具。首先,我们要唤起读者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卢卡奇(G. Lukacs)的重视,晚年卢卡奇发展了对劳动范畴的本体论分析,这个分析是我们重建市场价值理论的出发点。  

   

卢卡奇论作为目的论活动的劳动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劳动从一开始就必须具有社会合目的性,社会必要劳动的概念是与这种社会合目的性联系在一起的。罗莎·卢森堡就这个问题这样写道: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个别生产者“是否实际完成了社会必要的劳动,唯一办法就是看他的产品是否有人购买。因此,不管你的劳动是多么辛勤,多么顺利,其产品并不一定都预先具有从社会观点上来看的价值和社会合目的性。只有能够交换的东西才有价值;而什么人都不愿交换的东西,虽然做得很好,还是无价值,还是一种被浪费的劳动。”[39]

劳动的这种社会合目的性植根于劳动作为目的论活动的一般规定中。在《资本论》里,马克思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规定了劳动一般。一方面,劳动是在社会与自然之间展开的物质变换,另一方面,在观念中进行的目的论设定在劳动中起着先导的作用。就后一点马克思说:“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更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上的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40]

在观念中产生的目的论设定,在本体论上先于其物质的实现。另一方面,劳动中的观念因素与其物质上的实现,是只有在思维中才能相互隔离开来的活动;目的论设定,只有通过物质的实现过程,才能成为真正的目的论活动,否则只能是一种意愿。  

匈牙利哲学家卢卡奇,在马克思的基础上发展了对劳动过程的本体论分析。首先,他通过目的论设定和这一设定所发动的因果规律之间的矛盾,来把握劳动过程,他写道:在劳动过程中,“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本身都是受制于自然因果性的自然物,它们只有在目的论设定之中,并且通过这种设定,才能在劳动过程中获得一种社会地存在着的设定性,尽管它们仍然是自然对象。” 他还说:“构成劳动的物质部分的那种独特的、靠目的论推动的因果系列,根本不会自动地、从自然存在的自在地发挥作用的因果系列中产生出来,……自然规律譬如无论在何时何地都没有造出过轮子,尽管轮子的性质和功能完全可以归因于自然规律”。[41] 因果规律可以不必依存于任何目的论设定而存在,而目的论设定却只有在与因果规律相互联系的条件下,在劳动这个具体整体中,才能获得现实的存在。  

此外,卢卡奇还把目的设定进一步区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环节:确定目的和选择手段,这两个环节都伴随着选择,都是人的选择的结果。譬如,就确定手段而言,“当原始人从一大堆石头中挑出一块对他的目的似乎是适用的石头,而将其他石头置于一边,那么这里显然包含着一种选择。而且,恰恰从这样的意义上说,这是一种选择,就是这块石头作为无机界中的一个自在地存在着的对象,决不是预先就为这种设定充当工具的。”[42] 正是这里存在的选择因素,给劳动过程的手段和目的、条件和结果之间的联系,带来了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随着商品交换和劳动的社会合目的性的发展,在下述意义上不可避免地加深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对个别生产者来说,他的生产乃是这样一些目的论设定所产生的结果,无论就应予满足的社会需求而言还是就实现生产中的社会必要劳动而言,这些目的论设定在质和量的方面既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43]   

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个别目的论设定借助于实现的那些因果关系,不再像简单劳动过程中那样仅仅来自于自然界,由于生产是以交换为目的的,通过交换在商品生产者背后编织起复杂的社会联系。在这些社会联系中,社会总劳动量在各个部门间合比例的配置,从社会角度看是最重要的一条经济规律。为了强调这些规律的客观性,马克思把这些规律也称作自然规律,并指出:自然规律是不能取消的,能改变的只是这些规律的实现形式。[44]   

社会存在所专有的这些客观的物质规律,归根到底是由无数个别生产者的目的论活动所发动的,是这些个别目的论活动的社会综合。但是,个别生产者在目的论设定中并不能完全预见或控制这些规律,反而只能在事后为这些规律所支配。在目的论活动和这些活动所发动的因果规律之间存在着的这种辩证联系,使卢卡奇得出结论:社会存在以及作为其物质基础的经济,是“以观念的形式引起的人的活动与由此产生的物质经济规律两者的辨证的整体性、相关性和不可分割性。” [45]  

再生产图式与市场价值确定的动态性  

在《资本论》里,马克思具体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这种整体性:个别资本的目的论活动(它体现为个别资本流通)综合成为社会总资本的运动;另一方面,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的实现规律,又反过来对个别资本的目的论活动施加限制和影响。  

为了分析社会资本再生产的规律,马克思提出了由两部类构成的再生产图式。按照曼德尔的总结,这个再生产图式有以下特点,第一,它事实上是一个在理论上再现社会与自然的物质变换的最简单的宏观模型,它把个别地进行的劳动过程,综合成为社会生产。曼德尔说:马克思的两部类图式,“是与人类生产一般的基本性质相适应的——不单单是与人类生产一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特殊表现相适应。如果不建立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人类便不能生存。而如果不使用工具,人类便不可能实现那种物质变换。因此,人类的物质生产总是至少要由工具和生存资料构成。马克思再生产图式的两大部类无非是人类生产一般划分的特殊的资本主义形式”。[46]  

第二,曼德尔指出,再生产图式同时也是一个市场模型,它概括了社会年产品的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关系。“《资本论》第二卷有一个副标题:《资本的流通过程》,而第一卷的副标题是:《资本的直接生产过程》。初看起来,区别是明显的。第一卷集中论述工厂、劳动场所的问题。它说明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既当作物质生产过程又当作价值增殖过程(即剩余价值生产过程)的性质。与此相对照,第二卷则集中论述市场问题。它不是说明价值和剩余价值是怎样生产出来的,而是说明它们是怎样实现的。” [47]   

现在,依靠再生产图式,我们有可能从总体上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和流通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性质是上面所谈过的:它是劳动过程的目的论设定与这一设定所发动的因果规律之间的矛盾。但困难也由此而出现了,一种理解认为,再生产图式表达了资本主义再生产顺利进行所应遵循的均衡条件,因此,不能用它来分析资本积累过程中的矛盾。用日本学者伊藤诚的话说:“再生产图式的功能不在于揭示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而在于表明,只要满足了适用于各种不同社会的再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资本主义生产能够持续地存在下去。”[48]   

另一方面,曼德尔则提供了相反的观点,他说:“滥用(再生产)图式的最自相矛盾的一种形式就是应用它们来证明,‘只要’保持各部类间正确的‘比例’(‘平衡条件’),资本主义就能和谐地、无限地增长。持有这种糊涂观念的们忽视了马克思所作的根本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结构本身及其运动规律包含着这些‘平衡条件’不可避免的破坏;对于不平衡和不平衡增长的常态来说,‘平衡’和‘和谐的增长’只是一种罕见的例外(或长期的平均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价值决定的动态性和消费者支出的不确定性两者都使人们不可能在两大部类间保持如此确切的比例,以至可以达到和谐的增长。”[49]  

