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学说是阶级合作的理论基础吗
——对洪银兴《各个社会阶层和谐相处的经济学分析》的意见
陈其人
读了《各个社会阶层和谐相处的经济学分析——兼任私营企业中的劳资合作》(载《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后,我有不同的看法。现写出来,向洪银兴和经济学界请教。
一、说明阶级斗争的剩余价值学说又可以说明阶级合作吗
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剩余价值的秘密……从而提供了阶级斗争的理论。在今天建设新社会的条件下,我们同样可以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寻求各个社会阶层和谐相处的基础,从而提供阶级合作的理论。”(注:《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第13、14、15页。)
引文中的前一句话,很好懂。后一句话,我不懂。他是这样解释的:
问题要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谈起:“创造价值的并非只是简单劳动”。(注:《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第13、14、15页。)他称简单劳动为直接劳动。此外还有复杂劳动。“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多倍于简单劳动”。那么谁是复杂劳动者呢?他说:“现代经济的趋势是: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比重和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于直接劳动者。”我国“现在的绝大部分私营企业家也可能通过其管理、技术的投入以及市场的开拓等形式参与创造价值的劳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也参与了价值的创造。”(注:《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第13、14、15页。)
认为上述技术等几个因素是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比简单劳动多,这种看法,除了私营企业的管理劳动由于存在两重性,不能全部创造价值外(这个问题下面谈),是正确的。如果我国私营企业家参加技术等工作,那么,他们确实参加了价值的创造。这样,似乎说明了资本家和工人一样,两者合作创造价值与剩余价值: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岂不成为阶级合作的理论?我认为不是这样。
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的管理有两种性:凡是社会化的生产,总要有人从事组织劳动的工作,正如一个乐队要有指挥一样,这种劳动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创造价值;凡是存在着阶级矛盾的生产,总要有人从事监督劳动的工作,这种劳动即使在商品生产条件下,也不创造价值。否认资本主义管理的二重性,笼统地认为管理劳动全部创造价值,是不符合马克思的看法的。不要以为:马克思是为了无产阶级的利益而故意捏造资本家管理劳动的二重性质的。最早科学地提出这问题的,是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乔治·拉姆赛。他认为企业利润具有二重性:其原因在于企业主的劳动具有特点、即有很多企业的“领导人亲自动手干活,但是在他们这样做的时候,他们在那个时候已停止作为雇主而成为操。”(注:乔治·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43页。)就是说,资本家作为操而干活是创造价值的,作为雇主而“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马克思认为,拉姆赛关于企业利润、特别是关于监督劳动所说的话,是其著作中提出的最合理的东西。
马克思的研究剩余价值论的方法,是将资本家参加技术工作、经营管理工作予以舍象,或者说将这些工作交给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去作,而他却得到企业收入,这时,企业收入的来源,就清楚不过地是全体生产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凝结的剩余价值了。自己也说:资本家将监督和管理交给别人,“监督和管理的报酬就同作为企业主收入的利润分离。”(注:《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第15页。)这样一来,丝毫不劳动的单纯资本家,却得到利润即企业收入,是名副其实的剥削收入,这难道是阶级合作的结果?
二、剩余价值的产生是企业家的人力资本的增殖吗
我们看看是怎样说明剩余价值的产生的,他首先指出:所谓的资本自行增殖,“现在看来是一种误解。仔细研究《资本论》,可以发现马克思只是在资本形式(G—G′)上作出这个判断。其实质并非如此。一定量的资本有多大的增殖额,主要应该由资本家的企业家素质和知识来说明,因此利润(剩余价值)与其说是资本的自行增殖,不如说是资本家(企业家)的人力资本的增殖,或者说是资本和企业家要素合作的结果。”(注:《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第17页。)我们知道,马克思为了说明剩余价值的产生,曾对资本总公式(应为G—W—C′)的矛盾作了详尽的分析,由此得出科学的结论,剩余价值是资本家在流通中按价值买到一种会自行增殖的劳动力,而在生产中使用它,让其生产出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差额。但是,认为这是一种误解。
他认为剩余价值是“人力资本的增殖”。他没有对现在用得很乱的“人力资本”概念下定义。我理解为是固定资本中的一种。斯密说:“社会上一切人民学到的有用的才能”、“机器与工具”、“有利润可取的建筑物”和“使土地变得更适于耕种的土地改良费”这四项属于固定资本。(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册,第257页。)因此,投资于教育与投资于机器,是一样的:斯密称前者为“高价机器”;人力资本和一般的资本例如货币资本一样,其持有者都是资本家。人力资本的载体是人的大脑。因此,人力资本持有者不能离开脑力劳动,从这一质的规定性看,他必须又是劳动者。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矛盾的发展,他们在劳动者的人数中的比重增加。这同所说的现代经济的趋势是相符合的。所以,说的“人力资本的增殖”,其实就是前面分析的参加经营管理(其劳动部分创造价值)和提供技术的资本家,亦即从事复杂劳动的资本家生产的多于简单劳动生产的那部分价值。因此,将这些职能交给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他们已分配到高级劳动力的价值)的单纯资本家,其企业收入的来源,按照“人力资本的增殖”论,就得不到说明。换言之,是将“总体工人”生产的真正剩余价值的存在抹杀了。
三、时而说财富创造和时而说价值创造的矛盾
指出:“商品的生产不只是价值的创造,而且是包括使用价值在内的财富创造,社会产品(财富)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财富创造与各种生产要素相关,价值创造只与劳动相关。但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不能孤立地进行,它必须同整个财富创造过程结合进行。……这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哥达纲领评判》(应为《哥达纲领批判》;恩格斯不是)中说的:‘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泉源。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财富的泉源。”(注:《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第14、15、14页。)“就创造价值来说,先进的生产要素是复杂劳动;就财富创造来说,先进的生产要素不是一般的劳动,而是技术和知识,资本的作用在于将这些先进的生产要素并入(导入)生产过程。”(注:《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第14、15、14页。)
作了这样的分析后,又强调说:“对价值创造,资本也不是一点不起作用的。……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率与价值关系的分析,就指出了资本、技术等要素会通过影响在一定劳动时间中(创造价值)创造使用价值总量来影响单位产品的价值量。资本资质的提高,含有更高的技术的机器设备都可能会因创造更多的产品而影响价值量……”(注:《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第14、15、14页。)如果认为单位商品的价值是由平均劳动时间决定的,那么,随着技术的进步,劳动生产率提高,财富增加,总价值不变,单位商品价值下降。这时,他就遇到财富增加和价值增加之间的矛盾问题了。这就无法回答价值的实体是财富还是劳动?
法国经济学家萨伊早就遇到这问题。矛盾如下:假设劳动生产率提高了,财富总量增加了,单位商品生产费用降低了,总量商品生产费用不变。在这条件下,问:价值是否增加了?萨伊答:增加了,因为构成财富的价值由效用决定,而这时总效用是增加了;没有增加,因为构成财富的价值由生产费用构成,而这时总生产费用没有增加。
也必然遇到这样的矛盾。用他的话来说就是,由于劳动生产率提高,在一定的劳动时间中创造的价值不变,因而单位商品价值下降,但创造的财富量却增加了;这样,资本资质的提高,会使含有更高技术的机器因创造更多的产品而影响价值量。但是,他无法回答:这被影响的价值量到底是增加了,还是没有增加?
