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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改革:利益关系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无所畏惧 · 2008-10-0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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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性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恩格斯也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只有把社会利益关系协调好,才能够为小康社会的建设、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条件。  

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利益关系直接关系到党执政的政治合法性。党要保持长期执政的地位,既离不开国家法律的确认,同样也离不开获得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同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利益关系能否真正协调好。党不仅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也要在改革的进程中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直接利益,只有这样,广大人民群众才能够真诚地拥护和接受党的领导,否则,如果社会利益关系不协调,必然会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挫伤广大人民群众投身改革的积极性。

 

其次,利益矛盾是我国经济社会整体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和体现。所谓经济社会整体转型,指的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经济社会整体转型时期,既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同时也是各种社会矛盾有可能积聚和放大的时期。经济社会整体转型时期的突出特征主要表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已经建立,但还不完善;社会已经总体进入到小康的发展阶段,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社会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社会结构发生了新的巨大变化,已由过去的“两阶级一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阶层)结构变为多阶层和利益集团这样的结构。在经济社会整体转型时期,尽管大量存在的各种社会矛盾表现形态各异,但都是围绕着利益关系发生和出现的。所以说,利益矛盾是经济社会整体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和体现。  

再次,只有协调好利益关系,和谐社会的构建才能具有现实可能性。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衡量一个社会的和谐状况,与人们(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既有社会利益关系的认同和接受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只有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既有社会利益关系能够认同和接受,社会才有可能呈现相对比较和谐的状态;否则,如果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既有社会利益关系不能够认同和接受,那么,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就无从谈起。   

二、现阶段我国社会利益关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于现阶段我国社会利益关系存在的问题,人们从不同的视角可以有不同的概括。我个人认为,现阶段我国社会利益关系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概括为如下五个方面:  

其一,差距过大,凸显不公。差距过大,凸显不公主要表现为:一是个人收入差距过大。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城市居民收入最低的1/5人口只拥有全部收入的2.75%,仅为收入最高的1/5人口拥有收入的4.6%。我国反映居民收入状况的基尼系数2000年就已经达到0.4的国际警戒线,而且每年都有所上升,现在已经达到0.458;二是城乡差距过大。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3倍左右,学者认为是6倍左右(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大体相当的国家一般仅为1.7倍左右);三是行业差距拉大。收入最高的行业平均收入是最低行业的4.63倍;四是地区差距拉大。2004年东部地区人均收入是西部地区的2.26倍,收入最高的省和最低的省相差超过三倍; 五是弱势群体生活艰难。据统计,以家庭人均年收入869元为标准,初步解决温饱但还很不稳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有5825万人,在城市有2000多万下岗失业贫困人口依靠社会最低保障维持生活。  

其二,规则阙失,平等不足。由于规则(包括市场规则、法律法规等)的不完备和不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以及人们缺乏遵守规则的责任意识,导致一方面,初次分配秩序混乱,个人收入分配隐性化、各种“灰色收入”的存在,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进行非法交易、贪污受贿、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各种黑色收入的存在。另一方面,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在利益的获得和谋求上,无论是机会还是环境,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都没有平等可言,平等不足还表现在不同群体之间缺乏良性互动的条件和可能。  

其三,代价与补偿不对等。产业工人和农民作为我们党的重要依靠力量,为改革承担了相当大份额的成本和代价:一些农民在改革中失去了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国有企业特别是制造业国有企业因为改革而出现了一支庞大的下岗失业工人队伍。改革需要付出代价和成本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那么,改革所付出的代价和成本应当由谁来承担呢?从道理上讲,改革所付出的代价和成本,理应由全社会来共同分担,但实际上却是更多地由工人和农民承担了;同样,改革的成果应当由全社会共同分享,但改革的最大受益者却不是全体工人和农民,而更多地是某些社会阶层尤其是其中的一些人,那些下岗失业工人和失地农民得到补偿了吗,如果说得到了某种补偿,那么,他们付出的代价与得到的所谓“补偿”之间显然是不对等的。  