除了应把“消费者支出”改成投资支出外,我们赞同这段话的所有观点(参见后面的讨论)。曼德尔的这些论述,指向再生产图式的第三个特点:再生产图式不仅仅表达了资本主义再生产的均衡条件,而且是分析资本主义再生产中的矛盾和非均衡的理论工具。在马克思之后,首先使这一点明确化的是罗莎·卢森堡。不过,在卢森堡那里,问题是以矛盾的形式提出来的,一方面她体认到,马克思经济学的分析重心,是《资本论》第三卷所考察那些矛盾,特别是剩余价值生产和剩余价值实现的矛盾。另一方面,——这是卢森堡的失误——,她又对再生产图式采取了批判的立场,在她看来,《资本论》第二卷提出来的再生产图式无法用来分析这些矛盾,并和第三卷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的论述相抵触。[50] 卢森堡实际上是在不正确的理论形式上发现了马克思没有来得及完成的任务:马克思没有利用再生产图式分析资本积累过程中的矛盾,此外,从价值论的角度看,也没有利用再生产图式来分析价值确定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51]  

上一节曾提到,鲁宾把市场价值看作隶属于均衡条件的概念,并把均衡视为资本主义生产的主导特征,对此我们已做了初步的批判。按照鲁宾对均衡的界定,在理论上可设想的、稳定而长期的供求均衡,事实上是再生产均衡,也就是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均衡。再生产均衡是长期供求均衡的前提条件。他还批评新古典经济学仅仅分析了(而且是在错误的形式上分析了)供求均衡,忽略了再生产均衡。[52] 可是,我们也看到,纠缠着卢森堡的那些问题,没有对鲁宾产生任何影响。在鲁宾看来,马克思经济学的分析重心,并不是资本积累过程中的矛盾,而是社会生产的平衡规律。鲁宾甚至没有想过把再生产图式作为分析上的工具,运用于阐释市场价值理论。  

初看起来,再生产图式是由价值总量之间的均衡条件构筑起来的,这很容易诱导人把价值的确定过程看作是均衡条件的形成过程。可是,通过一个新的再生产条件,我们将看到,资本主义再生产的均衡只是特例,其常态是动态的非均衡,这一点不可避免地影响到资本价值的确定。  

从扩大再生产的两个总量均衡条件:C1+V1+S1 = C1+C2+S1c+S2c  和C2+V2+S2 = V1+V2+S1k+S2k+S1v+S2v ,可以得出一个新的均衡等式,并用它来表征资本积累的基本矛盾——剩余价值生产和剩余价值实现的矛盾(进一步的讨论见本文附录):   

αSt1+αSt2 = St+11c + St+12c + St+11v + St=12v                       (1)  

该式的左端是一个再生产时期结束时两大部类各自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也可以看作是两部类资本家的意愿积累,α为意愿积累率。右端则代表决定剩余价值实现的需求项目,我们看到,这些需求项目恰好是两部类资本家的实际积累。符号的上标t和t+1在这里表示剩余价值生产和实现在时空及概念上的差异。现在,让我们看看马克思对剩余价值生产和剩余价值实现的论述,并把他的论述与这个均衡等式对照一下。马克思说:

“直接剥削的条件和实现这种剥削的条件,不是一回事。二者不仅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分开的,而且在概念上也是分开的。前者只受社会生产力的限制,后者受不同生产部门的比例和社会消费力的限制。但是社会消费力既不是取决于绝对的生产力,也不是取决于绝对的消费力,而是取决于以对抗性的分配关系为基础的消费力;这种分配关系,使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消费缩小到只能在相当狭小的界限内变动的最低限度。这个消费力还受到追求积累的欲望的限制,受到扩大资本和扩大剩余价值生产规模的欲望的限制。”[53]

在这里,马克思实际上列举了三项决定剩余价值实现条件的因素,除了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比例和群众的消费力之外,他还谈到了资本家的积累欲望。在这三项因素中,资本家的积累是最具决定性的因素,因为积累会按照其规模和方向重塑部门间的比例,并经过某种乘数效应影响群众的消费力。积累的这种作用在上述均衡等式中得到了直观的体现,因为等式的右端,也就是剩余价值实现的决定因素,恰恰归结为两部类资本家阶级的实际积累。按照《资本论》第一卷的说明,已实现的剩余价值是资本积累的源泉。而新的均衡条件则揭示了相反的关系:两部类资本家阶级的实际积累是剩余价值实现的决定条件。因此,这个均衡等式表明,卡莱茨基的著名观点——资本家阶级的利润决定于他们自己的投资,而不是相反——实际上蕴涵于马克思的再生产图式之中。[54]   

再生产图式所表征的均衡条件,代表着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的个别目的论活动的社会实现条件,这些实现条件作为卢卡奇所说的设定的因果性与个别目的论设定相对应。这些实现条件的确立不是必然的、不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常态,而这只是因为,资本家阶级的实际积累水平是完全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表现为下面的不等式  

αSt1+αSt2   >< St+11c + St+12c + St+11v + St=12v                         (2)

资本价值的确定在时间上的动态性,通过这些符号的时间维清楚地显示出来。价值规律(鲁宾眼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平衡规律)不仅仅涉及劳动量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共时性分布,而且涉及劳动量在历史时间中、在再生产的前后时期中的动态分布。从这个不等式可以看到,前一个再生产时期的产品的价值,是通过下一个时期的实际积累来实现的,这个积累水平的高低(以资本新推动的劳动量来衡量),提供了前一时期资本产品的对等价值,调节着前一时期产品的价值量。  

马克思指出,剩余价值的生产仅仅取决于生产力的水平。可是,如果在再生产过程中,积累达不到一定的规模,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就得不到实现,这也意味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框架不能容纳已有的生产力。从这一点着眼,生产力的现有水平并不是单纯的技术概念,而是一个经济概念。在规定什么是生产的标准技术条件和社会必要劳动的时候,不能把它们简单地归结为在技术上给定的生产条件。易言之,生产的正常技术条件不是在技术上可以确定的概念,而是被一个社会机制选择的结果。  

在这里,在什么是生产的标准技术条件的问题上,我们也看到了卢卡奇所谈到的那种联系:一方面,生产的技术条件是个别资本家的目的论活动据以进行的手段,另一方面,一个成功的目的论活动要求实现手段和目的的同质化,也就是说,要根据所设定的目的对手段进行选择。生产的标准技术条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要置于目的论活动的结构之中、相对于目的论活动的结果才是有意义的。  

从再生产图式的角度看,价值确定首先是在宏观层面上进行的。按照这种理解,价值确定是从社会资本的价值出发,然后“回溯”到个别商品的价值。这个理解和《资本论》的叙述方法似乎是相违背的,因为马克思的叙述是从个别商品的价值决定出发的。但是,这种表面的矛盾只不过反映了叙述方法和研究方法之间的区别。从过程的内在联系看,正如马克思在第三卷所指出的:“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参见第二节的引文)  

