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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主义建设中的人与财产

Michael A lebowitz · 2008-10-2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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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主义建设中的人与财产


米切尔·A莱伯威茨(Michael A lebowitz),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学经济系教授。此文是2003年5月5日~8日在哈瓦拉召开的“马克思著作与21世纪挑战”的会议论文。

本文探讨共产主义财产属于全体人民而不属于个人,如何避免所谓“公共财产悲剧”的问题;提出不管考虑的是中央指导型的“真正社会主义”还是市场主导型的“真正社会主义”,具体经验都是富有教育意义的——它们都存在着各生产集团因其拥有对特定生产方式的特别使用权而获得利益的一致模式 ;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的“生成”是在这个社会自觉处理它诞生之初所固有的“缺陷”时开始的。

一、 共产主义财产

共产主义财产属于全体人民,但不属于任何个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物质财富用以满足工人自己的发展需要”(马克思,1977:772)。共产主义财产鼓励“个性自由发展,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从属于共同体的基础上,社会生产力是他们的社会财富”(马克思:1973,158)。在人人都能享受劳动成果的情况下,生产资料公有制强调个人在其中自由发展的联合的不可分割性,是所有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然而,如果共产主义财产属于全体人民而不属于个人,那么这个社会如何避免所谓“公共财产悲剧”呢?它又如何避免这一情形:

在其中,理性的、考虑自身利益的个人过度使用公共财产并因此导致集体无理性的后果

再者,假如任何个人都不能被排除获得公共财产利益,怎样才能阻止他们“搭便车”,即防止他们决定不为创造利益做贡献?①(①对这些问题的讨论,请参见Runge(1992)、Ostrom(1990:1-15))

答案是很简单的,但是根本不能令人满意。如果我们正在描述的是“在其自身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共产主义,即处于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那么“公共财产悲剧”及其他此类后果就会被排除在定义之外。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有机系统,“一种社会结构,所有的关系同时并存于其中并且相互支持”(马克思:1976,167)。因此,像“任何一种有机系统的情形”一样,在业已完成的共产主义体系中,所有的经济关系都是以其共产主义的经济形式互为前提的,“而其中的任何事物因此也是先决条件”(马克思:1973,278,460)。

特别地,共产主义作为一个有机系统产生了作为其自身前提条件的人,而他们“由于教育、传统和习惯的影响,视这种生产模式为自明的自然法则”(马克思,1977:899)。

对这些人而言,劳动不再是苦差使、麻烦事和牺牲;相反,他们的生产活动(“生活的基本需要”)是他们作为社会的人而发展自身的基础,也是丰富的个性在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中得以全面发展的基础(马克思,1973:325)。的确,生产者自由联合的社会的最重要产物就是能够发展其全部潜力的、富有的人,——也就是说,人的创造性潜力的完全发挥, 人类内容的全部展开,人类的全部力量以自身为目的的发展 (马克思,1973:448,541,708; 莱博维茨, 2003b)。由于共产主义是在其自身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它的生产力“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而得到了发展,共同财富的全部泉眼愈加丰富地流动”(马克思,1962:24)。

因此,并非自利取向可能会导致“公共财产悲剧”,这里“共同生产或集体性被预设为生产基础”,而“个人劳动从一开始就被预设为社会劳动”(马克思:1973,172)。联合生产者完全自觉地将“他们的多种不同形式的劳动力用作惟一的社会劳动力”,他们的生产活动的产物即为社会财产,属于每一个人——但并不是基于某一个人的权利,而是仅仅根据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马克思,1977:171)。

这个简单的答案为何不令人满意? 显然是因为它避开了一个关键问题:

视财产公有为常识的人是如何发展出来的?

