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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论》研究

昆山玉碎 · 2009-03-2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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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论》是毛泽东同志的哲学名著。这篇两万三千余字的哲学论文,其文约,其词微;语言简约精妙,内涵博大深奥。是唯物论和辩证法圆融结合的典范,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典籍。为了能够深刻理解其精髓,有必要对其做深入研究。  

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对辩证法论述的简单梳理  

梳理一下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辩证法思想,窥其大貌,有助于深刻理解毛泽东同志在这一问题上的继承与发展。继而可证马克思主义一脉相承之体系,可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之必要。  

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有几段关于辩证法的论述:“但是理性一旦把自己设定为正题,这个正题、这个与自己相对立的思想就会分为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即肯定和否定,‘是’和‘否’。这两个包含在反题中的对抗因素的斗争,形成辩证运动。‘是’转化为‘否’,‘否’转化为‘是’。‘是’同时成为‘是’和‘否’,‘否’同时成为‘否’和‘是’,对立面互相均衡,互相中和,互相抵销。这两个彼此矛盾的思想的融合,就形成一个新的思想,即它们的合题。这个新的思想又分为两个彼此矛盾的思想,而这两个思想又融合成新的合题。从这种生育过程中产生出思想群。同简单的范畴一样,思想群也遵循这个辩证运动,它也有一个矛盾的群作为反题。从这两个思想群中产生出新的思想群,即它们的合题。”[1]  

“正如从简单范畴的辩证运动中产生出群一样,从群的辩证运动中产生出系列,从系列的辩证运动中又产生出整个体系。”[2]  

马克思从强调否定之否定规律出发,确证否定之否定规律无非是动态的对立统一规律,实质是揭示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辩证关系。当然可以看到,这里的论述还有着浓厚的概念推导色彩,但是马克思之前的辩证法是唯心的,不能指出其实质。马克思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才确定了“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的实质。”[3]  

马克思之前的辩证法,主要是把辩证法作为客观世界的规律来论述的,还没有上升到认识论的高度。恩格斯指出:“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4]这说明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即辩证思维是一致的。人的正确认识只是对客观世界矛盾运动的正确主观反映,同时认识本身也要按照这种矛盾运动不断前进。  

列宁在在其著名的哲学短文《谈谈辩证法问题》中对辩证法作了更为详细的阐释。对于辩证法的实质是研究事物的矛盾,列宁论述到:“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 [5]关于矛盾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列宁批判到:“对立面的同一被当作实例的总和,而不是当作认识的规律(以及客观世界的规律)。”[6]显然单个实例的相加,并不就是普遍。虽然列宁也一连举了五个例子,但是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通俗化”。( 注意:列宁没有继而论述矛盾的特殊性!也没有在下文明确论述矛盾的特殊性!);关于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列宁如此论述:“对立面的同一,就是承认(发现)自然界的(也包括精神的和社会的)一切现象和过程具有矛盾着的、互相排斥的、对立的倾向。”[7]进而有一句过渡:“发展是对立面的 ‘斗争’”, [8]其后列宁论述到:“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均势)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9]指出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矛盾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相同,这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是列宁第一次提出的;关于辩证法也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在逻辑上是这样展开的:列宁在之前内容中所谈的,主要是把辩证法作为客观世界的规律来论述的。人的认识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既然客观世界是辩证的发展着的,那么,认识也应当是辩证的。客观世界矛盾运动的规律,当然也是认识的规律。这部分列宁是通过举马克思的《资本论》的例子来表明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的;关于认识是螺旋式发展的过程,列宁论述到:“人的认识不是直线(也就是说,不是沿着直线进行的),而是无限地近似于一串圆圈,近似于螺旋的曲线。这个曲线的任何一个片断、碎片、小段都能被变成(被片面地变成独立完整的直线,这条直线能把人们(如果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话)引到泥坑里去,引到僧侣主义那里去。”[10]作为认识论的辩证法,为正确认识事物提供了正确的思路,但并不表明认识过程就是一帆风顺的。用毛泽东同志的话说:“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 [11]  

从以上梳理中,可以看到从马克思、恩格斯到列宁,对辩证法思想的论述一以贯之,其间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相当清晰。也可以看到还没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鲜明的异国风貌,继而可知,如果要中国的同志掌握马克思主义,必须由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其进行中国式的解读。  

