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说公有制的产权是明晰的
主张私有化的人们断言:公有制的产权是不明晰的。至于为什么如此,他们始终未能加以说明。窥测其用意不外乎是:在公有制下,就整个国家全部财产和全部公民而言,每一个公民所分摊到的产权为数低微;就一家具体企业和该企业的一般被认为是产权代表的全部职工而言,每一个职工所分摊到的企业产权为数也非常有限。据说不论就整个国家或一家具体的企业而论,由于个人分摊到的产权数量微小,所以公有制下的公民和职工对国有财产的经营漠不关心,从而,国有企业的效率低微。下面两点即将说明,这种说法违反事实,从而是错误的。
第一,在公有制下,整个国家的财产归全民所有,其产权是明确无误的。即使每个公民能分到的产权为数有限,但总比私有制的西方国家中大多数人民丝毫没有产权要好一些。例如,在1960年的美国,全国86%的消费单位没有任何股票(伦德伯格:《富豪和超级富豪》,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4页》)。如此看来,姑且把大多数公民所持有的产权比例的大小当作为判别产权是否明晰的标准,那末,公有制产权的明晰程度仍占上风。
第二,如果按照上述说法,把一家国有企业的全体职工当作为该企业的财产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表,那末,该具体企业归职工所有,或归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职工所有,其产权也是异常明确的。和上述第一点相类似,如果把每个作为所有者的职工所能分摊到的企业产权比例作为衡量明晰程度的依据,那末,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职工所持有的产权比例决不会低于西方私有制国家,甚至很可能要超过它。因为,随着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西方私有大中型企业具有越来越庞大的股东数量。例如,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的股东数量在1983年达到300万人(萨缪尔森:《经济学》,1985年纽约出版,第443页)。如此庞大数量的股东人数使得每一股东所能分摊到的该公司的产权比例为数低微。这一产权比例远远小于我国国有企业职工所能分摊到的企业产权比例,因为,职工人数在数万人以上的我国国有企业已不多见。可以看到,如果把所有者所能分摊到的企业产权比例作为产权明晰化的判别标准,那末,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明晰程度高于西方私有制企业。
以上两点的分析表明:公有制的产权非常明晰,其明晰程度高于私有制。
二、私有制使得产权模糊化
主张私有化的人们声称:在私有化的制度下,产权关系是明晰的,即可以明确界定企业的产权归谁所有。明晰产权使企业的主人关心它的经营,从而提高它的效率。他们往往举出夫妻店的高度积极性和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作为例证,借以证明私有制产权明晰的优越之处。
在类似夫妻店或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小规模经营中,私有产权确实是明确的。但是,主张私有化的人们把小规模经营的这一特点任意扩大到大中型企业的范畴,并据此而断言大中型私有企业的产权必然明晰。这一断言显然不符合当前私有企业的现实。当前私有企业的现实情况是:随着私有制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规模日益扩大,私有制的产权也随之而越来越模糊化。模糊化的原因在于下列两个方面:
第一,规模日益扩大的私有企业内部的组织越来越复杂,达到回环曲折、盘根错节的程度。例如,一家控股公司可以持有多家母公司的不同比例的股权,而每一家母公司又可以有多家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不同比例的股权;子公司和分公司又能通过股票市场的购买,反过来取得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不同比例的股权。这样,每一张任何公司的股票究竟表示哪些公司的多大比例的产权是很难搞清楚的,只有经过公司会计专家们的周密计算才能加以明确。私有制产权模糊化的原因之一即在于此。这里可以拿在我国比较熟知的生产万宝路牌香烟的菲利浦·摩利斯公司作为例子。