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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和法律

安庆仁 · 2007-06-30 · 来源: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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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和法律

卡贝司汤是法国人,他跟法国所有的理论研究者一样,习惯用英语书写德国体的文章,老多老多的副词,有的时候,拖泥带水的六七百字不作断句。过于强调句子的严谨性和逻辑性,却让文章变得艰深、生硬、晦涩,就算是中国的博士们看了,也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这不是蓄意贬低中国博士们的翻译能力,而是他们的国文能力有限,仅限于翻译英、法、日、俄等国家的文学作品。而让他们翻译德国书写风格的理论文章比如哲学、法学等,那绝对是要命的事情。

讨厌的是,法国人又顶礼膜拜德国书写风格的理论文章,比如萨特的《存在与虚无》,书写风格完全就是照搬康德,其中在谈到《虚无的起源》一节中,有一大段经典的文字,完全可以拿来给中国相声界溜嘴皮子用。那样的绕口令其难度系数比“喇嘛、塔蟆、哑巴、喇叭”要高出3000%。

最近半个世纪里浪漫如斯的法国人让人不敢恭维,他们丢弃了写小说的传统长项,纷纷转行搞起理论研究来了。然而由于他们不具有理论的潜质,或者说他们远没有德国人那种哲学天赋,除萨特等很少的法国人外,大多数法国人写出来了的理论文章少不得有些无厘头性质。比如卡贝司汤,他似乎不懂哲学,他更像一个善于在国际上拉帮结派的唯利是图的政治家,其次才是法学家。他的法学文章,充满了实用主义的逻辑,类似于国际金融炒家,自身的利益才是根本。

最近他的一篇论文引起了中央编译局的高度重视,论文的标题翻译成中文是——《中国建立法治化国家的政治阻碍和现实问题》。在这篇论文中他认为其实是强调,法治社会可以是多样性的,可以是美国式的法治社会,可以是英国式的法治社会,也可以是俾斯麦式的法治社会。他的观点显然有悖现代法治精神,这不啻于是说,世界上就不存在终极的法治社会。或者说,公正、平等、民主、透明的文明社会只存在于观念之中。这显然与他极力推崇大陆法系有关,因此他的价值观和方法论也就表现出了更多的实用主义和功利意识。

严格的说,大陆法系的法律和普通法系的法律一样先天不足,实在都算不上什么好法律。它们源自英国和德国的君主立宪思想,是自私自利的资产阶级和贵族们相互妥协的产物,双方利益平分、相得益彰,根本不是体现全社会公平、正义、合理的理性法律。它规定了一系列的特权和一系列的歧视,在它诞生后的一百年里,妇女和穷人都没有选举权,比如大陆法系的日本,比如普通法系的英国,都是如此。如今的大陆法系法律和普通法系法律,虽然引入了现代民主思想,但其核心理念依然是体现权力意志的东西。尤其是在英国和日本,贵族们至今还享受着许多特权,比如初夜权这个怪物,在英国的法律中堂而皇之的存在着。从这个意义上讲,英国根本就没有公民,只有臣民。尽管它的法律中引入了公民这个概念,事实上一当伊丽莎白从电视上露面,公民一词也就成了纯粹文字游戏。大陆法系的日本法律,二战后虽然被美国改造了,但贫贱之分还是有的。

假如在美国,丘吉尔第二次复出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在美国人的观念中,一个领导者如果有过逆民意的行为或者是违背诺言的行为,他就永远别指望获得民众的谅解了。因为那不是简单的工作失误、失职,而是要被上升到人品、人格层面上严重的违背契约问题。但在英国,臣民们已经习惯了皇帝的罪己诏,很容易的就能原谅和忘掉领导者违约的错误,丘吉尔就这样又重新搬回了唐宁街10号。戴高乐的经历几乎就是丘吉尔的再版,这正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不彻底性的具体表现,一方面推翻了一个旧皇帝,另一方面又迎来一个新皇帝。而戴高乐未必就不是法国人心中的拿破仑第二。在欧洲只有意大利人,是真正的不要神仙和皇帝。正所谓距离产生美的道理,其它国家离上帝太远,心底里的上帝总有一种神秘的美质。但意大利人和上帝朝夕相处,早没了神秘可言。所以意大利人宁肯相信共产主义,也不肯相信上帝。

同样是法国人,和卡贝司汤的思想比起来,萨特就光芒耀眼了。萨特的存在主义,是一种理性的个人主义,萨特把他的哲学观点解释成“人道主义的存在主义”。是不是真的就很人道,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不过有一点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它不压抑人性,鼓励人的个性化发展。从这种意义上说,虽然萨特的哲学成就远远高于他的文学成就,但根本上,他还是个文人,一个柳永式的放荡不羁的自由文人——忍把浮名、换了浅斟低唱,其实这句话还有多种含义,比如:千金散尽还复来;比如:掀起你的盖头来,让我看看你的脸;比如:嵇康那样的人生。

有人简单的认为,萨特的哲学思想就是胡塞尔、迪卡尔、海德格尔、马克思等人思想的拼盘,外加他肉体上的一些感性认识。这其实是不了解萨特。要理解萨特的哲学思想,首先要研究萨特的政治倾向。萨特曾经加入过法共,后来又退出。虽然退出后他的思想仍然表现出左倾,但此时的他已经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蒲鲁东主义。众所周知,蒲鲁东主义臭名昭著,因为它居然敢提倡无政府主义,世界上无论哪一派政治力量,台上的抑或台下的都异口同声的谴责他。在这里清楚可见,无论什么党派,都不过是弄权而已。所以萨特只能在心底里秘密的信仰。其实又岂止是萨特,大多数文人都喜欢蒲鲁东主义的。

