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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繁多不一定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思恩 · 2009-09-1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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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繁多不一定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思 恩  

   

在我国,最近30年来,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各种法律越来越多。权贵精英们吹嘘说:这是“以法治国”的重大举措,这是社会进步的充分体现,这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这是社会民主的伟大象征,这是建设“法制社会”取得的丰硕成果,如此等等。  

社会法律繁多真的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社会民主等等的结果吗?!恐怕不能这么形而上学地简单地看问题!  

在人类社会里,原始社会是靠社会道德规范调整和维护社会关系的。自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解体以后,就开始有了调整和维护社会关系的新规范:社会法律规范。于是,原来由社会道德规范调整和维护的社会关系,逐渐被社会法律规范调整和维护取而代之。不言而喻,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法律繁多不一定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社会道德规范是自律,由社会成员自觉地遵守;社会法律规范是他律,由国家强制力迫使社会成员被动地遵守。  

从奴隶社会代替原始社会是社会发展进步的角度看,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从法律规范需要用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角度看,很难说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因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选4—166)也就是说,随着奴隶制的发展,“产生了这样一个社会,它由于自己的全部经济生活条件而必然分裂为自由民和奴隶,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而这个社会不仅再也不能调和这种对立,反而要使这些对立日益尖锐化。一个这样的社会,只能或者存在于这些阶级相互间连续不断的公开斗争中,或者存在于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下,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进行。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选4—165)  

因此,法律规范的他律在社会中的出现,表示道德规范的自律在社会中已不能解决问题。随着法律规范的他律的不断地加强,必然是道德规范的自律的不断地弱化。社会法律规范和社会道德规范是成反比的:法律规范的他律的范围越广大,道德规范的自律的范围就越狭小;法律规范的他律的范围越狭小,道德规范的自律的范围就越广大。在当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里,随着“存在雇佣劳动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即“私营经济”(十三大报告)——资本家私有制(资本)的发展,法律越来越多越繁,违法犯罪率越来越高且向低龄化发展,黑恶势力越来越猖狂,社会道德水准越来越低。这样的社会现实充分说明:法律繁多不一定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为什么会出现法律繁多不一定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这样一个似乎有点荒唐的问题呢?根原就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造成了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关于这个问题,革命导师恩格斯在125年前的1884年3月底—5月26日所写作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已经做出了十分非常极其深刻明确的以下论证:  

“由于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生产的每一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对一些人是好事的,对另一些人必然是坏事,一个阶级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对另一个阶级的新的压迫。这一情况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机器的采用,其后果现在已是众所周知的了。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象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大能够区别权利和义务,那末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但是,这并不是应该如此的,凡对统治阶级是好的,对整个社会——统治阶级是把自己与整个社会等同起来的——也应该是好的。所以文明时代愈是向前发展,它就愈是不得不给它所必然产生的坏事披上爱的外衣,不得不粉饰它们,或者否认它们,——一句话,是实行习惯性的伪善,这种伪善,无论在较早的那些社会形式下还是在文明时代第一阶段都是没有的,并且最后在下述说法中达到了极点:剥削阶级对被压迫阶级进行剥削,完全是为了被剥削阶级本身的利益;如果被剥削阶级不懂得这一点,甚至举行叛乱,那就是对行善的人即对剥削者的一种最卑劣的忘恩负义行为。”(选4—173~174,着重号系引者加)  

法律繁多不一定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还可以从革命导师马克思在146年前的1861—1863年批判资产阶级庸俗政治经济学关于一切职业都具有生产性的荒谬理论时,描写的比较生动、诙谐、幽默且带讽刺性的以下论述中得到印证:  

“哲学家生产观念,诗人生产诗,牧师生产说教,教授生产讲授提纲,等等。罪犯生产罪行。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最后这个生产部门同整个社会的联系,那就可以摆脱许多偏见。罪犯不仅生产罪行,而且还生产刑法,因而还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以及这个教授用来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投到一般商品市场上去的必不可少的讲授提纲。据说这就会使国民财富增加,更不用说象权威证人罗雪尔教授先生所说的,这种讲授提纲的手稿给本人带来的个人快乐了。  

其次,罪犯生产全体警察和全部刑事司法、侦探、法官、刽子手、陪审官等等,而在所有这些不同职业中,每一种职业都是社会分工中的一个部门,这些不同职业发展着不同的人类精神能力,创造新的需要和满足新需要的新方式。单是刑讯一项就推动了最巧妙的机械的发明,并保证使大量从事刑具生产的可敬的手工业者有工可做。  

