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不是重建私有制
李光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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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视野编者按:160多年前马克思的一句“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话,没想到竟然成为160多年后我国某些主张实行私有化的先生们唬人的挡箭牌!本来马克思这句话,原意是十分清楚的,是对社会主义消灭私有制以后实现公有制的一种本质的描述,与搞生产资料私有制毫不沾边。但一些理论骗子却抓住“个人”这个词大做文章,故意制造理论混乱,使“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争论不休的一个理论焦点问题。本文所反映的,就是这个争论的产生过程,以及马克思的这句话是如何被这些先生曲解的。近年来,随着私有化思潮的再度泛滥,总有那么一些人(例如谢韬)和支持他们的某些媒体(例如北京某杂志)别有用心地继续歪曲马克思这句话的本意,来为他们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服务。主张中国走新自由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道路的先生们,不厌其烦地利用马克思的这句话进行蛊惑宣传,这就进一步暴露了他们在理论上造假的卑鄙伎俩。为了揭穿这些理论骗子的真实面目,本刊特意转发李光远同志的这篇文章(原题为《确认和落实劳动者个人的主人权利——重温马克思“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思想》),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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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质上必然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的共同所有制,即重新建立的(不同于过去的个体劳动者私有制的)全体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贯坚持的思想。早在1845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合作写《意志意识形态》时就着重地提出并详尽地论述了这个思想。在其他许多重要著作中多处重述。大家熟知并常常引用的《资本论》第 1卷第 24章结尾处那段话,是其中之一。这段话是从德文翻译过来的。在1872年马克思亲自修订并认为“在原本之外有独立科学价值”的法文版中,这段话有改动,就是最后一句话的两个关键词“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的前面都加了“劳动者的”这样一个定语。修改后的这段话是这样的:“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这样的修改,更加突出了“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这个命题的两层含义(虽然,即使不加这个定语,从上下文和马恩一贯的论述看,这两层含义也是确凿无疑的):一,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定位:资本主义剥夺了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等劳动者的生产资料,使他们沦为一无所有的无产者;社会主义公有制使他们重新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不是使历史倒退,“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开创历史新篇,使劳动者联合起来成为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人人都成了非私有的所有者;二,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属性:这种公有制不属于任何别的什么人,只属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劳动者个人在联合中,通过联合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即生产的主人。这个思想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一贯非常强调的,曾用多种不同的话语表达这个意思。例如:“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着私有制”(《德意志意识形态》), “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产党宣言》),“生产者共同占有”(《法德农民问题》),“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制”(《法兰西内战》),“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哥达纲领批判》),“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经济学手稿(1861—1863)》),“劳动条件属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劳动条件归于劳动者所有”(《剩余价值理论》),等等。这些话里的“生产者”、“社会成员”、“个人”也都是指劳动者,因为马恩设想的新社会人人都是劳动者,或者如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里所说“纯由劳动者组成整个社会。”