二、早期共产主义的“缺陷”

关于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计划的理论讨论所犯的最为严重、最为一致的错误,就是假定存在着充分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所产生的人。这一假设,再加上早已假设不存在任何可能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对立的自利行为;那么,监督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包括对监督者的监督),制裁违背社会利益的行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比较Ostrom,1990:10),就是可能的。此类不正当的、反社会的行为,诸如隐瞒计划所需的准确信息(如苏联的企业管理者在计划编制中所表现的),被假定为不存在;因此,Alec Nove的评论无关痛痒:“信息提供者因其自身利益必定会干扰、扭曲信息流……,指望从信息所产生的结果将影响其自身利益的人那里获得准确无偏的信息,无异于痴人说梦”。(Nove,20)
总之,计划的编制或对联合生产者的行为的协调将不会出错。假定存在这样的人,假定监督、鼓励或执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联合生产活动不存在困难,相应地,也没有成本。
但是,马克思深知,这样的人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就是说,我们需要明确区分充分发展的共产主义和从资本主义社会诞生的共产主义。正是因为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社会成员“在各个方面,在经济上,在道德上,在智识上,依然带有旧社会的胎记”,共产主义的先决条件是不可能从他们的共产主义形式中产生的。特别地,“资产阶级法权”尚未完全被超越——联合生产者对社会产品的索取权,不是因其社会成员身份,而是因“其所提供的劳动”而得以确立的(马克思,1962:23-24)。这种低级阶段(一般称作社会主义)的被马克思视为一种“缺陷”的分配关系,简单地说,仍是一种按劳动(或贡献)分配的关系
为什么分配关系仅仅是生产关系的“反面”,不能把它们当作独立于生产模式的因素来对待。

那么,究竟是什么生产关系使这种特殊的分配原则得以产生?

极少有人提出这个问题(尽管“资产阶级法权”一词被大量援引)。构成这一共产主义社会低级阶段的特殊分配关系之基础的生产关系是劳动力私有制的一个产物。尽管“物质生产条件”实行公有制,尽管部分地超越了“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劳动力依然是私人所有。只要生产者是作为“生产的个人条件和劳动力的所有者”而联系在一起,每一个生产者都会为其付出的劳动要求相等的回报,追求一定量劳动的收入最大化(或为一定量收入将劳动成本最小化)。
生产者作为各自独立的劳动力所有者,指导他们的生产活动的是他们的自身利益,而不是公共需要和目标。而在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维持和再生产这种关系有其条件,即他们得到各自的劳动等价物:“以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交换另一种形式的等量劳动。”按贡献分配,简言之,乃是再生产以劳动力私有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的手段。
当然,它也再生产不平等。在这种劳动“汇集”(pooling)——一种合作安排,每个人都向其中投入一定量劳动并获得等价物中,大家所投入的劳动不是等量的。而每个人拥有索取权的等价物必然是不相同的,因为他们的“个人禀赋”不相同。由于体力或脑力上的差别,较之于另一个劳动者,一个劳动者“在同样时间里所提供的劳动更多”。所有社会莫不皆然,在共产主义社会这个有机系统中亦复如是。不过,重要的是,在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生产者是个人生产条件所有者。在这一阶段,生产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联系在一起,“平等权”必然意味着索取权的不平等、分配的不平等以及根源于这一阶段的“缺陷”的特征。
但是,分配的不平等并不是这种关系的惟一表现。作为个人生产条件私人所有者的生产者之间的这种关系,会影响他们在此社会中的关系的另一方(包括他们作为生产方式的共同所有者、致力于合作的生产者和自治公民的联合)。考虑一下生产方式公有制所隐含的意义。只要劳动力私有制依据这种所有权对产出提出索取权,它肯定会产生对立的所有权要求。说到底,如果生产者是生产方式的共同且平等的所有者,为什么他们不应同等共享这一所有权的果实?只要他们是作为这样的所有者而联系起来的,分配的逻辑关系就是:按人均份额分配给每一个人——消费上的纯粹的平等主义。因而,生产方式上的公有财产并不是满足共同需要(如在高级阶段)的根据,它依然保持着所有权要求——另一种形式的资产阶级法权。
生产方式所有权回报与劳动力所有权回报的适当比率是多少?