四、按生产的价值分配,还是按创造的财富分配
我们知道马克思是主张按生产的价值进行分配的。这就是新生产的价值,首先在质上进行分割,等于劳动力价值(高级劳动力价值如何决定问题尚待说明)的部分,属于劳动者,超出的部分,即剩余价值,转化为平均利润,属于产业资本家;农业资本之间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工业资本和农业资本之间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绝对地租;产业资本的利润由职能资本家和财产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在量上分解为企业收入和利息。
我们不知道主张按价值分配还是按财富分配,只知道他主张企业按合同进行分配(下面论述)。从他说的“在社会财富创造中,包括劳动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都做出了贡献”(注:《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第14页。)看,他就应该主张按创造财富中各生产要素所作的贡献进行分配。但是,恕我直言,似乎还没有那位经济学家能算出各生产要素在创造财富中所作的贡献。
有一位学者提出“管理贡献可计量论”,(注:蔡鸿德:《管理贡献可计量》,《组织人事报》2001年3月19日。)试图解决这一计算问题。他引用上一世纪60年代在发达国家开始迅速流行的人力资本(区别于货币资本)概念,认为它包括技术和管理两部分;再从会计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对技术的评估较易解决,但没有具体说明;他试图解决的是对管理的贡献如何量化的问题。
他首先排除一些人的看法,这些人认为:企业的绩效不是一个人的贡献,而是集体智能的结晶,大家都有功劳。他认为这就要将个人的贡献剥离开来,而个人的贡献是可以计量的。这有两种思路。他倾向用会计计量法,因为此法可直接将管理的贡献货币化。他举例说,如某老总上任时,原企业亏损500万,经其经营,现赢利300万,这一进一出就是800万。这位老总的贡献,就要根据经济活动分析看其在哪些方面起了作用来计量。计算清楚了,他的贡献就货币化了。这就是说,管理经营的劳动,不问其社会性质如何,都是创造价值的。
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他对某老总使一个企业扭亏为赢的分析,事实上就是说,工人还是这些工人,设备还是这些设备,老总(还有一系列管理人员)一来,就扭亏为赢,可见,新的业绩就是老总等创造的。这里,我将工人在不同的老总管理下会有不同的劳动积极性这一问题暂置勿论,只提出这样的问题:新办的企业,年终一算,赢利500万,这时老总等人的管理贡献如何量化?理论要经得起刨根问底。看来,这种量化论很难自圆其说。
最先试图解决上述量化问题的,是美国经济学家约翰·贝兹·克拉克。他在《财富的分配》中(1899年)认为,在生产三要素中,假定两个要素不变,增加另一个要素,产量就增加,增加的部分就是该要素生产的,只是由于要素之间的比例被破坏,增加的要素的产量就递减,边际要素的边际产量就决定该要素的报酬。他就由此说明工资和利润的决定。土地不能随意增加,地租就不能由此决定。他就认为土地和劳动共同生产产品,既然劳动的生产率是递减的,那么由边际劳动生产的边际产品决定的工资以外的全部产品就是地租。其错误还是将财富或使用价值看成是价值,以及生产力递减理论。管理贡献可计量论,从方法看,我认为有着克拉克的影响。
五、私人企业按合同进行分配的背后应是什么
认为:“根据现代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企业是由契约组成。企业就是各种要素的集合。从企业要素结构分析,资本、技术、劳动、企业家都是投入企业的要素。(它们)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在要素的所有权属于私人的情况下……各种要素包括资本、劳动和管理是按照契约所确定的份额投入企业并按确定的份额分配。这是一种合作。”但是,事实上,“除了劳动要素以外,其他要素……资本、技术、企业家等要素实际上都会作为企业股权结构的组成部分。”(注:《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第18—19页。)没有告诉我们:这些要素是如何货币化,亦即它们的价格是如何决定的,只有说明了这一点,才能说明它们如何折合为股权。他也没有告诉我们,劳动(力)为何不能折合为股权?总之,在这里我们看不到经济学理论。
其实,对于这种拥有技术和管理知识的高级劳动力价值的决定,马克思是有所说明的。他说:“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23页。)并且正如斯密所说的,越是高级的劳动力,其成功率就越低,因此,那些不成功者的教育费用,也要算到成功者的身上;他还举例说明,平均说来,律师是20人中才能有1个成功者。这是就一般情况说的。
特殊地说,有一些技术精英和管理经营,由于他们拥有的人力资本是居于没有竞争者的地位,可以带来垄断利润,将这垄断利润加以资本化,即设想为是一笔资本的收入,就是这人力资本的“价格”,其实是行市,比如某一发明家,其产品能带来年垄断利润1亿元,银行年利息率为2%,那么,这发明家拥有的人力资本的价格则为1亿/0.02=50亿元;将其折为股份,就是很惊人的了。著名的品牌,由于处于垄断地位,也能带来垄断利润,其“价格”也是这种垄断利润的资本化。
以上只说明技术和管理的入股如何计算问题,还没有说明其在生产中的“贡献”问题。它们“贡献”的不可能是财富,这已见上述;只能是价值。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的机制何在。这是由马克思提出而未解决的问题。
我的理解是:在复杂劳动形成的价值中,有一部分其实是“高价机器”的折旧,即相当于所费固定资本价值的转移:这是旧的价值转移,不是新价值的创造。至于新的价值,则是“高价机器”的活动,也就是“高价机器”的载体,即人力资本家的剥离了经过学习的大脑本身的劳动所创造的。但是它事实上是同“高价机器”转移的价值混在一起的。当然,剥离了“高价机器”的活动后,这个人力资本家就再也没有人力的资本,而成为单纯的劳动者,其劳动就是简单劳动,就和其他不需专门学习就能从事的简单劳动一样,创造同样多的价值了。
(即认为对大脑之学习投资为转移之价值,大脑劳动剥离其转移之投资即学习投资之剩余为简单劳动,我认为,这个地方可能说得不太对。第一,将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这样进行生硬的剥离与分割是一种典型的形而上学,把人脑看成机器更是严重的机械论。第二,这相当于说,人们在进行学习时的投入之价值等于人们学习到知识或技能之后所创造的价值,这里的价值概念很含糊,没有办法此命题之真伪。——yuweiyuwei评析)
至于这种劳动力得到的工资,与其劳动转移和创造的价值,不是恰好成正比。责任重大或有风险的从业人员、要有一定的派头,以便树立企业的形象,以显信用的代表企业的高级人员、大企业失败,再就业困难的高级人员等等,其工资就较高。此外,也有高级复杂劳动者的供求问题。这个问题在目前我国特别突出。在这里,我们决不能将复杂劳动者得到较高的工资,反过来推算他们的劳动的劳动创造的价值较大。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人力资本拥有者(复杂劳动者)的收益是很复杂的。它包括人力资本的折旧和利息和真正的工资。它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例如,除了工资之外,赠股票、分红利、拿奖金、得津贴等;方式也可以或明或暗。但是,通常都将这些说成是工资了。
这就是我理解的私营企业按合同分配背后的经济学理论。指出以上粗浅的看法,旨在抛砖引玉。如有不当,请读者指正。
论纸币流通规律是金币流通规律的颠倒
陈其人