上引《资本论》那句话里说的“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当时有很强的针对性。那时一些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和无政府主义者同情农民手工业者等个体劳动者丧失生产资料的悲惨命运,为之痛哭流涕,以为解救之道惟有恢复他们的私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这是违反历史发展规律的空想,因为个体劳动者的私有制阻碍社会化生产力的发展,迟早还会被资本主义吃掉。现代社会化生产力的发展决定了,劳动者个人要重新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生产的主人只有联合起来实行共同所有即公有制。因为对社会化生产力的“占有只有通过联合才能得到实现”(《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些无政府主义者攻击马恩关于共产主义公有制的设想,说,那是使“社会升为最高所有者”而“对个人进行的第二次掠夺”,会使“这一社会的全体成员立刻都变为乞丐和游民。”(《德范志意识形态》)马恩把他们所主张的公有制定位和定性为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也可以看作是对这种攻击的回答。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新社会的所有制,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大约不下二十几种(详见拙作《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公有”、“社会所有”、“个人所有”及其它》)。按照各种称谓的主要涵义,大致可分三类:公有(或共同所有,或财产共有);社会所有(或集体所有);个人(劳动者或生产者或社会成员)所有。三类提法各有侧重,互相补充,互相解释。公有,侧重于强调对私有的否定;社会所有,强调非单独的分散的个人所有;个人所有,强调联合中的每一个劳动者都处于所有者的地位,都是生产的主人。对于“公有”,可有一问:公有属谁所有?答:属社会所有;再问:社会是谁?答:社会就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概括起来说,摆脱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劳动者们联合起来,组成社会或集体,对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实行共同所有,这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属性。
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属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共同所有,联合中每一个劳动者都是所有者,基本的根据是:公有制经济的利益全部归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由他们分享或共享,没有任何一部分归于别的什么人;公有制经济的管理和运作,完全服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的而不是任何别的什么人的意志。这样说,在理论上完全正确,无可怀疑。因为马恩设想的公有制社会,人人都是劳动者,不存在别的什么人在那里,管理者也是劳动者,不过是受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们的委托和授权,代表大家执行管理职能而已。公有制所有者的一切权利最终都属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但是,问题在于实践。建立公有制所面临的实际情况比理论的设想要复杂的多。只有劳动者个人作为所有制的权利真正实现,才能确认他们在公有制中真的是处于所有者的地位,是真正的主人。只有这样,公有制才名副其实,才具有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公有制中劳动者个人作为所有者的权利,包括很多种具体的权利,其实现的方式,各有不同有些权利由各个人分散地行使(例如领取劳动报酬、福利收入和消费);有些要集体地行使(如共同劳动和共同选择和监督管理者以及共同做出某些最重大决策):有些委托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行使(如经常的管理、经营、宏观调控)。这些权利的分配和委托的体制及其运行是否合理而有效,直接关系着劳动者个人作为所有者的权利能否落实和落实的程度。改革以前,我国国有企业政企不分,国家机关揽权过多,企业没有自主权,劳动者作为所有者的权利落实程度差,许多权利没有到位。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这些方面解决了一些问题。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加上职工失去参与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劳动者缺少选择和监督管理者的权利,一些企业和政府的管理者蜕化变质,或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把国有企业变为贪官所有或资本家所有。改革前后出现的这些问题不是由于实行公有制,而是因为没有充分确认和落实劳动者个人作为公有制的所有者和主人的权利。出路不在于恢复劳动者所有制。重走这条老路,最终必然使劳动者重新沦为无产者,变成新资产阶级的雇佣奴隶。出路在于继续沿着社会主义自我完善的道路,推进经济和政治体制的民主化改革,确认和落实劳动者个人作为公有制主人应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民主选择和监督各级各类管理者的权利。劳动者个人的主人权利,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要求,不需要拿什么“普世价值”来说事儿。没有劳动者个人的民主权利,就没有真正的公有制,就没有合格的社会主义。全面落实劳动者个人作为公有制和新社会的主人的权利,是开创历史新纪元的重大课题,是历史赋予科学社会主义者的伟大而光荣的任务。其艰巨复杂的程度超过以往一切社会变革和一切马克思主义者原来的预期。
(二)