二、毛泽东同志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创造性发展  

有必要说清楚毛泽东同志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思想的创造性发展。  

《矛盾论》的第二部分,是论述矛盾的普遍性,这一部分是主要地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思想的继承与发挥。如上文已经有论,列宁没有明确论述过矛盾的特殊性。关于矛盾特殊性的问题,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列宁只是在论述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时糅合在一起提及。他说:“从任何一个命题开始,如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茹奇卡是狗等等。在这里就已经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这就是说,对立面(个别跟一般对立)是同一的: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或一方面,或本质)。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如此等等。”[12]这一段关于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或说共性与个性的论述,只是结论式的论述了二者的辩证关系,而且由于没有必要的论证,比较费解。而《矛盾论》第三部分则用大量篇幅详尽论述矛盾的特殊性。对于这个问题,毛泽东同志深刻指出:“首先是各种物质运动形式中的矛盾,都带特殊性。人的认识物质,就是认识物质的运动形式,因为除了运动的物质以外,世界上什么也没有,而物质的运动则必取一定的形式。对于物质的每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他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他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只有注意了这一点,才有可能区别事物。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13]特殊的矛盾决定特殊的本质,特殊的本质使事物得以区分。在认识论的层面,他进一步论述到:“就人类认识运动的秩序说来,总是由认识个别的和特殊的事物,逐步地扩大到认识一般的事物。” [14] “这是两个认识的过程:一个是由特殊到一般,一个是由一般到特殊。”[15]由特殊到一般,是形成指导理论(本质是找到认识事物的捷径)的要求;由一般到特殊,是丰富完善指导理论,防止理论枯槁和僵死的要求。较之于列宁,毛泽东对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论述更加深刻全面,而明确提出认识论的两个过程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的第一次。  

不仅如此,紧接着他又在逻辑上深入论述到:“不但要研究每一个大系统的物质运动形式的特殊的矛盾性及其所规定的本质,而且要研究每一个物质运动形式在其发展长途中的每一个过程的特殊的矛盾及其本质。一切运动形式的每一个实在的非臆造的发展过程内,都是不同质的。”[16]这是说要研究总系统的特殊矛盾,又要研究构成总系统的子系统的特殊矛盾。或者说,要研究整个过程的特殊矛盾,又要研究矛盾发展各个阶段的特殊矛盾。  

他继续论述:“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的矛盾,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必须严格地遵守的一个原则。”[17]并引用列宁的话说:马克思主义的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就在于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实事求是正是建立在对矛盾特殊性的深刻把握基础上。由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入手构建整个毛泽东思想体系的基础,进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工作,这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认识史)上是第一次。  

在《矛盾论》的第五部分,他论述到:“同一性、统一性、一致性、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依赖(或依存)、互相联结或互相合作,这些不同的名词都是一个意思,说的是如下两种情形:第一、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种矛盾的两个方面,各以和它对立着的方面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第二、矛盾着的双方,依据一定的条件,各向着其相反的方面转化。这些就是所谓同一性。”[18]毛泽东在此的独特贡献,是对马克思把矛盾统一性初步分为原有同一性和新的同一性(或事物存在的前提和事物发展的结果)这种思想既有继承又有创新,其创新就是明确而又集中地概括了矛盾同一性的“两种情形”或“两种状态”,这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是第一次。[19]  

不惟如此,毛泽东同志还明确指出矛盾同一性的两个方面之地位不是等同的。他指出:“然而单说了矛盾双方互为存在的条件,双方之间有同一性,因而能够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这样就够了吗?还不够。事情不是矛盾双方互相依存就完了,更重要的,还在于矛盾着的事物的互相转化。”[20]这分明指出,矛盾同一性的第二个方面即矛盾双方互相转换地位更为重要。决定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之根本分野的恰恰就是这个矛盾同一性的第二个方面。因为即使是在形而上学那里,对立面依一定条件共存也是可行的;但是辩证法的批判武器作用更明显的体现在对立面依一定条件而实现地位的转换。这是辩证法的革命性所在。  

