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机会平等
原载:中国经营报 :卢周来
三十年经济社会与技术和企业的大发展,也使得中国社会进入到了这样一个阶段:个人努力在改善个人处境中的作用也已经很有限。再勤劳的农民和农民工,他们的所得甚至都无法肯定能保证看得起大病、供得起子女上大学,遑论更加体面与尊严地生活?也正因此,我们也必须超越机会平等的观念,转而强调“条件平等”,使全社会与政府在缩小贫富鸿沟中更有作为!
近些年来,中国经济学家对机会平等强调得比较多。在他们看来,转型期中国社会公平问题之所以较为突出,并非因为市场经济改革本身,而是因为垄断与腐败造成的机会不平等使然。而垄断与腐败又主要是因为政府“看得见的手”在操作“看不见的手”,也因此,为了实现机会平等,这些经济学家开出的药方就是政府应该更彻底地从市场中退出,让自由市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但这一观点在现代经济学界其实并不“主流”。2006年世界银行年度报告《平等与发展》中曾引用的在研究平等方面两位最富盛名的经济学家的两段话也阐述了“机会平等”。一句是约翰·罗默尔说的:为了实现机会平等的原则,“公共行为应该致力于使有利条件在不同境况的人们之间实现均等化,以使他们能够自由地配置其努力程度,而且影响到其最终能够达到的福利水平。”另一句是罗纳德·德沃金说的:“对那些力所不能及的先天差异,包括能力上的差异,给予适当的补偿。”根据这一思想,我曾在一篇专栏文字中说,“机会公平”并不是简单地“让大家在同一个起跑线”上。
相反,要实现真正的“机会公平”,政府的公共政策就应该主要照顾社会中的弱者,而那些本来就掌握了大量资源的人群应该有所收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否则,“起点公平”的最后还是让“赢者通吃”。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应该有所作为,而不是任由市场作用。
我一向认为我上述关于机会平等的思想因其“积极自由”应该算得上比较激进。但罗伯特·威廉·福格尔在其著作《第四次大觉醒及平等主义的未来》中的提法却更“激进”。他认为,现代社会中,简单的机会平等原则早已不适用,已进入强调所谓“条件平等”的时代。
按福格尔的观点,机会平等仅仅适应于农业社会或以手工业为主的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在这种社会里,农民及小企业所有者的收益主要取决于手工劳动。而在拥有大量廉价的土地,且创办小作坊式的手工企业的资本需求非常低的背景下,一个人努力的程度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改变命运。“对于勤劳、节俭的劳动者来说,通过自己一生的努力来提高经济和社会地位并非是一个不可实现的梦想”。在这个时代,强调排除个人不可把握的诸如出生、种族、性别及家庭背景等影响,为每个人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就显得很重要。也正因此,从19世纪初,美国的宗教复兴所导致的平等主义改革,即历史学家所谓的“第二次大觉醒”,就是“通过全面的改革措施来消除阻碍机会平等的各种障碍。”这些改革运动涉及的内容包括了“公正对待土著居民、保护妇女权益、推广全民教育、进行城市改革、废除奴隶制及赋予黑人和妇女选举权等等”。
但是,当历史进入到19世纪最后1/3的时间后,随着资本主义大发展时期,“机会平等”原则就不适用了。福格尔对此给出的理由是,新技术及更广阔的市场促进了企业规模的扩大。这使得小企业工人开始面临失业,因为这些企业无法与新出现的行业巨头进行有效的竞争。“刚刚进入卡内基钢铁公司工作的工人再也无法期待通过努力劳动来创建自己的钢铁厂了”。“更有甚者,这些新出现的大公司还利用大量移民潮带来的劳动力供给过剩的机会,尽量削减工人的工资。它们还动用私人警察和联邦军队来驱散工人为抵制工资下降而举行的罢工。”而这时,因为处女地早已开发完毕,地价变得昂贵,“城市里的工人再也不能够轻易地通过逃往农村来回避悲惨的现实了。”也就是说,“个人无法有效地向大公司提出挑战。”因此,福格尔得出结论说,“无论对工人还是对改革者来说,机会平等似乎都只是一句空话了”。
在此背景下,美国由平等主义引领的“第三次觉醒”运动中“出现了一种新的道德伦理,其标准是条件平等而不是机会平等”。为了实现条件平等,政府出台的改革计划包括:“大力扩大初等和高等教育;设立个人所得税和政府援助项目,将富人的收入重新分配给穷人;对大企业进行管理;保护工人组建工会和参与罢工的权利;通过限制外来移民的流入、童工的使用和对妇女工作条件的管理来减少劳动力的供给以增加工资水平”。
比较福格尔所谓的“机会平等”与“条件平等”,我们不难发现,机会平等更多是强调政治与社会层面的平等,而条件平等则更多强调经济平等;机会平等也因此更多涉及到社会与政治改革,而经济平等则涉及到政府再分配政策。但以上不同仅仅是表面层次上的。在福格尔看来,从机会平等到条件平等,涉及到一个更深层面的问题:谁应该对贫困问题负责?