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第1卷第1篇研究的对象是相同的。关于这两者的关系,他除了指出“前书的内容已经概述在这一卷的第一章”外,还指出“前书已经详细阐述的内容,这里只略略提到。”①正是后一提示,使我不时研读在《资本论》中只略为提到、或不曾提到,而在《批判》中不仅详细阐述、而且在我看来十分精辟的论点。现在提出来的就是马克思关于纸币流通规律是金币(包括银币,即以贵金属为材料的货币)流通规律的颠倒的论点。他特别指出,由于这种颠倒,那些片面地根据强制通用的纸币流通来研究货币流通现象的观察家,就必然对货币流通的一切内在规律发生误解。他将这种颠倒分为6个方面。我研读之后深深感到,不仅现在流传极广的货币数量说与这种颠倒有直接的密切的关系,而且货币名目论和货币金属论也与此有关。本文就从这一角度进行论述。当然,只以“颠倒”为中心,此外也兼论马克思某些重要的有关论点。
一 金币有价值才流通,纸币流通才有价值
第一个颠倒是:金币的流通是因为金有价值,与此相反,纸票的有价值是因为纸币的流通。②要了解这个命题,就要了解马克思的货币理论的精髓。就这个问题而言就是:货币是由于要解决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而从商品界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商品;贵金属的自然性质使其最适合于执行货币直接是社会劳动这一社会职能;纸币是从货币的流通手段这一职能中产生出来的货币符号或价值符号。
认为货币是商品中的一种,这固然正确,但这并不是马克思的货币理论的精髓。马克思指出,还在17世纪最后几十年,人们已经知道货币是商品。古典派在这基础上,还认为货币和商品一样,其价值由生产所耗费的劳动决定(李嘉图的理论有些不同,留待下述)。但他们并不了解货币是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要实现为社会劳动这一矛盾的产物。由于要解决这一矛盾,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首先,其具体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对他人就必须是有用的,即私人劳动的质为社会所承认,然后才有可能实现为社会劳动,亦即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担当者;其次,在上述基础上,私人劳动耗费的劳动时间,就要转化为平均的必要劳动时间,这是从生产一个使用价值来看的,同时,生产同样的使用价值的生产者,其生产总量就要符合在社会分工条件下各种使用价值所结成的比例,就是说,个别劳动时间的总和要等于符合比例的必要劳动时间,这同样是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担当者,它指的是有用性的基础上的适量性。很显然,这两层含义的必要劳动时间从发展观点看是一致的。直接代表社会劳动,对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进行质的承认,以此为前提,再对私人劳动按照两层含义必要劳动的要求进行量的计算,这合起来就是执行外在的、社会的或真正的价值尺度的职能;然后最终将私人劳动实现为社会劳动,即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执行上述全部职能的社会劳动依以凝结的实体即商品,就是货币。这就是说,货币虽是商品,但它和商品不同,生产它的私人劳动,无需经过交换,直接就是社会劳动。①
这里要指出的是,从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角度看的生产一种使用价值总量的必要劳动时间,是马克思提出的决定商品价值的另一层含义的必要劳动时间。《资本论》第1卷对其论述不多。马克思身后才出版的第3卷和《剩余价值理论》对其论述甚多。我想由于第1卷没有充分论述这问题,才使马克思在该书译成俄文出版时,建议译者将“每一码的价值也只是同种人类劳动的同一的社会规定的量的化身”,改为“每一码的价值也只是耗费在麻布总量上的社会劳动量的一部分的化身”。②这应引起我们重视。
马克思科学地说明,贵金属尤其是黄金其所以是最理想的货币材料,是因为黄金的质地最纯,这种自然性质最适合于执行代表无差别的、抽象的社会劳动的社会职能。此外,黄金的价值较大,可分可合,不会锈烂,也适合充当货币。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货币天然是金银。
纸币是从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中产生的。流通中的货币,本来是按重量计算的金银。这必然妨碍商品流通。于是有一定成色、重量和形状的贵金属即铸币取代了它。作为货币单位的铸币是价格标准,例如1金美元、1金英镑、1银元等等,它们分别有相应的含金量和含银量。铸币在流通中必有磨损。重量减轻后,它实质上就变成货币的符号或价值的符号。但在流通中它仍可使用。因为作为流通手段,它是转手不停的。这就产生一种可能,就是用较贱的铜和镍作为辅币,甚至用纸票作为货币即纸币。纸币是价值符号的完成形态。③
很明显,金成为货币之前就是有价值的,并且由于这样才成为货币进入流通。成为货币后,不管是流通、贮藏,在国内、在国外,同样是有价值的。纸币与此不同,它只有在流通中代表金币才有价值;它贮藏起来,或流到国外,就没有价值了。由于这种不同,如果根据纸币只有在流通中才有价值这一点来推论金币,那就必然发生错误。
二 金币量取决于其价值,纸币价值取决于其量
第二个颠倒是:已知商品价值总额和商品形态变化的平均速度,流通的金币量取决于金本身的价值,与此相反,纸币的价值取决于流通中的纸币数量。④这个命题最初是李嘉图提出来的,但他后来又认为金币的价值也要受流通的金币数量所调节。马克思扬弃了季嘉图的理论。
李嘉图说:谷物和黄金、白银等等东西一样,也是一种商品,其价值只与其生产以及运上市场所必需的劳动量成比例,这里正确地说明,金币流通量取决于金自己的价值。李嘉图也理解纸币的价值取决于纸币的流通量。但是,李嘉图后来又错误地认为金币的价值和纸币的价值一样,都由其流通数量决定。他说:如果发现一个金矿,金币的价值就因其流通量增加而降低;这和设立一个有权发行纸币的银行而多发行纸币,纸币的价值也因其流通量增加而降低一样。①这里关于金币价值的说明,同以前的说明完全相反,因而是错误的。
马克思对李嘉图理论中的正确部分加以发展。他首先区分了银行券和纸币。银行券是从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中产生的,它能随时兑换金币,和金币同时流通,因此其流通规律和金币的流通规律相同。从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中产生的纸币与此不同,它不能兑换金币,是由国家强制流通的。由于纸币是强制流通的,所以谁也不能阻止国家任意把大量纸币硬塞到流通中去,并在它们上面印上任意的铸币名称,如1镑、5镑、20镑。这样,表面看来,国家可以通过印记的魔术,把纸变成金了;国家这种行为,似乎可以改变了经济规律。事卖当然不是这样。马克思指出,纸币的流通规律是:纸币的量决定于它们在流通中所代表的金币的量,因为它们只有在代表金币的限度内才成为价值符号,所以它们的价值简单地决定于它们的量。②
马克思对于用算术的方法来说明纸币的价值取决于它的流通量的做法,并不满足。他要用理论来说明。他说,价值符号(包括纸币和成色、重量降低的金银铸币)按什么比例代表接造币局价格计算的金银重量,不是决定于这些符号本身的物质,而是取决于它们存在于流通中的数量。这个比例难于理解之点,就在于货币在当作价值尺度和当作流通手段这两个职能上,不仅受相反的规律所支配,而且这些规律似乎是同这两个职能的对立性质相矛盾的。作为价值尺度,货币只当作计算货币来用,金只当作观念上的金来用;对于这个职能,货币的自然物质有决定的意义;对于价格标准来说,其重量是X磅金,还是X磅银,由此表现的商品价格当然是不同的。作为流通手段,货币必须作为当作一件实在的东西而与其他商品并存;对于这个职能,货币的自然物质倒变得无关重要,一切都取决于它的数量;只要它的数量和由它代表的具有一定自然物质的货币的流通量不相等,价格标准就发生变化,由此表现的商品价格也发生变化,而不论它本身的自然物质究竟是什么。马克思强调说:就只是想象中存在的货币而论,一切决定于其物质实体;就感受上存在的货币而论,一切决定于观念上的数的比例,——这一点,是与人类的常识相矛盾的。③