通过毛泽东同志的论述,我们可以高度概括出矛盾同一性的本质就是“条件”,共生需要条件,转换也需要条件,矛盾同一性的关键就是“条件”。那么这个条件到底是什么呢?是斗争。在接下来的论述中,他指出:“无论什么事物的运动都采取两种状态,相对地静止的状态和显著地变动的状态。两种状态的运动都是由事物内部包含的两个矛盾着的因素互相斗争所引起的。当着事物的运动在第一种状态的时候,它只有数量的变化,没有性质的变化,所以显出好似静止的面貌。当着事物的运动在第二种状态的时候,它已由第一种状态中的数量的变化达到了某一个最高点,引起了统一物的分解,发生了性质的变化,所以显出显著地变化的面貌。”[21]对这段话的理解就是理解斗争的关键。斗争就是运动,绝对的运动。当着斗争(运动)只引起量变的时候,矛盾双方就显示出相对静止的面貌,因此种条件,事物保持在矛盾同一性的第一方面;当着斗争(运动)引起了质变的时候,构成事物对立的双方地位发生逆转,因此种条件,事物保持在矛盾同一性的第二方面。事实上,矛盾同一性的两个方面分别是两种平衡状态。实现两种平衡的是矛盾斗争,促成第一种平衡飞跃到第二种平衡的也是矛盾斗争。特别地,毛泽东同志指出:“事物总是不断地由第一种状态转化为第二种状态,而矛盾的斗争则存在于两种状态中,并经过第二种状态而达到矛盾的解决。所以说,对立的统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相对的,而对立的互相排除的斗争则是绝对的。”[22]列宁只是阐明了较之矛盾同一性矛盾斗争性的地位更为重要,而毛泽东同志不仅阐明了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相结合而推动事物发展的理论,而且还在这种结合中以其“矛盾的斗争则存在于两种状态中”的深刻论述,确证了矛盾斗争性的突出地位与显著作用,这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也是第一次。[23]  

因此最后自然得出结论:“而斗争性即寓于同一性之中,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 [24] “在同一性中存在着斗争性,在特殊性中存在着普遍性,在个性中存在着共性”。 [25] 毛泽东同志的这个论述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的集大成的科学总结,这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也是第一次。[26]  

三、对矛盾双方力量对比内容的发挥  

在《矛盾论》的第四部分,主要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一节中,有一段论述值得深究:“但是在各种矛盾之中,不论是主要的或次要的,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又是否可以平均看待呢?也是不可以的。无论什么矛盾,矛盾的诸方面,其发展是不平衡的。有时候似乎势均力敌,然而这只是暂时的和相对的情形,基本的形态则是不平衡。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27]既然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在研究矛盾特殊性问题时提出的,矛盾特殊性即个性,如在前文所述是“有条件地暂时地存在的”,即“相对的”。在这一段论述中,使用了“平均”、“不平衡”、“势均力敌”等词语,意在说明矛盾运动的永恒性和事物发展变化的持续性。鉴于《矛盾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在这里分析的矛盾双方具有对抗性质,所以说平衡只是“暂时的”、“相对的”。建国后,在阶级矛盾基本消除以后,毛泽东同志又提出了社会主义矛盾学说。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大部分就都是具有非对抗性质的。那么如果矛盾双方不具有对抗性质,就应该有道理使这种平衡较为持久、稳定,也即保持在一种较为和谐的状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著的论述方式、具体内容因时代发展,或有不尽合理之处,但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方法论,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具有永恒的真理性。《矛盾论》作为阶级社会的产物也是如此,于是有研究者就说,马克思主义研究社会范式应该由“冲突论”范式向“和谐论”范式转换。“实现马克思社会研究范式的转换,也是中国共产党社会地位、执政理念根本转变的历史实践要求……这种地位、使命和任务的转变,必然要求其从无产阶级革命向社会主义建设、从‘斗争哲学’向‘和谐哲学’的转变。”[28] 进而论证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应该是“和谐哲学”。对马克思主义的这种理解方式恰恰就是毛泽东同志不遗余力加以批判的教条主义态度。机械地仅从字面理解马克思主义,没有能力或不愿努力达到对其精髓的把握,这是不择不扣的形而上学的态度。  

事实上,这段论述中提出的“平均”、“不平衡”、“势均力敌”等概念已经提出了一个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新角度,即可以把矛盾区分为力量对称型矛盾和力量非对称型矛盾。这两种矛盾既可以是对抗性质的也可以是非对抗性质的。这样共有四种组合,矛盾的运动调整机制如下表:  

