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生产要素分配论的实质是按资分配
中国产权制度改革理论的根据之一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依据这种理论和说法,商品的价值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做出贡献的结果,所以商品的价值就应该在各种生产要素之间按贡献的大小来分配,而不是单单按劳分配。
提出这种所谓理论的中国经济学家们称这种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展开分析得来的“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分配规律”。(见中国论文联盟网站,河北经贸大学某教授的作品:《马克思逻辑中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兼与周为民、陆宁商榷》)。其实,这种按生产要素分配论只是资本主义经济学中生产要素定价论的一种翻版,其本质是按资分配,明显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和污蔑,是针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错误理论。
在此我们就以该教授的这篇文章为例,看看这些生产要素分配论者是怎样以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理论推导出资本主义按资分配理论的。该教授认为:
“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到:‘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分成三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和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这个定义告诉我们,分配的客体,是产品中新生产的总价值;参与分配的主体,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既包括劳动力的所有者,也包括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
显然,在这里,马克思的论述是正确的。在生产中,的确存在分属各自所有者的生产要素。这些生产要素在生产中起到一定的作用是毫无疑问的,这些要素的所有者当然应从重新创造的价值中分得一定的报酬。但这并不说明生产的新价值就应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在这里,马克思只是说“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而不是说新生产的总价值应该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不是按劳动分配。
就像“生产”一样,人类要生存与发展,当然要生产。资本主义社会要生产,封建社会要生产,社会主义社会也要生产。问题不是人类要不要生产,而是怎样生产。
生产的分配也一样,问题不是生产的总价值要不要在各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而是如何在各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显然,该教授在这里只是想混淆视听而已,他试图以新生产的总价值在各生产要素之间进行分配的必然性,证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然性,从而抹掉按劳分配的合理性,最终证明按资分配合理性。
实际上,马克思正是因为这种新生产的总价值在各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分配的必然性,发现了资本主义按资分配关系的不合理性,并看到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按劳分配的合理性。
既然新生产的总价值应在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但怎样分配才合情合理呢?资本家凭什么凭借初始资本的投入就获得了生产总价值的所有权和分配权?该教授显然并不想涉及这个根本问题。
资本在新生产的总价值分配中具有决定性地位,其他一切要素在分配中要服从于资本而不是劳动的现象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造成一系列贫穷与失业、阶级对立、经济危机等等资本主义社会问题的根源。所以,马克思看到了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缺点弊端及其不合理性。因此,马克思认识到必须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形式,实现生产的按劳分配,从而才能使新生产的总价值能够在各生产要素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毫无疑问,公平合理的生产关系应该是劳动者掌握生产资料并决定劳动成果在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而不是相反,不是生产资料束缚劳动者,由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决定生产劳动成果在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
显然,该教授把马克思所要反对的和社会主义所要扬弃的东西当作了马克思的基本政治经济主张,他是在故意栽赃嫁祸,故意指鹿为马、混淆视听、颠倒黑白。
一个企业不管有怎样的分配制度,都要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分配原则,就是企业的所有收入都要归企业所有者所有。在此之后,才由企业所有者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决定企业收入的分配,决定企业生产中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所应获得的价值及价值量。显然,谁是企业的所有者才是企业分配制度的关键!不谈企业的所有者是谁,而空谈按生产要素分配明显是毫无疑义的事情。该教授如此混淆视听无非是想把资本主义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所谓理论说成是马克思的主张,从而想使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可以在社会主义的中国行得通。但这种以歪曲马克思主义,来证明马克思主义所要反对的东西的手法显然并不高明。
“二、他(马克思)指出,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别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所谓‘生产决定分配’,其实质就是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决定产品的分配关系。生产条件(要素)的所有权,就是分配产品的索取权。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一定分配(占有)状况决定的。这就科学地论证了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的客观必然性。”
该教授的逻辑真是奇怪。的确,“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一定分配(占有)状况决定的”,任何的生产劳动成果的分配都是由该产品生产的生产要素占有状况决定的,但这能说明按劳分配是错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才是对的么?马克思不就是因此而发现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不合理,而主张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么?