也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市场价值的两种理论之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按照鲁宾所倡导的第一种理论,商品的单位价值决定于生产的技术条件,单位价值(也就是商品的均衡价格)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决定了商品的销量,这两者的乘积便是生产一种商品所需的总劳动量。鲁宾认为,这里有三个起调节作用的量,即均衡价格,与均衡价格相适应的均衡产量,以及分配到该部门的均衡劳动量,这三个量都是经验中的波动数量的中心。而按照第二种理论,商品的单位价值等于分布于一个生产部门的总劳动量除以产品总销量。这样一来,前述关系就被弄颠倒了,本应作为结果的分布于一个部门的总劳动量,现在成了分析的出发点。这意味着,社会必要劳动和生产力之间的联系被切断了,也就是说,照这种理解,即便生产力没有变化,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也能发生改变。[55]  

针对鲁宾的这个批评,可以提出以下回应:生产力的变化促进了资本积累内在矛盾的展开、并以后者为中介影响着社会必要劳动的确定。从第(1)式看到,资本积累的矛盾归结为剩余价值生产和剩余价值实现的矛盾,一方面,剩余价值的生产决定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所谓需求归根结底取决于资本家阶级的积累本身。如果资本主义生产始终以生产既定不变的使用价值为前提,将难以避免产品实现上的困难,为进一步积累设置障碍。在《资本论》开篇,马克思就生产力的变化对商品两因素的影响提出了以下规律:劳动生产率的发展与价值量的变化成反比,与使用价值量的变化成正比。使用价值对价值的限制,归根结底来自于这两种方向相反的运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价值增殖会越来越依赖于使用价值的实现。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矛盾看作剩余价值生产及其实现的矛盾得以展开的驱动力。[56]   

   

把价值实体和价值形式的区别引入市场价值理论  

按照鲁宾的观点,生产的技术水平决定了单位商品的价值,只要生产力水平不变,商品的价值也不会发生变化,因此这个价值是稳定的,由商品单位价值的稳定性可以进一步得出分布于一部门的稳定的、不变的总劳动量。与此相反,第二种市场价值理论则把商品的单位价值看作是随需求的变化而变化的不稳定的量。在鲁宾看来,这一理论完全否定了单位商品价值作为价格波动的重心、以及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调节者的意义;忽视了市场价格偏离市场价值的机制,混淆了价值与价格。[57] 在这一节里,我们将对这一批评做出回应。  

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什么是价格?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还要求助于卢卡奇。卢卡奇把劳动作为一切目的论活动的原型,在劳动的基础上又产生了第二种目的论活动。在劳动活动中,目的设定以自然为对象,并通过改造自然对象以实现所设定的目的。另一方面,在第二种活动中,目的论设定往往不是以自然作为直接的对象,而且指向他人及其观念,甚至设定的目的就是让他人进行目的设定。卢卡奇把这类活动称作“第二种目的论活动”。[58] 商品交换或分配都属于这样的活动。和第一种目的论活动一样,在商品交换中同样存在着目的设定、以及目的论与因果律的辩证法,同样要实现观念的东西向实在的东西的转变。卢卡奇援引马克思的论述说明这一点:  

“商品实际上是使用价值,它的价值存在只是观念地表现在价格上,价格使商品同对立着的金发生关系,把金当作自己的实际价值形态。反之,金这种物质只是充当价值化身,充当货币。因此金实际上是交换价值。金的使用价值只是观念地表现在相对价值表现的系列上,金通过这个相对价值表现的系列,同对立着的商品发生关系,把它们当作自己的实际使用形态的总和。” [59]

在这里,价格,或者更准确地说市场价格,是商品所有者在观念上进行的目的论设定的具体形式。这个观点对于以下的分析是重要的出发点,它有助于从分析上厘清价值实体和价值形式在概念上的区别、厘清价值与价格的区别。商品交换的实质内容是用一种劳动交换另一种劳动,是“人类劳动的物质变换”。[60] 但这个内容严格讲来处在商品交换者的观念之外。对个别商品生产者来说,交换的直接目的,是通过价格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价格形式是用其他商品(这里是贵金属)的使用价值来表示商品自身的交换价值。价值实体和价值形式的区分,一方面强调了它们之间的差别,另一方面则意在把握这两个层面之间的联系。正如希法亭所指出的那样,劳动价值论力图在劳动生产率和价格的长期运动之间确立规律性的联系,并通过价值概念在理论上把握这种联系。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出于这个考虑,规定了“价格”范畴,即把价格规定为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在《资本论》第三卷之前,商品按相同价格交换,同时是等量劳动时间的交换。必须强调的是,第一卷提出的这个“价格”范畴,与第三卷出现的“市场价格”是不同的,严格讲来,只有“市场价格”才是商品交换者观念中的目的论设定的具体形式,而第一卷所规定的“价格”范畴是纯理论概念,服从于特定的“思想实验”的需要。由于这个原因,在马克思经济学中,所谓“价格围绕着价值而波动”的提法是不准确的,这里的“价格”应该改换为“市场价格”。  

但是,若再仔细考量,甚至“价值是市场价格的波动中心”[61] 这样的提法,也是有问题的。在这里,市场价格是一种具体的价值形式,它与价值实体在概念上是相区别的,在衡量尺度上也不相同,市场价格是用货币来衡量的,而价值的衡量单位是劳动时间。如果我们谈论市场价格围绕价值而波动,就等于将两者直接比较。因此,如果我们严格地使用这些术语,就应该表述为:市场价格围绕着某种均衡价格而波动。我们知道,按照鲁宾的意见,均衡价格是由价值决定的。但鲁宾的这个解释只适用于短期的静态分析,而且在这个意义上很难说与马歇尔的理论有本质上的区别。更重要的是,劳动价值论在分析上的主要用途并不在此,“价值是市场价格的波动中心”的提法,其实是要表达劳动生产率对价格长期运动的影响,只不过对这种影响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表达。  

在方法论上,这里所涉及的问题是由日本宇野学派提出来的,只不过他们把价值实体和价值形式的区别运用于“转型问题”,而没有运用于市场价格和价值的关系。按照宇野学派的观点,马克思虽然在《资本论》第一卷里区分了价值实体和价值形式,但他并没有系统一贯地坚持这种区分,第一卷还留有古典经济学的残余。[62] 宇野学派提出了一个价值形式理论,特别是把生产价格规定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一种价值形式,并把这个观点运用于解决“转型问题”。伊藤诚指出,在“转型”中起约束作用的两个总量恒等式(即总价值等于总生产价格,总剩余价值等于总平均利润),在理论上是无意义的,因为价值和生产价格分属不同的理论层次,一个是价值实体,衡量单位是劳动时间,而另一个是价值形式,衡量单位是货币。因此,像冯·鲍特基维茨那样把价值体系和经过“彻底转形”的生产价格体系直接相比较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宇野学派的这个观点,还得到了英国牛津大学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格林的支持。[63]

宇野学派的这些观点,对于重建市场价值理论也是非常具有启发性的。但是,宇野学派在理论上又是不彻底的,这体现在,价值实体和价值形式之间的区分并没有被运用到市场价值理论中去。按照本文第二节的介绍,在宇野学派看来,市场价值理论应看作是生产价格理论的一部分,两者应该统合在市场生产价格理论中。但是,市场生产价格与市场价值在概念上有什么区别,并没有得到交代,以伊藤诚为例,他甚至于否认市场价值和市场生产价格之间的区别。譬如,他写道:“经过重新表述的市场价值概念,和市场生产价格概念其实可以看作是等同的,……照这样界定的市场生产价格,仅仅是市场价值在考虑到不同部门的资本主义竞争时的具体化。”[64] 与此相联系的是,他一会儿把市场生产价格看作波动的市场价格的引力中心,一会儿又把市场价值看作这种引力中心。