在共产主义低级阶段所特有的所有制的矛盾中,两类鲜明对立的分配原则——按贡献分配(它意味着不平等)与“均等化”(uravnilovka)或平等主义——之间存在着的冲突,有其内在的根源。尽管从劳动力私人所有制来看,朝向平等主义的倾向可能会被指责为“原始共产主义”、“吃大锅饭”和“小资产阶级平等主义”,但是必须认识到,这种倾向乃是建设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条件——生产方式公有制的产物。另一方面,如果共产主义(像所有有机系统一样)起初必须建立在历史先决条件而非它自身的产物的基础上,那么,抨击来自贡献不同的收入不均等,实际上是在抨击视这种差别为常识的现有生产者。
源自所有制的两个方面的倾向不仅是对立的(在这两个极点之间摇摆的根据),它们还是相互影响、相互贯通的。因此,来自公有制这一面的使收入均等化的努力会刺激劳动力私人所有者做出反应,改变他们的生产活动的质量、数量和配置。作为生产方式的共同所有者和劳动力的私人所有者,如果生产者将其收入看作主要是前者的回报,只有极小部分来自后者,他们只会放弃其个人财产到一定程度,即为保护其来自集体财产的收益所必需的程度(就此而言,他们是“搭便车者”)。在这些条件下,可以预料,他们的活动会转向个人交易,在这种活动中,他们可以获得更大的个人回报(也就是说,第二职业和“地下”或“额外”经济)。同样地,一旦他们觉得自己的贡献的等价物被剥夺,他们可能会为了补偿而以间接的、隐蔽的手段获取额外的资源,并为此而自我辩解。 相反,这一经济中所存在的严重不平等是与联合的维持背道而驰的,可能会使生活较差者认为自己没有得到从生产方式公有制应该得到的好处。于是,他们可能会寻找理由去尽力补偿自己,通过不被认可的途径提高自己的收入,以此来维护自己应占有公有制的更大份额的权利。从这方面来看,可能产生诸如公共财产悲剧的集体无理性模式的因素,存在于共产主义社会低级阶段所特有的两种所有制结合中。
根源于生产方式公有制这一面的朝向收入均等化的倾向,实质上是一种劳动力转化为公有财产的趋势。 苏联经济学家Efim Manevich对Y A Kronrod和苏联其他经济学家的这一观点持反对意见,其理由是“劳动力承载者是国家社会主义财产的共同所有者,他不再是他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如同生产方式,它属于整个社会,属于公共财产”(Manevich,1985:55)。〖ZW)〗但是,相反方向的主要倾向是要将生产方式转变为私有财产;后一种倾向有其特殊的存在形式,因为生产方式由离散单位组成,而各生产者团体拥有不同的使用权。

三、生产方式的不同使用权

尽管生产方式属于公有,但各独立生产单位占有它们所实施的特定的生产方式。不过,此处所谓“占有”是劳动活动而非财产权利的一个特性。财产权利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如何支配生产方式的使用及其成果享用(Bettelheim:111)。例如,尽管各独立的生产单位所占有的特殊生产方式的本质和性质有所不同,在充分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全体社会成员有同等的权利去支配那些生产方式及其成果享用。相应地,对这些生产方式的财产权属于社会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生产方式真正是社会的或共产主义的财产。
另一方面,在劳动力属于私人财产的情况下,各独立生产单位占有特定的生产方式意味着个人利益会分离这些生产方式。那么,如果某些劳动力所有者能够保护他们的特定生产方式使用权所产生的特殊利益,我们又如何能够认为这些生产方式是共产主义的财产呢?
马克思强调不再存在高于社会的国家乃是以生产方式公有制为基础的合作社会的前提,在此情况下,重要的是,在比较具体经验与马克思的理论结论时必须谨慎小心。不过,不管考虑的是中央指导型的“真正社会主义”还是市场主导型的“真正社会主义”,具体经验都是富有教育意义的——它们都存在着各生产集团因其拥有对特定生产方式的特别使用权而获得利益的一致模式。
在如此种种情况(包括中国的国有企业工人、古巴的旅游业工人和南斯拉夫的电力工人)下,生产者有足够的运气获得我们所说的特殊生产方式的使用权,而他们所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利益,不仅来源于他们个人所做的贡献,也来源于进入障碍——也就是对那些工作的非普遍的接近权。简而言之,他们是某种租金的受益者——亦即来自非劳动的财产收入
南斯拉夫的经验特别令人感兴趣,因为在这个国家,日益拉大的收入差距直接激发了关于社会财产的意义的大讨论。1950年讨论得出结论说,社会财产需要发展生产者自主经营,此后,为对下述要求作出反应,南斯拉夫日益减少对私营企业的控制和监管。据认为,对企业自主权持续不断地实行小规模的监督和管制会使生产者只剩下劳动-工资关系。“控制扩大再生产就是控制社会”,一位南斯拉夫人说;所以工人自己可以进行控制,可以大量减少(支持国家投资的)企业税,让工人委员会完全自主地将企业收入(净增加值)划分为个人收入和积累基金。而这也是向市场主导型经济的一个重大转变。
然而,在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后果是,生产者——公司、行业、城镇、农村——之间业已存在的不平等更加严重。某些公司和行业不仅能够在个人收入上分配更多,它们的投资也增加了,从而为将来更大的差距奠定了基础。难道这就是按劳分配的结果?事实上,大量研究表明了南斯拉夫的一句谚语的力量,“你做了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在哪儿做的。”正如南斯拉夫著名经济学家Branko Horvat在1971年所指出的(Horvat,1971:117),这种模式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明目张胆”的违背;事实上,市场的极度不完善意味着有大量租金产生——不仅有传统形式的租金,还包括Horvat所说的“技术性租金”——在创新和生产力增长的潜能上的行业间外生差异所导致的结果(Horvat,1971:117;1982:266)。简言之,日益加剧的不平等乃是垄断——排除他人占有特定生产方式(并且,事实上,正如大量失业问题所显示的,不准他人占有一般生产方式)的权力——的产物。尽管“社会财产可以在法律上确定下来”,Horvat(1982,238)指出,“但在享受特权的企业里,收入差异或者非劳动收入的相对规模反映了社会财产的私有化程度。”

