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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一)

刘金华 · 2007-01-28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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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一)

——逻辑混乱,内容矛盾

吾将上下而求索

    中新网1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今天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的举行物权法草案视频报告会并讲话时强调,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使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都参加物权法草案的研读和讨论。对代表在讨论中提出的各种修改意见和建议,要一条不漏地整理出来,以便在大会前认真吸收。

    “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很好。我不是人大代表,但是也有民主权利,而且对物权法颇有所思,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不只限于人大代表,能再扬而广之于全社会。请公布物权法最后的修改草案,听听民等意见。

    尽管物权法最后的修改草案没有公布,使不是人大代表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不能准确了解内容,但我给总书记、委员长和人民代表的公开信,绝非无的放失,还是有理有据。这些年有一种奇怪理论,就是一谈到社会主义,就以“意识形态”而否定,好象社会主义不是客观存在,不是宪法所决定的社会制度;好象他讲的就是客观实际,而不是对客观实际一种观点;好象法律不属于意识形态。否定“意识形态”的人难道是没有脑子的木头,他的思想是用棒槌敲出来的。但是为了要使这些人服,我们就将就他们一下,且不谈姓社姓资,单纯就事论事来谈问题。

    我现在要提出的是,物权法草案经过第六次审议修改后的草案,把第一编总则的第一章“一般规定”改为“基本原则”,条文也有重大改变,形式是好了些,但是整个物权法草案的内容和结构未根本改动,问题依然存在。先说“基本原则”已经草定了的前三条。
 
    我们看到,草案将第一条“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修改为“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以宪法为根据明确了,目的层次也比较清楚,但是,往后的条文并没有相应地首先根据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明确国家、集体和私人相应的所有权,而是先谈物权变动的模式。在未明确物的合法归属的前提下,就谈物权的登记取得,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层次不清,不可能保证登记取得的物权的实际合法性,真实性。问题不只于此,整个物权法草案没有章法,逻辑混乱,不要人看懂。

    再来看物权法草案“基本原则”的第二条讲“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这条不仅违宪,而且和物权法草案本身发生了矛盾。在物权法草案规定中的主体有国家、集体和私人,且不说它们的物权是否平等——这已经有很多人质疑了,单从主体本身上说,它们不可能是“平等主体”。这个问题还需要我们讲解吗?我认为,人们是很清楚的,只是被主观目的扰乱了自己的良知。

    立法者念念不忘的是“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实行平等保护”,说什么“物权法的核心是讲平等。只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才有公平竞争,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这段时间,民主、自由、平等这些词语被一些人热炒,十分诱惑人,但大多是些骗人的假话,鬼话,国家和个人能够“地位平等、权利平等”吗?个人之间也不可能真正“地位平等、权利平等”。如果先生们一定要说我的观点不对,一定要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都要“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我也非常赞成,那就请“共产主义”罢,至少是我们大家都应该一样的劳动时间拿一样的工资。我看这时你们又要跳起来喊“平均主义”了。这里我要问你们,“平等”不也是一种意识形态吗?谈到这里,我也就告诉你们一点马克思主义:在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资产阶级法权,也还需要有维持资产阶级法权的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社会主义社会尚且如此,何况今天离社会主义社会还有一段距离。

    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基本原则”中的第三条是新加进去的,条文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是好的,但是其第二款却有重大的疏
漏。最明白的是把集体经济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中排除出去了。这是严重的——说轻点是——疏漏,作为一部重要的、“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条文,绝对不应该有这样重大的疏漏。

    尊贵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各位委员,难道你们没有感到草案的章节条文缺乏逻辑,十分杂乱吗?我提出的上述问题能够否定吗?难道物的归属不受社会所有制度制约吗?难道国家、集体、私人是平等的主体吗?难道只讲“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时,可以把宪法第八条“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排除掉吗?这才是开宗明义的头三条,问题就这么多,这么严重,后面有多少问题还不知道。把这样争论很大、问题很大的物权法草案,仓促地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是不是还欠点慎重?

    离开会的时间就只一个月多点了,还是请赶快公布物权法草案,更进一步“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看能不能修改好,交一个比较象样的物权法草案给人大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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