罪犯生产印象,有时是道德上有教益的印象,有时是悲惨的印象,看情况而定;而且在唤起公众的道德感和审美感这个意义上说也提供一种‘服务’。他不仅生产刑法讲授提纲,不仅生产刑法典,因而不仅生产这方面的立法者,而且还生产艺术、文艺——小说,甚至悲剧;不仅缪而纳的《罪》和席勒的《强盗》,而且《奥狄浦斯王》和《理查三世》都证明了这一点。罪犯打破了资产阶级生活的单调和日常的太平景况。这样,他就防止了资产阶级生活的停滞,造成了令人不安的紧张和动荡,而没有这些东西,连竞争的刺激都会减弱。因此,他就推动了生产力。一方面,犯罪是劳动力市场去掉了一部分过剩人口,从而减少了工人之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工资降到某种最低额以下;另一方面,反对犯罪的斗争又会吸引另一部分过剩人口。这样一来,罪犯成了一种自然‘平衡器’,它可以建立适当的水平并为一系列‘有用’职业开辟场所。  

罪犯对生产力的发展的影响,可以研究得很细致。如果没有小偷,锁是否能达到今天的完善程度?如果没有伪造钞票的人,银行券的印制能否象现在这样完善?如果商业中没有欺骗,显微镜是否会应用于通常的商业领域(见拜比吉的书)?应用化学不是也应当把自己取得的成就,象归功于诚实生产者的热情那样,归功于商品的伪造和为发现这种伪造所作的努力吗?犯罪使侵夺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从而也使保护财产的手段日益更新,这就象罢工推动机器的发明一样,促进了生产。而且,离开私人犯罪的领域来说,如果没有国家的犯罪,能不能产生世界市场?如果没有国家的犯罪,能不能产生民族本身?难道不是从亚当的时候起,罪恶树不同时就是知善恶树吗?  

孟德维尔在他的《蜜蜂的寓言》(1705年版)中,已经证明任何一种职业都具有生产性等等,在他的书中,已经可以看到这全部议论的一般倾向:  

‘我们在这个世界上称为恶的东西,不论道德上的恶,还是身体上的恶,都是使我们成为社会生物的伟大原则,是毫无例外的一切职业和事业的牢固基础、生命力和支柱,我们应当在这里寻找一切艺术和科学的真正源泉,一旦不再有恶,社会即使不完全毁灭,也一定要衰落。’  

当然,只有孟德维尔才比充满庸人精神的资产阶级社会的辩护论者勇敢得多,诚实得多。”(26—1—415~417)  

综上所述,如果说法律繁多是社会物质文明进步的表现的话,那末,法律繁多决不是社会道德精神文明进步的表现!——“生产的每一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对一些人是好事的,对另一些人必然是坏事,一个阶级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对另一个阶级的新的压迫。这一情况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机器的采用,其后果现在已是众所周知的了。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象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大能够区别权利和义务,那末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权贵精英们痴迷法律,诬蔑毛主席以人治代替法制,总在叫喊要“健全法制”,认为立了法,就有了依据,就能够“依法治国”。这实在是一种天真幼稚的想法!今天的中国,法律繁多,却难实现“依法治国”,举两个实际例子:  

1. 被称为最高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写着社会主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所有法律都不能有效地保护公有制被不法之徒侵占和瓦解:权贵精英们在“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的口号声中,实践发展“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结果,使0.4%的家庭掠夺了70%的社会财富(资本主义的美国是5%的家庭掠夺了60%的社会财富);在中国,在短短20多年的时间里,社会财富的集中程度跃居世界首位,创造了一个史无前例的资本积累的超级高速度!  

据《中国工商时报》2005年12月12日报道:到2005年末,内资私营资本的产值在GDP比重中约占49.7%,外商资本和港澳台资本的产值在GDP比重中约占15%—16%,两者相加约占65%左右。(见《中国剪报》2005年12月14日)这个比重关系表明,我国社会的工业经济结构几乎已经倒退到了过渡时期旳1949年!!!!!——在1949年,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的产值占34.7%,国家资本主义工业的产值占9.5%(其中公私合营占2.0%,加工定货占7.5%),私营资本主义工业(自产自销部分)的产值占55.8%。[9.5%的国家资本主义工业+55.8%的私营资本主义工业=65.3 %](见《伟大的十年》32)  

改革社会主义制度即联合劳动和公有制的结果,使衡量贫富差别的基尼系数,在中国急剧拉大。据国家统计局的机关报《中国信息报》披露,中国1984年基尼系数为0.24,2004年为0.47,二十年翻了将近一番,贫富差别拉大的速度为世界所罕见!  