生产分配的关键在于生产的所有权,生产方式的关键在于生产的所有制关系。我们说按劳分配,是指劳动成果应归劳动者所有,即生产的所有权归生产者所有。在此前提下,产品的所有者,即产品的劳动者,根据产品生产的各要素所作出的贡献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分配。我们说按资分配,主要是指产品归产品生产的生产资料所有者所有。在此前提下,产品的所有者,即产品生产的生产资料所有者,根据产品生产的各要素所作出的贡献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分配。按劳分配的前提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按资分配的前提是生产资料私有制。
显然,无论是按资分配,还是按劳分配,产品都要在各个生产要素之间进行分配,都符合马克思所提出的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关系决定生产出的产品所有制关系的原理。只不过决定这种分配的所有者不同而已,按资分配由于所有者是生产资料的提供者,所以产品在各要素之间的分配由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决定;按劳分配由于所有者是企业的劳动者,所以产品在各要素之间的分配由劳动者决定。
而之所以会产生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的不同,也是在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不同。私有生产资料必然产生私有生产,从而必然是按资分配;公有生产资料是劳动者公有,必然产生劳动者的公有生产,从而必然是按劳分配。显然,这都符合马克思“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的社会性质,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的原理。
而该教授却据此只是推断出产品应该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显然,要么是该教授在故意隐瞒真相、混淆视听,要么就是该教授的逻辑思维有问题。
资本主义私有生产资料方式,决定了资本主义按资分配的必然性,私有企业的所有权必然归资本家私人所有;社会主义公有生产资料方式,决定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必然性,社会主义企业的所有权必然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这都符合马克思的生产决定分配的理论。“生产决定分配”只是说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生产要素的所有制方式决定生产分配的方式,这明显并不说明按资分配的合理性,更不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客观必然性。当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公有的条件下,生产将按劳分配,而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
问题不在于产品是否要在各生产要素之间进行分配,而在于怎样在各生产要素之间进行分配,由谁来决定这种分配。空谈产品要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不谈怎样在各生产要素之间分配,那等于什么也没有说,毫无疑义。而如果这种分配单单只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的大小来决定的话,那么那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各应得到多少?由谁来决定这种贡献的大小?怎样实现?毫无疑问,一切应由企业生产的所有者来决定,脱离了所有者空谈分配是毫无意义的事情。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如果按照市场经济的供求原则来确定各生产要素在新生产中的贡献,那各生产要素的贡献肯定就是获得各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因此劳动者的贡献就成了工资,土地的贡献是地租,资金的贡献是利息,企业家的贡献是利润等等。在这一切中,具有决定性贡献的显然就是资本,生产的一切都是围绕着资本来运转的。各生产要素之所以能够汇集在生产中,都是资本的作用。土地、资金、产权、技术等等生产要素都是资本购买而来。因此生产的所有权归资本家所有就成了必然而然的事情,只有在生产的所有权归资本家的前提下,资本家才会动用其资本购买这一切生产要素,生产才会形成。显然,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所谓理论,实质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学中的生产要素定价理论,是资本主义经济学中生产要素定价理论的变相和翻版而已。
生产要素本来是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学者的提法,他们把进行社会生产所需要的各种要素:劳动、土地、资本、技术、管理等称之为生产要素。根据他们的生产要素定价理论,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所获得的收益遵照市场经济的供求原则。劳动者得工资、土地得地租、借贷资本得利息、企业家才能、创新和风险得利润等等。各生产要素在分配中获得多少取决于各生产要素市场的供求关系。这样,资本主义生产要素定价理论看上去就有了似乎科学、客观的依据,资本家所获得的利润也就变得似乎不是剥削和压迫的结果,而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了。
显然,资本主义生产要素定价理论刻意隐藏着决定企业利益分配的最终决定者。事实上,只有企业的所有者才是这一切生产要素的购买者。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只是交易的对象,而资本家才是交易的主体,因此也只有资本家才能决定各生产要素的价格,即生产的分配关系,才能最终决定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分别应该从企业收益中分得多少收入。是企业的所有者依据所掌握的资本,在各生产要素市场上,汇聚各生产要素,形成社会生产的。生产的所有权才是企业分配制度的决定因素。在私有生产资料条件下,资本是生产的决定因素。资本是稀缺的,而劳动则是剩余的。只要确保人民的贫穷,社会上总会有许多劳动力在寻求资本的雇佣。因此,如果按生产要素分配,资本就要得到最多的利润分配。如果资本的这种决定性作用通过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论得到认可,那么毫无疑问,按资分配也就变得合情合理了。