在西方社会,早期基督教文化宣扬一种宿命论,认为贫困是对个人堕落的一种救恕,因此个人应该对个人行为负责任;在强调“机会平等”的“第二次觉醒”运动中,宗教人士仍然强调个人对个人的贫困负责,即“贫困仍然是罪恶的代价”;但另一方面也认为,“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对罪恶的外在和内在斗争来得到上帝的恩典”,只不过由于机会的不平等,“剥夺了一部分人诸如奴隶与被歧视的黑人直接与上帝面对面的权利”。而通过社会与政治改革,给一切人创造平等的机会,实际上可以使个人对个人更好地负起责任,并实现“个人直接面对上帝”;而当社会发展到强调“条件平等”的时候,在引领“第三次觉醒”的“社会福音派”领袖们看来,“必须改变人与上帝之间关系的理论”,“不应该把贫穷看成是个人的失败,而应该看成是社会的失败。它不应该把邪恶看成是个人的犯罪,而应该看成是社会的犯罪。”正因此,“社会与国家应该担负起消除贫困的责任,而不是强调通过个人努力来追求平等:因为实际上个人再如何努力,在改变其命运中发挥不了多少作用”。正是由强调“个人对个人负责”的观念向“社会对个人负责”的观念的转变,推动了美国社会由强调“机会平等”向强调“条件平等”、以及由强调一般社会与政治改革向强调“政府再分配功能”的转变。
在当下美国社会,“条件平等”目前又正在被超越的历史进程中,这就是福格尔所言的发生在后工业社会来临之前的“第四次大觉醒”运动。其背景是,“第三次大觉醒”引导的“社会福音运动”“尽管在预期寿命、健康和教育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而且还使得穷人的实际收入增长了18倍,但社会福音派试图通过收入再分配来改造人性、消除邪恶和地球上建立上帝之国的努力却失败了。”在现代社会,贫困正在被消灭,但“吸毒、酗酒、年轻女子非婚生育、强奸、虐待妇女和儿童、家庭破裂、青少年暴力和青少年犯罪等问题却更加严重了。”而反思这一状况,与“第三次福音运动”中“过分强调罪恶的根源在于社会,个人不必为自己不良行为负责”相关。
于是,现代西方社会中的平等主义进入了第四阶段:重新强调机会平等。但这种“机会平等”已不是“第二次觉醒”中那种机会平等,而是以强调“精神平等”为核心内容的更高阶段的“机会平等”:政府与社会不仅为每个人提供条件平等,而且必须以教育为途径,帮助民众提高精神境界与道德水准,强调民众必须学会对自己负责!
梳理福格尔对现代西方社会平等主义发展历史的研究,当然意在针对当下中国。三十年经济社会与技术和企业的大发展,也使得中国社会进入到了这样一个阶段:个人努力在改善个人处境中的作用也已经很有限。再勤劳的农民和农民工,他们的所得甚至都无法肯定能保证看得起大病、供得起子女上大学,遑论更加体面与尊严地生活?也正因此,我们也必须超越机会平等的观念,转而强调“条件平等”,使全社会与政府在缩小贫富鸿沟中更有作为!
(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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