显然,解决办法之一是对租金征税(尽管在理论上,对特定工作的进入权无限制可能会产生类似的效果)。通过对租金准确征税,向社会成员——不管他们是否占有特殊的生产方式——分配税收所得,可以同时使两个原则得到保障——生产方式公有制和按贡献分配劳动收入。但是,在南斯拉夫,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对市场经济的这种效果的反对引发了强烈的政治反应,以致南斯拉夫在20世纪70年代采用了以自主经营企业为基础的社会计划,但是,在处理收入并非集体劳动成果“而是来自在市场中更为有利的地位(超额利润、租金,等等)”(Kardelj:25)这个问题上,却是进展甚微。

有两大原因显得特别重要。其一,考虑到南斯拉夫支持自主经营企业、反对政府控制(被认为是内在的“斯大林主义”)的特殊的政治史,在“通过国家强制措施和税收政策”(Kardelj:25-6)解决这一问题上,存在着激烈的反对意见。其二,一个更为一般和有意义的解释或许是存在着一种固有倾向,即把市场结果视作衡量所讨论的经济单位的贡献的客观标准。谈到南斯拉夫“显著的社会分化”,Joze Goricar(96-7)视之为最严重的结果之一。就像“各劳动集体的态度”一样,这些结果是“实际上无调控的市场”造成的。“各劳动集体开始把自己当作‘它们的’企业的集体所有者来按市场行事。可是,它们又必须相信,它们是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逻辑而被迫这样做的。”

四、租金与信息

在像市场这样的自发的社会机制和生产者进入特定企业和行业存在着障碍相结合的情况下,租金的出现不足为奇。只要公司(比如农业合作社)从更有利的市场位置获益,市场的神秘化必定会产生这样的观念:更高水平的收入是可以获得的,它产生于特殊生产者的特殊贡献(由此形成他们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理论上,产生这种情况的租金的并不是市场,相反,是专门市场——特殊生产单位的成员资格市场——的缺失。例如,如果公司的职位是由国家“拍卖”的,那么,可以推测,在任何情况下,生产者超出其实际贡献的收入部分会被生产者对这些职位的竞争所消除。所以,对租金征税的逻辑就是“拍卖”企业成员资格将消除租金的逻辑。①(①受马克思影响的John Bray明确肯定不依赖于人性的直接变化的“调解安排”具有重要性。一个人必须“如实看待社会,包括它的全部的不合理的习惯和偏见,安排错误的、狭窄的生活环境和生产模式,堕落的风尚和愚昧幼稚的娱乐方式”(Bray:1968:129-30,133,158,163-4)。他的“调解安排”要求公司“完全允许其劳动被机器取代的人进入,”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这一租金问题的解决(Bray:1968:161)。臭名昭著的“杜林先生”提倡“运动自由和生产单位负有接受新成员义务”,他所提出来的肤浅建议同样如此;致力于研究充分发展的共产主义的Engels抱怨说,这将使得“生产者之间的竞争持续下去”。)