矛盾双方  

力量对称型  

力量非对称型  

对抗性质  

一方消灭另一方  

调整至力量对称后,  

一方消灭另一方  

非对抗性质  

和谐共处  

调整至力量对称后,  

和谐共处  

分析具体问题时可以从横向或纵向两个角度考虑,即先分析矛盾的性质,再分析矛盾的力量对比;或者先分析矛盾的力量对比,再分析矛盾的性质。得出的结果是一样的。这事实上是要区分矛盾的质和矛盾的量。  

简要作些说明:第一、对抗性质的矛盾,以一方消灭另一方为目标。矛盾既然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对抗的程度,显然需要变革矛盾系统。这个变革就是打破旧平衡建立新平衡的过程,这个消灭过程体现的正是和谐思想。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带着人的主观道德情感色彩来理解这里的平衡、和谐。第二、和谐共处的两个前提是矛盾双方非对抗且力量对称。和谐就是使矛盾双方较为持续稳定地保持在矛盾同一性的两个方面——原有同一性和新的同一性。和谐绝不是一种静止状态,而是一种运动状态。当矛盾双方依一定条件互为存在时,这个同一性的第一方面是一种和谐状态。这种和谐因子的运动只引起量变,不涉及质变。当矛盾双方以一定条件互相转化时,这仍然是一种和谐状态。这种和谐因子的运动引起了质变,推动了矛盾双方地位的转换。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新的同一性出现后,立刻又成为继接而起的过程的原有同一性。已如前文所述,整个过程都充满了条件,这个条件就是——斗争。  

四、和谐社会的矛盾视角分析  

所谓和谐就是:第一、创造条件尽可能使斗争较长期保持在只引起量变的范围内。第二、创造条件让矛盾间的斗争机制不受压抑的发挥作用,推动同一性向高级阶段发展。  

在我国已经消灭了阶级的情况下,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一致不是一样。我国社会依然存在阶层,而且,在市场经济建立的进程中出现了很多新的社会阶层。各个阶层都有自己独特的利益诉求,要求内容多种多样,要求领域无边无际,各阶层间不可能没有利益冲突。但是只要这个冲突保持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即量变范围内就可以。正如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深刻指出的:“在我们这样大的国家里,有少数人闹事,并不值得大惊小怪,倒是足以帮助我们克服官僚主义。”[29]当前我的现代化建设进入到关键阶段,是难得的战略机遇期。把握住这个战略机遇期要求有一个长期和平稳定的国内国际环境——一个和谐社会,一个和谐世界。这要求矛盾运动调节机制不能超过量变的范围。如果广大领导干部不懂得这个道理,害怕矛盾、回避矛盾、压制矛盾,处理矛盾时扩大矛盾、激化矛盾,致使矛盾系统外部力量的干涉导致了不合时机的质变,那就是不懂辩证法,那就是误党误国。  

另一方面,这个战略机遇期也是矛盾突显期。各种矛盾凸显表面看是是由利益诉求不能得到满足引起,实质是社会阶层循环流动的利益层面反应。如果富人的后代还是富人,穷人的后代还是穷人;工人的后代注定也是工人,农民的后代注定也是农民;精英的后代总是精英,群众的后代总是群众;领导干部的后代依然是领导干部,普通大众的后代依然是普通大众;如果总是农村支持城市发展,城市不能反哺农村;如果总是汉族地区发达,少数民族地区总是落后……那么我们这个社会一定不是一个朝气蓬勃的社会,不是一个公正理想的社会,人民群众一定会反对这个社会。政府管理者的任务是创造一切有利条件推动社会不同利益阶层循环流动。富人、穷人;工人、农民;精英、群众;农村、城市;汉族、少数民族……所有这些范畴都是对立统一的,其地位都能够依一定条件转化。如果某些阶层靠着其所在阶层的特殊权力偏袒保护其利益,或者利用其所在阶层掌握的社会资源,公然胁迫政府,绑架民意,毫无疑问,此时矛盾双方的斗争将依此条件激烈,斗争由量变引起了质变,最终促成其地位互逆。这种变化应该受到欢迎,这种变化是政府施政的重要方面,这种变化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五、两种研究范式的客观分析  

冲突与和谐这一对概念是一对辩证范畴的概念。冲突是一个永恒范畴的概念,和谐是一个历史范畴的概念。从这两个概念构成的矛盾系统发展情况来看,发展过程如下:  

……冲突→和谐→冲突→和谐→冲突→和谐→冲突→和谐→……  

观察社会矛盾发展的时候,因选取的观察切入点不同,就会有两种社会研究范式:  

