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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为指导——兼评科斯的产权理论

何秉孟 · 2005-04-15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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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为指导

——兼评科斯的产权理论

何秉孟

我国的改革,已经进入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如何进行,理论界、经济界乃至社会各界存在严重分歧。虽然在所谓“不争论”的原则之下,争论未公开,但实际上,近几年来辩论从未停息过。当前辩论的焦点之一,是国有企业改革坚持以什么理论为指导:是以新自由主义者科斯的产权理论为指导呢,还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为指导?

一、科斯的产权理论是私有产权理论

什么是科斯的产权理论呢?科斯是美国新自由主义大本营芝加哥大学的教授,是所谓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科斯的成名,主要得益于他的两篇论文:一是《企业的性质》(1937年),二是《社会成本问题》(1960年)。这两篇论文的基本观点是:①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即所谓交易成本或交易费用,企业的存在就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②在交易费用为零时,只要产权初始界定清晰,并允许经济当事人谈判交易,就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③什么叫“产权初始界定清晰”呢?就是界定到自然人,也就是“私有”;④因此,“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由于私有制企业交易成本低于公有制企业,私有制的效率比公有制高。科斯从交易成本入手,得出了公有制经济的效率不如私有制高的结论。他的这一套,对于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来说,并没有什么独特的贡献。因为西方的资产阶级经济理论,从来都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之上或以私有制为前提的。私有制对于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来说,是不言而喻的东西。所以,长期以来,科斯及其产权理论在西方学界,影响并不大,发表于1937年的《企业的性质》一文几十年无人问津。

只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国际垄断资本为了在全球推进私有化浪潮、特别是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和平演变”的需要,便寻找理论武器。这时,他们从古纸堆中发现了科斯的那一套,于是,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对科斯理论进行包装并大肆炒作,给科斯的上述两篇论文的基本观点戴上了“科斯定理”的桂冠;还有的人甚至将我们在上面对科斯的理论所归纳的第②点包装为“科斯第一定理”,将第③④两点包装为“科斯第二定理”,等等。国际垄断资产阶级在对科斯那一套“理论”进行包装时不惜使用耸人听闻的“科斯定理”这样的大字眼,这本身倒是非同寻常的。不仅如此,1991年,科斯的“产权理论”甚至被授予诺贝尔奖!由此也可见,诺贝尔奖带有多么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

对科斯的理论,包括目前被某些人奉为金科玉律的所谓“科斯定理”或“科斯第一定理”、“科斯第二定理”稍做分析,就可以发现它存在两个非常明显的漏洞:

其一是,认定私有制经济的交易成本比公有制经济低,并没有实证依据,是先入为主的武断结论。事实上,商品交易过程,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谈判过程和有着诸多中间环节的履约过程,其成本不仅取决于交易主体的谈判能力、履约能力,而且还取决于市场的供求情况、市场的发育程度和规范程度,交易过程纷繁复杂,没有大量的实证资料,凭什么断定公有制经济的交易成本大于私有制经济?

其二,能否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不仅仅取决于单个企业交易成本的高低,还要取决于其他多种因素。比如,我们知道,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矛盾是生产的社会化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矛盾;在这一基本矛盾的作用下,每一个企业内部的有计划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计划并存,由此导致周期性经济危机。每一次经济危机,均是生产力的巨大破坏,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谈何“资源的有效配置”?2001年暴发的世界性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表明,这一规律没有改变。相反,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民经济持续以近10%的增幅高速增长,创造了人间奇迹。这说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效率完全可以高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可见,所谓“科斯定理”不过是伪科学而已。

然而,就是科斯的这一套庸俗得无可再庸俗的私有产权理论,近几年来,某些人竟视之为圣经,企图千方百计地将其成套输入到国内,用以“指导”我国的改革事业。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前几年在国内持续升温的“张五常热”。张五常是一个狂热的资本主义卫道士,他狂热地崇拜科斯的私有产权理论并不奇怪;奇怪的是,疯狂反对马克思主义、反对社会主义的“张五常”能在国内形成“热”,且持续升温,一时之间,差不多成了国内的“论坛明星”、电视明星、媒体明星!有的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张五常热”升温,就是科斯的私有产权理论在国内升温。张五常本人多次声称:是科斯派他到香港大学任职的,任务是就近向中国人传授经济体制运行的知识,“向外行介绍产权经济学”,目的是引导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全面私有化的道路,在中国重建私有制。[①]