其四,无为与不作为并存。所谓无为,主要是指业已形成的过大收入差距已经具有一定的惯性,不可能也不能用强制的行政手段将其拉平。一方面,财富较多的拥有者不会满足现状,还会寻求更大的发展机会,在收入档次上实现新的突破;另一方面,弱势群体没有积累作为发展的后劲,只能原地踏步,相对于收入不断增加的群体来讲,弱势群体的相对收入甚至在一段时期里还会不断下降,即使我们真正关注和重视差距过大的问题,作为社会主义本质体现的共同富裕的实现恐怕也需要一个过程,要看到国家调控能力的有限性。所谓不作为,主要是指政府在维护和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上的社会调剂作用发挥得十分有限。也就是说,面对弱势群体权利和利益不断被侵害,生活处于极度困难的境况,政府应当而且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但实际上在有些地方,政府的社会调剂的作用发挥得十分有限。仅仅靠一些十分有限的“安抚”去“输血”,而不是从根本上去帮助弱势群体提高“造血”的能力,这样做的结果是不可能真正从根本上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长此下去,甚至会导致“代际差距”的出现。  

其五,利益协调机制不完备。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整体转型,社会利益关系与过去相比,无论是人们在利益的获取上还是在利益的实际占有上,都愈益趋于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要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关系的正当合理性,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利益协调机制,包括利益引导机制、利益约束机制、利益调节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等等。然而,至少到目前为止,包括利益引导机制、利益约束机制、利益调节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等在内的利益协调机制还很不完备,这就不可避免地为一些人希图通过非市场化的途径来谋求自己的利益提供了可能,而且也使一些人游离于主流社会结构之外。  

三、对策探讨  

(一)要确立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理念  

首先,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理念与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是相吻合的。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应当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使自己能够分享到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从而使全体社会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其次,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理念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旨。科学发展观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要旨,不仅包括发展要以人的发展为最终目的,而且还应当包括发展要保障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能够不断地得到增进,如果发展不能够增进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发展的成果仅仅为少数社会群体所享有,这样的发展显然也是与“以人为本”的要旨相背离的。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技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如果不确立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理念,显然我们要所全面建设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就无法真正惠及到十几亿人口。  

 (二)要摆正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在很长一段时间我们一直强调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应该说,在刚刚确立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整体效率低下、平均主义“大锅饭”盛行的社会背景下,提出这样的原则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但是,在我国社会已经总体进入到小康社会的今天,在社会利益关系已经出现不协调问题的情况下,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不合理性越来越突出地显现出来:把“公平”摆在兼顾的位次上,必然会造成事实上对公平的兼而不顾。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今年召开的“两会”,都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要协调好我国社会的利益关系,需要把社会公平摆在优先的位次,因为:公平是保障效率真实性的前提和基础;公平所需要体现的是利益的“分享”而非“均分”;公平的实质是公共权力对不同群体利益诉求的合理调剂。即使不把社会公平摆在优先的位置,至少也要做到效率与公平并重,否则,社会的利益关系不可能真正得到协调。   

(三)要完善规则,促进平等  

就完善规则而言,应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要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则本身,用规则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二是要增强人们遵守规则的责任意识。就促进平等而言,要为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创造机会和条件,要保障社会各阶层在社会发展中都能够得到恰当的回报,要使社会各阶层之间形成并保持互惠互利的关系。  

(四)要建立健全体现社会公正性和完备性的利益协调机制  

就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而言,包括要建立健全利益引导机制、利益约束机制、利益调节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等等。利益协调机制的公正性和完备性应当在如下五个方面得到相应的体现:一是要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力度。包括扩大“低保”的覆盖范围,在扶持的资金上要增加投入,保障“低保”家庭能够维系基本生活需要,并且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他们的生活能够不断地得到相应的改善和提高;二是要构建起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在内的完整的“社会安全网”;三是要强化税收的社会调剂功能,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四是要建立维护和保障社会公正的责任制度,特别是要建立不作为责任追究制度;五是要保障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渠道的畅通,防止和避免群体性事件和极端抗议事件的发生。  

(五)目标:要努力实现富裕程度不同下的共同富裕  

我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深刻理解和领会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一方面,我们不能把邓小平所讲的共同富裕机械地理解为全体社会成员都要达到同步和同程度的富裕,这样的富裕不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法实现,即使将来在更高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恐怕也很难真正实现,只要人的个体差异存在,那么富裕程度上的差别就很难避免。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在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中,在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合法的诚实劳动先富起来的同时,采取切实的措施,使另一部分人和地区也能够逐步地富裕起来,努力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走向富裕之路,尽管富裕的程度可能会有差异,但不能是一部分人以惊人的速度暴富,而相当一部分人则无论是从绝对的角度还是从相对的角度都在原地踏步甚至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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