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长的话要记在心上体现在物权法中
吾将上下而求索
我相信起草物权法的法学家翻了许多国外民法典,很用了脑筋的。
我肯定,他们如果不走出书斋,不从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出发,不对中国这20多年国有资产“流失”和大量浪费的实际调查研究,不向人民群众请教学习,结果将是“南橘北枳”,国外资本主义的民法典因不服中国社会主义水土而不会结出好果子吃。
我完全赞成吴邦国委员长提出的:“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法律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与西方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制定我国的物权法,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我们要借鉴国外物权法律制度中对我有益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抄照搬。”
我完全拥护委员长的三个强调:“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强调物权法的政治方向,强调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
但是,从透露出来的信息看,人大常委会最后提交的物权法草案,没有完全符合吴邦国委员长提出的要求。首先,起草的物权法的路子没有对头,没有体现中国的基本制度,没有反映出中国的国情。
我从网上看到全国政协委员、民法典草案的起草人之一梁慧星教授对记者的谈话,联系到知情人最近的公开讲话,可以认定物权法是按照
“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来起草的。“与国际接轨”是这些年的时髦语,常常作为反对本国制度和规定的理由。中国老百姓绝大多数没有出过国,信息也很闭塞。所以一说“与国际接轨”,就会使群众不知道怎样走路,只好乖乖听话照办。
物权法草案起草者王利明教授引用外国经济学家的话说,“物权法和合同法是支撑市场经济的两个支柱。”因此,“与国际接轨”,“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如果这些年不是有好多万亿国有资产“流失”,老百姓也不会提出什么意见来,“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就由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呗;但是,既然物权法要规定平等保护,就不能不生出一个要不要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
要不要把“流失”了的国有资产追回的问题来,那是好多万亿呀!但是,没有人正面回答人民群众的问题。再加上一些高官接连站出来反对清算“原罪”,“第一桶金”,大家就怀疑这里面有问题。人民并不是愚氓,虽然不知道国际上物权法是什么样子的,但是知道在中国,无论什么法都要符合中国的宪法,都要以宪法为根据。于是就去查宪法,一查,问题就查出来了。
宪法在序言中宣称:“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据此在总纲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五条的规定是中外都认为必须如此的。但是,也正因为如此,中外法律就不可能“同轨”,因为中外“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的成果根本不同,规定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也根本不同。中国的物权法草案起草者立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又符合法律发展潮流的,与国际社会相沟通”,这就离开了我国宪法确认了的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和规定了的国家的根本制度,违背了委员长强调的“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强调物权法的政治方向。”
这个问题一提醒,大家也就清楚,序言阐述的很明白,“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我相信人大常委们大多数经历了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为取得消灭剥削、确立社会主义制度这个成果作出过贡献,一提起就会引为自豪的。市场经济呢,它本质上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是资
产阶级建立并赖以存在的资本主义社会根本制度。我相信人大常委中有很多是共产党员,应该知道马克思早已经阐明的道理:商品是资本主义
的“细胞”、基础、前提,没有劳动力这个商品,资本就不可能雇佣劳动,就不可能建立起市场经济的社会生产关系。大家应该还记得去世不
久的邓小平“南巡讲话”:“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如果把“手段”作为成果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制度,那要犯天大的政治错误。
“三个臭皮匠,胜过诸葛亮”。几审都没有看出问题的物权法草案一公布,群众一下子就看出了这个法没有根——它脱离宪法。
物权法草案经过几次修改,最新草案没有和群众见面,如果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的修改说明来看,草案修改只是支离破碎地加进几条宪法总纲条文,不仅没有改善,实质上变坏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门面上挂上社会主义制度的牌子,不仅具有欺骗性,而且还悄悄地修改了宪法——用中国宪法包装资本主义关系。
宪法总纲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
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物权法修改草案只取其所需“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半句,作为“基本原则”的第三条,从而说明了草案第一条所谓的“为了维护国
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立法目的实质是
“为了维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而公有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淡出了,是作为多种所有制经济中的“主体”,和私有制混在一起,吴邦国委员讲的“本质区别”消融在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中。
物权法修改草案把宪法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合并写成“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样,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地位和“国家保障”消取
了;而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规定范围”及国家对它的“监督和管理”也取消了。宪法第八条规定国家要保护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
励、指导和帮助”发展的集体经济,竟排除了。
物权法修改草案在对宪法基本制度规定作了上述根本性修改之后,随即就修改宪法关于财产保护的规定,把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合并写成草案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修改草案再一次把宪法对私有财产的合法性要求删除掉,还根本不提“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涉及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最重要规定,硬是“要把皇帝拉下马”,实行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的立法原则。而且把“物权”属于所有制范畴的所有权,转为从属于市场经济的商品,完全是照抄照搬国外物权法律制度,消除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区别。
事情就是这样:物权法修改草案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基本内容,仅仅把宪法总纲的几条规定经过篡改支离、破碎面目全非之后定为“基本原
则”,这是公然违反宪法,是政治的方向的错误,与委员长的三个“强调”背道而行。
物权法修改草案真的体现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的立法原则吗?
从条文上看,关于对私人财产保护的有多少条?对国家、集体财产保护的又有几条?而返观宪法,又各有几条?孰主孰次,孰重孰轻,十分分明,那有半点体现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的立法原则。
从内容上看,吴邦国委员长提出:“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中国国情、中国实际是什么?立法者想过没有?
首先,人民群众一再提出的国有资产保护问题,这就是长时期来的中国国情和中国实际,但是物权法修改草案仅仅敷衍地回应一下,并无实质性的东西。对于人民群众提出的对侵占的国有资产追讨和如何防止把非法侵占的财产合法化的问题,物权法修改草案根本不于回答,实际就是表明物权法决不保护国有资产。
再看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现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转让给私人经营的很多,将来还会继续还转让给私人经营,而现在
乱挖乱采的情况很多,自然资源破坏非常严重,物权法修改草案对此有些什么保护规定?举个例说,私人开矿,怎么保证私人和国家的财产平
等交换?
宪法第十条关于合理地利用土地问题,这也是属于中国国情和现在的中国实际问题,物权法修改草案对此有些什么新的保护规定?
宪法第十条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问题,现在在公车、招待、旅行、形象工程、标志建筑、豪华政府办公楼等等方面,浪费国家财产非
常严重,物权法修改草案有什么规定保护国家财产不被浪费掉?
……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而声称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的物权法修改草案,对“社会主义经济制
度的基础”和宪法明文规定要“保障”的“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的国有资产的保护,却是大片空白,集体经济的保护就不说了,无论是有意还是疏忽,都表明了在立法者心中,从未想过要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物权法修改草案违反宪法,内容偏颇,很不完整,任何一个实事求是的人的能看到出来。所以,许多人表示反对;所以,此法再也不应人民要求予以公布。特别是,近来一些领导人接连召开会议,要求“要确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这部法律。“保”而且还必须
要“确”,人民代表个压力不小。
为什么这部法律如此“非常重要,立法非常迫切”?既然“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为什么不慎之又慎,而要急忙通过呢?如此这样法律,搞不好后果严重啊!
我真正担心,物权法千万不要搞成洗黑钱法和公共财产可侵犯法!
我希望,委员长的话要记在心上体现在物权法中!
物权法是一块试金石,检验着人大常委会实际代表谁,也检验着党的和谐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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