对于李嘉图原来的正确理论后来发生错误,即最终认为金币的价值也要由金币数量来调节,犹如商品的价格由商品的数量来调节一样,马克思认为这错误的根源那就是由于从纸币流通规律去论述金币流通规律。这是货币数量说者的思想路线。由于这两种规律是颠倒的,因此必然发生错误。李嘉图于19世纪初研究货币理论,当时英国因对法国作战,滥发的银行券不能兑现,即成为纸币。马克思指出,李嘉图完全受因数量过多而贬值的价值符号现象所支配;和其前辈一样,把银行券(等同金币)的流通和单纯的价值符号(纸币)流通混为一谈,这就终于认为金币的价值受其数量调节,堕入货币数量说。
三 价格涨跌使金币量增减,纸币增减使价格涨跌
第三个颠倒是:流通中的金币量随商品价格的涨跌而增减,与此相反,商品价格似乎随流通中的纸币量增减而涨跌。①这个命题在我看来,全部是和货币数量说对立的。因为金币既然是有价值的,在商品价值已定时,金币流通量要取决于金本身的价值,那么,在金的价值不变,商品价值增减时,金币流通量就要随之增减;纸币既然要在流通中才有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它的流通量,那么,在商品价值不变,纸币流通量增减时,其代表的金量即价格标准就随之减增,由于这样,商品价格就相反地上涨或下跌。但是,货币数量说者却认为,这命题的前半不对,应改为商品价格随金币流通量增减而涨跌,后半应去掉“似乎”,即纸币数量增减,无须经过中介,直接与价格构成正比关系。
在18世纪,休谟是货币数量说的代表。马克思将其理论概括如下:(1)一国中商品的价格决定于国内存在的货币量(既可以是纸币,又可以是金币);(2)一国中流通着的货币,代表着国内存在的一切商品。每一代表者各得被代表物多少,同代表者即货币的数量构成反比例;(3)如果商品增加,商品的价格就降落,或货币的价值就增大。如果货币增加,商品的价格就提高,或货币的价值就降落。
这种理论,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认为进入流通之前,货币和商品都是没有价值的;它们只是两堆东西,价格就是它们的商数。这从金币看当然是错误的。因为它完全忽视生产金币和商品都是耗费了劳动的,它们进入流通前已有价值和待实现的价值,在一般情况下,商品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不可能以40个小时劳动生产的商品,和80小时劳动生产的货币相交换。当然,这里有一个供求是否均衡的问题,如果不均衡,就不能按等量劳动即按价值交换。但这只适用于商品,而不适用于货币(金币)。这是因为金币的贮藏职能,能调节它的流通量,使其与必需流通量相适应。这恰恰是货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地方。
即使从纸币流通的角度看,货币数量说也同样是错误的。这是因为,商品和纸币不是两堆东西,价格不是它们的商数;商品和流通中的纸币是有价值的,纸币代表的金量就是价格标准,它和纸币流通量成反比,和价格也成反比。换句话说就是,纸币流通量通过价格标准和价格成正比。
16、17世纪欧洲物价上涨和金币流通量之间的关系是:前者为因,后者是果。马克思指出,由于美洲的便宜金银流入欧洲,金币价值下降,物价就上涨;物价上涨了,该货币流通速度不变,所需的金币流通量就增加。这和纸币流通量增加,从而价格标准缩小是原因,导致的物价上涨是结果,两者是不同的。开采丰饶金矿,使金币价值下降;印发更多纸币,使价格标准缩小:两者都使物价上涨,但经济内容完全不同。
四 金币过多过少自身调节,纸币自身无过多过少
第四个颠倒是:商品流通所能吸收的金铸币有一定的数量,因而流通中的货币量交替地发生紧缩与扩张乃是必然的规律,与此相反。似乎纸币不论多少都可以纳入流通。①在马克思看来,在流通中的商品总价值可因商品量增减、单位商品价值增减而增减,反映总价值的总价格则因货币的价值减增而增减,②在这条件下,如果货币流通速度不变,所需的金币流通量就要相应地增减。这样,如果原来的金币流通量与新的所需流通量不符合,就要有金币进入流通或退出流通,以便和所需流通量相适合。就是说,金币要有个蓄水池,以便调节其流通量使之适合需要量。马克思认为,金币由于进入通流前就有价值,所以能进入贮藏,它的贮藏手段职能,能调节其流通量以适合其需要量。与此相反,纸票没有价值,只有在流通中代表金币时才有价值,因此不能执行贮藏手段职能,不能调节流通量使之适合于所需要的金币流通量。但是,不论其流通量多少,全部都能为流通所容纳,因为它的数量与所需的金币流通量不符合时,它代表的金量即价格标准就发生变化,单位商品价格(不是价值)就发生变化,一个变化了的商品总价格就形成,它与纸币流通量总是相一致的。正是根据这一点,马克思说,该有多少令纸切成纸票当作货币来流通呢?问题的这样提法是不合理的。如果离开金币来考察纸币,由于它永远并只能在流通中,就不会过多或过少,总能被流通所容纳。这样,如果从纸币流通去推论金币流通,就必然发生错误。货币数量说的思路就是这样。
货币数量说的主张者都认为,金币和纸币一样,全部在流通中并被流通容纳。他们认为金币对于商品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下,也不可能部分退出流通,进入贮藏,在相反的情况下,同样不可能从贮藏进入流通,以调节其流量,总之,他们否认金币的贮藏手段职能,将它等同于纸币,这是错误的。在主张货币数量说时,李嘉图的理论的特点仅在于:金币的价值由劳动决定,金币流通量的过多或过少,从国内看,可以调节其生产,从国际看,可以调节其流通,这两者都可以使金币流通量适合其需要量。适应时,金币的价值就等于由其生产所需的劳动决定的价值,不适应时,金币会有一个不等于其价值的“价格”。其偏离程度,由它的流通量调节。换言之,金币和商品一样,其价格因供求关系不均衡而环绕着价值波动。这还是把货币等同于商品,因而是错误的。
五 贬值的铸币有碍流通,无金的纸币正常流通
第五个颠倒是:国家发行的铸币只要低于名义内容1/5喱③,就已经是贬低了金银铸币和损坏了它当作流通手段的职能,与此相反,国家发行那种除了金币的铸币名称以外,连金属的什么都没有的无价值的纸币,倒是完全正确的措施。④前面说过,发行只有铸币名称,且不论金额多少的纸币,都能为流通所容纳,这除了产生一个新的商品价格水平与之相适应外,纸币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并不受影响。那么,为什么发行实际重量和成色低于国家的规定的铸币,倒会损坏其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呢?最根本的原因是,这时同名的金币,由于重量和成色不伺,就有不同的价值,亦即作为流通手段的金同作为价格标准的金偏离了,因此,金币在实现商品的价格时,不再是该商品的等价物。这一点,只要将其运到国外使用,或当作金块出售,就看出来,因为它的价格低于它的铸币名称表现的价格。由于这样,含金量低于法定价格标准一定程度的铸币就不能按面值流通,而要贴水流通。因此,由于纸币和铸币不同,以为国家可以象印制纸币那样,随意降低铸币的成色和重量。而它又可以象名义规定那样流通,就必然发生错误。货币名目论的错误与此有密切的关系。
货币名目论的产生很早。希腊奴隶社会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货币是应付实际需要的手段,是人人同意的结果。①这就是货币名目论。中世纪的法学家都主张货币名目论,都拥护国王的铸币伪造权,认为货币只是符号,贵金属的价值完全是想象的;铸币的制造、制定、供给,货币的处置、流通,都是国王的权力。
马克思根据历史实际,指出货币名目论的错误。强调金币与纸币不同,纸币总是按照名义价值去流通的,而绝不能降低铸币的成色和重量,而又要它按照名义上的价值去流通。从纸币流通规律去考察金铸币流通规律,必然是错误的。
同货币名目论有关的是货币尺度单位论。认为货币符号只是一种尺度单位,用来表示商品之间的价格比例,即只表示相对价格,而不表示绝对价值或价值本身。就是说,货币只是具有等分的观念尺度,不具有任何社会劳动依以凝结的一定重量的金属。
马克思指出这种理论的错误是:不了解价值尺度是以金即直接社会劳动或价值的一定量来衡量商品的价值,价格标准是以一定重量的金来衡量金的自身;不了解价值尺度的转化为价格标准:这样,就自然以为用来当作尺度单位的一定金量,不是当作尺度同其他的金量发生关系,而是同价值本身发生关系。因为各种商品在把它们的价值转化为价格之后,表现为同名的量,从而就否定了各种商品成为同名的量的那个尺度的质;又因为在各种不同金量的比较中,当作尺度单位来用的金量的大小是人为的,就连对这个大小总得有个规定都加以否定。按照这种理论,就只能说,甲商品的价格是乙商品的价格的若干倍,至于乙商品的价格为何,就只能说是随意的,即只有价格之间的比例,而没有反映价值的价格。