如果把价值实体和价值形式的区别运用在市场价值理论中,市场价值便可简洁地规定为:以市场生产价格为媒介所支配的价值实体。事实上,伊藤诚在批评冯·鲍特基维茨的“转型”方案时,已经无意识地运用了这个概念。伊藤诚写道:“在我看来,我们必须考察价值概念的三个方面的关系,以便解决另人困惑的转型问题。(1)由给定的生产的社会和技术条件所决定的价值实体、或内含于各种商品中的劳动量;它决定了:(2)作为价值形式的生产价格。但仅仅考察这一关系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考察:(3)借助于生产价格,每个阶级或每个产业部门占有了多少作为已得到的价值实体(the acquired substance of value)的劳动量。生产价格作为一种价值形式不仅是由以生产的物质条件为基础的价值实体所决定的,而且在价值实体即劳动的配置中起着中介的作用。”[65]   

伊藤诚所强调的价值概念的这三个方面分别对应于资本价值运动的三个阶段,即生产,实现,以及补偿已耗费的投入以便进行再生产。这意味着,价值实体和价值形式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在资本的运动过程中展现出来的,并与“价值确定的动态性”问题结合在一起。市场价值的确定不能脱离价值形式;在上述运动过程中价值形式不仅表现价值实体,而且调节和分配价值实体。  

市场价值的上述规定,有助于我们纠正对价值规律的一个不正确的看法。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把价格规定为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价值规律的作用此时体现在:如果货币价值量给定的话,价格与商品的内含价值量是严格地成比例的。我们已经提到,马克思在第一卷这样做,是为了进行“思想实验”,即把价值作为把握劳动生产率和价格运动之间的社会联系的概念工具。在这里,价值形式的作用仅仅在于表现商品的价值,对于社会劳动的配置并没有任何积极的影响。  

商品按照生产价格出售,意味着不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可能性。但伊藤诚指出,这并不构成对价值规律的否定,而是价值规律的进一步发展。由于商品以生产价格出售,并用货币进一步购买再生产所需的投入,结果在社会生产的每个部门都可能出现下述不一致的情况,即作为产出的商品的价值量(以内含劳动衡量),和为再生产而购买的那些商品的价值量(以可支配劳动量衡量),是不相等的。也就是说,由于生产价格的中介,社会劳动在不同的部门实现了再配置,一些部门本来耗费了较少的劳动量,却在市场上支配了较多的劳动,另一些部门则相反。然而这一点并不妨碍所有部门产出的价值总量与所有部门为再生产而购买的投入的价值总量是相等的。在这里,价格形式不再是被动地表现商品的价值,相反,价格形式是在各个部门和各个阶级之间重新分配价值实体即社会劳动的杠杆。  

把市场价值规定为以市场生产价格为媒介所支配的价值实体,可以在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中找到直接的依据。构成级差地租的那部分超额利润来自于土地产品的市场生产价格大于个别生产价格的差额。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举了一个例子,其中全部土地产品10夸特谷物的个别生产价格总额是240先令,而市场生产价格总额是600先令,马克思把两者间的差额称作“虚假的社会价值”,因为它不是农业部门自身的剩余劳动物化的结果。关于土地产品市场价值的确定,马克思留下了一段十分重要的评论:  

“这是由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通过竞争而实现的市场价值所决定的;这种决定产生了一个虚假的社会价值。这种情况是由市场价值规律造成的。土地产品也受这个规律的支配。产品(也包括土地产品)市场价值的决定,是一种社会行为,虽然这是一种不自觉的、盲目的社会行为。这种行为必然不是以土地及其肥力的差别为依据,而是以产品的交换价值为依据。如果我们设想资本主义的社会形式已被推翻,社会已被组成一个自觉的、有计划的联合体,10夸特就会只代表一定量的独立的劳动时间,而和240先令内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相等。因此,社会就不会按产品内所包含的实际劳动时间的二倍半来购买这种土地产品;……被看作消费者的社会对土地产品支付过多的东西,对社会劳动时间在农业生产上的实现来说原来是负数的东西,现在竟然对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即土地所有者来说成为正数了。” [66]  

这段话里有这样几个观点对我们是重要的。第一,“虚假的社会价值”并不限于土地产品,相反,造成“虚假的社会价值”的“市场价值规律”是适用于社会生产的一般规律。根据孟氧教授的意见,“市场价值规律”的概念仅仅出现于《资本论》第三卷,在第一卷从无这样的提法,价值规律也由此取得了更发展的形式。[67]  

第二,产品的市场价值的确定是一个社会行为,这种行为以产品的交换价值为依据,而非必然以产品的生产条件为依据。对土地产品而言,这里的生产条件就是土地的肥力的差别。也就是说,不管是优等地还是中等地,它们的产品的市场价值的确定,与各自土地的肥力没有直接的联系。  

第三,“虚假的社会价值”不是由土地产品的生产中所耗费的“内含劳动”物化而成的,而是以价格形式为媒介在市场上获得的“可支配劳动”。  

按照马克思在这里的总结,市场价值的第二种理论并没有混淆价值与价格,而是赋予价格形式以更重要的作用,把价格看作在社会生产各部门之间重新配置社会劳动的杠杆。有必要指出,鲁宾在阐释市场价值理论的时候,从来没有分析市场价值规律与马克思地租理论之间的关系,这一点无疑是意味深长的。  

产品市场价值的确定并不必然以本部门内生产的技术条件为依据,无论市场价值还是生产的标准技术条件,都是由马克思所说的“社会行为”来确定的。生产的标准技术条件可以这样来规定:在这种技术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其内含价值量与经过W-G-W的变换在市场上所支配的市场价值量恰好相等。由此可知,凡是生产的技术条件符合标准技术条件的企业,没有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可得。在马克思所谈的土地产品的例子里,劣等地的技术条件是标准的技术条件,因为劣等地没有超额利润可得。而在一般的工业生产中,由于一般并不存在对一种生产条件的资本主义经营论断,生产的标准技术条件则是变动不居的,竞争和再生产条件的变化会不断地确立新的标准技术条件。在一个由竞争主导的部门中,企业并不能直接把握到什么是标准的技术条件,只有通过超额利润的产生和消失,在急剧的变化中感知这一条件。  

   

   

结论:市场价值与资本主义再生产的不确定性  

现在,可以对斯蒂德曼的观点正式提出一个反驳了。生产的标准技术条件与价值量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斯蒂德曼所理解的那种单向的、决定论式的关系。生产的标准技术条件是不能脱离市场价值和市场生产价格概念预先给定的。像斯蒂德曼那样把生产的标准技术条件作为决定价值量的给定的因素,进而宣布价值概念完全多余的做法,是不适当的。这种做法要成立,除非假定生产者是为已知的需求而生产,或者说,预先遵循着某种为生产制订的计划。而这样的假设显然不适用于一个资本主义经济。  