2006年2月26日,美国《纽约时报》的文章指出:“中国大陆的贫富不均状况已经超越美国(2003年美国的基尼系数为0.408。美国在西方国家贫富悬殊首屈一指。)、日本(同年的基尼系数为0.249)、韩国(为0.318)、及印度(为0.325)。事实上,它已接近1949年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水平。也就是说,就贫富差距而言,中国大陆已经接近‘回到解放前’了。”文章说:“中国至今虽仍自称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但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所需要的社会架构已荡然无存。”(着重号系引者加)  

2. 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黑恶势力越来越猖獗,闹得社会不得安宁,政府依法反腐打黑除恶,但就象割韭菜一样:除掉一批贪官污吏,又生出一批贪官污吏,且贪官污吏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打掉一批黑恶团伙,又生出一批黑恶团伙,且黑恶势力不断发展壮大!例如,在市委书记薄熙来领导重庆市进行的大规模反腐打黑除恶行动中,从目前已经揭露出来的贪官污吏和黑恶团伙及其保护伞来看,足够触目惊心的了!——从今年6月—8月15日,落马的官员有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唐文峰、规划局原副局长梁晓琦、规划局局长蒋勇、国土房产局原副局长王斌、九龙坡区区长黄云、渝中区副区长王政、渝中区区委副书记郑维、沙坪坝区副区长陈明等位高权重的高官和10多名处级干部;据“接近重庆公安局的人士称,截至今年7月,重庆已有502名公检法干部涉案接受调查”,(《中国新闻周刊》)截至8月15日,公安系统已有20多位处级以上官员因涉黑被掀翻落马;摧毁黑恶团伙104个,收缴枪支48支、子弹877发;累计破获查处各类案件1009起,其中破获刑事案件892起;67名黑恶团伙首犯落网,1544人被捕;被捕者当中包括陈明亮、岳村、黎强等拥有亿元以上财产,且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头衔的新生资产阶级暴发户代表人物等。截止9月4日,又有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彭长健、北碚区副区长赵文锐、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毛建平等官员落马。(到今天为止,令人十二万分遗憾的是,重庆市的大规模反腐打黑除恶,仍然是“阳春白雪,和者盖寡”,薄熙来仍然是孤家寡人,没有人仿效!——没有任何一个省市自治区的领导人效法重庆市,进行大规模的反腐打黑除恶行动,难道说其他省市自治区都是比重庆市清正廉洁的没有官商匪一家的昌明隆盛之邦吗?!)  

这很奇怪吗?不!一点儿都不奇怪!为什么一点儿都不奇怪呢?早在1710年,英国人丹尼尔·笛福在《论借贷》(1710年伦敦版)一书中,就已经十分非常极其明确地将为什么的答案告诉了世人:“凡是问题涉及交换价值的地方,政治便微不足道。”(48—525)  

我们把“政治”两个字变换成“法律”,丹尼尔·笛福299年前写下的这句话就变成:“凡是问题涉及交换价值的地方,法律便微不足道。”我们还可以把这句话改写成:“凡是问题涉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地方,政治(法律)便微不足道。”

权贵精英们经常以如何为了加强“法制建设”,制定了多少多少法律而沾沾自喜,作为巨大成果来宣扬,但就是不愿意不能够扪心自问:  

1. 为什么自己立了那么多的法,不仅这些法律应有的权威和效力不大,而且这些法律不能阻止社会道德大幅沦丧,社会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社会秩序发生严重的混乱:曾经是社会公仆的官员们腐化堕落的状况犹如蘑菇丛生,曾经是社会主人的工农劳动大众犹如恶狼追赶的羊群任由“新社会阶层”即资本家匪帮随意盘剝屠戮,犯罪率直线上升犹如热气球腾空而起,黄赌毒泛滥成灾犹如洪水猛兽,黑恶势力横行霸道犹如蝗虫飞舞,封建社会一夫多妻制以官员和资本家包二奶、养情妇的形式出现,……。  

2. 为什么社会矛盾越来越激化尖锐,各种矛盾犹如上膛的炮弹和搭在弦上的箭,一触即发:去年发生了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西藏拉萨“3·14”打砸抢烧杀暴力恐怖事件、北京杨佳抗争上海警方诬陷他偷窃自行车、违法对待他而袭击警察事件等等,今年发生了新疆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杀暴力恐怖事件、吉林通化“7·24”广大工人群众反对私有化改革事件、湖北巴东农家烈女邓玉娇为保自身贞洁手刃恶吏事件、贵州农民工刘汉黄抗争社会不能为他主持正义在广东杀死资本家事件等等。  

当今中国发生的这些严重事件,冷酷无情地宣告了资改派宣称的“盛世”,原来是一张极其不幸和耻辱的讽刺画,把苦心经营多年的私有化神话烧成了灰烬!是继续坚持“反思改革就是否定改革”的荒谬信条呢,还是彻底反思呢,应该进行认真慎重地选择了,是时候了!!!!!  

                            2009-8-20~21、28~29、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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