六 金确立为货币才代表价值,纸币似乎直接代表商品价值
第六个颠倒是:金铸币显然只有在商品价值本身用金计算或表现为价格的时候,才代表商品价值,与此相反,价值符号例如纸币似乎直接代表商品价值。②前面说过,纸币代表商品价值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中介,即代表金币的价值,再代表商品的价值,其代表金币的价值,与其数量成反比,即数量与价格标准成反比。因此,如果孤立地看待纸币,切断它和金币的关系,看不到它们之间的中介,那就无法解释若干商品为什么能和若干纸片交换。如果这样,就必然否认纸币即价值符号是货币。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前面也说过,货币是商品生产基本矛盾,即私人劳动要实现为社会劳动的矛盾的产物,是直接社会劳动依以凝结的实体即商品,这样的货币商品曾经有过许多种,而最后或最理想的是贵金属。由于这样,如果孤立地看待货币商品,只看到它的完成形态,就必然认为金银天然是货币,而不是货币天然是金银。以上两种认识的结合导致货币金属论,即认为只有商品,并且只有贵金属才是货币。
货币金属论产生于16、17世纪,即资本主义产生也就是封建主义崩溃的所谓重商主义时期。重商主义者都是货币金属论者,或者应该正确地说,重商主义不过是货币金属论的变种。重商主义者混淆价值和财富,认为金银即货币是唯一的财富。他们正确地说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使命就是赚钱。因此,从单纯商品流通即不是从剩余价值生产的观点来看,就是积累既不蛀也不生锈的永恒的金银货币。只有金银货币才是唯一的财富,因此,要增加财富,就要开发金银矿,或者发展外贸,取得顺差,从外国取得金银货币。所以,他们实质上认为,是生产金银货币这种具体劳动创造财富(价值),生产其他物品的具体劳动不创造财富(价值),只有后者为前者承认,即后者换到前者时,后者才创造财富。这就是说,将价值的实现看成是价值的生产。
我们将货币名目论、货币金属论和货币尺度单位论的错误作一比较。名目论强调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在这一职能上,货币只在感觉上存在就可以了,其物质实体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只是它的数量,于是就认为货币只是符号,是纸币,并不需要有商品的真身;金属论强调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在这一职能上,货币只在观念上存在就可以了,但其物质实体是什么却很重要,而货币天生是金银,于是就认为只有金银才是货币,纸币不是货币;尺度单位论强调在价格规定上,用的只是观念中的金和银,而金和银又只是当作计算货币,即具有一定的价格标准来用,于是就认为镑、先令、便士等名称,指的不是金银或物化的社会劳动的重量部分,而是观念上的价值票子,或空洞的尺度单位。
农村公社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农村公社的论述
陈其人
社会发展的规律是从公有制社会发展为私有制社会(它有三种形式),再发展为公有制社会(马克思的理想社会是公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相结合,下面再说明)。农村公社是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过渡,它的私有因素和公有因素对其后的私有制社会,以及对从私有制社会发展为公有制社会,都发生作用。
(一)
农村公社的产生,同种植业从畜牧业中分离出来有关,也就是同种植业要求土地的使用要长期地落实到个人有关。恩格斯根据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的论述,将漫长的原始社会划分为两大时代,即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每一时代又分为低级、中级和高级三个阶段。两大时代的划分,以动物的驯养、繁殖和植物的种植,即以畜牧业和种植业的产生为标志。因为这一生产上的技能,对于人类的优越程度和支配自然的程度具有决定的意义;一切生物之中,只有人类达到了几乎绝对控制食物生产的地步。
恩格斯具体指出,农村公社产生于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他说:“园圃种植业大概是野蛮低级阶段的亚洲人所不知道的,但它在那里作为农田耕作的先驱而出现不迟于中级阶段。在图兰平原的气候条件下,没有供漫长而严寒的冬季用的饲料准备,游牧生活是不可能的,因此,牧草栽培和谷物种植,在这里就成了必要条件。黑海以北的草原,也是如此。但谷物一旦作为家畜饲料而种植,它很快也成了人类的食物。耕地仍然是部落的财产,最初是交给氏族使用,后来由氏族交给家庭公社使用,最后便交给个人使用;他们对耕地或许有一定的占有权,但是更多的权利是没有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84页。)
农村公社在各民族中都是存在过的,只是在东方它长期存在,在西欧则很早就消灭了。我们侧重从土地关系方面看一看农村公社是什么样的。这里以德国的马克为例来说明。莱姆斯在其《社会经济发展史》(1921年)中指出:马克的经济基础是,凡是它的界限内的森林、草原、小溪、河川、池塘、湖沼、田园、道路和桥梁等都是公共的财产。它的界限是依森林、河川及湖沼的自然条件而构成的。每个家庭占有土地,首先是建筑住所的地方,每个人可以选择他看中的地方做住所。耕种的土地,最初是经营野草的田园经济,后来才发展为三田制经济,即将一切农田分为三大份,在一年中,一份夏季播种,一份冬季播种,一份休种,以养地力。这种三田制的耕种制,曾出现在德意志、俄罗斯、瑞典、丹麦和法兰西等地。马克耕种的田地,又依照所有的家庭数量分为相应的若干小块,用抽签的方法分配给每家耕种。每年重新抽签分配。因此,没有人能长久分到优等地或劣等地。在最古的历史时代,土地是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当土地已归每家使用时,马克的成员便在公共会议上决定大家必须于何时耕种、何时下种和何时收割;他们必须相互配合,才不彼此妨碍,因为彼此要经过对方的田 地。这种经营的土地称为分配的马克,此外还有不分配的马克或公共的马克,如草原、森林、沼泽、水道以及一切在原始时代不能分割的公共财产;这是当人口增加时就可以用来开垦的。此外,每个家庭也可以在公共地上伐木、放牧、打猎、捕鱼、打柴等等。他们都要参加修筑道路防卫公社的公益劳动。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成员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当然这是我们用现代的概念来分析原始的公社成员,因为在他们那里,是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及有关概念的。
由此可见,农村公社具有二重性或过渡性。马克思说:“农村公社有公有因素又有私有因素;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同时又是向次生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从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0页。)
(二)
农村公社的二重性或过渡性,还有一个表现,就是从没有阶级到慢慢地产生阶级。恩格斯指出的产生阶级的两条道路,都与农村公社有关。
