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英主义的独裁审判思想
什么是当代中国精英主义?什么是精英主义的独裁审判?笔者认为要认识当代中国精英主义和其独裁审判的精神实质,首先得从马锡伍审判方式和其精神质实说起,只有通过两者的相互比较,才能深刻的领会精英主义的独裁审判的思想内涵和精神实质。
马锡伍是上世纪40年代初陕甘宁边区延安陇东专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在陕甘宁边区工作期间,马锡伍同志经常深入实地、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巡回就地办案,审理了很多案件,解决了许多疑难问题,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讼累,受到了边区人民爱戴和尊敬。后来,人们将马锡伍这种工作方法称之为马锡伍审判方式。
马锡伍审判方式,应当说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深入实际和依靠人民群众的民主工作作风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表现,是人民民主主义伟大思想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落实,它完全与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相适应。
新中国成立后,马锡伍的工作方法在司法审判实践工作中得到了延续,人民民主主义思想也在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并成为人民司法审判工作的基本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
改革开放后,八十年代中后期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也随之不断增多,一时间传统的司法审判工作方法受到了挑战。如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改革以往庭审质证的方法和适当增加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及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力成了司法机关改革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为此,司法审判机关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可喜成果。
但是,进入九十年代后在一些“海归”派的倡导下,所谓的司法“公开、公正、独立、专业、中立”等词汇和理念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一时间传统的马锡伍的审判方式和工作方法受到了他们的质疑,“海归”派的“公正、公开、独立、专业、中立”成了人们追奉的现代化司法念理和审判方式,而马锡伍的“不中立”、“不透明”、“不公正”的审判方式和工作方法,也随之被“海归”先生的“看得见”和“摸得着”的“公正”所取代。
的确,“公开、公正、独立、专业、中立”多美好多美丽的词汇,按道理它被称之为现代最为先进的司法理念应当是当之无愧的,而那些“海归”先生们被称之为中国当代精英也似乎是理所当然的。
然而,通过十多年的实践,我们的精英先生们所主张的“公开、公正、独立、专业、中立”的现代化司法法理念,似乎并没有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什么实质上的惊喜,司法工作人员也并没有因此而倍受社会的尊敬和爱戴。相反,司法机关以往在社会的威信却大打折扣,申诉和上访案件不断增加,谩骂、殴打、杀害司法工作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和现象,不得不让人产生了疑问和深思。
难道说,是我们的社会对来自大陆彼岸的现代化司法理念不够领情?还是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对现代化司法理念理解不深,或者说是贯彻执行不得力?
不!恰恰相反,笔者认为正是精英先生们所主张的形式主义现代化司法理念给我们的司法工作带来了无穷的困难,正是精英先生们那种高高在上和坐堂办案,脱离社会脱离人民群众的独裁审判思想给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许多的问题。
其实,只要我们认真分析一下精英先生们所倡导和主张的所谓的现代代化司法理念的思想内涵,就不难发其独裁审判思想的精神实质。下面我们就看看精英先生“美丽”和“动人”的词汇背后的思想内容和精神实质:
第一“专业”。精英先生们认为司法审判工作是专业人员的专门工作,他们主张参与司法审判工作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以及律师都必须具有“专业”知识,非本“专业”一律不得涉足本行业,成为该行业的发言人。为了对“专业”的垄断,精英先生们精心设计“专业”语言,极力推行精英化政策,阻挡更多的人进入他们的“专业”。
第二“独立”。精英先生们认为法治社会就是法律至上的社会,即人人的行为准则以法律为准,而法律至上则就是法官至上,也就是人们的行为正确与否,完全由法官先生的判词为准则,法官就是法治社会至高无上的皇帝。精英先生不愿接受社会的民主监督,也不主张社会的民主参与,甚至对社会民主监督怀有极度的偏见和仇视。
第三“中立”。在精英先生的眼中,诉讼就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和“平等”的决斗,法庭就是当事人的决斗场所,当事人应当尽其人力、财力和才力进行搏斗,谁胜谁负则完全由法官先生凭着自己个人的“意志”和“良心”进行“居中裁判”。他们反对深入实际,反对调查研究,他们不愿意和人民群众保持广泛的接触,他们十分喜欢座堂办案和运用“四则运算”规则决定他人的胜负。
第四“公正”。说到公正精英先生们有一个十分著名的法律名词,那就是叫做“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也就是法官在法庭查明的“事实”,这个“事实”既是与真实的事实不相符那也是“铁的”事实。他们并不承认所谓的实质公正,他们只承认所谓的形式上的“公正”。
第五“公开”。既然审判是“专业”人士 “独立”的凭个人“意志”的至高无上的审判,而其认定的事实也是“铁”一样的“法律事实”,那“公开”其实在精英先生眼中那只不过是案件当事人的“公开”和“透明”的决斗,其“公正”的结果也不过是对社会一种“公开”的“威慑”而已。
审判方式改革已经有十余的时间了,如何克服精英主义的独裁审判思想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的消极因素和问题,如何科学的继承和发扬过去那种深入实际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作风,笔者认为应当是我们今后需要认真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作 者: 刘 钢
2006年10月11日于
江 西 · 安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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