市场价值概念是与资本主义再生产中的“自组织”和不确定性联系在一起的。这里所说的不确定性,是资本主义再生产的手段和目的、条件和结果之间的联系的不确定性。生产的技术条件最初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出发点或基础,是价值增殖的基础,但问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当事人不仅事先无法确知价值增殖的程度,甚至不能把握价值增殖的这一出发点或基础,也就是说,不能无条件地确知什么是为社会认可的生产的标准技术条件。马克思的价值概念(以及用价值概念来规定的资本概念)在下述意义上反映了这一点:要想用统计方法在量上“捕捉”到市场价值或者生产的标准技术条件,是永远不可能的。这不是理论本身的缺点,而是上述不确定性在理论上的反映,就像量子世界中的不确定性会反映在“测不准原理”上一样。  

因此,劳动价值论一方面是分析资本主义再生产的不确定性的工具,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经济科学自身在认识上的限度。一位捷克哲学家泽勒尼,在谈到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时候曾指出:“在对人类理性的界限的看法上,马克思接近康德甚于接近黑格尔”。[68] 这个判断是十分深刻的。遗憾的是,泽勒尼没有片言只字谈到劳动价值论,而劳动价值论恰恰是支撑这个观点的最有力的论据。我们可以为泽勒尼的观点再补充一点:这种认识论上的界限,反映了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人类实践活动的本体论界限。显然,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差异也是明显的,后者恰恰通过“理性选择”的概念在提倡一种“全知的”经济学。  

我们看到,确定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被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选择”的结果,生产的给定技术条件只是这种选择的前提。明确了这一点,还可以针对“演化经济学”的代表霍奇森的观点提出一个回应。在霍奇逊看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演化经济学”的主题无关,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劳动价值论,因为:“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价值被假定是与既定时刻所具有的最有利可图的技术相关的。价值量与这种技术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联系在一起。按照这个理论,在经济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多样性就不见了。而没有这种持久的多样性,自然选择就没有原料。饶有意味的是,马克思和古典及新古典经济学一样,仅仅关注于单一技术的产生及其如何获得统治地位。”[69] 这就是说,价值概念是个决定论的概念,它排斥技术的多样性,排斥某种类似于自然选择的过程。

顺便指出,在成为“演化经济学”家之前,霍奇逊曾自认为是个马克思主义者,而当时的他实际上是戴着斯拉法和斯蒂德曼的眼镜看马克思的。在成为演化经济学家后,他又对斯拉法主义做了批判。[70] 可是,从上面这段话可以看到,霍奇森的自我批评是不彻底的,他一方面屏弃斯拉法主义,另一方面却默认了斯蒂德曼在斯拉法的立场上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批判。  

经济生活中的多样性,是“演化经济学”所强调的理论主题之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真的跟这一主题无关吗?其实,在市场价值和生产的标准技术条件之间的不确定的联系中,包含着由下面两个环节构成的类似于自然选择的过程,首先是生产同一种产品的技术条件的变化,其次是资本积累的基本矛盾作为一种选择机制(市场价值概念被用来解释这个机制)在既有的技术条件中进行选择,也就是说挑选出标准的或有代表性的技术条件。标准的、或有代表性的技术条件,借用另一位演化经济学家麦卡佛(Metcalfe, S.,)的话说,“是经济过程产生的结果,而不是这个过程的给定前提。”而且,“所谓代表性取决于各种相关行为的协调方式,即便‘现实’行为者的各种个别行为是固定的(fixed),所谓代表性也会随着经济过程而改变。[71] 也就是说,即便在相关部门中实际存在的各类技术条件及其比例没有变化,生产的标准技术条件——作为一个理论概念——也会随着社会资本积累的矛盾发展而变化。因此,整个过程并不像霍奇逊所说的那样,是以决定论的方式说明“单一技术的产生及其如何获得统治地位”,相反,马克思是通过市场价值概念说明了技术和资本积累过程的协同演化。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99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5-126页。

[3] 同上书,第126页编者注2。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7页。

[5] Hiferding, op cit., pp.146-147. 重点号是笔者所加。这里谈到的‘劳动券’和‘构成价值’观念,分别是空想社会主义者格雷等人和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蒲鲁东提出来的,并遭到过马克思的批判。

[6] Rubin, I.I.,(1928) Essays on Marx’s Theory of Value, Detroit: Black and Red, 1972, p.185.

[7] Itoh, M., Value and Crisis, New York, Monthly Review Press, 1980, p.84.

[8] 罗斯多尔斯基,《马克思〈资本论〉的形成》,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三章第五节,特别是第102-105页。

[9] Rubin, Essays on Marx’s Theory of Value, p. 182.

[10] Ibid, pp.178-179.

[11] Rubin,ibid., p.186, p.187.

[12] Rubin, ibid, p.190. 显然,如果产品的价值真的是以这种决定论的方式决定于技术水平,要想反驳斯蒂德曼就是不可能的。

[13] Rubin, ibid, p.189 and note 4.

[14] “2卢布75戈比的市场价值决定了240,000单位的有效需求量,而供给(即产量)将被吸引到这个量上来。”Rubin, ibid, p.189.  

[15] Rubin, ibid., p.186,p.188,p.192.  

[16] Rubin, ibid, p.193.   

[17] Rubin, ibid, p.194,p.193.  

[18] Rubin, ibid, pp.183-184.

[19] “我们把供求之间达到均衡的阶段称作商品按照其价值出售的状态。……供求均衡只有当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达到均衡时才会发生。”Rubin, ibid, p.190.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12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94页。重点号是笔者所加。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2页。

[23] Richard R. Nelson and Sidney G. Winter, ‘Evolutionary Theorizing in Economics’,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Spring 2002.  

[24] Freeman, Ch., and F. Louca, As Time Goes By: From Industrial Revolutions to Information Revolution, Oxford, 2002, p.120 and p.121.  

[25] 森岛通夫(Morishima)曾经表达了一种极端的观点,他把马克思和瓦尔拉相提并论,认为他们各自独立而同时表述了一般均衡理论。Morishima, M., Marx’s Economics: A Dual Theory of Value and Growth, Cambridge: CUP, 1979,pp. 1-2.

[26] 马克思说:“资本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称为处于运动过程中的价值,……从自身出发并以加大的量回到自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47页。重点是原有的。

[2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22页。

[28] 曼德尔:《资本论新英译本导言》,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第94和95页。重点号为笔者所加。

[29] 在新李嘉图主义者使用的由两部门组成的生产体系中,两种产品,即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单位价值,可以通过下面的方程体系被决定

  λ1 = aλ1+l1

 λ2 = bλ1+l2

  λi 是产品的单位价值,a和b分别是两个部门为生产一单位产品所使用的物质投入的数量,li 是为生产一单位产品所需要的活劳动量。在这个方程体系中,投入的价值和产出的价值是同一的。

[30] 譬如:“如果有两种力量按照相反的方向发生相等的作用,它们就会互相抵销,而不会对外界发生任何影响,在这种条件下发生的现象,就必须用另外的作用,而不是用这两种力量来解释。如果供求一致,它们就不再说明任何事情,就不会对市场价值发生影响,并且使我们完全无从了解,为什么市场价值正好表现为这样一个价值额,而不是表现为另外一个价值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11页。马克思的彼此矛盾的论述表明,以文本考证的方式合乎逻辑地解释他的理论有着不可克服的困难。

[3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98页。

[32] Hiferding, R.,‘Bohm- Bawerk’s  Criticism of Marx’, in Sweezy, P., ed., Karl Marx and the Closure of His System, New York: Augstus M. Kelley Publishers, 1966, pp.139-140. 布哈林也曾指出:“在马克思那里,价值是两种社会现象之间、劳动生产率与价格之间社会联系的表现。”布哈林:《食利者政治经济学》,郭连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62-63页。

[33] Rubin, op cit., pp. 80-81.