一条道路是:农村公社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演变为政治统治的职能,社会的公仆逐步变为社会的主人(由于恩格斯认为国家是由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转化而来的,有的人就断言,他同马克思认为国家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相对立。其实不然。恩格斯这里是论述国家的起源;而马克思也并没有认为国家不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他说,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含两方面:包括执行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职能)(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2页。); 这些公共事务不仅是一个公社内部的,而且包括处理公社之间的争端和冲突;由公仆变成主人包括东方的总督或暴君,希腊氏族的首领,克特尔人的族长等。有的学者认为,公共职务的传统和处理部落间的冲突是东方文明社会产生的原因。这看法是片面的。原因可能是孤立地看重由于部落间的冲突而产生的家庭奴隶,而没有看到战争中的俘虏也可以成为个人的奴隶,更没有看到文献中分明有由此产生希腊氏族首领的说明。
产生阶级的另一条道路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剩余生产物出现,就有可能吸收一个或几个外面的劳动力到家族中来,战争提供了这种劳动力。奴隶制就这样出现了。这种情况,在旧的土地公有制已经崩溃,或者旧土地共同耕种制已经让位给各个家族的小块土地耕作制的地方,就尤为常见。由于这样,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希腊罗马古代社会产生的原因。其实,这也是东方古代社会产生的原因,就是说,战败的整个公社成为集体奴隶。
现在我们对奴隶制社会的两种形式,即希腊、罗马的劳动奴隶制和亚细亚的家庭奴隶制的产生进行研究,这与进入私有制社会后农村公社的大体消灭和大量存在有密切关系,而这又与农村公社所处的自然条件有关。在亚洲、非洲、东欧、美洲,尤其是其中的印度、俄国、印加和中国等,在私有制即阶级社会已经确立的条件下,农村公社仍然存在,尤其是其中的公有制仍然存在,尽管公社同外部的关系已发生变化,但公社内部的情况大体还是和从前一样。这种情况,西欧并不是没有,但很不明显,以致如果不是由于英国在印度的总督的报告提到印度到处都是自给自足的“共和国”(正如下面将要谈到的,它对英国商品的销售,是一种妨碍,所以总督的报告才提到它),欧美(白人)学者根本不可能知道非西欧的这些社会组织,也不可能调查西欧是否有过和还有同样的社会组织。 1832年英国在印度的总督梅特加夫(Metcalf)提出报告之前,西欧思想家以为私有制社会是天然的、历来如此的,即使是著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大思想家卢梭,虽然认为土地私有是从被围耕过的土地开始(正确的说法应是从公社成员建屋的宅地开始),即暗含着曾经有过土地不是私有的时候,但这只是一种推论,并不是根据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历史事实,再加以科学的解释。这同我国先秦诸子,尤其是孟子,对此等事情言之凿凿,其中有的论述,简直酷似农村公社,有很大的不同。这种差别当然不能从思想家的个人修养和水平来解释,而应归之于社会条件的差异。由于报告的推动,欧美许多学者就开始调查和研究这类社会组织。结果发现西欧也有它的残余,以及从挖掘中发现它的原型,就是说,从印度到爱尔兰都存在着和存在过农村公社。但是,没有那位学者能科学地解释西欧和非西欧所以有如此不同的原因。马克思和恩格斯用自然条件的不同来解释,我认为至今仍有重大的意义。
马克思认为,“那些属于全体的以劳动实际占用的条件,如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河道,如交通工具等等,通常是由最高统一体亦即君临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处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74页。 )恩格斯在致马克思的信中说:“主要原因是 在于气候,且与土壤的性质有关,尤其是与广阔的沙漠地带有关系,这些沙漠,从非洲撒哈拉起,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及蒙古,绵延到亚洲的最高的高原。这里的农业,主要地是建立在人工灌溉的基础上的,而这种灌溉却已经是村社、地方当局或中央政府的事。”(注:《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82页。)
马克思说,无论在埃及和印度,还是东方其它国家,都是利用泛滥来施肥,河中涨水则利用来灌溉。节省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佛兰德尔和意大利,曾使现代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同企业家比较而言)以及地域幅员太大,就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就要有集中统治的政府来干预,这些国家的政府就多了一个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这种用人工方法提高土壤肥沃程度的制度,是依靠于中央政府的。马克思以印度为例说:这两种情况,即一方面,印度人民象东方各国人民一样,把作为他们农业和商业的基本条件的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中央政府去主持;另一方面,印度人民散处全国各地,因有农业和手工业相互间的宗法性的联系而聚集于各个细小中心点,这使印度从最古的时候起,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农村公社制度,它使每一个这样的细小团体具有独立的性质,并使其陷于孤独存在的地位。这是马克思在十九世纪50年代初期对印度农村公社产生原因的说明。从上述我们已看到,其实这只是包括印度在内的东方公社之所以不易解体的原因,而不是产生的原因。因为东方和西方同样存在过农村公社。
这样就形成两种不同形式的奴隶制,劳动奴隶制和家庭奴隶制。马克思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指的就是家庭奴隶制,其特征就是农村公社大量存在,整个公社沦为集体奴隶,又有一个中央专制政府居于其上(这一点与原始社会中的农村公社相区别)。劳动奴隶制和家庭奴隶制这两种形式其所以都是奴隶制,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美国版序言中作了深刻的解释,他说:“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支配形态,就是那不只剥夺大众的土地,并还占有他们的人身自由的奴隶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87—388页。)可见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家庭奴隶制。
(三)
奴隶制社会由于必然发生的矛盾就衰落了。对生产毫无兴趣的奴隶必然要释放。但是奴隶社会的意识却认为,从事物质生产劳动只是奴隶的事情;而现在奴隶自由了,因而社会也就没有人从事物质生产劳动了。这就是说,奴隶制社会自己是没有出路的。恩格斯认为,解决这个危机的是处于氏族或农村公社阶段野蛮人的入侵;在罗马奴隶制社会荒芜的城乡中产生的新社会之所以充满生机,是由于征服罗马的日耳曼人的野蛮性。这就是氏族或农村公社中的自由、民主原则以及妇女仍然保有的崇高地位和人们的血缘关系,总之,是野蛮人的精神,在封建社会取代奴隶社会时,给封建社会输入了新鲜的血流。