它的生产香烟和各种烟草制品的企业和销售单位当然为数众多并且遍及全世界,然而,除了香烟和烟草制品以外,该公司还以不同的股权份额经营松子糖浆、午餐肉、乳制品、早餐制品、肉类加工、禽蛋制品、啤酒、金融业、房地产业等等(马泰拉:《世界规模的企业》,1992年纽约出版,第530-539页)。这就是说,该公司以不同的比例持有不同产品的子公司股权,而每一子公司又是一个独立的单位,具有自己的产权系统。例如,其中的子公司之一,卡夫通用食品公司,目前就在我国经营卡夫牌酸奶。在如此的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每一张菲利浦·摩利斯公司的股票究竟代表那一个子公司的哪一家企业的多少产权很难被精确地计算出来,从而,产权也就模糊起来。
第二,西方金融企业的扩大与发展也促进了私有制产权的模糊化,根据西方数字,金融企业的股票交易额占美国纽约股票交易所的全部交易量的80%(拉克曼·默生、包凡和西尔合著:《现代商业》,1990年纽约出版,第509页),占全世界股票交易额的75%(奈尔和利德合编:《过渡时期中的社会主义经济:对市场机制的评价》,1992年英国出版,第148页)。这里的金融企业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养老基金、银行的信托部门和互惠投资基金这4种类型。其中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的业务是很相似的。它们收取顾客的投保费用并在规定的情况下以赔偿费和养老金的名称向顾客发放一定数额的款项。银行的信托部门和互惠投资基金的业务也很相似,二者都是代顾客从事投资经营以便为顾客赚取利润的代理机构;差别在于:前者的最低投资量较高,目前约为10万美元,后者的最低投资量较小,数百美元即可。可以看到,这4种金融企业都不过是顾客的投资代理人。它们以不同形式(保险费、养老费或投资额)取得顾客的资金,用取得的资金从金融资产的经营活动中赚取利润,然后以不同的形式把资金和利润归还给顾客。它们经营股票,目的是想得到股息并从股票价格涨落中牟取资本利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它们必须经常在股市上大量买进或卖出,正如上面的80%和75%的数字所表示的那样。由于它们仅仅是投资代理人,它们所持有的股票归根结蒂应为它们的数以千百万计的投资者和股东们所有。由于这4种金融企业所持有的股票品种和数量经常处于剧烈的变动之中,这些作为最终产权所有者的大量的投资者和股东们根本不可能知道他们的产权究竟代表哪些企业的多大部分。这就是私有制导致产权模糊化的另一个原因。
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必然使生产社会化,而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带来了企业规模的扩大和金融企业的发展。上面的两个原因表明:后二者又是导致私有制产权模糊化的因素。因此,产权模糊化是私有制的必然后果。
综上所述,本文的第一和第二部分说明:事实与主张私有制的人民所生成的相反,不但公有制的产权明确,而且所有制的产权模糊。由此可见,他们所提出的产权明晰化不过是一块招牌,在这块招牌的掩盖下,他们企图在我国体制改革中用私有制在暗中来代替公有制。在这里,西方经济学的科斯定理有助于做到这一点。为了进一步明辨是非,有必要对科斯定理加以剖析。
三、什么是科斯定理
罗纳尔德·H·科斯(Ronald H. Coase,1910年生于英国,毕业于伦敦经济学院。在英、美两国几个大学担任教学工作之后,他最终成为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和《法学与经济学杂志》主编;目前已退休,现任该校荣誉经济学教授和高级法学与经济学研究员)于1960年发表了题为《社会成本问题》的文章(该文原载于《法学与经济学杂志》 1960年10月号。由于该文极端流行,又被编入许多论文集中,例如波赖依特和霍齐曼编的《微观经济学论文集》,静尔特公司1968年),自此以后,在西方经济学界逐渐形成了"科斯定理"的名词。由于科斯本人拒绝说明该定理的准确含义,所以关于科斯定理,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表达方式。虽然这些表达方式大体上是相同的,但仍存在着细微差别。本文采用了与所有制关系较大的一种有权威性的表达方式:
“只要交易成本为零,财产的法定所有权的分配不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引自《新包格拉夫经济学辞典》,麦克米伦出版社,伦敦,1987年版第1卷第475页。该辞典在西方经济学界中最具有权威性。)