私有企业的所有制关系无疑暴露了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和压迫关系。私人资本家拥有私有企业的所有权,从而决定私有企业的分配关系,显然完全是因为私人资本家出资的结果。资本家仅仅凭借自己手中的资本,就占有了整个生产的所有权,显然是对企业雇佣劳动者的剥削和压迫,是不合理的。同样毫无疑问的是,企业的所有者自己要得到最大化的利润,否则企业所有者就不成其为企业所有者了,就没有了企业所有者投资于企业生产的最终价值和意义。
无论是该教授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论,还是资本主义经济学中的生产要素定价理论,实际上都隐藏了最关键的所有制关系,都隐藏了谁占有和投资于企业生产,谁就占有企业所有权的资本主义价值观念。从而就把产品的分配关系简单归结于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从而隐藏起资本主义的剥削压迫本性。
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主张按生产要素分配实际是一种试图给资本“平反”的并不高明的思维陷阱,平反后的结果当然就是按资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质就是要按资分配,只不过被巧妙的披上了承认劳动者的劳动价值的所谓社会主义的外衣而已。
该教授没有完成他的生产要素分配论,没有去点明怎样去确定生产中各要素的贡献大小。他相信,这样简单的事情任何一个有点经济学常识的人都可以知晓,而无需他来点破。这样他就可以仍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学家,而不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学家,他就仍然可以是坚持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改革开放的专家,而不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论者。
可笑的是该教授竟然以马克思的言论来证明这种按资分配的合理性,似乎他以为中国人都是文盲,相信马克思,却又看不懂马克思的文章一样。
“三、在他(马克思)的晚年曾毫不犹豫地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年版,第三卷,13页)这就是说,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所决定的。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从而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产品,适用于‘任何一种分配’,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把这一规律局限于某个特定条件之下,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这一规律发现者的原意。因此,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提出“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这样一个概念,但他是这一规律的真正发现者和论述者。”
的确,马克思是“‘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这样一个规律的真正发现者和论述者”,然而马克思凭此推断出的是按劳分配的客观要求、规律和发展趋势,而不是按资分配的永恒不变。马克思发现和论述的这一规律,证明的是人类应该和将要改变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从而实现按劳分配,实现人和生产力的解放,而不是继续按生产要素分配!
正因为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所以马克思才认为无产阶级应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从而改变产品的生产方式和分配形式,进而实现按劳而不是按资或按生产要素的分配。这种生产方式的转变,从而是分配方式的转变,无疑是无产阶级得到解放,实现社会主义,从而人和生产力得到解放的根本和关键。
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是一切社会的普遍规律,这并不等于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是一切社会的普遍规律。资本主义私有生产资料决定资本主义的私有社会生产符合这一普遍规律;社会主义的公有生产资料决定社会主义的公有社会生产也符合这一普遍规律。
马克思正是根据“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证明和发现了资本主义按资分配的生产关系的产生根源,所以才发现和认为只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消除资本主义不合理的分配方式,才能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缺点弊端。而该教授却与马克思相反,以马克思的言论来证明社会主义社会要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显然,该教授只看到马克思提出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产品分配关系的规律,却忘记了其中的矛盾及其发展的要求和规律,忘记了社会主义的原理和目的。
这些生产要素分配论者在提出这种要素分配理论时,刻意强调劳动者的作用和价值,主张劳动者也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说这种劳动者也参与分享生产总价值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不是按资分配,而是共同分享。并高兴的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将导致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关系由斗争为主转向合作为主”。
可是,既然是自己的劳动成果,劳动者为何又可以和资本家分享呢?工人愿意和资本家分享企业利润,可以和资本家进行这种合作,可是资本家愿意么?资本家愿意把自己投资兴建的企业送一半的所有权给企业员工们么?愿意和企业员工们分享企业利润么?