[34] 本文对宇野学派的介绍,参考了伊藤诚的下述著作: Itoh, M., Value and Crisis∶ Essays on Marxian Economics in Japan, New York: Monthly Review Press, 1980. 以及The Basic Theory of Capitalism, London: Macmillan, 1988.

[35] Itoh, M., Value and Crisis, p.86.

[36] Itoh, M., ibid., pp.178-179, note 11 of Chapter 3.

[37] Itoh, M., ibid., p.90.

[38] 转引自Itoh, M., ibid., p.87.

[39] 卢森堡:《国民经济学入门》,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第184页。

[4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第208页。

[41] 参见卢卡奇:《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下卷,第14页,第37页,第362页。

[42] 《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下卷,第35页。

[43] 《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下卷,第370页。

[44]  “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 马克思1868年7月11日致库格曼的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0页。

[45] 《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下卷,第372页,第373页。

[46] 曼德尔:《资本论新英译本导言》,第92-93页。

[47] 曼德尔:《资本论新英译本导言》,第77页。

[48] Itoh, M., Basic Theory of Capitalism, p. 183.

[49] 曼德尔:《资本论新英译本导言》,第94页。

[50] 卢森堡:《资本积累论》,北京:三联商店1959年,第262页,第269页。

[51] 曼德尔也指出:马克思没有解决再生产的所有问题,“他没有时间去研究这样一个难题,在把那些有名的资本的‘运动规律’(特别是第三卷中论述的规律)都包括进来的情况下,如何使扩大再生产达到暂时的均衡。”曼德尔:《资本论新英译本导言》,第76页。

[52] 对新古典经济学的这些批评是鲁宾在理论上的一个贡献,参见Rubin, ibid., pp.213ff.

[5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72-273页。

[54] Cf. Kalecki, M., ‘Determinants of Profit’, in Selected Essays on the Dynamics of the Capitalist Economy, Cambridge: CUP, 1980.

[55] Rubin, op cit., pp.196-199.

[56] 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论述,可参见孟捷:“产品创新与马克思主义资本积累理论”,载于张宇、孟捷等主编:《高级政治经济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也可参见孟捷:《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创造性转化》(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的相关部分。

[57] Rubin, op cit, pp.198-199.

[58] 《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下卷,第51页。卢卡奇指出:“分工所引起的间接的、往往拥有极其复杂的中介环节的实践设定,同样具有目的论因果特征,这些设定同劳动本身的一个很重大的差别只是在于,它们所引起并予以实现的目的并不是直接针对社会同自然界的物质变换的某一具体情况,而是旨在影响他人,使之完成设定者所希望的劳动活动。不过在这类场合,中介链不论各有多大规模,在这里都没有关键意义;各个目的论设定要按照一定方向去影响他人,促其实现所希望的目的论设定,这才是重要的。”《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下卷,第364页。

[59] 参见《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下卷,第366页。马克思的话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3页。

[6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31-132页。

[61] 譬如,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99页:“价值是它们的价格围绕着运动的重心”;“市场价值成为市场价格波动的中心”。请注意,这些表述是马克思在阐述市场价值的第一种规定时使用的。

[62] 参见伊藤诚:“马克思的价值理论研究”,梁小民译,张友仁、胡代光校,载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编:《现代国外经济学论文选》第3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也可参见Itoh, M., Value and Crisis, Chapter 2. 或者:Basic Theory of Capitalism, Ch. 7.

[63] 参见Glyn, A.,‘Marxist Economics’, in J. Eatwell et al. eds., The New Palgrave :Marxian Economics,London:Macmillan Press Limited,1990, p.277. 此外,美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谢克也曾接受了把生产价格作为价格形式的进一步发展的观点, 参见Shaikh, A., op cit, p.72.

[64] 参见Itoh, M., The Basic Theory of Capitalism, p.233.  值得一提的是,笔者曾利用在日本访问研究的机会,于2003年2月到东京造访了伊藤诚教授,并向他当面提出了这个问题。伊藤教授对笔者承认,这个问题在逻辑上仍然有待于解决。

[65] Itoh, The Basic Theory of Capitalism, pp.220-221.  

[6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44-745页。

[67] 孟氧:《经济学社会场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86页。

[68] 泽勒尼:《马克思的逻辑》,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86年,第237页。

[69] Hodgson, G.M., Economics and Evolution,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7, p.75.

[70] Hodgson, G.M., Evolution and Institutions, Cheltenham, U.K: E. Elgar, 1998, pp.52f, esp. note 7. 关于霍奇森曾站在斯拉法主义的立场批评马克思,参见他的《资本主义、价值和剥削》,于树生,陈东威译,商务印书馆 1990。

[71] Metcalfe,S., 2002,‘Knowledge of Growth and the Growth of Knowledge’, Journal of Evolutianary Economics,12, p. 8.

论价值理论与价值转形的若干问题[1]  

余斌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100732)  

摘要:马克思在《资本论》较明确地提出了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人认为,这两种含义是分别涉及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这两个不同方面;也有人认为这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其实,《资本论》中还隐含了第三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从《资本论》的论述来判断,决定价值的还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的百年难题实际上是一个伪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在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中不仅不是多余的,而且还是必备的。  

关键词:价值理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转形;资本主义  

一、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林岗指出,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有两种含义,并认为,“这两种含义分别涉及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这两个不同方面的问题”[1]。姜启渭则认为,“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有关价值实现,而是价值创造”[2]。  

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含义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例如,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3]P52。这里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被称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含义。  

2、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含义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指出,“尽管每一物品或每一定量某种商品都只包含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并且从这方面来看,所有这种商品的市场价值也只代表必要劳动,但是,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社会的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4]P209。  

林岗认为,“在这句话中,‘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指的就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而‘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也就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1]。  

二、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争  

林岗认为,“假如不知道生产一单位某种商品所必须付出的社会平均劳动量,那么,生产社会所需要的这种商品的总量所必须付出的劳动的总量,即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根本无法确定的。因此,不能说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更不能说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1]。而姜启渭则认为,“总量在先,平均量在后,平均量不能忽然地显现。它如不是本生产周期现实总量的平均,也是上一个生产周期总量的平均量参照数”,进而坚持“两种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价值”,“价值不单由某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同时另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也要起作用,它要修订、调整前一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使之发生变动”[2]。  