Ⅰ. 冲突→和谐→冲突………………冲突论  

Ⅱ. 和谐→冲突→和谐………………和谐论  

如前文所述,按照毛泽东同志的论述,矛盾的对立统一关键在于一定的条件。以上两种研究范式,第Ⅰ种把和谐作为条件或说中介,第Ⅱ种把冲突作为条件或说中介。Ⅰ即冲突论范式,Ⅱ即和谐论范式。其根本区别在于:和谐既是目的也是手段;而冲突仅仅是手段。显见,采用冲突论范式分析问题,可以清晰得出和谐既是目的也是手段的结论,而采用和谐论范式分析问题,可以得出冲突仅仅是手段的结论。这是真理的两个方面,两种研究范式可以互补,并不互相排斥。  

不能讲到冲突、斗争,有些同志就觉得可怕,觉得暴力,觉得血腥。这是典型的浅薄无知,借用马克思的话说,那是一种极其廉价的感伤主义。[30]  

另者,两种研究范式有所不同。冲突论研究范式的运动方式是:绝对运动→相对静止→绝对运动,强调的是推动事物发展的根本力量是矛盾的永恒运动。  

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各种矛盾空前激化,社会处于冲突状态。中国共产党诞生后,带领中国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了新中国,取得了民族的独立,人民的自由幸福。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消灭了阶级,彻底结束了冲突状态,使中国社会进入到和谐发展状态。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在阶级消灭的前提下,人民内部又出现了矛盾,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建设推进到关键时期,矛盾突显甚至局部激化,再次出现了冲突状态。但是从这个叙述范式不能得出新的冲突比旧的冲突进展到了更高级的阶段。因条件的不一样,冲突或者采取较为激烈的方式,或者采取较为缓和的方式。两种冲突方式都既有可能引起社会的进步也有可能引起社会的退步。比如,我国社会目前的矛盾冲突比起旧社会的矛盾冲突,在程度上要缓和得多,但是却能推动社会向更加进步和谐的方向发展。而前苏联解体时社会的矛盾冲突比起苏维埃政权刚刚建立之初的矛盾冲突,也要缓和很多,但是却使苏联倒退到资本主义道路上。  

即是说,在非阶级社会条件下,冲突论研究范式的缺陷在于不能通过观察冲突而判定社会进步与否。  

和谐论研究范式的运动方式则是:相对静止→绝对运动→相对静止,强调的是发展是矛盾运动的永恒目的。较之旧体系的瓦解,更强调新体系的建立。对此,毛泽东同志的论述是:“事物总是不断地由第一种状态转化为第二种状态,而矛盾的斗争性则存在于两种状态中,并经过第二种状态而达到矛盾的解决。”[31]在非阶级社会,在绝大多数矛盾都是非对抗性质的条件下,这种发展应该是而且可能是和谐的。通过观察这种研究范式,我们可以确证社会通过冲突而达致进步。  

我国社会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后,进入到相对和谐状态。通过解决我国社会当前矛盾凸显期的各种冲突,必将进步到更加和谐的社会,进入到更加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  

简言之,这两种研究范式本身就是对立统一关系,统一于辩证法的基本原理之中,统一于《矛盾论》的相关论述中。  

六、结语  

《矛盾论》发表距今七十余年,七十余年间中国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的不同时期,这些不同时期,统一于中国共产的历史之中、统一于中国近代史之中,是事物发展的整体中的各个阶段。要掌握《矛盾论》的精髓,认知今天中国的面貌是以前各个阶段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不能割裂地看历史,或者盲目自大,或者妄自菲薄。  

七十余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矛盾论》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的集大成之作的地位不仅没有丝毫改变,反而被实践一次次检验认同,放射出永恒的光辉,夺目地闪耀在人类思想的星空。  

参考文献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40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11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34  

[5][6][7][8][9][10][12]列宁.哲学笔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05,305,306,306,306,311,307  

[11][13][14][15][16][17][18][20][21][22][24][25][27][3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96-297,308-309,309,310,310,311,327,328,332,333,333,333,322,333  

[19][23][26]贺祥林,姚芳.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理论新探.东岳论丛,2007.5(28):117-118,118,118  

[28]周志山,孙大鹏.从“冲突论”到“和谐论”.社会科学,2007(9):7-8  

[29]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396  

[30]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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