还必须指出,由于科斯是从交易费用入手得出公有制不如私有制效率高的结论的,因此西方学界有人不仅对所谓“科斯定理”大肆炒作,而且还吹嘘什么科斯“第一次”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分析,建立了“著名的交易费用理论”,这也是科斯对西方现代经济学的一个主要贡献。其实,凡多少了解经济学说史的人都知道,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第6章和第三卷第17章中,早就提出了“流通费用”这一概念,并对流通费用的类别、补偿以及如何节省流通费用等进行了精辟的分析。马克思提出流通费用概念和理论体系不仅在时间上比科斯要早至少半个多世纪,而且,由于所持立场不同,马克思的流通费用理论和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所得出的结论是完全对立的,前者比后者要科学得多!

二、国有企业改革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为指导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改革不能动摇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否则,就会偏离社会主义的方向。“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载入我国宪法和我们党的党章的。因此,我们绝对不能用科斯的一套私有产权理论指导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有的人可能会说,“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产权理论不能指导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到底什么理论才能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呢?”

答案只能是: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

“马克思主义有产权理论吗?”

回答是肯定的。

近几年来,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吴易风、李炳炎等一批学者和理论工,对马克思论著中蕴藏丰富的产权理论进行了艰苦的发掘、研究,并紧紧围绕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实践探索进行理论抽象和理论思维,为创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进行了创造性的、卓有成效的理论探索。当代化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正在形成,其基本点是:

1.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现实的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其内容由经济关系所决定。[②]

2.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财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③]

3.财产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组权利,除了所有权外,还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权和不可侵犯权等等。[④]

4.财产权的各种权利,可以是统一的(统一于一个主体),也可以是分离的,而且分离的形式有多种。[⑤]

    5.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必将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资本主义的生产社会化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这一基本矛盾必将随之消失,社会主义国家可以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手段(计划等)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资本主义固有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因此而消失,避免了因经济危机而造成的生产力的巨大破坏,使社会主义公有制比资本主义私有制具有更高效率,能够更好地在全社会范围内配置资源。

6.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关键环节,不是改变所有制,而是根据现代市场经济运作的要求,以及财产权的各种权利可以分离的理论,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同经营权相分离,以解决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有企业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所有权同经营权之间的矛盾,使企业成为具有经营自主权的产权清晰的市场经济主体。这里的“产权清晰”,并不是清晰到自然人,而是财产权的各种权利归属于谁要清晰;而这里的“谁”,可以是法人代表的全民(国家),可以是法人代表的某一集体或群体,也可以是出资的自然人。

7.国有企业在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同经营权相分离后,应借鉴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运作经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经营权是一种企业财产权,这种企业财产权和法人制度相结合,便构成企业法人财产权,这是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同时,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出资人到位,以改变所有权主体虚置的现象。在此基础上,建立现代公司制,实行法人治理。

8.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是绝对分离,而是相对分离。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必须对企业的经营方向、企业内部的分配、企业领导人的任免等,保留某些决定权和监督权。

9.所有制属于基本经济制度,而股份制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和资本组织形式,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私有制经济可以运用股份制这种组织形式,公有制经济也可以运用股份制。因此,股份制不等于公有制。股份制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通过股份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和控制力。

10.实行股份制改革,不能肢解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权,更不能以任何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任何个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不论实行国有资产控股还是国有资产参股但不控股公司,都必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

以上归纳的十个方面,是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基本内容。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是公有产权理论,在本质上,它是同以科斯为代表的所谓新制度经济学派的私有产权理论根本对立的。我们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只能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办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所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结果,而不是如某些人所说的那样,是运用新自由主义制度经济学派的私有产权理论的结果;恰恰相反,在某些地区或某些企业,改革过程中之所以出现某些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失误,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正是因为受了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的私有产权理论影响和干扰。