为说明上述引用的科斯定理的内容,我们举一个数字例子(在西方,有关科斯定理的论述,包括科斯本人的文章在内,往往实用简单的数字例子。这里的例子取自波林斯基《法律学和经济学引论》,利特尔和勃朗出版社,波士顿,1983年版,第11-14页):假设有一工厂,它的烟囱冒出的烟尘使得5户居住于工厂附近的居民所洗晒的衣服受到损失,每户的损失为75元,从而5户损失的总额为375元。要想矫正这一受污染之害的状态,又假设只存在两种治理的办法:第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一个除尘器,其费用为150元;第二是给每户提供一个烘干机,使它们不需要去晒衣服,烘干机的费用假设为每户50元,因此第二种办法的成本总和是250元。显然,在这两种解决办法中,第一种是比较节约的,它的成本较低,代表最有效率的解决方案。这种最有效率的解决方案,在西方经济学中被成为帕累托最优状态。关于帕累托最优状态,下面还将加以解释。
按照科斯定理的含义,上述例子中,不论给予工厂以烟囱冒烟的权利,还是给予5户居民晒衣服不受烟囱污染的权利(即上述的财产所有权的分配),只要工厂与5 户居民协商时其协商费用为零(即上述的交易费用为零),那末,私有制的市场机制(即私人之间自由进行交易)总是可以得到最有效率的结果(即采用安装除尘器的办法)。
为什么如此?按照科斯等西方学者的解释,如果把排放烟尘的财产所有权给予工厂,即工厂有权排放烟尘,那末,5户居民便会联合起来,共同给工厂义务安装一架除尘器,因为,除尘器的费用低于5架烘干机,更低于晒衣所受到的烟尘之害(375元)。如果把晒衣服不受烟尘污染的产权给予5户居民,那末,工厂便会自动地给自己安装除尘器,因为,在居民具有不受污染之害的产权的条件下,工厂有责任解决污染问题,而在两种解决办法中,安装除尘器的费用较低。因此,科斯定理宣称,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只要产权明晰化,不论产权归谁,私有制的市场机制总会找到最有效率的办法,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当然,科斯定理的结论只有在交易费用为零时才能得到。如果不是如此,结果便会不同。例如,假设在工厂具有排放烟尘产权的条件下,如果5户居民联合在一起共同行动的费用很大,例如为125元,那末,为了共同行动给工厂安装除尘器,总支出是275元(125+150=275)。在这样的情况下,5户居民便会各自去购买一架烘干机,因为,这样做只费250元。显然,这不是一个最有效率的结果。关于科斯定理,大致的意思便是如此。科斯本人并没有对该定理加以精确的证明,仅仅使用了类似上述的数字例子加以说明。
四、西方学者对科斯定理的否定
关于科斯定理所宣称的产权明晰化可以导致最有效率的帕累托最优化状态的说法,甚至在西方学者中,也还存在着争论。但总的说来,他们趋于否定这一说法。一位对科斯定理颇有研究的西方学者写道:科斯定理的三种表达方式(包括本文所引用的方式)"很可能都是错误的或者不过是同义反复"(库特《科斯定理》载《新包格拉夫经济学辞典》,麦克米伦出版社,伦敦1987年版第458页)。西方学者认为,错误的理由在于下列三点:
第一,科斯定理假设交易费用为零,而事实并不如此。交易费用指交易者为了缔结契约和达成协议而导致的费用。这种交易费用不可能等于零。即使在上述所引用的简单化的例子中也是如此。把5户居民串联在一起和炼钢厂达成协议需要消耗时间,因而必然引起通信、交通、法律等方面的费用。在现实中,所牵涉到的工厂和居民会多得多,交易费用更不可能为零。既然现实中交易费用不符合科斯定理的假设条件,科斯定理预期的最有效率的后果当然也不会在现实中出现。
第二,即使交易费用为零,也还存在着"策略性行为"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使社会达不到最有效率的状态(见贾雪:《资源和环境经济学》,剑桥大学出版社,伦敦,1985年版,第182-183页)。所谓"策略性行为"是交易者利用现实存在的条件来使自己得到最大利益所采取的姿态。例如,在我们的例子中,假设工厂具有排放烟尘的产权,那么,正如上面已经说过的那样,最有效率的状态便是5户居民联合在一起为工厂装置150元的除尘器,每户分摊30元的费用。这时,如果1户采用"策略性行为",他会设想,即使一毛不拔,其他4户为避免衣服受污染的损失而会代他支付除尘器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其他4户可能拒绝代他支付,从而达不成与炼钢厂的协议。或者4户居民宁可多花钱而各自购买一个烘干机,使事情的终结违反帕累托最优状态。此外,炼钢厂的主人也可能要利用除尘器的费用(150元)和烘干机的费用(250元)之间的差额向5户居民提出要求,要求居民在为他安装一架除尘器以外还要给他一笔津贴,其数额在0与100元(250-150=100)之间。5户居民可能与厂主之间进行无休止的讨价还价以致无法达成协议。总之,即使交易费用为零"策略性行为"也会使科斯定理所预期的最优状态不能实现。