把社会主义公有理解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共同所有,确认劳动者在这个意义上的个人所有者的地位,这是一种全新的马克思主义的观念,与私有制社会长期流传下来的传统的所有权观念有原则的区别。传统观念往往局限于用狭隘的法权观念来看所有制问题。法权意义上的所有,即所有权,是指法律所认可的某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排他地占有和支配某物的权利。这种观念对于说明人对物的权利是合理有用的,在各种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有普遍的适用性。但是,这种观念离开不同历史条件下的生产过程和生产关系,不考虑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和劳动产品的分配关系,不管各阶级在生产关系中处于什么地位,不能说明历史上各种所有制的区别。按照这样一种超历史、超阶级、非经济的观念,封建地主有土地,资本家有机器,工人有饭碗,作为所有者的意义是相同的。马克思主义的深刻之处就在于看到人和物的法律关系背后生产过程中人和人的经济关系。马恩研究人类历史上所有制关系的演变,“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进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进来。”(《论蒲鲁东》)这样理解的财产关系或所有制是指以历史上一定时期存在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某种特殊的结合方式及劳动产品占取方式为核心内容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决定着并体现在当时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如马恩所说,“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的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阶段还根据个人与劳动的材料工具和产品的关系决定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德意志意识形态》)据此,资本主义所有制是指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和失去了生产资料的雇佣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关系,主要是资本家不断地占取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关系。脱离这种经济关系,仅仅看资本家对他们的机器厂房的法律上的所有权,“那还不可能懂得什么是资本主义所有制。从法律形式上看,资本家对其资本,可以实行家族成员“共有”,或与合伙人“共有”,也可以众多股东们“共有”,但只要生产过程中资本剥削劳动的关系不变,就仍然是资本主义所有制,而不能说成是公有制。更不能像某些学者那样,把各个社会都存在的家庭财产“夫妻共有”这种法律形式(以及《红楼梦》中大观园作为荣国府宁国府的“公产”)说成也是公有制。只有劳动者们联合起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生产,共同分配全部劳动成果这样的生产关系,才能称为公有制。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就是这样来界定公有制这种生产关系的特征的:“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只有把公有制理解为这样一种生产关系,才能懂得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共同所有的含义,了解个人成为共同所有者这样意义上的所有者的含义。
按照传统的私有制观念,要一个人成为某个物品的所有者,除了使这个物品归他私人拥有(或自己直接占有,或作为自己的资本,拿去将本取利)之外,没有别的途径。除了成为私有者,个人不可能成为所有者。马克思指出,这种观念是所有制的产物,是“愚蠢而片面”的。他说:“私有制使我们变得如此愚蠢而片面,以致一个对象,只有当它为我们拥有的时候,也就是说,当它对我们说来作为资本而存在,或者它被我们直接占有,被我们吃喝穿住等等的时候,总之,在它被我们使用的时候,才是我们的。”(《1844年经济学手稿》)这种观念反映私有制社会的现实。在那里,不属我私有的东西,我不会看作是我的东西。当劳动者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剥削下解放出来,建立起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后,这个观念就过时了。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变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即共同所有者。许多解放了的雇佣劳动者感到了自己的地位的变化,他们开始以主人的态度对待劳动和公有财产,自豪地把共同所有财产当作我自己的财产来维护,把为集体劳动当作为我自己劳动。我国五十年代初期和苏俄十月革命胜利初期,工人阶级高扬这种主人精神克服了多少巨大的困难,创造了多少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工人阶级诗人马雅可夫斯基以新社会主人的自豪感在《好》这首诗中欢快地歌唱:“大街——是我的/楼房——是我的/我的工厂……”虽然当时人们还没有来得及认识到落实劳动者的主人的权利是个十分复杂艰难的过程,因此这种观念具有浪漫主义的因素。但它却反映了公有制的实质,预示着公有制发展和改进的大方向。当新制度和体制的缺陷逐渐显现,人们看到落实主人权利的过程的复杂性和困难的时候,这种带有浪漫色彩的主人观念逐渐消退。而私有制几千年流传下来的那这种愚蠢而片面的传统观念,本来就深入人心,根深蒂固。不仅反对公有制的人会用它作思想武器,就是为建立公有制而奋斗的革命者和劳动者们也难于完全摆脱它的影响。特别是当公有制原则的贯彻遇到困难,甚至被扭曲的时候,传统观念的影响就更大,以致许多劳动者,包括管理者,有时会对于究竟谁是公有制的所有者产生错觉和模糊的认识,误以为管理者和管理机构才是所有者,看不到联合起来到劳动者个人才是共同所有者这样意义上的所有者。这种误解助长管理者擅权妄为,背离群众,官僚化,蜕化变质,劳动者权利受侵蚀的现象,制度和体制的缺陷和这种现象与错误的观念互为因果,互相助长,恶性循环,会使公有制逐渐异化,失去自己的本质,发展和改革迷失方向,走入歧途。
因此,为使公有制沿着社会主义自我完善的道路健康发展,既要在实践上下功夫,继续推动政治和经济的民主化改革,把劳动者个人作为公有制的所有者和主人应有的一切权利落到实处;同时也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宣传和思想工作,逐步破除传统的私有制观念,树立和普及全新的所有制观念。这两方面的任务都十分艰巨复杂,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奋斗。
(《环球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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