然而,现实中的总量与平均量的关系,并不是数学上的计算顺序的关系。这里的平均量也不是像数学上那种以总量除以样本数来得到。而且上一个生产周期总量的平均量也并不能成为参照数。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明确指出,“同样多的劳动时间,昨天还确实是生产一码麻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今天就不是了。货币所有者会非常热心地用我们这位朋友的各个竞争者定出的价格来说明这一点。真是不幸,世上竟有很多织麻布者。最后,假定市场上的每一块麻布都只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这样,这些麻布的总数仍然可能包含耗费过多的劳动时间。如果市场的胃口不能以每码2先令的正常价格吞下麻布的总量,这就证明,在全部社会劳动时间中,以织麻布的形式耗费的时间太多了。其结果就象每一个织布者花在他个人的产品上的时间都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样。这正象俗话所说:‘一起捉住,一起绞死。’在市场上,全部麻布只是当作一个商品,每一块麻布只是当作这个商品的相应部分”[3]P126。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也强调,“每一种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种再生产可以在和原有生产条件不同的、更困难或更有利的条件下进行”[4]P158。  

既然今天与昨天会存在那么大的差别,那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含义中的“平均”就应当是指当前“再”生产条件下的平均,而与上一个生产周期的平均量没有什么关系。而且,“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一点,是通过商品变得便宜和商品不得不按同样有利的条件进行生产而表现出来的”[4]P726,无须先有什么总量,以便再由这个总量来计算平均量。  

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为了使种类相同,但各自在不同的带有个别色彩的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相一致,而不是同市场价值相偏离,即既不高于也不低于市场价值,这就要求各个卖者互相施加足够大的压力,以便把社会需要所要求的商品量,也就是社会能够按市场价值支付的商品量提供到市场上来。如果产品量超过这种需要,商品就必然会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反之,如果产品量不够大,就是说,如果卖者之间的竞争压力没有大到足以迫使他们把这个商品量带到市场上来,商品就必然会高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如果市场价值发生了变化,总商品量得以出售的条件也就会发生变化。如果市场价值降低了,社会需要(在这里总是指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平均说来就会扩大;并且在一定限度内能够吸收较大量的商品,如果市场价值提高了,商品的社会需要就会缩减,就只能吸收较小的商品量。因此,如果供求调节着市场价格,或者确切地说,调节着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的偏离,那末另一方面,市场价值调节着供求关系,或者说,调节着一个中心,供求的变动使市场价格围绕着这个中心发生波动”[4]P202。  

在这里,马克思明确指出,产品量超过社会需要量,并没有影响市场价值,而只是使商品会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反之,如果产品量不够大,商品的市场价值也不因需求的旺盛而增加,只是商品会高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显然,这种情况只有在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单独决定价值,而不是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实际上,根据马克思的上述一段话,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二种含义的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于单个商品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乘以社会需要所要求的商品量。  

三、市场价值的变动与价值决定  

上述马克思的这段话用概率论的术语来说就是,市场价格是一个围绕其均值(中心)变动的随机变量,而且这个随机变量的均值也是会变动的。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变动。供求的变化决定了市场价格围绕其均值的变动,而该随机变量均值的变动则是由市场价值来调节的。  

相比之下,西方经济学认为,供给是价格的函数,需求也是价格的函数,即这两者由价格决定。而供给函数曲线与需求函数曲线的交点决定均衡价格,因此,西方经济学最终是用价格来决定价格。而马克思在这里则表明,市场价值调节供求关系,供求关系再调节市场价格,最终是市场价值决定市场价格。而市场价值始终是与生产上的必要劳动时间紧紧联系在一起。市场价值的变动首先取决于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动。  

但是,虽然供求的变动一般不影响市场价值,但供求的变动一旦引起生产条件的变化,也会间接地引起市场价值的变化。  

“市场价值,一方面,应看作是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另一方面,又应看作是在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只有在特殊的组合下,那些在最坏条件下或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才会调节市场价值,而这种市场价值又成为市场价格波动的中心……如果需求非常强烈,以致当价格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调节时也不降低,那末,这种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决定市场价值。这种情况,只有在需求超过通常的需求,或者供给低于通常的供给时才可能发生。最后,如果所生产的商品的量大于这种商品按中等的市场价值可以找到销路的量,那末,那种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调节市场价值”[4]P199~200。  

这种在特殊情况下由最好条件或最坏条件决定而不是由平均条件决定的市场价值可以视为价值决定的第三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这是因为,“这里所谈的,并不是和市场价值不同的市场价格,而是市场价值本身不同的规定”[4]P205。  

与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比,第三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价值决定上处于从属的地位。实际上,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动通常有一个渐近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第三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断地相互地转换。决定商品价值量的还是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例如,蒸汽织布机在英国并不是一开始就立即全面普及的,当它刚开始出现时,手工织布的价值仍然代表织布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也就是市场价值。此时,蒸汽织布机使用者所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该商品市场价值,从而能够在市场上获得超额收益。这种收益体现了蒸汽织布机使用者率先实行技术进步带来的效益。随着蒸汽织布机所生产的商品的量不断增加,以至于大于这种商品按手工织布的中等市场价值可以找到销路的量,结果在蒸汽织布机这个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调节市场价值,技术进步带来的价值增量逐步消失。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让位于第三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随着蒸汽织布机市场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和手工织布的淘汰,蒸汽织布机从最好条件变成了平均条件(这个变化过程不是数学上的求平均过程),第三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转化成为了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因此,当马克思指出“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3]P52时,他所指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需要指出的是,第三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依赖于同种商品的市场价格的相同性,而这种相同性“是价值的社会性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以及一般说来在一种以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生产基础上借以实现的方式” [4]P745。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由联合体代替以后,如果认为产品的价值还是这样决定的,是依旧不变的,就会“是错误的”[4]P745。  

四、价值转形问题  

1、问题的起源  

恩格斯指出使李嘉图学派破产的两点之一是:“按照李嘉图的价值规律,假定其他一切条件相同,两个资本使用等量的、有同样报酬的活劳动,在相同的时间内会生产价值相等的产品,也会生产相等的剩余价值或利润。但是,如果这两个资本所使用的活劳动的量不相等,那末,它们就不能生产相等的剩余价值,或如李嘉图派所说的利润。但是情况恰恰相反。实际上,等额的资本,不论它们使用多少活劳动,总会在相同时间内生产平均的相等的利润。因此,这就和价值规律发生了矛盾”[5]P24。对于劳动价值理论来说,问题在于,“相等的平均利润率怎样能够并且必须不仅不违反价值规律,而且反而要以价值规律为基础来形成” [5]P25。  

2、马克思的解答  

马克思认为,“由于等量资本按可变部分在一定量总资本中占有不同的百分比而推动极不等量的劳动,等量资本也就占有极不等量的剩余劳动,或者说,生产极不等量的剩余价值。根据这一点,不同生产部门中占统治地位的利润率,本来是极不相同的。这些不同的利润率,通过竞争而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而一般利润率就是所有这些不同利润率的平均数。按照这个一般利润率归于一定量资本(不管它的有机构成如何)的利润,就是平均利润。一个商品的价格,如等于这个商品的成本价格,加上生产这个商品所使用的资本(不只是生产它所消费的资本)的年平均利润中根据这个商品的周转条件归于它的那部分,就是这个商品的生产价格”[4]P177。  