鉴于有些历史著作对灭亡罗马的日耳曼人社会组织的分析颇为混乱,这里有必要谈谈恩格斯的看法。他认为,公元1 世纪日耳曼人渗入罗马时,是处于氏族制度阶段。氏族的迁移过程长达数百年,因而其组织就逐渐松懈,不同血缘的氏族就成为邻居,就是说组成地域性的公社。恩格斯说:日耳曼人在罗马时代在他们渗入的土地上的居住区,以及后来在他们从罗马夺取的土地上的居住区,不是由村落组成,而是由包括许多世代的大家庭公社所组成,这种大家庭公社耕种着相当大的地带,又和他们的邻居一起,使用四边的荒地,象一个共同的公社。(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61页。)5世纪日耳曼灭罗马,将罗马2/3的土地,拿来自己分配,作为奖赏。分配是依照氏族制度的秩序进行的;由于征服者的人数比较少,广大的土地未被分配,部分地归全体人所有,部分地归各个部落和氏族所有。各个民族用抽签方法,将耕地和草地平均分配给各户。个别份地变为可以出让的私有财产。森林及牧场未被分配,而归公共使用;它们的使用,以及所分得的耕地的耕种方式,是由古代的习惯及全体公社的决定来调整的。氏族在自己的村落里定居越久,日耳曼人和罗马人就越是逐渐融合,亲属性质的联系就越让位于地区性质的联系;氏族在马克公社消失了,但其成员间原先的亲属关系的痕迹还是很显著的。(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71—172页。)很清楚,这样的社会组织,不管名称有无变换,已经是农村公社了。恩格斯还指出:日耳曼人曾按氏族( GENEALOGLAE)住在多脑河以南的被征服的土地上。这里使用的GENEALOGLAE一词, 与后来的马克或农村公社的意义完全相同。由于这样,我们就应将恩格斯关于日耳曼氏族制度对欧洲历史促进作用的论述,看成是关于农村公社即马克之作用的论述。
恩格斯指 出:使欧洲返老还童的,并不是日耳曼的特殊的民族特点,而只是他们的野蛮性,他们的氏族制度。这有以下几方面:他们个人的才能、勇武、爱好自由,将一切公共事务看成是自己的事务的民主主义,以及将生产看作是生活的一部分的本能,这从在氏族内部并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差别,就可以看出来。例如,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接受赎罪,吃饭、睡觉和打猎,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类问题对印地安人来说,是荒诞的。正是这种意识,使日耳曼人取代罗马奴隶社会而建立的封建社会,充满了生机,他们的氏族习惯,他们的母权制时代的残余,革新了古罗马的一夫一妻制、缓和了男子在家庭中的统治权,给妇女比古代世界任何时期所能有的更高的地位;(注:这里涉及中世纪领主在农奴结婚时对新娘具有的初夜权,是否意味着此时妇女地位突然降低了的问题,这其实是一种婚姻习俗的遗留。培培尔说:“初夜权和原生的母权时代相关……自从古代家族制度消灭之后,这种习惯,变成新娘在新婚当夜,对同族男子开放,后来这种权利渐受限制,终归宗教的领袖或祭司所有。封建时代的王侯,因为对于所属领地的人民的权利关系,遂将此权收回己有。”(《妇人与社会主义》沈端先译,开明书店1949年版,第90页。)他们以马克形式保存了一部分真正的氏族制度,并将它带进封建社会,从而使被压迫阶级,即农民阶级,甚至在中世纪农奴制度的最残酷的条件下,具有能够形成地方性的团结及进行抵抗的手段,就是说,农奴虽然是个体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互不联系,但是氏族制度血缘关系的残余,使他们自然地按地区团结起来,对领主进行抵抗。从这方面看,无论是古代的奴隶阶级还是现代的无产阶级,都没有这种武器。
最后这一点,我认为十分重要。过去,我们研究中世纪的农民战争,显然没有考虑这样的问题:与奴隶和工人从事的是大生产,在生产中自然就发生联系,生产条件本身就将他们团结起来不同,农奴或农民是个体生产者。彼此在生产中不发生联系,他们怎么能团结起来进行斗争呢?恩格斯这里论述的氏族制度的残余,即血缘关系对他们起了团结的作用。中国的太平军就是这样。他们的重要将领和大多士兵,都是从中原南迁到两广的客家人,多半按同姓关系,数十乃至百余户住在一座庞大的土楼或称围屋里,每家住房结构和面积都相同。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住宅都是分等级的,唯独它们是绝对平均主义的。我个人认为,这是农村公社的残余。现在,闽西、赣南、粤东一带,仍存在着这种建筑,仍住着同族的居民。
我们不要以为,封建主义是由于罗马奴隶社会灭亡于日耳曼这一外因产生的。马克思说过:日耳曼封建的生产方式,是日耳曼这个征服民族和罗马这个被征服民族,发生一种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综合的生产方式。(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48页。 )具体地说就是:“趋于衰落的罗马帝国的最后几个世纪和蛮族对它的征服,使得生产力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农业衰落了,工业由于缺乏销路而一蹶不振了,商业停顿或被迫中断了,城乡居民减少了。在日耳曼的军事制度影响下,现存关系以及受其制约的实现征服的方式发展了封建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7页。 )在这里要指出的是,日耳曼人的军事制度是受其正在瓦解的原始公社制约的。日耳曼人作为“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形式,应当适应于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起初没有这种适应,那么社会制度形式就应当按照生产力而发生变化”,就是说,采取封建主义这种形式的社会制度,是接轨于奴隶制的。换言之,“封建主义决不是现成地从德国搬去的;它起源于蛮人在进行侵略的军事组织中,而且这种组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被征服国家内遇到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现在的封建主义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3页。)
恩格斯又从农村公社的家庭个体经济,和奴隶制末期产生的隶农制的个体经济是相同的这一角度,来论述封建主义的产生。恩格斯说:“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大庄园经济,已不再有利可图;……现在小规模经营又成为唯一有利的耕作形式了。田庄一个一个地分成小块土地……这种小块土地主要地却是租给隶农,他们一年缴纳一定的款项,附着在土地上,并且可以跟那块土地一起出售;这种隶农虽不是奴隶,但也不被认为是自由人,他们不能和自由人通婚,他们相互间的婚姻也不被认为是合法的,而是像奴隶的婚姻一样,只被看作是简单的同居。他们是中世纪农奴的前辈。”(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69—170页。)
我国由周武王灭殷纣开始建立的封建主义和日耳曼灭罗马开始的封建主义十分相似。
(四)
关于在私有制的社会里仍然大量存在的农村公社,在社会发展中起妨碍还是促进作用,马克思在80年代的看法和50年代的看法,有很大的不 同。当一个社会还不具备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时,他认为农村公社的存在会妨碍社会的发展。他说:“这些自给自足的公社不断地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产出来,当它们偶然遭到破坏时,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建立起来,这种公社的简单的生产机体,为揭示下面这个秘密提供了一把钥匙: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这种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不为政治领域中的风暴所触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96—397页。)这是因为,这些公社既进行农业生产,又进行手工业生产,两者密切地结合起来,自给自足程度很高,这种自然经济妨碍生产力的提高,对外来的影响,有极强大的抗拒力,不易被破坏,因而阻碍社会的发展。