但是,正如上述,租金的存在并不局限于各种市场主导型的“实存的社会主义”。然而,为什么租金产生于市场缺失之处?如果存在一种配置生产方式以及来源于它的利益的、自觉的社会机制,且这种社会机制代表联合生产者的整体利益,怎么可能会产生利益与贡献不配比的情况呢?(请回想一下,在讨论租金时,我们讨论的不是作为因生产性贡献存在差别而产生的不平等。)在这些条件下,似乎只有信息的缺乏才能解释租金的产生。

不过,在共产主义低级阶段,没有理由设想信息准确是一种常态。在自身利益与劳动力私人所有相结合的情况下,有利于特殊生产者的信息传递远不是不可想象的。毕竟,关于特殊生产单位的生产能力的误导性信息使得降低生产强度,也使得将生产方式用于个人目的成为可能。②(②Manevich(1985:132,136)指出,苏联计划需要设置一个精确的劳动定额。可是,作为劳动力的私有者的生产者出于其自身利益反对制定精确的定额:“高定额和对它们的有计划的检查并不是解决劳动者的个人切身利益的办法,因为每一个高标准都会导致个人收入一定的暂时性下降。”)在此种情况下,只有能够轻易监控信息和行为,以及愿意制裁各种侵犯行为,才能够消除拥有特殊生产方式的使用权所产生的租金。

不管是否存在自觉的社会机制或市场,防止特殊生产方式的占有者获取财产所得--它与他们的贡献无关,属于其他社会成员,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租金的获益者可能相对集中(并且处于创造权力集团和院外活动集团的位置),而未能获得租金者可能相对分散--仅仅通过国家媒体而得以联系起来。①(①这些权力集团和院外活动集团代表租金接受者,因为它们有能力形成有效的联合,它们甚至可能会“俘获”国家。 进而言之,占有生产方式者还拥有关于劳动过程的较多信息,有利用这些信息谋求自身利益的激励。

国家是否能够代表社会成员的利益有效地反对努力维护其事实上的特殊的财产所有权的生产者?

部分地,这个问题可能会围绕国家继续超越社会之上的程度而一再出现。如果国家保持“对劳动有系统分等级的划分”——马克思视之为资本主义国家的特征,如果国家是一个高于社会的机构,而不是“完全从属于社会”,那么,国家监督特殊生产方式占有者的成本,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成本,都会非常高。在一个冷漠的、官僚的、无效率的和起破坏性激励作用的国家中,不仅将生产方式确认为社会财产有困难,而且消灭租金的努力可能会激发阶级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国家完全有可能在意识形态上被孤立。

五、共享公共财产

一个明显存在着生产方式公有制与劳动力私有制之间的矛盾的社会如何解决其内在的问题(特别是那些因生产方式的不同的使用权所产生的问题)?

或许解决办法存在于马克思在巴黎共同体时代所接受的有关国家的设想之中。对马克思来说,巴黎共同体揭示了“一种政治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劳动可以获得经济上的解放。”这就是“社会再吸收国家力量作为它自己的生存力量,而不是作为控制力量并受制于它,人民群众再吸收国家力量,形成他们自己的力量而非有组织的镇压他们的力量--他们的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马克思,1871b:68-9;1871a:152-3)。“整个法国,”马克思评论共同体方案说,“将组织成一个自立自治的共同体”(马克思,1871a:155-6)。这种无条件的、分散化的民主,“生产者的民主”,--马克思(1871a:130)描述为“人民自我代表”,是生产者变革他们自己和环境的手段,是他们使自己适合于重新建立社会的途径(莱博维茨,2003b:180,189-96)。

这样的国家是不是也能够处理以公有财产和自身利益相结合为特征的社会主义所产生的特殊问题?