资本家进行企业投资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获利。独占企业所有权是资本获利的前提基础,不独占企业所有权资本家就无法更好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而资本家就不会或不愿去投资,没有资本家的投资,这种生产劳动就不可能形成。
企业是一种有机整体,客观经济原则要求企业只能有统一的所有者。企业的分配最终只能由这统一的所有者来决定。因此,企业的分配制度实际上也就是企业的所有权制度。有什么样的企业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企业分配制度。
私有企业制度决定企业必然是按资分配,因为企业是私人资本家的;国有企业制度必然是一种计划分配,因为企业是国家的。真正公平合理,真正按劳分配的企业制度只有一种,就是所有权归劳动者的企业制度。只有所有权归劳动者集体统一占有,企业的产品分配才能是按劳分配。
如果抛开企业所有权,单纯地按生产要素分配只是一种毫无理论根据的简单幻想,客观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不符合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如果说这种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劳动者只拿工资收入,或与利益挂钩,一定生产期后拿取一点奖金或利润分成,那也仅仅是企业另一种形式的工资发放,是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资本家所采取的一种激励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方法,与企业分配方式毫不相干。如果说拿工资或奖金也算参与了企业的利润分配,那这和资本主义经济学中生产要素价格论没有区别。
所谓劳资共享根本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和基础,现实中也不可能出现和存在。这种所谓劳资合作资产者不愿意,劳动者同样不愿意。国家强制执行的结果只能是画蛇添足,对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是缘木求鱼,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生产是按资分配还是按劳分配,取决于企业的所有权。企业的所有权是唯一的,是一种稀缺性资源,是每个经济主体都要争夺的目标。在这种争夺中,要么是一方胜利,另一方退出,很难有两者的合作。即使有合作,也只有在双方力量均衡的条件下才有可能。而无产者和资产者在生产中的力量是不可能均衡的。这种无产者和资产者的力量均衡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才有可能。
因此,企业所有权不可能即归资本家所有,又归劳动者所有。两者的力量是不可能均衡的,在企业利益的博弈中必然要有个胜利与失败。生产中劳动者能不能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不是由劳动者决定的,而是由生产的所有者决定的。所有权归劳动者,自然可以按劳分配,归资本家所有就只能是按资分配。如果企业所有权归资本家所有,资本家让企业劳动者持有一部分股票,其实质也只是一种变相的工资,根本谈不上什么按劳分配。
显然,按生产要素分配论是不符合思维逻辑的。因为它没有明确企业的所有者是谁,没有明确企业的所有制,也没有明确怎样具体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没有明确应怎样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生产价格理论。而一旦要明确产品怎样在各生产要素之间进行分配,那么它就和西方生产要素定价理论没有什么分别了。对国有企业实行这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所谓理论,完全是一种粗鄙的诡诈,不过是要劳动者放弃对自己生产成果的哪怕是名义上的所有权,把国有企业私有化,把企业利润转交给资本家而已。
劳动创造了财富,公平合理的生产方式应是按劳分配的。这是很简单的道理。没有劳动,这些被动的物品,怎么可能会自动升值?这些物品在生产中的确发挥了作用,但仅仅是一种类似土地的自然资源的作用,即使有回报,也仅仅是类似于土地“地租”或资金成本性质的回报而已,又怎么能占有所有的企业利润呢?资本在生产中取得的利润回报显然是对劳动者的剥削的结果。
这些利润是劳动者创造的,却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只是因为企业生产的原始资金是资本家提供的,所以企业生产的所有权就要归资本家所有。不如此,资本家就不会投资,生产就不会实现。显然,资本家实际上是乘人之危,是以生产资料的垄断权乘机剥削压迫人民。
按资分配的生产价格理论体现出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和基本特色,资本主义私有生产就是因此而导致资产阶级的特权地位,导致无产阶级的贫困和失业,导致资本主义社会一系列贫富差距、经济危机、卖淫和犯罪等社会弊病。
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早已揭露出资本主义实质为按资分配的生产要素定价理论的剥削本质,明确指出是劳动创造了生产的价值和财富,资产阶级所获得的生产财富完全是对雇佣工人进行剩余价值剥削的结果。贫穷的无产阶级要想获得解放,要想得到公平获取财富的机会,就必须改变社会生产方式,实现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主张,是社会主义的精髓所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正确性是无可置疑、无懈可击的,连资产阶级的学者们也不得不承认其科学正确性。
说什么在社会生产中资本也做出了贡献,是包括资本在内的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了价值,要求按包括资本在内的生产要素来分配社会生产劳动成果,这真是荒谬无比。如果他们是要为生产中资本的作用“平反”,要为资本获取剩余价值进行理论与道德上的辩护,从而使资本主义私有生产可以在社会主义中国顺利施行的话,也可以,只不知连资产阶级自己的学者也无法成功辩护的事情,在中国这些所谓社会主义经济学家的笔下是否可以成功辩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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