印度的情况就是这样。1853年,马克思根据历史唯物论指出,由于宗教的对立,部落的对立,种姓的对立,社会成员普遍相互排斥和相互隔离等等,印度免不了是要被人征服的。相继征服过印度的阿拉伯人、土耳其人、鞑靼人和莫卧儿人,总是不久就被印度人同化了,野蛮的征服者自己总是被那些受他们征服的民族的较高文明所征服。这是一条永恒的历史规律。不列颠人是第一批文明程度高于印度文明的征服者,所以印度的文明就影响不了他们。
英国人对印度的破坏,最重要的是破坏了印度社会的基础:农村公社。马克思指出:与其说是由于英国的税吏和士兵的粗暴干涉,倒不如说英国的科学即蒸汽机和经济即自由贸易造成的结果,具体地说是英国产业革命产生的便宜纺织品将印度公社的基础——手工业彻底摧毁,才将印度公社摧毁的,是经济力量将农村公社摧毁的。从1818到1836年,英国向印度输出的棉纱增长的比例是1∶5200。在1824年, 输入印度的英国细棉布不过100万码,而到1837年就超过6400万码。 在这同一时间内,达卡的人口却从15万减少到2万,印度纺织工的白骨遍布各地。
对于这样的事件,马克思深沉地说,从纯粹的人的感情上来说,亲眼看到这无数勤劳的宗法制的和平的社会组织崩溃、瓦解、被投入苦海,亲眼看到它们的成员既丧失自己的古老形式的文明,又丧失祖传的谋生手段,是会感到悲伤的;但是我们不应忘记: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我们不应该忘记那种不开化人的利己性,他们把全部的注意力集中在一块小得可怜的土地上,静静地看着整个帝国的崩溃,各种难以形容的残暴行为和大城市居民的被屠杀,就像观看自然现象那样无动于衷;至于他们自己,只要某个侵略者来照顾他们一下,他们就成为这个侵略者的无可奈何的俘虏。我们不应该忘记,这种失掉尊严的、停滞的、苟安的生活,这种消极的生活方式,在另一方面反而产生野性的、盲目的、放纵的破坏力量,甚至使惨杀这样的事情在印度斯坦竟成了宗教仪式。我们不应该忘记:这些小小公社身上带着种姓划分的奴隶制度的标记;它们使人屈服于环境,而不是把人提升为环境的主宰;他们把人的自动发展着的社会状况转化成由自然预定的一成不变的命运,因而造成野蛮的崇拜自然的迷信,身为主宰自然的人竟然向猴子哈努曼和牡牛撒巴拉虔诚地叩拜,从这个事实就可以看出这种迷信是多么残害人了。
正是基于这种理性的分析,马克思科学地指出:英国破坏了印度这种小小的半野蛮半文明的公社,“结果,就在亚洲造成了一场最大的、老实说也是亚洲历来仅有的一次革命”。(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48页。)因为只有这样,印度或者亚洲的历史才能发生变化,才能发展。所以,他总结说:“英国在印度斯坦造成社会革命完全是被极卑鄙的利益驱使的,在谋取这些利益的方式上也很愚钝。但是问题不在这里。问题在于,如果亚洲的社会状况没有一个根本的革命,人类能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如果不能,那么,英国不管是干出了多大的罪行,它在造成这个革命的时候毕竟是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49页。)
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在大不列颠本国现在的统治阶级还没有被工业无产阶级推翻以前,或者在印度人自己还没有强大到能够完全摆脱英国的枷锁以前,印度人民是不会收到不列颠资产阶级在他们中间播下的新的社会因素的果实的。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可以满怀信心地期待,在多少是遥远的未来,这巨大而诱人的国家将复兴起来。
80年代,马克思晚年时候对农村公社的作用问题的看法有很大的变化。他认为,像俄国这样大量存在着农村公社,并有共同劳动习惯的社会,就不要破坏这种公有因素,因为在俄国革命成为西欧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并且两者相互补充的条件下,以及在西欧为 俄国提供集体劳动的一切手段,即在取得先进技术和利用资本主义已有成就的条件下,农村公社就可以不必经过破坏,不必经过私有制社会的几个阶段,尤其不必经过发展为资本主义之后,才过渡到公有制社会,即可以跨越“卡夫丁峡谷”。这是马克思关于农村公社的公有因素,直接发展为更高级的公有制社会的设想。正因为马克思有跨越“卡夫丁峡谷”的设想,所以他晚年对英国破坏印度农村公社的看法有很大的变化。他认为英国在印度消灭公有制,建立私有制,不是使当地人民前进,而是使他们后退。
马克思的理想社会就是新型的农村公社。他分析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 )对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解一直有分歧,这里不拟涉及。我认为,马克思谈的就是建立新型或高级的农村公社。这里说的,协作和对土地以及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在这条件下从事的集体劳动是为公的(不排除个人也能从中获得生活资料);由个人或家庭占有的生产资料——在这条件下从事的是个体或家庭的劳动(生产生活资料),完全是为了全面发展个人的。很清楚,这是新型的农村公社。
马克思这种理想社会观,在他年青时就产生了。1844年,他说:“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397—398页。)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及其解决的提法。那时,他是从哲学的角度对矛盾加以分析后提出看法的。
正由于马克思的理想社会是建立新型的农村公社,所以,他对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这段论述十分赞同:“人类智慧在自己创造物面前感到迷惘而不知所措了。然而总有一天,人类的理智一定会强健到能够支配财富……社会的瓦解,即将成为以财富为唯一最终目的的那个历程的终结,因为这历程包含着自我消灭的因素……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形式上的复活。”(注: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397—398页。)恩格斯同样赞扬摩尔根这段话,《家庭、私有财产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就是以这段话来结束的。
农村公社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科学地说明农村公社的二重性,即从公有制的社会中产生私有制,而在农村公社中二者并存——既有公有、又有私有,既有为公为集体的劳动、又有为个人为家庭的劳动;其中的私有制发展为三种继起的私有制,即奴隶制度、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这三种在社会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以奴役他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对农村公社的否定——既是对其中的公有制的否定,又是对其中的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由农村公社公有制和私有制分别产生的意识能延续下来,并在不同的私有制社会里产生巨大的作用;在私有制社会中,仍大量存在的农村公社,在社会发展中具有独特的作用;最终取代私有制社会的未来社会是高级的或新型的农村公社,这里既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以及为集体的共同劳动,又有生产资料的个人或家庭所有制,以及为了全面发展个人的个人或家庭的劳动,这既是对私有制社会的否定,又是对原始农村公社否定的否定。这就是农村公社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网刊微信公众号
![](http://img.wyzxwk.com/p/2019/09/e70edeb684b74b82d4c8fa6723b9a0e6.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