近几年出版了一部新书,它对这一保守观点,即认为只要有公共财产权利存在“公共财产悲剧”就是不可避免的,提出了挑战。该书特别致力于分析与共同体全体成员均拥有使用权的自然资源(比如说渔业、灌溉系统、森林,等等)有关的经验事实,强调在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共同体对公共财产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管理(在效率和公平的意义上)。不过,最重要的是它区分了“开放的可获取资源”与“公共财产资源”。在前者中,不会有什么财产权利得到承认,进入是无限制的;与此相反,公共财产资源被界定为属于成员有限、界限明确的共同体所有的财产。因此,该书特别注意共同体成功调解公共财产与自身利益所采用的行为准则、惯例和工作规则。

拙劣的新古典经济学把分析单位看作既无过去亦无未来的原子式的个人,与此相反,这里关注的是共同体的社会制度。特别地,已成功“管理公共财产”的共同体的特征在于共同体本身是稳定的;有权使用我们正在讨论的资源的成员“已经共享了过去,并打算共享未来。这很重要,”Ostrom(1990:88)说,“个人可以维持其作为共同体的可信赖的成员的好名声。”基于他们在明智地管理资源中所承认的公共利益,共同体成员发展出了使用这些资源的规则和标准;他们还关心如何有效监督行为和制裁违反共同体规则的行为。结果,个人之间培养出了信任,认识到了他们享有一个共同的未来。

这本书与共产主义有何关系呢?尽管它特别关注的是传统共同体如何管理公共资源,但是这些共同体所存在的公共资源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却是非常类似于共产主义在其自身的基础上建立起来之前所具有的特征。因此,值得探讨一下该文献所确认的解决方案是否适用于生产方式公有制与劳动力私人所有相结合所产生的问题。

回到因生产方式使用权不同而产生租金这一问题。我们注意到,人如何获得准确信息这个问题对于一个超越于社会之上的国家尤其重要。但是,比如说,如果租金税转移给地方共同体,从而使得地方共同体成为经济单位所占有的生产方式的真正所有者,情况又将如何呢?

国家与从其所占有的特殊生产方式中获得租金的生产者之间的紧张将依然如故。不过,只要这些生产者既是共同体的公民,又与当地其他居民一样共享过去和未来,当地政府在努力行使它在生产方式上的财产权时就不会被视为异己者。因此,或许可以预料的是,信息、监督和执行成本将会大大降低——能达到与由中央政府进行相同的效果。

但是,只要这些生产者继续视其劳动力为私有财产,在生产者的劳动等价物的范围上观点各异就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尽管共同体进行监督相对容易,有关租金的冲突却是劳动力继续私人所有的固有副产品。不过,将生产方式的财产权分配给地方共同体,不仅仅会降低执行成本;它还包含着超越共产主义最初诞生时的历史先决条件的基础。假定所获得的共同体资源被用于支持按需分配,假定各个个体“作为社会成员据其能力”所能获得的使用价值不仅包括马克思看作“用于满足公共需要,诸如学校、医疗服务,等等”之类的东西,还将因为“新社会的发展”而得到“适当的”扩展。显然,随着共同体成为活动的中心,全部成员将成为生产方式公有制的受益者,而公共需要和目标日益指导着生产活动。

然而,正如那篇关于公共财产的文献所强调的,在公共财产被成功共享之前,共同体必须发展出鼓励合作的安排和观念,必须向共同体成员保证其他人在合作。尤其是,它必须清楚谁是共同体成员——亦即那些有权从特定公共财产获得适当资源的人。如果任何人都能够利用公共资源(亦即“公开进入”),那么,对于各个共同体成员来说,出于自身利益获取尽可能多的资源,就是合乎理性的。可是,甚至在成员资格得到了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在共同体内部达成一致协议,对于占有规则,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处以罚金以使个人确信合作是理性的,都是必要的。由于沟通、决策和监督存在成本,合乎逻辑的就是,共同体的组织单位应该是小规模的,以便促进合作(Ostrom,1992:297-9;Pinkerton,1994:2373)。如此,则邻居层面上的组织可能最能够保证避免“公共财产悲剧”所必需的相互信任和互惠互利的发展。

简单地说,在我们不假设“由于教育、传统和习惯”视公共财产为常识的生产者的先存性的情况下,成功共享公共财产需要发展出“或强迫或说服私有代理人遵守计划——亦即适当的‘规制模式’——的制度形式、程序和习惯”。①(①使用规制学派的这一术语表明,对于他们认为由个人实行的社会标准具有重要性的观点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对他们的具体观点却并非如此(Lipietz:1987:33;1988:18-9)。)资本主义需要“人为手段”和“国家权力”,直到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出了视资本的要求为“自明的自然法”的工人阶级,与此相似,共产主义也需要发展出引导生产者将其自身利益与合作等同起来的社会规范(马克思,1977:899,937;莱伯威茨,1991)。