比如,最近《经济日报》所曝光的河南省长葛市发电厂在2003年底的改制中,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例,就可以说明这一点。河南长葛市发电厂是长葛市为数不多的盈利国企之一,价值1.2亿元,资产评估值为1.01亿元,负债评估为3600多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6500多万元;在改制过程中,为解决富余人员问题,从净资产评估值中又扣除职工身份转换费、内部退养费、社会保障费等各项费用共3300万元,这样七扣八扣之后,“剩余”国有净资产为3200多万元。而由原厂长为董事长、35个自然人股东组成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典型的私有公司)仅用1500万元就买下了这个企业。也就是说,一个1亿多元资产现值的赢利国有企业,仅买了1500万元,变成了一个纯粹的私有制股份企业![⑥]这就是在科斯私有产权理论影响下,在所谓股份制改革的旗号下、实行企业管理层收购导致国有企业私有化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典型例证。

应该指出,类似长葛电厂的例证,绝非个别现象。科斯的私有产权理论对我国改革发展事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已达到令人震惊的程度!

三、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还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同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一样,是一个开放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它是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特别是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深入而发展起来的,它还将而且必须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进一步深入而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

在经济学说史上或者说在社会科学发展史上,马克思是最早创立产权理论的理论大师。早在19世纪中叶,马克思藉凭他在法学和经济学方面的深厚造诣,对产权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及的有关法权是反映现实的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财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财产权是一组权利,财产权的各种权利,可以是统一的,也可以是分离的”,以及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有制和财产权处于不同的历史形式,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公有产权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私有产权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等等,便是马克思研究产权理论所做出的著名论断。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比之大字眼“第一定理”、“第二定理”下的科斯的所谓产权理论,不知要高明多少倍!

同时,我们也清楚地看到,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没有涉及如何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特别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低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在经济运转中的各种产权关系问题。这是因为他没有经历社会主义的实践。如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不是他的任务,是后来者的任务。

马克思逝世后的近百年的社会主义实践告诉我们,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有企业组织形式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实际运作之中存在诸多矛盾,其中最突出的是由政企不分所产生的所有权同经营权的矛盾,既存在所有权过多干预经营权的问题,又存在经营权侵蚀所有权利益的问题,影响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原苏联和东欧有些社会主义国家,曾先后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着手进行改革,但成效甚微,导致国民经济缺乏活力;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这些国家的改革又严重偏离社会主义方向,成为红旗落地、资本主义复辟的重要原因。

中国共产党具有将马克思主义当代化、中国化的优良传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密切结合中国的实际,总结当代经济运作的规律,包括借鉴现代资本主义经济运作的有益经验,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中国化、当代化,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基本框架。

无庸讳言,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尚需进一步丰富和发展。这不仅是因为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当代化、中国化,也就是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公有产权理论创立的时间不长,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本身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双重探索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是一个艰苦的长期的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探索过程。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看,我们在有些环节上破了题,但在某些环节上仍没有破题,甚至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比如,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上,从理论到实践,均不是很清晰,仍在摸索之中;再比如,公司内部各类职工的分配问题,就存在误区,有的人盲目搬用西方公司对CEO们实行股份期权制,或实行所谓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实际上,从本次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中美国曝光的大量的企业丑闻来看,这种股份期权制或所谓企业管理层收购正是垄断资本腐朽性的具体表现,我们断不可用。不仅如此,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公有产权的实现形式也将会出现新的变化,马克思主义的公有产权理论当然要不断地充实、完善自己,以反映现实经济生活所发生的各种变化。社会科学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任何人不可能创造一种永恒适用的“定理”。如果执意要玩弄这类大字眼,历史将证明,其价值比之幼儿园的孩童们的“过家家”不会高出多少。

参 考文 献

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李炳炎、刘大生:《流行产权理论置疑与中国产权理论重朔》,载何秉孟主编《新自由主义评析》,2004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①] 张五常著:《经济解释》,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90页。

[②]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2页。

[③]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608页;第13卷,第8-9页。

[④]、④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440页;第25卷,第674页。

 

[⑥] 参见《经济日报》2004年7月5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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