第三,科斯定理忽略了收入分配效应。科斯定理所企图论证的是:不同的产权分配方式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即:只要产权明晰化,任何产权分配方式都会导致帕累托最优状态。然而,即使科斯定理的论证是正确的,不同的产权分配方式仍可以造成不同的收入分配,而这种在收入分配上所导致的后果却为科斯定理所忽视。一位西方学者写道:"科斯定理的假设条件是:收入上的影响很小而交易费用又可以忽略不计,这两个假设条件在实践上不大可能是正确的"(曼德拉和米勒:《微观经济学--理论和政策》,麦格鲁-希尔公司,纽约,1989年版,第537页)。用我们的例子来说,如果工厂具有排放烟尘的产权,那末,安装除尘器的150 元费用会由5户居民所支付。如果居民有不受烟尘污染的产权,那末,除尘器的费用便要由工厂主所偿付。两种情况虽然都代表帕累托最优状态,然而,在前一种情况,居民的收入减少了150元(因为要支付安装费用),而在后一种情况,工厂主的收入则降低150元。即使科斯定理是对的,它也只能保证两种情况都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而不能避免产权的分配所带来的收入分配的改变。换言之,科斯定理所追求的只是最低的成本和最大的产值,至于说谁来支付最低的成本或享用最大的产值则不在该定理涉及的范围之内。
收入分配的差异是不同的产权分配所造成的重要后果之一,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后果。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可以导致生产下降、社会动乱、朝代的更替,甚至社会制度的改变。谈论产权的改变而忽视它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就是抽象掉了这一问题的最主要的内容。
基于上述三个方面的考虑,相当多的西方学者认为科斯定理是错误的,或者是一种同义反复,从而实践意义很小,至少可以说,有关该定理的正确性和应用价值的问题仍处于争论之中。
五、科斯定理对我国体制改革可能带来有害作用
科斯定理这样在西方仍处于争论之中的理论可以被我国主张私有化的人加以利用,以便在我国体制改革中暗中实现他们用私有制来代替公有制的企图;其原因可以从上面有关科斯定理的论述中看出来。原因在于下列三点:
第一,科斯定理把产权明晰化和帕累托最优状态联系起来,使前者成为实现后者的必要条件。换言之,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只要产权明晰化,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理想状态便会实现。
第二,按照科斯定理,理想状态必须通过私人产权之间的交易才能实现。换言之,科斯定理所隐含的前提条件是产权私有制度。
第三,根据科斯定理,只要产权明晰,不论把产权归之于何种私人所有,理想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必然实现。换言之,只要把国有财产转移到私人手中,不论转移到资本家、地主,还是外国人的手中,都不影响理想状态的实现。
上述三点加在一起便能使主张私有制的人在不提私有制的情况下来宣传私有制的主张;他们所要做的仅仅是提出产权明晰化的要求。按照他们的说法,既然公有制产权模糊而私有制又产权明晰,而科斯定理证明:只要产权明晰,不论产权归于资本家、地主、甚至外国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便能自动地使整个社会达到作为人类理想的帕累托最优状态。科斯定理给我国体制改革可能带来的有害作用即在于此。
在本文行将结束之际,应该说明:本文不反对产权明晰化,不反对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所有制共存,也不反对在我国体制改革中正确地应用西方经济学说;本文所反对的是:那些利用西方学说作为蒙蔽手段以便使我国体制改革脱离正确道路的不正当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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