资本主义是不稳定的,除非它产生出了与其要求一致的生产者,同样,共产主义也是不稳定的,如果它不能产生出它自己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它不能建立在它自己的基础上的话。尽管地方性制度协议可能会诱导出培育联合、强化自治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合作形式,这种安排本身是脆弱的,只要视公共财产为常识的生产者依然没有产生出来。

六、超越共同体

在马克思强调权力分散的国家——它由作为创造新社会的手段的“自立自治共同体”组成——的背后,存在着一种明确的逻辑。这种生产者自治不仅能够包容全部社会成员,因为“它自镇自治开始”(Tucker,1978:545);而且通过这种国家(社会的“自我生存力量”),它还能够发展出公共财产和高级分配形式所必需的地方性协议和观念。在这种自下而上产生的共产主义社会中,人们为处于各种不同关系中的其他任何人生产,同时将自身生产为共产主义社会成员。

但是,应该清楚的是,单独的共同体自身并不能够解决劳动力私人所有制与生产方式公有制相结合所产生的问题。在这种对地方共同体作为生产方式所有者的强调中,因对特殊生产方式拥有不同的使用权所产生的问题并没有消失,而只是转移到了设置了这些生产方式的共同体之中。简单地说,一些共同体获得了租金——这些共同体的成员得到了超出其贡献的收入。尽管在这些共同体中联合得到了发展,但是,富裕共同体与贫穷共同体之间的差别、占有利位置的共同体与不占有利位置的共同体之间的差别,强化了这些内部关系。

如何消除这些差别而又不再生产出前文所描述的大量行为?

如果差别由外在的国家通过税收来拉平,那么,高于社会的国家在税收上所遇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又会再次产生。或者,如果人口在共同体之间自由流动可以消除对生产方式拥有不同的使用权所产生的后果,那么,公共资源可能会转化为开放的可获取资源,有重新产生公共财产悲剧的可能性不管导致地区间不平等的根源是什么,如果问题留给市场来自然解决或强制解决,发展趋势都将是共同体内部联合的瓦解。各个共同体内部的联合关系有必要也必须安置在一个支持它们的更大的系统中(Ostrom,1990)。

尽管如何按照共产主义社会各种要素的产生方式(“经济上的、道德上的和知识上的,依然带有旧社会的胎记”)来组合它们是一个偶然性问题,以联合和共产主义财产(地方的、国家的和国际的)为基础的社会的全面发展必然是一个过程。共产主义社会的“生成”是在这个社会自觉处理它诞生之初所固有的“缺陷”时开始的。如这里所指出的,不管是在一个国家内部还是在国家之间,这个过程的有机发展,是在邻居和共同体的层面上开始的,但是,只有通过在富裕的共同体与贫穷的共同体之间直接建立联合的途径,它才能得以继续。

〖ZW(〗在全球层面上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参见莱伯威茨(2002,2003a)。〖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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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Marx, Karl.1962.Critique of the Gotha Programme .in Marx and Engels,Selected Works, Vol.II. Moscow: Foreign Languages Publishing House.
[18]Marx, Karl (1871a) ‘First Outline of The Civil War in France’, in Marx and Engels (1971), On the Paris Commune.Moscow: Progress Publishers.
[19]Marx, Karl (1871b) The Civil War in France, in Marx and Engels (1971),On the Paris Commune.Moscow: Progress Publishers.
[20]Marx, Karl.1973.Grundrisse.New York: Vintage Books.
[21]Marx, Karl. 1977.Capital, Vol.I.New York: Vintage Books.
[22]Nove, Alec.1983.The Economics of Feasible Socialism.London: George Allen& Unwin.1983.
[23]Ostrom, Elinor.1990.Governing the Commons: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4]Ostrom, Elinor.1992.‘The Rudiments of a Theory of the Origins, Survival, and Performance of Common-Property Institutions’ in Bromley (1992).
[25]Pinkerton, Evelyn W.1994.‘Local Fisheries Co-Management: A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and Their Implications for Salmon Management in British Columbia,’ Canadian Journal of Fisheries and Aquatic Sciences, Vol.51.
[26]Runge, C.Ford.1992.‘Common Property and Collective Action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Bromley (1992).
[27]Tucker, Robert C.1978.The Marx-Engels Reader.New York:W.W.Nor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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