蒲鲁东主义并非简单意义上的无政府主义,而是理性的个人主义。在他认为,社会可以通过个体的自我完善实现有序的进化,他反对一切特权,在法治建设上主张天生平等,他要建立一个没有阶级、没有官员、没有民族、没有种族更没有贵族的社会,比如他坚决主张取消遗产继承权。他的这个观点激怒了马克思,对他进行了彻头彻尾的批判。关于马克思对蒲鲁东有关取消遗产继承权的批判,今天看来,应该是马克思错了。尤其是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原理,也就是我们理解的科学社会主义,不就是要打造一个从形式到内容都平等的社会么。而机遇的平等,更是文明社会的最最重要的核心理念。

一百多年以后的今天,当我们重新审视蒲鲁东的时候,吃惊的发现,当年那个饱受争议的思想,其实正是我们今天所需要的。蒲鲁东反对任何形式的权威,他主张建立一种契约制度代替政府。他认为,凡是一切都处于相互契约关系中的地方,根本不需要警察执行一切监督、保护的职务,人们也不再需要国家和政府干预他们的事务。有人认为蒲鲁东是异想天开,其实美利坚合众国的雏形,也就是当年的北美13个州,就是蒲鲁东理论的最佳实践:“一切通过契约进行。我同自己的邻居达成某项协议——我的意志就表现在契约里。同样,我可以同自己公社的一切居民签订契约。同样,我的公社就可以同任何其它公社签订契约。我深信,以这种方式在一切地方制定的和反映千百万不同意志的法律,将永远只是我的法律。”而这个法律和这种制度,就是我今天要谈到的法律和制度。

美国是个不相信权威的国度,在美国人看来,政府、司法、教会、土地、金钱统统不要成为权威。他们认为,只有没有权威的社会,才能“使个人利益与人类利益、集体至上与个人至上”相互统一、协调一致、共荣共存。在一个没有权威的社会,自由契约代替了专制的法律,自愿的协商代替了自由心证0的司法仲裁,理性的伦理代替了法治的强迫,力量均衡代替了权力均衡,经济自由代替了政府干预 。这个“没有权威的社会”,由各地居民组成“自治集团”,并由这些“自治集团”结成“自由联邦”,于是就出现了北美自由联邦。这个“自由联邦”最初曾经是绝对自由的,但是后来,由于美国人加入到普通法系国家的队伍中, 遂演变成了美利坚合众国。由此,人类历史上一个空前完美的社会就这样短命的结束了,殊为可惜。

去年,谢韬教授在《炎黄春秋》上撰文,对伯恩施坦大加赞赏。其实伯恩施坦也有局限性,他依然不能摆脱人的动物属性,只不过是掩盖人的食肉性,强调人的食草性,但食草性的人就没有非理性的因素么。食草性的人只不过是把野蛮的掠夺变成了温和的多吃多占,阶级、等级、贵贱、贫富、血统、门第、成分的观念依然存在,以下犯上依然是不被允许的,社会只是形变而质不变。比如谢韬教授极力推崇的瑞典社会,只是因为科技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摆脱了绝对贫富分化,而相对贫富分化依然严重存在。

有人认为,中国之所以出现严重的贫富分化,出现大面积的腐败现象,出现极端的社会不公,是因为现行的制度存在漏洞。这个观点的错误首先在于没有真正领会制度这个概念的含义,所谓制度,从本质上说就是支持一个系统的程序,那么显然,这个系统的程序是为运营商谋取利益的。其他人只能在注册以后也就是向运营商交纳了一定的费用以后才可以进入这个系统,也就是说才有资格使用这些程序获取利益。加入的人多了,围绕着这个系统程序就形成了一条利益链,利益链中的每一个环节说白了就是圈内人共荣共存、相得益彰。而没有注册能力的人自然的就成了圈外人,也就享受不到这个系统程序带来的好处。这也就是说,任何一种制度都只是为某些人服务的,决不会对所有的人开放。居于此因,所谓漏洞一说就显得极其弱智了。而法律说白了,就是限制别人私自进入系统搭便车的杀毒软件。毫无疑问,面对这个制度,不是下载多少补丁的问题,而是该考虑怎样更新系统的问题。

从古到今,中国社会都没有契约观念,只有制度观念。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契约只体现人的平等,不体现人的尊卑,而制度不但能显示出人的身份,还能体现特权。所以中国历代的权力者当然是义无反顾的取制度而废契约了。那么什么是契约呢?契约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平等主体的合意。在契约面前,人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也没有领导与被领导之分,包括父子都是平等的。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人是生来平等自由的,国家只能是自由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自由一旦被强力剥夺,人民就有权进行革命,以暴力夺回自由;国家主权在民,最好的政体为民主共和国。从这种意义上讲,契约就是法律,就是律师、就是警察,就是政府。

社会契约思想实质上就是通过协商机制平衡各种社会利益的政治和经济规则,它以人类的良知、公德、诚信、道义为准绳,通过一份份不同形式的契约限定人的行为,使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成为契约的签约人,从而由这无数个签约的个体形成一个守约的社会群体。而这就正是蒲鲁东畅想的那个社会。卢梭说:“这种契约并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一种约定,而是共同体与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约定,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它是公平的约定,因为它对一切人都是共同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它除了公共利益之外,不能再有其他目的;它是稳固的约定,因为它有公共的力量和最高的权力作为保障。” 研究美国宪法的产生和美国联邦政府的成立,就正是各种利益集团之间,联邦成员国之间的充分协商,互相妥协的结果。或者都可以这么说,美国宪法,就是一部大家协商签订的人人自觉遵守的契约。提请注意的是“大家协商签订”。

读到这里,如果还不明白“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和法律”,那你确实太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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