为了说明价值转形过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列举了一个数字例子,其中假定一个商品的成本价格等于该商品生产时所消费的各种商品的价值。对于这个假定,马克思指出,“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对它的买者来说,就是成本价格,并且可以作为成本价格加入另一个商品的价格形成。因为生产价格可以偏离商品的价值,所以,一个商品的包含另一个商品的这个生产价格在内的成本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它的总价值中由加到它里面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构成的部分。必须记住成本价格这个修改了的意义,因此,必须记住,如果在一个特殊生产部门把商品的成本价格看作和生产该商品时所消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相等,那就总可能有误差。对我们现在的研究来说,这一点没有进一步考察的必要。”[4]P184~185。  

3、对马克思的质疑  

马克思的一句“没有进一步考察的必要”被反对者大做文章。庞巴维克断言,一旦把马克思计算过程中的成本价格由价值转变为生产价格,所谓转形问题在逻辑上是决无可能解决的。[6]  

对于庞巴维克挑起的争端,一些学者尝试完成马克思省略掉的计算。博特凯维兹率先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7]。他将社会生产分为三个部类,第一部类,是生产生产资料的部门;第二部类是生产工人消费品的部门;第三部类,是生产资本家消费品(奢侈品)的部门。用C、V、S分别表示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假定社会生产是简单再生产,有:  

                                        

分别用x、y、z表示生产资料、工资品、奢侈品生产价格对各自价值的比率,即偏离率;用r表示平均利润率,有:  

      

然后,博特凯维兹令总价值等于总生产价格,求得一个“价值转形”解,并在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况下,使得总平均利润等于总剩余价值。于是,他认为,总平均利润等于总剩余价值与总生产价格等于总价值这两个等式同时成立,只是一种偶然的情况,在普遍的一般情况下,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不成立。  

此后,无论是支持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的学者,还是反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人,都围绕博特凯维兹给出的上述联立方程组的框架进行分析。反对者,如斯蒂德曼得出结论说[8],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无法建立没有内部矛盾的、逻辑统一的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而且货币平均利润率和货币生产价格能直接从生产过程的实物条件导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在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中是完全多余的。而支持者则在上述分析框架的局限下,始终无法完全解决在一般情况下总平均利润等于总剩余价值与总生产价格等于总价值这两个等式同时成立的问题。  

五、价值转形之争的实质  

博特凯维兹分析框架的主要问题在于用数学计算过程混淆了现实经济过程。在博特凯维兹的方程组(2)中,以x、y、z形式表现的生产价格与平均利润率r是同时确定的。但在现实经济过程中,则是“生产价格以一般利润率的存在为前提;而这个一般利润率,又以每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利润率已经分别化为同样大的平均率为前提。这些特殊的利润率在每个生产部门都=m/C,……它们要从商品的价值引伸出来。没有这种引伸,一般利润率(从而商品的生产价格),就是一个没有意义、没有内容的概念”[4]P176。  

不仅如此,方程组(2)还表明,产出品的价格与投入品的价格是同时决定的。这意味着博特凯维兹分析框架还是建立在下面这个荒谬的假设上的:在走出生产过程之前,投入品没有价格,然后在走出这个过程之后,资本家根据产出品和平均利润率再来支付投入品的价格。  

比较博特凯维兹的方程组(1)和方程组(2),我们可以注意到,在这种简单再生产的情况下,上一期资本家获得的剩余价值S1、S2和S3所代表的商品并没有进入下一期的生产过程,而是被资本家非生产性的消费了。而这些被资本家非生产性消费的商品的部分价值和部分生产价格被隐含地认为是完全相等的。  

当马克思根据历史过程以价值来计量投入品的成本进行第一次价值转形时,人们都承认,此时总平均利润等于总剩余价值且总生产价格等于总价值。但是,人们忽略了,此时资本家作为剩余价值消费掉的那部分商品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一般是不相等的。从而,扣除这部分商品后,资本家用于下一期生产的投入品(C+V)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已然不相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下一期的利润等于剩余价值,则其总生产价格与其总价值就不相等。而要使总生产价格与其总价值相等,就必然要已然不等的投入品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上分别加上不相等的利润和剩余价值。  

可见,主要的问题是由于资本家的非生产性消费造成的。而资本家用于下一期生产的投入品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不相等,就是马克思所提到的误差。但是,“无论商品的成本价格能够怎样偏离商品所消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这个过去的误差对资本家来说是没有意义的”[4]P185。只要我们令这个对资本家来说是没有意义的误差等于零,即按投入品的生产价格计算其价值,那么,用生产价格取代价值进行下一次价值转形时,仍然会有总平均利润等于总剩余价值,且总生产价格等于总价值。  

实际上,“‘价值总量’与‘生产价格总量’只是同一个数量的不同表现方式,前者表明全社会的商品都是劳动创造出来的,后者表明这些商品的劳动过程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从而,它们不可能不相等。而总剩余价值量等于总利润,也仅仅是因为利润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剩余价值的表现形式,或者说它是劳动价值理论关于利润的定义式,从而这两个量也不可能不相等”[8]。因此,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中的两个关键等式即“总平均利润等于总剩余价值”和“总生产价格等于总价值”的同时成立,就象会计学上的两个等式即“资产等于负债加权益”和“利润等于收入减成本”的同时成立一样,无须任何数学上的证明。  

“尽管各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实际利润率不断发生巨大的变动,……一般利润率的实际变化,在不是例外地由特殊的经济事件引起的时候,总是由一系列延续很长时期的波动所造成的、很晚才出现的结果,这些波动需要有许多时间才能固定成为和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的一个变化。因此,在任何一个较短的时期内(把市场价格的波动完全撇开不说),生产价格的变化显然总是要由商品的实际的价值变动来说明,也就是说,要由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的总和的变动来说明。”  

总之,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的百年难题实际上是一个伪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在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中不仅不是多余的,而且还是必备的。  

六、小结  

马克思指出,“总的说来,在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中,一般规律作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趋势,始终只是以一种极其错综复杂和近似的方式,作为从不断波动中得出的、但永远不能确定的平均情况来发生作用”[4]P181。  

无论是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还是价值转形问题陷入百年争论的困境,都反映出我们在探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过程中,常常倾向于简单的数学思维方式,忽略了历史的和现实的经济过程,忽略了马克思已经揭示出来了的一般规律的错综复杂和近似的表现方式。  

参考文献:  

[1] 林岗. 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关系问题的探讨[J]. 教学与研究, 2005, (7): 52-58.

[2] 姜启渭. 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量的关系探讨”的探讨———兼与林岗先生商榷[J]. 教学与研究, 2006, (12): 73-78.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 资本论: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5] 资本论: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6] 史晋川. 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问题与斯拉法的“标准体系”[J]. 财经论丛, 2003, (5): 1-10.  

[7] 白暴力. “价值转形问题”的博特凯维兹模型分析——“博特凯维兹误解”的产生[J].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06, (5): 9-15.  

[8] 余斌. 从斯蒂德曼的非难看劳动价值理论及价值转形问题的计算[J]. 教学与研究, 2007, (3): 49-56.  

简介:1969年生,湖北武汉人,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教授,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理事,研究方向:经济科学与公共管理  


 


[1]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度规划项目“马克思主义公平与效率的研究”(项目批准号:06JA810002)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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